这本来就是赠与,没毛病,但赠与不意味着要不回来,这一点@王瑞恩 的回答说的非常清楚。这是一个典型起诉案由错了(或者说诉讼策略错误,选错请求权基础了)的案子,换言说不是钱要不回来,是方法错了。
情侣之间大额赠与,有按照不当得利起诉的,有按照附条件赠与起诉的,有按照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的。最差的策略是不当得利返还纠纷。
这其实是个专业问题,大家感兴趣我再更。
鉴于大家催更,抽空更新一下本问题。尽量做到全面
一、民事诉讼没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们总是在大众媒体和自媒体上看到各类普法文章,特别是近几年普法做的比过去好很多了,尤其是在婚恋领域。以至于大众会觉得很多问题都是板上钉钉没有任何争议的,很简单。我随便说几个,比如婚内赠与第三者的财产可以要回来、一方擅自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情侣间赠与的大额财物没结成婚可以要回来、夫妻间房产“赠与”没有过户一定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但是其实事务中很多案件很复杂,很难通过一句简单的话进行定义,而且诉讼思路也有很多,以本案为例,恋爱期间58岁男子转账给女方160万,返还了部分,剩余未返还的部分当事人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法院。类似于该案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至少有三个案由可以选择,不当得利返还、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实务中如果赠与的钱被买了房子,还有人以借名买房为由以返还原物纠纷案由提起诉讼。当然也有选择民间借贷的,认为给付的财产都是借款。最后两种就不用说的诉讼难度更大,借名买房、借款都必须有相关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的是赠与想按照这个主张几乎没有可能赢。
不同的案由的请求权基础大相径庭,实务中很多人认为案由不重要,起诉状不重要,都仅仅是个提起程序的文书而已。但其实并不是,案由决定了法律适用,决定了请求权基础。所有的争议焦点都要围绕这个案由相关的请求权基础来进行。法院原则上不能越俎代庖,原告没有选对请求权基础,它硬帮你拉回来,出一个“公正”的判决。法官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甚至根本不好提醒你换个案由,诉讼请求写错了等等。有经验的法官一半会暗示,你确定以这个案由?你这个诉讼请求不再明确一下?修改一下?
举个例子,如果起诉的是赠与合同纠纷,要求解除赠与合同,返还财产。原则上法院会围绕着赠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审理案件,看是否具备解除赠与合同的事实和理由。而不会审着审着发现这是一个彩礼返还纠纷,自己直接适用婚约财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去判决。虽然实务中有一些法官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会在一些相关案由的诉讼中进行折中的权衡。但当事人一定不要寄希望于我的案子起诉到法院,事实和道理我给你讲了,你自己找理由做公正的判决,碰到没有那么有经验能灵活处理的法官(我并不觉得灵活处理对)确实没办法支持。
诉讼是个技术活,对于一些有点争议的案件,真不是当事人想象的,我随便去说说,事实很简单,法院肯定会支持我。
二、不当得利返还纠纷、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到底有什么区别
先来一个一个说一下。
1.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要求返还,举个最容易理解的案子。张三要给李四的账户转5万块钱,结果打错账户转给了王五。王五获得的五万就属于不当得利,张三可以主张返还。王五获得的五万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假设王五说这不是张三打错的,我跟张三之间是恋爱关系,这钱是他赠与给我作为花销的,并且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或者王五说张三本来欠我五万,这钱是他还给我的不是打错的,并且提供了必要证据。那么就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就不能支持。
实践中有很多有基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会去起诉返还不当得利,但是只要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并不是无缘无故给打的钱,是基于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那么都是会直接驳回,至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中,这个财产给付是否应该,或者是有有争议只能另案再解决。比如张三给李四打了五万用于投资,双方也没有书面协议,然后投资失败,张三起诉说这个钱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我。结果李四拿出来一个录音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协商这个钱是一个投资。那法院就没办法支持了。至于投资问题李四认为协议有各种瑕疵和问题,自己还是有理由要回钱,那么他其实应该去起诉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的案件是不审理这些问题的。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关于附义务的赠与,实务中并不强制要求所附的义务必须以书面方式来约定。有很多义务是隐含的义务。比如情侣间大额财产赠与在实务中就经常被认定为是附义务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结婚等。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该赠与合同是应该撤销的。
如果选择此案由,则在证据方面要围绕着是附义务来进行,比如情侣间的附义务赠与,要穷尽各种办法证明给付大额财物是以结婚并且长久的生活在一起为目的的。而不是类似于王校长谈个恋爱一掷千金,给了钱也根本没想过要结婚的。一般证明的维度有很多,双方谈恋爱的情况、谈婚论嫁的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状况(比如所给付的财物已经占自己财产的非常大比例还是只是自己财产中的九牛一毛)等等。
3.婚约财产纠纷。该案由是将赠与的财物定义为彩礼时,主张返还彩礼时选择的案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没有结成婚是返还彩礼的一种情形(实务中如果同居时间长、办过民间习俗的婚礼等都有可能造成不支持返还,或者不支持全部返还,不是本回答重点不论述了),很多人会将情侣之间的大额赠与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返还,实际上是有很大风险的。
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要去论述给付的财物是彩礼或者彩礼性质的赠与,那么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彩礼原则上应该依据习俗。不但金额、而且给付的方式、给付的时间等都要与习俗匹配,比如张三跟李四恋爱,隔三差五的转个几万块钱,买个包,并非一次性给付,并且也没有像习俗一样是一个有“意义的”金额,而且双方其实也没谈婚论嫁。那么到时候主张是彩礼风险就非常高了。
节选一段我自己的案例库里案例中法院的观点
首先,所谓的婚约财产一般指的是彩礼,而彩礼则是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通常情况下会在订婚仪式或类似仪式完成后给付,通常为一次性给付而非日常化的多次给付。本案中,双方在北京生活,X某系北京人,Y某系河北人,无论根据北京还是河北的习俗,彩礼通常为几万至几十万之间,超过一百万元属于极为少见的情况。结合于某的给付时间、给付频率,双方自认的家庭情况,双方未举办任何仪式、双方父母未见面的实际情况,x某给付给y某的不属于彩礼。
在实务中,选择错案由就一定会败诉吗?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很多法官会折中处理。比如选择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获得财物,实际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假借婚姻索要财物,这种附结婚义务的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获得财物的应该返还不当得利。这样判决的案例不在少数。
以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如上所述,法院最终支持可能也回归到不当得利返还上,当然也有相当大一部分以该理由支持。
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的,法院也一样,即便最终认定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但会硬凹一大堆理由,然后说这么大金额的赠与肯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所以应该返还,然后支持返还。实际上细究这是有问题的。
虽然有些法院会做折中处理,但是我必须强调一点,案由很重要,法院会对请求权基础相关的问题做重点审理。
那么问题来了,普通当事人怎么选呢?几点(非常重要预警):
第一、找准当地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各地差异比较大),这个案由在A地基本不被支持,换到B地就支持了也不是没有可能,这也没地说理。
第二、结合自己的案件情况,看哪一种请求权基础更有利于自己,如上所述,每一种请求权基础的侧重点都不一样。
第三、一定要慎重选择,因为民事诉讼禁止前后反言,不能说先随便选一个案由,不行我再换个说啊。今天说是不当得利,明天就又变成了彩礼。
三、关于本案的看法
本案,我没有看到判决书,所以只就新闻报道的只言片语说一些我的想法。我觉得起诉不当得利并不是必然导致该男子会输官司,问题是他到底怎么发表的观点,提供了什么证据,有没有充分的举证、充分的发表观点。
本案中我看到有论述附条件是否达成的问题,所以法官还算比较负责,审理了该部分内容,但是如果当事人自己有没积极应对,没有对所附条件问题进行非常必要的证明和论述,最终法院把辞职作为所附条件,我个人觉得大概率是当事人自己根本就没有论述附条件的问题。也未为此提供必要的证据。
这个判决要说没有问题吧,确实可以做的更好,但是要说有问题吧,也找不出硬伤。毕竟不当得利的审查重点是是否真的没有法律依据,而不是去审查附义务到底附的是什么义务,当事人自己都不提,法官也没办法啊。
以上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进行有条件的赠与时,说清楚条件很重要;这个故事还告诉我们,不要标题党,新闻报道原文其实写得挺好,给煽动男女对立的标题毁了。
法律上存在「附条件赠与」这回事,在送人财物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
如果是把结婚作为赠送财物条件,考虑到法律也不能强制人们结婚,不能判令履行义务,那就只能判令返还财物了。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被告的主张,认可了 160 万元属于附条件赠与(而非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对应的条件是女方辞去工作;从报道的后续部分来看,法院考虑了女方年薪 40 万、辞职后很难找到相似的工作的情况,认为女方已经履行了赠与附带的条件,不得要求返还。另外,从报道后续部分来看,女方也已经主动返还了 72.5 万元。
试想一下,如果男方再赠送财物时,强调是以结婚或者共同买房为条件的,是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呢?这方面 @jessiexu 律师想必更有经验,蹲一个后续解答。无论如何,不要认为法院会主动钻进人的脑袋瓜里,揣测这笔钱是不是以结婚为条件。另外,法院也不会进行脑补,把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自动认定为是以结婚为条件,如果你是这么想的,那就落在纸面上,不要让法院来猜。
毕竟每个人的生活经验都有不同,我就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中年管理者在这个经济形势下,的确很难再找到工作,赠与所附带的条件是合理的,你奈我何?
我发现个规律,也曾经多次与同行交换过意见。
老一批律师还有懂一点诉讼业务的当事人,对不当得利这个案由那是相当痴迷~啥啥都搞不当得利,仿佛这是一切纠纷的兜底案由(夸张了)。
过去啊,有个转账记录,对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或不便举证的,凑巧法官和被告也迷糊,官司可能就被你糊弄赢了。但随着理论的进步,法院审判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不支持案例的出现,不当得利这个案由,适用的场景是越来越狭窄。
律师是要不断学习,不断进行案例检索的。选不对案由,法官想帮你都难,尤其是,如果法官还劝你撤诉,你还听不出好赖话,那就更尴尬了。
除了有限的几种典型情形,建议千万不要把不当得利作为首选案由。
“色”字头上一把刀,不宰人,就宰钱!
请注意几个关键词:
个人一直不支持“网恋”和“异地恋”,包括这种通过“婚恋网站”认识的。
我知道,确实有通过“婚恋网站”相亲成功的,但是,被坑的也不少!
作为旁观者,个人认为,这个58岁的“大爷”真挺有钱!恐怕他绝对不会因为这几十万(女方退回了72.5万)而活不下去,只是他咽不下这口气而已!
关键问题在于,为什么这个“大爷”出手这么阔绰呢?除了有经济实力之外,个人认为,遇到一个比自己小12岁的“美女”那种“怦然心动”的激动感才是真正的“催化剂”!
而且,请注意,这2位还已经同居了,因为有10万房租和8万的生活费是同居用的........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是奔着结婚去的”,那为什么不先办手续,而是先同居呢?
我知道,现在很多老年人可能感觉比较好就先“住”一起了.......有的可能一直都不会办结婚手续什么的.........
既然,有“合理合法的手段”来避免题目中出现的这种问题,为什么不去做呢?这能怪谁?
而且,作为旁观者,我得说,如果我是问题里的女方,还退72.5万.......我一分钱都不退好吧,当初是你给我的,我也没逼你,怎么?“吃干抹净”了,觉得腻了,还想把钱要回去???好事不能让你都占了吧.........
所以,这一次,我占女方。不管是不是因为“色”的问题,我想这位“大爷”的钱,也不是“南海潮潮上来的”,也绝对不是因为智商不够,到底什么原因,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最后,还是想提醒各位,都说“亲兄弟明算账。”更何况这种通过“婚恋网站”认识的“同居对象”。别想当然,别冲动,也别色迷心窍........否则,至少我不同情这种人!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