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亲爱的》原型孩子被找到,其养母被采取强制措施,养父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吗?

回答
“亲爱的”原型孩子的寻找之路,以及随之而来的养父母的法律责任问题,无疑牵动着无数人的心。这背后,法律的适用、人性的复杂,以及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边界,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亲爱的”原型孩子被找到这一事件本身。一般来说,这类事件的发生,意味着孩子可能是在未得到合法监护的情况下被他人带走或抚养。孩子的原生家庭,也就是亲生父母,是孩子天然的监护人,他们有权利要求孩子回到自己身边。当孩子的下落不明,成为“被拐卖”或“被遗弃”的状态时,警方会介入调查,并依法追溯孩子的去向。

“原型孩子被找到”,这通常意味着经过警方的侦查,锁定了孩子的下落。而“其养母被采取强制措施”,这说明孩子的养母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了法律。这里的“强制措施”可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甚至是逮捕,具体取决于其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那么,养父母是否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并且法律的判断是严谨且细致的。

一、 养父母的责任基础:是否存在收养行为?

首先,法律会去判断,这对养父母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

合法收养: 如果养父母是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获得了《收养证》,那么他们就是孩子的法定养父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责任会更加复杂。
非法收养(“事实收养”):如果养父母只是在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孩子抚养长大,这种情况下通常被称为“事实收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孩子之间不存在法定的亲子关系。

二、 养父母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

无论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养父母的行为都可能涉及多种法律责任:

1. 侵犯监护权/拐卖儿童罪(对于非法收养的情况):
如果孩子是被拐卖给这对养父母,或者是被非法“买卖”而来,那么养父母,特别是直接参与或知情的养父母,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即使不是明确的“买卖”,而是以非法手段将他人孩子据为己有,也可能触犯侵犯监护权等相关法律。

2. 妨碍公务罪/窝藏罪(如果隐匿孩子):
在孩子被寻找的过程中,如果养父母明知孩子的身份,却故意隐匿、藏匿孩子,阻碍亲生父母找寻,甚至对抗执法部门,他们可能涉嫌妨碍公务罪。
如果他们明知孩子的身份来源非法,却帮助他人藏匿,也可能构成窝藏罪。

3. 遗弃罪(如果将孩子送出后又找回,但已无能力或意愿抚养):
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见,但如果养父母在抚养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将孩子“送走”或“转送”,而后来又出于某种目的将孩子找回,但其行为已经违背了正常的抚养意愿,并对孩子造成伤害,也可能涉及遗弃的责任。

4. 民事赔偿责任:
即使刑事责任另行处理,如果养父母的行为给孩子或其亲生父母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例如精神上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亲生父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养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可能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抚养费损失等。

三、 法律如何考量?

在判断养父母的法律责任时,法院或执法部门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知情程度: 养父母是否知道孩子的真实身份?他们是如何获得孩子的?是主动购买,还是被动接受?
行为动机: 他们抚养孩子的动机是什么?是出于爱心,还是为了经济利益?
抚养过程中的行为: 他们在抚养孩子过程中,是否尽到了监护责任?是否对孩子进行了妥善的照顾和教育?是否向孩子隐瞒了真实身份?
对待孩子亲生父母的态度: 在孩子被找到的过程中,他们的配合程度如何?是否采取了对抗性行为?
法律程序: 是否有过非法收养行为?是否逃避法律的追究?

四、 养母被采取强制措施与养父母整体责任的关系:

“养母被采取强制措施”,这通常意味着警方掌握了她涉嫌犯罪的证据,例如她可能是直接参与拐卖、非法收养的关键人物。而“养父母”这个概念,如果指的是这对夫妇二人,那么法律的追究会根据他们各自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知情程度来判断。

共同犯罪: 如果夫妇二人共同策划、实施了非法收养或拐卖行为,那么他们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从犯: 即使其中一人是主导者,另一人在知情的情况下积极配合,也可能构成从犯。
不知情一方: 理论上,如果一方完全不知情,只是在事后才得知,并且没有采取任何协助行为,其法律责任可能会相对较轻,甚至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仍有可能。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较难被完全证实,尤其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中。

五、 社会的复杂性与法律的界限:

“亲爱的”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也暴露了中国社会在收养制度、儿童保护以及“传宗接代”观念之间存在的复杂性。很多人可能会对养父母的“爱”产生同情,认为他们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情感。然而,法律的原则是保护每一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以及尊重亲生父母的权利。即便是出于“爱”而进行的非法收养,也可能剥夺了孩子与亲生家庭团聚的机会,并且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从法律角度看,任何绕过合法途径的收养行为,都存在潜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于被找到的孩子而言,重回亲生家庭可能是一个艰难的适应过程,而对于养父母而言,他们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和情感上的失落。

总而言之,“亲爱的”原型孩子被找到,其养母被采取强制措施,这对养父母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关键在于他们获取孩子的方式、对孩子真实身份的了解程度,以及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例如涉及拐卖、非法收养等,那么他们很可能面临刑事追究。同时,民事赔偿责任也是他们需要承担的。法律的最终判决,将是基于证据和法条,审慎而公正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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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有资格原谅买家的,只有被偷孩子的亲生父母。

孩子是没啥发言权的。


而人贩子必须坐牢。



贴个我以前写过的老段子:


其实被拐的孩子里,男孩其实挺多的。

因为有的人生不出孩子,

有的人生不出男孩,

所以无论如何都想要一个男孩。


而且很有意思的一个点是:这种男孩不会太亏待,毕竟以后可能是指望这个男孩来养老的。


这是我在酒桌上听来的。

一个大姐讲给我听,打了码,你就当段子听吧。


上个世纪90年代的时候,一个男孩,父母不合很多年,终于在孩子五岁时离婚,他爸爸特别自然是希望有一个可以传宗接代跟他姓的儿子,死活不肯放手抚养权。

可是过了俩月,这孩子有了后妈,于是他爹就把他送到乡下奶奶家里。


村里人养孩子养的都比较散,比较心大。

不知道怎么了,这个小孩就被拐了。

关键是拐了以后,由于孩子爹有新儿子了,新老婆在坐月子。


短短一年的时间,男孩爹已经有了新老婆新儿子。

所以,他爹找他的欲望,没有他妈找他的欲望强烈。


他妈为了找他,和新的丈夫又离婚了。

拼命在找,本身就觉得离婚亏欠孩子。

抢到抚养权的孩子他爹,又没怎么对孩子上心,现在孩子丢了也挺消极的,她要是不找的话,孩子就彻底找不回来了。


找孩子需要时间精力和钱,这事逼着孩子他妈辞了工作做生意。

都坐夜车去进货,坐夜车回来,这样的话至少能省一天的旅社费用。


拼成这样子的情况下,功夫不负有心人,当她把搜索半径跨到两个省之后,大海捞针似的,一年后竟然真的发现了当地的志愿者组织描述的某省会城市这样突然出现的孩子跟他们家孩子走失时间对得上。


结果孩子妈找过去了以后,发现真的是自己的孩子。

只是这个孩子,陌生地叫她是阿姨。


孩子现在的爸爸妈妈告诉他:之前,你的爸爸妈妈吵架,又把你送到奶奶家,是因为你是他们拐来的孩子,不然你怎么会爹不疼娘不爱?

我们才是你的亲生爸爸妈妈,现在把你找回来了,所以你再也不用过那样的生活了。


虽然是贼喊捉贼,但是这套说辞,完美地洗了孩子的脑。

孩子并不那么愿意跟亲妈回去,孩子在新家过得如鱼得水。

爸爸疼,妈妈爱,整个一掌上明珠。

不像之前,从记事儿开始,自己爹妈总在家里吵架,甚至迁怒他打他,爹妈离婚后,自己在奶奶家自生自灭。

当然现在的爸爸妈妈比较好。

而且省会城市的生活质量要比农村好得多。


那个孩子当时即将上小学。

他和亲生妈妈说:

我想吃肯德基,你们那里没有。

我想去科技馆,游乐场,公园,你们那里也没有。

我想打电脑游戏,想看动画片,想让我爸爸妈妈给我讲故事,你们也没有。


孩子妈妈当时激动地说:怎么没有!现在妈妈有钱了什么都有!


孩子说:你们还会把我放到奶奶家吗。奶奶家一天就吃两顿饭,蚊子也很多。我抹风油精都被骂浪费钱。

我之前的爸爸,一个星期就来看我一次,也不给我买好吃的,也不给我讲故事教英文,有的时候,好长时间不来看我,他会有这个爸爸好吗?


实际上,当孩子亲妈在犹豫要不要报警把孩子强行带回家。

跟孩子亲爸说这件事情之后,孩子亲爸掉了链子,表示既然他现在过得挺好,就让他在那儿过吧,我的新老婆不可能接受他了,我还得养我小儿子,有人替我养我的种不好么,如果你想要抚养权你就拿回去吧,我给你。


这个孩子5岁父母离婚,6岁被拐,7岁被亲妈找到。

可是,在养父母家短短一年的生活时间,让这个孩子本身见识到了更美好的世界。


我现在还记得那个大姐喝多了的时候,眼圈红红的。

她说自己不配当父母。


她也知道:即使强行把这个孩子带回来,也不会给他更美好的生活。于是就争取了一个探视权。

于是以阿姨的身份,之前的妈妈的身份来看孩子,然后没有报警。

法律上还是孩子亲妈,孩子不至于黑户。

最后上学也搞定了。


孩子现在长大了。

估计都在国外读博士了吧,我听这个故事的时候,这个大姐,话题是自己儿子考上了某985,

很是自豪。

结果喝多了就开始说自己不配当妈。


其他朋友八卦这件事时说这一段你是第一次听,我们听过n次了,她一喝多就祥林嫂。

哄哄她说横竖孩子现在过得好,有福气,就行了。


现在这个大姐,还是单身。资产几千万,都是给她儿子准备的。


她儿子长大了以后自然知道真相,可能也会有些愧疚当时说的话伤到自己的亲生妈妈。

但是他真正怨恨的对象是他亲爸。比怨恨人贩子都要怨恨他的亲爸。


我在想: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这个事儿,的确是政治正确。

可是这个孩子怎么会不嫌弃那个根本就不爱他的亲爹呢。

而他的妈妈,毫无疑问,爱惨了他。

养父母也爱惨了他。


最后,再次点题,免得有些阅读理解很差的木工米青忘记了我第一段在说什么。


我觉得有资格原谅买家的,只有被偷孩子的亲生父母。

孩子是没啥发言权的。

人贩子必坐牢。



感谢你看到这里,我年轻时迷茫时也是有很多比我年长的姐姐在拉着我往前走,所以少走了很多弯路。

而现在,我想把我走过的弯路与逃过的弯路的经验都告诉有缘的你。

你发现了我,可能再熟一点会感慨为什么没有早点发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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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但在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会被轻判。

我来说一件发生在我身边的事,也是涉及到人口拐卖的。

我生活在农村,上世纪80-90年代农村生活很艰难,很多男人没钱娶老婆。我大伯家的大儿子(我堂哥),就从人贩子手里,买了一个姑娘,结婚生子。

在刚开始的时候,那姑娘也曾多次想要逃走,被抓后就是一顿毒打。

过了两三年,终于安分了,不再想着逃走的事。

后来事发,她远在山西的家人找了过来,并且报了警。

但那姑娘已经有了两个孩子,割舍不下,死活都不愿意回去。

虽然我堂哥被抓进派出所,关了几天,但因为那姑娘出具了谅解书,最后还是被放了回来。

现在他们依旧生活在一起,就在前年,他们的大儿子已经结婚了。

当然,现在农村社会治安好了很多,而且村民们也富起来了,已经很少听说过有拐卖妇女儿童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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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称之为养父母,养父母是指有合法领养手续的父母,把这种人称为养父母是对领养制度的践踏!

这种人一律称为人贩子就对了!

有人说,他们只是买孩子,他们没有偷孩子。

花钱买凶杀人,是不是故意杀人?

怎么到了花钱买孩子就不是人贩子?

抓吸毒的,我国公安冠绝全球。

但是抓人贩子这个是不是差点意思呢?

我知道,法律是这样规定,他们最多也就收买被拐卖儿童,够不上拐卖儿童。

但我希望他们被重罚!

不为别的。

如果收买儿童的人渣下场是父慈子孝,丢失孩子的父母找回来以后却生不如死,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

如果找回孩子的下场是看着孩子跟收买他的人温馨快乐阖家幸福,那这么多年坚持找回孩子的理由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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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坐牢的话,大概率不会。大概率是走不到刑事审判那一步,即便走到了结果也是缓刑。当然,也存在我被打脸的可能。

一、从事实认定上来说,事情已经过去了十几年。有没有证据证明养父母当年明知孙卓是被拐卖来的儿童,确实不好说,主观明知如何通过客观证据固定下来,这个要看具体侦破情况了

二、从法律适用上来说,本案收买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按照1997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应该适用本条法律。

有人提到本罪名是继续犯,因此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九。这个观点,我个人不认同,首先是继续犯是指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是没有终了,典型的如非法拘禁罪,而本案你很难去把收买这一行为评价为还在继续。其次,现行的司法实践在这一问题上基本都是倾向于按照从旧兼从轻处理的,如(2016)鲁0725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2017)闽0921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当然了,也必须承认可以不等于必须,即便从旧兼从轻,照样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我也相信,如果检察院真的给起诉了,法院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判个无罪,大概率活个稀泥判个缓刑算了。

三、本案中孙卓并不愿意追究其养父母的责任,这也符合人之常情。孙卓今后如何选择自己的生活会极大概率影响其亲生父母的态度,比如孙卓如果同意回到深圳,但希望自己的亲生父母不要再追究这件事情了,相信即便是处于弥补自己的孩子,其轻生父母也很难强烈要求追究养父母责任。而在这起本来法律适用上就可轻可重的案子中,被害人的态度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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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追究,但是……

追究了责任后,这14年的时间谁能来弥补呢?孩子真的找到了吗?

1、这个买家重男轻女的思想,有两个女孩还想要个儿子,萌生了买个儿子的想法,才有了拐卖这种行为的出现,导致孙海洋夫妇这么多年的颠沛流离的苦苦找寻自己的亲生孩子,在这里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所以必须支持买卖同罪。

2、这个孩子找回来了又没找回来,找到的孩子表示不跟自己亲生父母回去,只等于这么多年的寻找有了结果,知道了这个孩子的生活现状

找回来的是结果,甚至可以说是肉体,但是思想什么都已经被孵化成型,孙卓已经很适应现在的所有生活状态,并且对自己是被拐卖的毫不知情,孙海洋夫妇被偷走的亲子爱永远都不会回来了,时间永远弥补不了这个伤痛。

3、看到另一个孩子被拐卖的孩子符建涛,很开明,记得当时被拐卖的细节,以为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交易的,因为妈妈说过“不听话就把它卖掉”,以为自己是被卖掉的小孩子,孩子的小时候的教育,是很重要的,在孩子接触并不多的世界里,父母就是他们的全部,说过的话很可能就会影响他们一辈子。

4、农村就是重灾区,有人不能生育,愿意买,也有人不想养育,情愿卖,孩子就成了交易的物品,形成了这种黑产,希望对于孩子的收养、领养、上户口等都要有严格的合法程序,对于拐卖,需要严格立法,这样才能尽量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5、最后用符建涛的话说:“他们触犯了法律,就应该交给法律来决定,毕竟做了违法的事情”

希望以后对于拐卖儿童的这种事情,严格立法:买卖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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