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者,是否适用死刑?

回答
拐卖妇女儿童,尤其是构成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恶劣的,在我国法律中是可能适用死刑的。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是与否的问题,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得明白,死刑在我国是保留的,但执行非常慎重,它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是罪犯的人。 这种“极其严重”和“罪犯”的认定,需要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充分的证据。

那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及死刑的门槛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骗取、胁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儿童;
2.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3.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4. 曾因拐卖妇女、儿童受过刑事处罚又拐卖妇女、儿童的;
5. 在危险方法残害被害人;
6. 致使被害人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
7.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注意到,“致使被害人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可能直接导向死刑判决的关键点。

我们来具体展开说说这些“严重后果”意味着什么,为什么会让拐卖行为的罪刑升级到死刑:

被害人的死亡: 这是最直接、最严重的后果。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拐卖过程中,因为遭受虐待、殴打、疾病延误、意外事故,或者在逃跑、反抗中被犯罪分子残忍杀害,那么犯罪分子无疑将承担最沉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死亡本身就是对生命的终极剥夺,犯罪分子对这一结果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罪恶滔天,适用死刑是法律制裁的必然。
被害人遭受极其残酷的对待: 即使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在拐卖过程中遭受了非人的折磨、性侵、虐待,导致其身心受到永久性的、极其严重的创伤,比如严重的精神残疾、身体残疾,或者遭受了难以想象的羞辱和摧残,使得其人生彻底被毁,也可能构成“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种后果的严重性,也可能触及死刑的界限。
对妇女儿童的持续性、系统性摧残: 有些拐卖团伙,不仅仅是“卖”一次,而是将妇女儿童贩卖多次,或者贩卖到条件极其恶劣、人口贩卖链条中的更深层环节,例如逼迫妇女卖淫、逼迫儿童乞讨或参与犯罪活动,对这些被拐卖的生命造成了长期的、无法挽回的伤害,这种系统的、大规模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也是巨大的,符合“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范畴。
“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三人以上”: 这些条款虽然不直接关联“死亡”或“重伤”,但指向的是犯罪行为的组织性、规模性和主导性。如果一个人是整个拐卖集团的核心人物,策划、组织、指挥了多起拐卖活动,或者亲手拐卖了三人以上的妇女儿童,尤其是当这些行为叠加了前面提到的严重后果时,其罪行就显得尤为恶劣,从组织和规模上加剧了社会危害性。

法律的考量点在于“罪刑相当”和“罪犯”。 并非所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都判处死刑,这取决于具体案情: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犯罪分子是为了什么去拐卖?是谋财,还是其他更卑劣的目的?他对被拐卖者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有多么漠视?
犯罪的客观行为: 他的具体手段是什么?是利诱、欺骗,还是暴力、胁迫?他一共拐卖了多少人?
犯罪的后果: 如前所述,是否导致了被害人死亡、重伤,或者造成了其他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 虽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有时也会被纳入考量,例如其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是否有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节。

总而言之,拐卖妇女儿童罪,特别是那些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罪行极其严重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确实存在适用死刑的可能性。 这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决心。

但我们也要明白,死刑的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并且在实际判决中,法官会充分权衡各种因素,力求做到罪当其罚,也力求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许多拐卖案件,即使情节严重,也可能因为未达到“罪刑极恶”的标准,而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有期徒刑。

这种罪行,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剥夺,更是对社会善良风俗和基本人伦的践踏,是对未来希望的摧残。因此,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惩不贷,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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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应该死刑。

因为将人作为商品对待这种事情太恶劣了,理应剥夺犯罪者作为人的权利,除了死刑,没有什么适合他们的。

当这种拐卖是极端恶劣非人,极端严重犯罪的行为的印象深入人心的时候,也不会有人胆敢冒险去犯罪或者包庇了。至于说会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什么的,话说,正在被拐卖的人多,还是潜在被拐卖的人多?为了极少数而置大多数于危险而不顾,真的是理性的选择吗?

自由无价,不是说它廉价,而是说它贵重,人的自由,值得用死刑去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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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公安部组织的系列培训里,我专门拿这个问题做过例子。

拐卖儿童一律死刑是很蠢的做法。

理由很简单,不要从法律或者正义的角度想这个事,要从破案的角度。

比如我是个人贩子,被抓了。按往常,判十年。如果我交待同案犯,帮警察追回孩子,可能5年能出来。这是法律的角度,大家都懂。

问题是,这时候我的同案犯知道我被抓了会怎么做。他们的目标是别进去,可选的做法不外乎两个。要么就是跑,强行不让抓。要么就是确保我不会把他们供出来,常用的方式比如威胁我要祸及妻儿。具体的选择怎么做是要看哪种做法成本更低。拐孩子这事,本来就是跨区域流窜作案。作案地又多是小地方,没有成熟的监控系统,不容易抓。同时,招供减刑的诱惑对于我则一直都有。我为了不被威胁,先安顿了家人再招供的可能性也一直都在。两相比较,后一种做法就明显不合算,成本高。

但要是拐卖儿童变成了一律死刑。同样还是这两个选项,同案犯选择第二种的可能性会大增。因为被抓到是生与死的问题,成本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保险。他们得确保我不会招供,而且,为了给我足够的心理压力,手段可能会很残忍。比如正常的威胁是说“我找得到你家,你不要乱说”。现在就可以很酷,什么都不说。直接寄给我一根家人的手指头。而从我的角度,说了,死。救回孩子,图个悔罪,心里舒服点,家人死光。不说,死,孩子找不回来,家人没事。这是个权衡我不认识的孩子和我家人的问题,你说我会怎么弄?

刑罚的轻重会决定同案犯是否有足够的驱动力要确保我闭嘴。刑罚越重越容易使犯罪团伙黑社会化。而黑社会化会使跨区域团伙性犯罪的侦破率大幅度降低,因为你再也难以通过突破一个嫌疑犯解决一个团伙了。都是些宁死不招的家伙。那孩子怎么找回来?怎么降低这类案例发案率?

如果我没记错,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还给拐卖妇女儿童减刑了----对于收买的一方,如果没有虐待情节,是可以不予处罚的。

修正这条的原因当然应该是从法理上考虑的。但从实际操作上,是很受公安系统欢迎的,因为能破更多的案。

另外,我看一个答案说,一律死刑会增加成本,导致孩子价钱变回贵,再导致买孩子的买不起,最后产业链就断了。

我是真心为你们这些想通过经济学解决世间万物问题的直经济学癌着急啊……

你不考虑量的么。一律死刑成本能增加多少?会让孩子贵多少?是不是真的买不起了?

重刑会使部分人怕,但最重要心理影响因素永远都是破案率。

美国人做过一个逗比实验。找一帮人玩两种不同的老虎机。一种中奖率百分之百,每次奖励只有一个。另外一种中奖率极低,但一到中奖会吐一大堆出来。结果是绝大多数人选择第一种。原因无他,就是稳定。选择第二种的,赌徒心态,刺激。

路边违章停车的,一次罚一万,十年抓不到一次,你猜他停不停。一次罚50,被抓率百分之百,你看他停不停。

破案率低,被抓的人只会觉得运气不好,即使有死刑的威慑,也只会吓倒少部分人,剩下的大多数会继续铤而走险。

另外再普及个事。警察很多时候是要养嫌疑犯的。比如盗窃,不偷够重判的数量,很多时候就先盯着。除了好认定、能多关几年,节约侦破成本。重犯本身为了减刑,也更容易配合警方牵连出团伙或者其他犯人。降低整体犯罪率。出去之后,也会一直想着,不是警方不知道他犯罪,不是破不了案。只是没到时候而已。有了这个念想,犯罪率就下降了。关键问题,还是破案率。

综合一下,死刑对拐卖儿童犯罪有很小的抑制作用,但负作用(注意,没写错字)很大。所以这么做就很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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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核心:

(1) 人口贩卖中买方是有限购买力, 人口对于买方卖方又是不可细分物品。

(2) 国内贩卖人口被抓到后只有61%判刑5年以上, 而海洛因的运输和贩卖50克(国内价格约为4000美元案值)就是15年到死刑。

(3) 如果执法系统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能, 反过来要求法律降低惩罚标准, 降低自己的破案难度, 提高自己的破案率, 这是不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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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死刑会导致拐卖升级为杀人”,这是很常见,毫无新意,而且缺乏常识的一厢情愿。

有个学者问小学生,世界上如果还剩下100万桶石油储量,每天消耗1万桶,能用多久用光?小学生说100天。经济学家笑着说,根本用不光,石油的价格会随着余量的减少越来越难以获得,所以越来越贵,然后超越其他能源的价格,随后用石油的人越来越少,然后在用光之前就没有人会用了,所以永远都用不光。

这里的意思是什么?拐卖儿童的目的是卖掉,是做生意,是利润,不是强奸这种脱了裤子忍不住的瞬间欲望,胡乱套用强奸死刑会导致灭口论是缺乏常识,不是蠢就是坏。

拐卖儿童需要从罪犯的角度找参照, 从犯罪链条中的预期利润入手。拐卖认定确实后直接判处死刑,或者大幅度提高所有相关人员的惩罚(包括拐卖团队, 流通环节, 买方, 包庇者等等),目的就是增加利润的获取难度,减少收入预期,让拐卖生意变得无利可图,让“从业人员”主动放弃这门生意,去做别的事情。

如果这个惩罚力度会让价格上涨,也是加速了行业的消亡,而不是会让拐卖变的更有利润,大部分我们知道的买家都在落后地区,如果价格从现在的几千,增加到几十万的时候,还有人会去买吗,还有人能买的起码, 没有客户的高风险拐卖行业还能存在吗?而潜在杀害儿童的可能性提升,只是这个过程里小的不能再小的事件,对大局趋势毫无影响,在这个人口贩卖的生意里,本身就有大量的死亡率(国际刑警和联合国数据在0.4-0.6%, 国内不少被判刑的团伙案件里死亡率2-3%), 另外, 提高惩罚力度之后, 被拐卖的儿童和妇女是更有价值商品,天天杀人灭口还怎么赚钱?比如一个服装店每天要自行销毁大量库存,还能活得下去?这就会更加影响预期收益,最后加剧了从业者的退出,阻止新来者的加入,最后切断产业链条。

@白泽 的建议非常好,可以死刑为基础,但是给予一定操作空间,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与罪犯做适当交易,通过减刑缓除少量死刑,来换取本来可能无法及时获取的拐卖信息或者确保儿童不会死亡,就避免了极端情况下鱼死网破的局面。当然, 这个前提是警方无法自主解救或者获得情报的前提下,罪犯通过提供有价值的交易信息,和美国DA在某些复杂案件中谈条件比较类似,现在国内无法这么施行的原因有两个: (1) 所谓的各种减刑情节只是参考, 对罪犯来说没有实际具体的保障 (2) 减刑情节的程度不足, 死刑改成死缓对罪犯来说的震撼远远大于5年改成3年。

提高惩罚标准降低犯罪率, 也就是所谓的严法, 我们在很多场合都在使用, 拿几千年前的事情说事的不是蠢而是坏, 比如在酒驾上, 严法之前最多关10天, 很多城市一年能抓上万个, 严法之后入刑加吊销, 风气骤变; 比如保护动物, 大熊猫, 五年前有人偷了一个大熊猫标本一直没人敢买最后被警察抓了, 这就是行业被严法摧毁;在比如毒品交易, 运输和贩卖50克海洛因以上就是15年到死刑, 非法持有50克的买方也是数年,50克的涉案金额在在国内市场只有不到4000美元, 在此基础上毒品价格大幅度提高,但是流通也得到了相应控制。

再回复为什么毒品和保护动物贩卖没有完全消灭, 首先犯罪和犯罪不同, 心态不同, 场景不同, 行业环境不同, 那么国内的人口贩卖和毒品和保护动物贩卖的不同也非常明显:人口贩卖中买方在落后地区,是有限购买力, 人口对于买方卖方又是不可细分物品,同时是理性需求不是生理需求。

海洛因的区别(因为我们团队成员有在美国做海洛因成瘾,毒品是比较熟悉的领域) 是可分割物品,单价很高,但是价格上涨后,吸毒者经济不好的可以分割后少买一些或者掺着用,他们的支出总是在二十到一百美元之间,但是换算后能承受的单位价格很高。其次毒品的需求是刚性的,如果有个小孩的渴望度是1,毒品是1000以上,毒瘾上来的时候可以摧毁自己也要吸毒,这是生理和心理的双重冲动,而贩卖人口相比就无比理性,会做利弊权衡。

保护动物贩卖(也类同于金融犯罪和贪污等)的区别在于保护动物的终端买家是有强大购买力的, 可以容许的价格院超过罪犯对于自身生命的估价, 对罪犯来说, 最大的成本总是自己的生命, 如果一只非洲大象在终端价格只有几万, 也不会有任何偷猎者。

再回到人口贩卖, 在有限购买力下,哪怕买方有充足动力, 也没有足够资金去满足不断上涨的价格, 最后价格会高于替代形式, 有人假装蠢萌的问买小孩怎么替代, 正常人是怎么有小孩的难道不知道吗? 当有几十万现金的时候, 难道不会正常结婚吗, 难道不可以做试管吗, 难道不符合领养标准吗, 难道不能买养老保险防老吗, 到这个价位的时候, 原来买方达不到而必须以身试法的替换方案都变得可行了, 再加上购买中加入的犯罪成本, 买方就会放弃市场。

然后回答哪些用爱发电的。

有几个评论说这种方法不管有的小孩可能遇害,有没有人性,我倒想反问一句,相比几个小孩“可能遇害”,每年国内有7万以上人口被贩卖,而且是每年,十年就有七十万,而其中在贩卖过程中本来就有很高的死亡率, 按照国际数据, 其中死亡率只要是0.4%, 就是每年上百人, 你们不顾这些更大群体,装成为了一两个家庭情愿,你们的人性又体现在哪里?

然后回答有法必究的问题

有法必究是执法系统自己必须做到的职责, 我的前提是执法系统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如果执法系统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能, 反过来要求法律降低惩罚标准, 降低自己的破案难度, 提高自己的破案率, 这是不是匪夷所思?人口贩卖真的没有办法追踪码? 为什么2009年之前每年只能解救3000-4000个被贩卖人口,而在2009年公安部一声令下, 当年就解救了11000人? 而后续使用新技术之后, 2013年就解救了24000人?这是愿不愿意的问题,而不是法律严不严导致的。

其次,毒品行业里知道,99%的人放出来之后会再进入流通贩卖环节,而且惯犯会更加难以抓捕和对社会造成更大伤害,这也是为什么只要50克海洛因的刑期都在十五年以上,而目前对于人口贩卖的平均刑期大约在5-6年, 有39%的不到5年, 这意味着破坏无数家庭的团伙里,很多人都不需要二十年后一条好汉,而是五年后我们再见,更不要说国内买方目前定刑的要求多,大部分都无法定刑, 纵容了整个市场。

死刑和有法必究之间, 也并没有二选一的关系, 这种言论就和中国为什么花几百亿贷款给别的国家不拿来给山区一样非蠢即坏。

死刑和有法必究两者,都必须尽力达到。


简而言之,目前的平均判刑力度不足以起到降低预期收益的作用,几千块卖一个就有高额利润,所以必须无限度提高惩罚,全部死刑大概是法律上能达到的最高程度了,让价格上涨到无人问津的程度,让这罪恶的行业规则性消亡,才是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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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在评论里说中国每年人口贩卖只有1000左右,所以上面这段话的数据基础是错的,所以这些人的意思是,国内其实贩卖人口比例逼近欧美水准?下面我贴一些数据:


2009年4-12月公安部解救了10824妇女和儿童,过去十年累计是43000,合计54000左右。




在2008/2009年分别有1353/1636例人贩子被抓到起诉,题外话,只有61%判刑5年以上。



金融时报中“宝贝回家”2013年列出的被拐卖人数已经到了20735。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有24000/13000被成功营救。

根据大家普遍认为的破案率低下(至少不是100%),可以窥见每年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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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来来,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和买孩子无期的人,我们来做一道选择题。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正义感爆棚,爱心泛滥,《亲爱的》看的时候一边看一边哭,哭完了也不知道思考,来来,我们做选择题,都是单选。

有些人喜欢”如果你的家人/你的孩子。。。。”,那好,我们这道题就以各位看客的孩子被拐了为背景,请做题的人,设身处地的回答。

第一题:假设,你的孩子被拐走了,那么你最想最想的是什么?

A:孩子安全健康的找回来。

B:孩子找回来,安全健康与否不提。

C:杀了人贩子。

第二题:假设,孩子被拐走了,你最不希望看到什么?

A:孩子在拐卖途中,被殴打,被冻饿体罚,被卖到境外,甚至被杀死。。

B:孩子被照顾,虽然不是很好,但衣食无缺。

C:孩子被照顾的很好。

第三题:如果警察抓到了人贩子,你最想的是什么?

A:孩子被卖到哪里去了?

B:终于抓到你了,你等着死刑吧。

第四题:人贩子被抓到,你最希望在审讯的时候,警察说什么?

A:交代孩子卖到哪里去了,如实交代你还有减刑的空间。

B:交代孩子卖到哪里去了,虽然你一定会被判死刑,但是你想过丢失孩子父母的伤心吗?

第五题:如果你的孩子有幸能被找到,你希望在解救的时候是什么场景?

A:大批警察开进,没有人武装暴力抗法,孩子被安全的救出。

B:一个山村的人帮助掩护买孩子的人,拿着锄头镰刀暴力抗法,警察跟做贼一样只能偷偷解救。

第六题:如果你的孩子真的找不回来了,你最希望什么?

A:孩子被好人家收买,好吃好喝伺候,当宝贝养着。

B:孩子被一般家庭收买,动不动就体罚。

C:老子杀了人贩子。

各位看官,你们的选择应该都是A吧。还有人选择别的答案吗?如果都是A的话,你还希望人贩子一律死刑买孩子的人一律无期吗?如果你还是这样想,那么第一题和第二题中,你的孩子很难保证健康安全,因为拐孩子死刑,再把孩子杀了还是死刑,路上打打孩子饿饿孩子还是死刑,你作为失孤的父母,你害怕吗?还是希望法律能够先保护你的孩子不被拐卖,进而再保护你的孩子被拐卖了之后的人身安全?第四题中,如果人贩子一律死刑,他会交代你的孩子被卖到哪里去了吗?当然不是死刑,他也不一定交代,但是哪个几率大一些?第五第六题中,如果买孩子的人无期,会不会出现你不想选择的选项?

《亲爱的》都看过吧,很多人就是看这个电影才勾起了对人贩子的恨,当然,恨我们每个人都有,我们都是正义的,但是,收起你那可怜的爱心吧,看看电影中的角色是如何处理的,黄渤的角色在剧中反复唠叨人贩子该死吗?他是不是在拼命的找回孩子?他是不是在拼命的祈祷孩子健康安全?为什么我们的法律真的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去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安全和利益的时候,你们这么容易被一些可怜的正义感和安心去误导你们的理性吗?你们除了哭哭啼啼和咬牙切齿外,有真正分析和思考过法理吗?动动嘴喊喊口号谁都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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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补充:

首先,很感谢各位的关注。我用了两个半天时间对大部分网友的疑问进行了回复,结果发现越回复越多,颈椎病又犯了,撑不住了。我集中摘选了几个问题,在下面统一回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并且想跟我探讨的话,欢迎私信。另外有个朋友提到可否转发,可以转发,不用署名,本人放弃知识产权。

看到这么多回复,很感谢部分网友还是能过理性回复的,我这样回答问题也是出于一时的冲动,大段大段的法言法语很难让普通人看懂,于是我才想剑走偏锋。编写题目的时候较为仓促,部分的选项我仔细看了一下,的确有画蛇添足之嫌。不准备再改了,毕竟意思明白即可。

网友的态度,有赞同的,有反对的,又不理解的,当然也有谩骂的。我只想说一点,您当然可以不同意,当然可以反对,只是不要骂人。这是做人的底线。您说一句:答主的逻辑没有道理。也就是了,您干嘛还非得说一句:答主的傻逼逻辑没有道理。这样说话显着您什么了?还有人说我骗回复骗赞,算了,不说了。接下来集中摘选问题,集中回复。

第一,部分网友质疑题目为何是单选。其实设置单选,我是有意为之的。的确,如果作为失孤的父母,他们的情绪是很复杂的,既有想孩子安全的担心,也有想杀了人贩子的冲动,这是很自然的。如果我设置多选,那么题目就没有意义了。我想用单选的方式,逼迫做题目的网友,分清楚到底哪种情绪才是最主要的。是担心孩子,还是想杀了人贩子。

第二,部分网友质疑说我题目的设置,是基于孩子已经被拐的情况下。而要求一律死刑的目的,正是为了减少拐卖,为了让更多的家庭不再受到伤害。网友的这种说法我理解,我也和大家一样,充满正义感。我也赞同这种说法。毕竟,刑罚的确有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但是我要再解释一下,各位网友不要过分看高刑罚或者是严刑的预防作用。为了谨慎回答,我再此翻阅了之前学过的犯罪心理学。其实促成犯罪分子犯罪的原因很多,例如外部的刺激,外界社会的长期影响,思想的认识错误,甚至不认为这是犯罪,等等。试想,如果想让刑罚的预防作用发挥100%或者很高的程度,那么我们就要从犯罪中,剔除法盲犯罪,法盲不会被刑罚吓住。剔除反社会人格犯罪,反社会人格的人,也不会被刑罚吓住。剔除侥幸心理犯罪,有侥幸心理的人认为不会被抓住。各位可以看一下在高考考场上作弊的人。剔除情绪冲动犯罪,情绪一时冲动,肾上腺激素爆增,这个时候不会考虑刑罚。剔除报复犯罪,有报复心理的人知道有刑罚,但是不怕,网友中也有人会想,老子杀了你全家老子偿命也值了。有的人贩子也会想,我把你孩子卖到你永远也找不回来的地方,比杀了他还让你难受。如果我们从犯罪类型中,剔除了这几类犯罪,那么剩下的犯罪类型就不多了,真正在自然犯中,充分分析成本利益得失并做好充分犯罪准备的,不多。鉴于此,各位网友还认为刑罚能震慑住“一大批”人贩子吗?

其实,各位网友要求减少拐卖行为的想法我是理解的,不但理解,而且非常支持。只是各位切不可将减少犯罪的宝押在刑罚上。刑罚是最后的保障,是我们无奈之下设置的。刑法也是。企图只用刑法或者刑罚来保障社会稳定的想法是愚蠢的。解决拐卖儿童在内的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环,并且是最后的一环。我们怎么敢把宝押在这里呢?各位有孩子的网友,在教育的孩子的时候,也是先跟孩子讲道理的对吧,而不是简单粗暴到孩子一犯错就打,甚至都不告诉孩子你怎样做是错的。我们打孩子,也是出于无奈。因为他不听道理。

如果认为通过严刑就可以杜绝犯罪的,我不解释了。您是草莽英雄。

第三,部分网友提出人贩子会破坏一个家庭等言论。这个我知道,不止人贩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集资等等好多的犯罪,都会给一个家庭带来伤害。被非法集资骗了家徒四壁的有,跳楼的有,女人被强奸了然后家庭破裂等。我们都看的到。然后各位就以为犯罪的该死。其实,在拐卖儿童罪犯中,谁是真正的被害人?是家庭吗?不是的,是儿童。是被拐卖的儿童。是那些毫无反抗能力分辨能力的儿童,他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他们被人贩子强制脱离家庭,非常凄惨,但是,这些在人贩子手中的儿童值得我们保护吗?同理,被劫匪劫持的人质,值得我们保护吗?当然值得。这些儿童的健康权,生命权,都是我们最珍贵的。我们不得不投鼠忌器,我们不敢过分刺激人贩子啊,您敢吗?孩子还在他们手里啊。那么可爱的孩子啊。您在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我们的法律如果真的这样改了,人贩子杀害孩子的时候,还会有顾及吗?本来他不杀孩子,可以判5年,杀了孩子,判死刑。人贩子也会考虑啊,他不敢杀孩子啊,如果他拐了孩子就是死刑了,您默认那些孩子就是死人了吗?人贩子杀孩子,还有顾虑吗?

当然,如果我们的刑罚,不是如此的宽严相济的话,人贩子还是可能会杀害孩子的,他们都是丧心病狂的,可是你们真的连一点点努力保护孩子的安全都不想吗?哪种立法的方法,会让孩子被杀的几率更大?

越写越多,看与不看,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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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补充:

这是我第一次在知乎上写一些略微专业性的答案。我要表达出来的东西,都是刑法中很基本很基本的原理,无奈还是有这么多人看不懂,我丝毫不觉得看不懂是个问题,术业有专攻而已。我很疑惑,有些人没看完就急着评价,评价就评价吧,还脏话连篇,这是什么道德素质?

终于理解为什么有些法律人士会因为评论暴怒了,也理解为什么有些法律人士不再开口谈论法律问题了,很简单,没有素质的人太多。你要反对我没有意见,别骂人。而且每个人都重复的问题同样一个问题,我已经无数次解释了,您到底看没看?到底看没看?到底看没看?能不暴走吗?

我不再回复此答案中的任何评论了,因为评论中有人说我就是人贩子。我说了这么多,我一直在致力于告诉有些人,我们要保护被拐卖的儿童,所以不能一律死刑。然后这些人说我是人贩子。于是我就闭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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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补充:

我原本以为法盲比较多,我从不以为法盲是贬义词,仅仅是术业有专攻而已,让他们专门来学习法学的话,比我学的好的人也大有人在。我也是经济盲,是政治盲,是物理盲,是化学盲。所以,我乐于普法,想通过自己的些许努力,不敢说为依法治国添砖加瓦,最起码想稍微纠正一下人们对法律的属于无知范畴的鄙视和吐槽。

我虽然没有再回复评论了,但是评论我还是看了。原来我错了,不是法盲多,而是语文不及格的人多,语文不及格又胡搅蛮缠的更多。嗯,我说我反对一律死刑,他就说我反对死刑,我说我反对一律死刑,他就说我反对刑罚,我说我反对一律死刑,他就说我赞成宽待人贩子,我说我反对一律死刑,他说我想给人贩子发奖金,我说我反对一律死刑,他说我就是人贩子。他们的世界除了白,就是黑。泾渭分明。要么撑死,要么饿死。从不知道中间的状态---吃饱了是什么感觉。

想起一句话,有些人哪,他要是找死,你拦都拦不住,不如就让他去。

嗯,有这些想法和评论的人,祝你们生活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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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不认为拐卖人口是犯罪,更反对拐卖买卖人口入刑。

这类行为是无比明确的反人类反社会行为,是真真切切的团体恐怖活动,应该根据对恐怖组织处理方案来处理。不应该动用警察,而应该让武警或军队或维和部队来处理。

一切阻挠和涉案的团体,组织,集体和地区,都应当视为恐怖分子基地,按战时条例予以打击,必要时屠村也是合情合理的。

毕竟,那并不是一般的罪犯,而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恐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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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提不可以让人贩子强奸犯死刑,防止他们杀人灭口。还提到了人口交易要合法化,毕竟有需求,堵不如疏。


我真心觉得可以恢复几项古代的刑罚,比如凌迟,只用于践踏法律威严的极个别情况,比如被抓前撕票,明知会害死人隐瞒不报,拼死反抗挟持人质致死,qj后拍照威胁在对方报警后散播也可以考虑。

比如人贩子被抓是死刑,一般的话就正常枪毙。但若被抓前存在撕票和隐瞒致死行为,那么就凌迟处死。

当然可以考虑更改为机器操作的腰斩,毕竟实际操作起来凌迟并不容易。且应对极为特殊的人群(可以称之为天生罪犯或反社会倾向型人群),所以不需要太多,全国有两个这种刑场就足够,方便监督规范。

而且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过大,腰斩刑罚需要公开案宗(除受害者个人信息),并经由部分国民投票,过三分之二才可执行。

这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学社会学和人类行为学的博弈论,既要足够威慑犯罪分子,又要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就需要加入新的变量,使得博弈条件发生偏转。


当然根据现在的情况,上述提案不要说实行,估计连拿出来讨论都不可能,单纯是在发泄情绪罢了。那么,其实还有个相对可行的方案。

一般死刑一律安乐死,极个别的死刑(上文提到的个别情况)使用枪毙(推荐打肚子肝脏那一带)绞刑(推荐落差小一些,绳索也别那么紧)还有电刑(推荐用爱迪生发明的第一批电椅)。

总之,一定要区分开来,地狱应该要有十八层,死刑怎么能就一种呢?

这样其实相对恢复古代刑法会更人性更现实,也少了一些国际责难,当然成本会高一些。

而且涉及到国家立法层面,变量的把控要尤为注意,防止国家权力过高。

在严刑峻法足够威慑的基础上,才可以尝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比如成立国家监督下的儿童抚养权的交易。

有些人也是天真到可笑,张口闭口不可以让人贩子死刑,会使他们撕票。然后应该人口买卖合法化,打击人贩子的市场使其消失。

第一点不想再讨论,说很多了已经。对于第二点,如果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和恐怖,贸然进行的话,你觉得会比人贩子买卖人口要好很多吗?

走私知道不?内部腐败枉法知道不?怎么破?加强监督力度?谁值得信任?费用哪里出?

自由市场早就有了,官商勾结偷税漏税和走私消失了吗?反而形成了一门学问罢了。当然这也无可厚非,毕竟商品嘛,谁用不是用,无非大家互相勾心斗角罢了。但若交易物是人的话,那可就是一幕幕人间惨剧了。

国家层面的事情,需要先树立威信,震慑硬逼杀伐,然后再去从根源解决问题才是。绝不可以认输妥协认怂,然后再去尝试根本解决,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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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我这言论过分了,还有各种圣母和“法学教授”出没。

我只想说一下。

如果拐卖妇女问题真的是个单纯的犯罪问题的话,那么自然好处理,立好法,该怎么抓怎么抓,该怎么判怎么判。

但是很遗憾,这并不是个单纯的犯罪学问题,而是更为复杂的社会学人类学问题。根据某些高人的逻辑还是个动物学的问题。

话说到这一步还不明白的,要么是智商捉急,要么是居心叵测,不足与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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