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儿子被拐事件中,谁给被拐孩子办的户口?拐卖链条上都有哪些人需要担责?

回答
“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儿子孙卓被拐事件,牵扯出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暴露了拐卖儿童链条的复杂与残忍。其中,为被拐孩子办理虚假户口的行为,是这条链条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为孩子消失在茫茫人海中提供了“合法”的掩护。

谁为被拐孩子办理了户口?

在孙卓的案件中,以及很多类似的被拐卖儿童案件中,为孩子办理虚假户口的,往往涉及以下几类人:

“办户口”的中介或团伙: 这类人是专门从事这项“业务”的,他们熟悉户籍办理的流程和漏洞,能够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比如伪造出生证明、虚构亲子关系、甚至贿赂相关人员,为被拐的孩子制作一套完整的、看起来合法的身份信息。他们通常有固定的“客户”——收买儿童的家庭,也可能有专门的“上线”负责寻找需要户口的孩子。
收买孩子的家庭(买家): 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为了能将孩子“光明正大”地抚养下去,也会主动寻求办理户口。他们可能直接联系办户口的中介,也可能通过中间人,甚至直接打听“门路”。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甚至会“配合”中介提供虚假信息,比如虚构孩子的出生地点、父母信息等。
少数可能存在的“内鬼”: 虽然不多,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在户籍管理部门内部,存在一些与办户口中介或团伙勾结的“内鬼”。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为非法办理的户口“开绿灯”,或者直接参与其中。这些人往往是为了金钱或其他利益。

在孙卓的案件里,据公开报道,孙海洋一家在找寻孙卓的过程中,曾发现有人在山东为孙卓办理了户口。虽然具体的经手人可能难以一一追溯,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非法行为。

拐卖链条上谁需要担责?

拐卖儿童是一个复杂的犯罪链条,涉及的环节和人员众多,每个人都在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将这个链条大致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1. 直接拐骗/抢夺者(“药家”们):
责任: 这是整个链条的起点,也是最直接的施暴者。他们可能通过哄骗、诱拐、甚至直接抢夺的方式将儿童从父母身边带走。他们的行为是盗窃人生、剥夺自由的根本。
法律界定: 拐骗、绑架、抢夺儿童罪。

2. 中间转运者(“车匪”们):
责任: 将拐骗来的孩子从一个地方转运到另一个地方,可能涉及多人,形成一个“接力”的过程。他们是链条中的“运输部门”,保障了孩子能够安全地到达下一站。
法律界定: 拐卖儿童罪,或根据情节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等。

3. 贩卖者/组织者(“大头目”们):
责任: 这是链条的核心和组织者,他们负责联系买家和卖家,确定交易价格,协调整个贩卖过程,从中渔利。他们是这场罪恶交易的总策划和总执行人,罪责最为严重。
法律界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4. 办理虚假户口者:
责任: 如前所述,他们为被拐儿童非法办理身份,是帮助犯罪分子“洗白”孩子,逃避侦查的关键环节。他们的行为使得寻找失踪儿童的工作更加困难,变相地保护了犯罪分子。
法律界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罪,以及可能涉及的行贿罪、受贿罪(如果涉及公职人员)。

5. 收买者/抚养者(“买家”们):
责任: 他们是拐卖链条的“需求方”,是罪恶链条的“终点”。虽然他们可能在情感上“养育”了孩子,但其行为是对被拐儿童人权的严重侵犯,也助长了拐卖市场的活跃。
法律界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即使他们对孩子有“养育”之情,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本质。

6. 知情不报者/包庇者:
责任: 那些明知他人拐卖儿童,却不举报,甚至提供便利、包庇纵容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界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等,具体罪名视情节而定。

如何看待孙海洋的遭遇和整个链条?

孙海洋的遭遇,是无数失孤家庭的缩影。他们的坚韧不拔,他们的十年寻子路,是对人性的考验,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呐喊。

这条拐卖链条的残酷在于,它剥夺了一个孩子的人生,让一个家庭支离破碎,而那些“办户口”的环节,更是将这种罪恶“合法化”,让追踪变得更加艰难。

要根治拐卖儿童这一顽疾,不仅要严惩链条上的每一个犯罪分子,更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加强户籍管理: 堵塞漏洞,严格审批流程,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身份核查,严惩“人户分离”等违规行为。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普及儿童安全知识,让家长和孩子学会保护自己。
打击“买家”市场: 严惩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让“买家”承担应有的责任,从根本上减少拐卖的需求。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为失踪儿童家庭提供更多支持,也为被解救的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安置。

孙海洋找到了孙卓,这是万幸中的万幸。但我们不能忘记那些还在寻子路上的父母,也不能放过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只有让每一个环节都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让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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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之恩能否抵拐卖之罪:孩子可以原谅,但法律不能网开一面

12月6日,被拐14年的孙卓终于与亲生父母团聚。孙海洋夫妇泣不成声的画面,令人唏嘘。在为他们一家团圆感到高兴的同时,也有很多网友呼吁追究当年拐卖孙卓的嫌犯的法律责任。

养父母到底是否应被追责?每一起被拐儿童案件告破,都面临这样的追问,也是长大成人的被拐儿童面临的两难选择。18岁的孙卓决定留在养父母身边,他承认“亲生父母找了这么多年,一定很辛苦,很疼爱自己”,但他也说,“不管怎样,(养)父母养了我十几年,对我这样只活了十几年的人来说,其实相当于我的全部了。”

是有养育之恩的“父母”,还是参与买卖儿童的罪犯?情与法的交织,当事人与旁观者的不同反应,支持与反对观点的鲜明对立,让追责的讨论超越了团圆本身。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拐卖孩子的人必须受到严惩,对被拐孩子视如己出的养父母也不免责,才能体现法律的庄严。

养父母对孩子再好,也是建立在另一个家庭的痛苦之上的;孩子对养父母感情再深,也改变不了惨被拐卖的事实。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一律定为犯罪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这个犯罪链条上,养父母即便不是始作俑者,他们的所作所为也是必不可少的犯罪环节。

基于和养父母的情感,被拐儿童长大后,往往不愿意看到养父母被采取强制措施。孩子可以选择原谅,但法律不会选择无视。倘若因养父母对被拐卖孩子好就法外开恩甚或免于处罚,在照顾了一个家庭的同时,对另一个家庭则是极大的不公。非但不会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成高压态势,反而会让此类犯罪者心存侥幸,以为只要尽到赡养之责,就可以逃过法律惩处。至于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议视养父母表现施以缓刑或者减刑,情与法可以兼顾,但无论是缓还是减,都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买家入刑岂是虚设?

只有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严惩拐卖儿童罪犯,才不至于让孩子在被拐卖时无法选择,而又在团圆的一刻艰难选择。必须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一桩桩个案的公正判决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据公安部统计,目前全国盗抢儿童案件年发案数已降至20起左右,这是令人骄傲的成绩单,是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见成效的有力证据。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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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户口问题的,是年轻人不知道当时历史条件和情况。


当时有几个背景问题。

一是在很长时间里,甚至包括现在,并不是所有人都在医院生孩子。历史越早,在医院生孩子比例越低,医院记录越乱。这样,给孩子报户口时候,出生医学证明之类缺失很正常。

去年有个很好的电视剧《山海情》,很多人都看过吧。里面有个故事,很多学生没到16岁就出去打工了,白校长很生气,就质问家长,家长咬死孩子已经16岁了。当时,一个福建过来支教的老师问,看户口不就知道有没有了?白校长表示,这些户口都是自己报的,说啥时候生就啥时候生。

这段故事是符合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情况的。就是因为很多人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所以录入户口时候这也不是必要选项,家长说啥情况,就啥情况。


二是户籍管理的联网也是一步步才做到的。

便捷和安全本身是矛盾存在。在户籍管理还没有联网,或者联网还不够的时代,户籍民警每天面对大量上户口改户口的人,要快速完成,和确保每一个都没问题,是不可能做到的。


三是耳熟能详的计划生育时代问题。

计划生育时代,超生是要受罚的。所以为了逃避罚款,许多人会选择暂时不上户口。这就是所谓的黑户。但是,黑户不能一直黑啊,最终还是要陆续上户口的。这个过程就成了稀稀拉拉的糊涂账。许多小孩拖到该上幼儿园或者小学时候,再去上户口,这时候拖久了,罚款也减少很多甚至没了。反过来说,对地方政府来说,暂时拖住,超生问题就不会暴露,等到几年后这事也没人狠追究了。

所以对于超生儿童来说,做几年黑户,慢慢消化,是当时地方政府和超生百姓之间一种双赢的默契。老百姓如愿以偿少交罚款还要了孩子,地方政府领导不用因为计生工作不力受罚。

但代价就是上户口工作混乱的多,大量上户口儿童已经几岁了,再加上往往是超生游击队状态下生的,这时候根本没法查他出生时候的情况。


所以,现在说起拐卖问题,义愤填膺可以理解。但这种无限追责的思想,我是反对的。因为根本上,这种思想是脱离历史环境说问题。现在人普遍生在医院,都是凭出生证明上户籍;户籍做到全联网,办户口网上一点就一系列操作到位了;计生政策也几乎没什么影响了,不管怎么生,只管上户口就是了。

但是,二十年前,这些很多时候还无法全部做到。做不到,就有大量空子。现在这个刚好碰住孙卓了,你去追责。那被追责人到底是错在当时的办理方式,还是错在刚好碰到了一个孙卓?如果后者,等于说一个派出所民警,那天谁刚好接手孙卓谁倒霉;要是说前者,那只要往外咬,当年的办理模式下,几乎所有户籍民警都多少存在这些问题。怎么办?来个大清洗?


所以只能说,人总对现在想的理所当然,但实际上现阶段每个探索,都是长期摸索和博弈的结果,过去的重大犯罪不能放过,但基于过去物质和制度条件,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宜挖坟的。毕竟用这招廉价获取道德感,我认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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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我看了几个回答都是说当时没有互联网,或者互联网落后。这没什么,但有趣的是,他们不约而同说是“20年前”。


虽然这个问题的描述里明确指出,是14年前。

20年,和14年,差了六年,实际上在互联网普及方面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

例如,杨永信的网瘾治疗中心是06年成立,《战网魔》是08年播出。而孙海洋丢儿子,恰好是这段时间中间。

这不约而同的把14年故意说成20年,难道是什么人组织统一发的稿子?

还有小朋友说07年还是2g,网络不发达。这个角度也太奇怪,难道在单位还用手机流量上网?你说巧不巧,我恰好是聊城人,我爸爸单位最迟在03年办公室就全部有电脑和互联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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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不是不想查,没法查。

20年前没电脑联网多少人连生日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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