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建议对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酌情考虑从宽假释?

回答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中关于“建议对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酌情考虑从宽假释”的提议,是一个涉及刑事司法、性别平等、以及刑罚执行中人道主义考量的复杂议题。要全面理解这一提议,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 提议的背景与可能动机:

关注女性犯罪的特殊性: 传统上,女性犯罪与男性犯罪在动机、手段、社会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例如,一些女性犯罪可能与家庭暴力、经济困境、情感胁迫等因素有关。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特定情况的考量,有时会与对男性犯罪的普遍原则有所不同。
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考量: 假释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实现刑罚的改造功能和减少社会成本,它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剩余刑期内获得自由,并受到监管。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特定群体,尤其是初犯且非数罪并罚的女性,在假释问题上给予一定的弹性考量,可能源于对她们再犯风险的评估,以及对她们可能承担的社会责任(如照顾家庭成员)的考虑。
推动性别平等在司法中的体现: 虽然法律条文原则上要求平等对待所有罪犯,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该提议可能是在呼吁司法在执行层面,更加细致地考虑性别因素,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更公正的对待。
降低刑罚执行成本与社会成本: 假释可以缩短监禁时间,减轻监狱的压力,同时也能让服刑人员更早地回归社会,重新参与经济活动,从而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二、 提议的核心要点分析:

1. “初犯”:
含义: 指的是犯罪记录中第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重要性: 初犯通常被认为再犯的可能性相对较低,其犯罪行为可能更多是由于偶然因素、一时冲动、或者社会环境的影响,而不是根深蒂固的犯罪倾向。在刑罚执行中,给予初犯从宽处理的可能性,符合刑罚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 “非数罪并罚”:
含义: 指的是罪犯只犯了一项罪,或者虽然犯了多项罪,但法院在判决时只对其中最严重的一项罪进行处罚,或者将多项罪合并执行,但其性质并非是分别判处多项罪后数罪并罚。更准确地说,这里可能指的是没有涉及多项独立犯罪行为,被分别判刑并合并执行的情况。
重要性: 数罪并罚意味着罪犯的犯罪行为更为严重和复杂,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其再犯风险也可能更高。因此,限制在“非数罪并罚”的范畴内,可以确保从宽假释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情节相对简单的罪犯。

3. “女性”:
关键点: 提议明确将“女性”作为一个需要特别考量的群体。
理由(推测):
生理与心理差异: 女性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性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在监禁环境中承受更大的压力。
社会角色与家庭责任: 在许多社会文化中,女性承担着重要的家庭角色,如母亲、妻子、女儿等。她们的监禁可能对家庭造成更直接或更深远的影响,例如子女的抚养、老人的照料等。
犯罪动机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女性犯罪有时可能与弱势地位、被胁迫、或者保护家庭等因素相关,这可能影响其再犯的可能性和改造的潜力。
感化教育的可能性: 有观点认为,女性可能在感化教育方面表现出更积极的响应,从而更容易回归社会。

4. “酌情考虑从宽假释”:
“酌情考虑”: 表明这并非是强制性的规定,而是赋予司法机关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意味着在假释审批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罪犯的改造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社会支持等多种因素,为符合条件的女性初犯提供一个更宽松的考量空间。
“从宽假释”: 指的是在假释的条件、审批流程或评估标准上,对符合提议条件的女性罪犯给予一定的便利或倾斜。这并不意味着降低假释的基本门槛,而是允许在标准之内进行更灵活的判断。

三、 提议可能带来的正面影响:

促进司法公正与人道主义: 使刑事司法在性别维度上更加细致和人性化,避免“一刀切”的做法。
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对于有未成年子女或需要赡养的老人的女性罪犯,从宽假释有助于她们尽快回归家庭,承担起家庭责任,减少社会问题。
提高刑罚的教育改造效果: 通过给予表现良好的初犯女性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可以增强她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改造的动力。
降低刑罚执行的社会成本: 假释能够缩短监禁期,释放监狱资源,并让服刑人员更早地成为纳税人,而不是社会负担。

四、 提议可能存在的争议与需要注意的方面:

是否会削弱法律的平等性原则? 最大的担忧在于,这种“性别倾斜”是否会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的适用应当是统一的,不应因性别而产生实质性差异。
“酌情考虑”的界限何在? “酌情”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过大,容易滋生腐败或不公,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之间执行标准不一。需要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和监督机制。
“女性犯罪的特殊性”是否被过度强调? 有观点认为,强调女性的特殊性,可能无意中强化了“女性是弱者”的刻板印象,或者模糊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犯罪行为本身是否得到充分的评价和惩处更为重要。
如何界定“初犯”与“非数罪并罚”? 在实际操作中,对这些概念的界定可能存在模糊地带,需要清晰的司法解释。
可能存在的“逆向歧视”: 对女性的“从宽”,是否会引起对男性罪犯的“不公平”感?特别是当两性在犯罪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相似时。
对社会安全的影响: 任何假释政策的调整,都需要审慎评估其对社会治安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 实施中的考量与建议:

1. 明确细化的假释条件: 在“酌情考虑”的同时,必须有非常明确、客观的假释条件,例如:
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
认罪悔罪态度真诚,没有再犯危险。
家庭和社会能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如果适用)。

2. 建立严格的审批和监督机制: 假释的审批需要经过层层审核,包括监狱评估、法院裁定,并辅以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于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和监管也需要加强。

3. 强化“非数罪并罚”的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非数罪并罚”进行清晰的界定,以避免误读或滥用。

4. 数据支撑与效果评估: 建议在推行此项政策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女性犯罪的真实情况,并建立一套科学的效果评估体系,定期对假释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5. 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 假释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6. 与其他社会支持体系的联动: 从宽假释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支持体系。因此,需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家庭等联动,提供就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支持。

总结:

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提出的“建议对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酌情考虑从宽假释”的提议,并非是颠覆性的改革,而是试图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因素进行更精细化的考量,以期达到更公正、更人道、更符合社会效益的刑罚执行效果。

这一提议的出发点是积极的,旨在关注特定群体的特殊情况,并推动司法向精细化、人性化方向发展。然而,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同时建立严谨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酌情考虑”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合理运用,而不是对法律原则的削弱。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平衡和不断探索的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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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靠,去年还在来回掰扯美帝司法对黑人的系统性歧视,今年自家房子塌了。


肯定反对。

很简单,课题组以四川省9个监狱为样本进行调查,发现女性罪犯只占在押犯总数的9.83%,于是得出结论:

“适当放宽女性罪犯的保释条件,有一定实践的依据和重要的讨论价值”。

那我回头调查一下博士学位和家庭总资产过千万的在押犯,如果占总数比例也很小,是不是也能说“适当放宽高学历和高资产人群的保释条件”,也有“实践依据和讨论价值”?

如果说女性——这个先天获得的身份——加上好看的数据,就能够在司法上获得优待;那有学历和有钱——这个后天获得的身份,相比先天身份还得付出更多努力——加上好看的数据,凭什么不能获得司法优待?

这不就乱了嘛。


所以我个人的反对,不是反对在司法上对特定群体放宽保释条件。如果论证有力,放宽就放宽,这是正常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

我的反对,是你不能把一类群体的先天特征,拿来作为放宽的标准。

传销、诈骗、造假,很多灰黑色产业都有群聚性,每个省都有类似的“特色小镇”。你可以说这个地方有某些不良产业,但你不能说这个地方的人就是干这个的。

如果你仔细回溯,会发现很多地方的灰黑色产业,其实都是当年各种灰黑色大型集团的碎片,散落在当地生根发芽。这是历史问题,不是一个地方的人的品性问题。

治安良好的地方也是如此。可能是因为有钱能上监控上警察,可能是因为只剩老人没啥罪可犯。但这些都是结果,中间影响要素过多,不能简单回溯到“出身”这个指标上。

不因个人无力改变的先天条件而加减,专注在基于事实结果的管理上,这是我个人认为司法应当坚持的大原则。


其实抛开性别问题,课题组也指出了从后果上可以入手的指标:

“重新犯罪率最高的财产型恰恰是假释占比最高的罪行”,“从降低再犯罪率视角审视,课题组认为,适当限制一定比例的财产型罪犯的假释适用...有一定的实践依据和重要的探讨价值。”

假释出去后又“二进宫”的,最多的是财产型犯罪(偷窃诈骗勒索那些)。那好,咱们限制一下财产型罪犯的假释。

这不就很好吗?女性是出厂配置,不是结果;财产型犯罪是已经发生了、并且可以定性其意愿的结果,那当然是跟着结果走啦。


基于结果进行调节,是有希望降低产生结果的行为的。

要是知道财产型犯罪连保释都很困难,或许真能震慑一些人的犯罪意图。

基于先天条件进行调节,则很可能产生混乱。

女性的保释条件更宽松?那会不会拉高女性犯罪者的犯罪意愿?会不会使得一些黑灰色组织把更多脏活转移给女性成员?

现在课题组说“对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酌情考虑从宽假释”。那以后会不会产生一句新名言:

“你是女的,第一次干这事不要紧,进去了就能出来”。

这是对女性好还是坏?


在很多社会政策上,我相信多数男性能支持对女性的优待。生理指标摆在这里,生育压力摆在这里,适当的补偿是社会共识。

但在司法上,尤其是对犯罪者的惩戒改造上,过分强调性别始终需要谨慎。户口的“同命不同价”已经是个难搞的问题,实在没必要再多开其他差别对待的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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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鸡哥 @郑天玑 前些日子转发过的:

二十年前的女老财做假账咬死不供老板,出狱以后要啥有啥的“黄金时代”。而这两年几个出狱匿名的女老财要啥没啥,然后成功劝退一波老财。

社科院:想不到吧鸡哥~以后的女老财做假账咬死不供可以直接假释,牢饭都吃不上两口。老财赢麻了

这波啊,这波是社会成功背刺鸡哥劝退学。

以后的女诈骗犯就更美了,诈骗个一两千万咬死不供,反正假释,出来就整容提款跑路一波流,后半辈子过上了快乐幸福的生活。

老鸨们更是笑开了花,老鸨一号负责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老鸨二号负责承担“故意伤害罪”;老鸨三号负责承担“组织卖淫罪”;老鸨四号负责承担“行贿罪”。等案子一发,分布式犯罪的老鸨们被假释出来吃香喝辣,至于人生都被彻底毁掉的小姑娘?司法管她们干啥呢,受害者而已,我们司法要放罪犯自由以让罪犯改邪归正,你们受害者爱咋咋,和司法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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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屁股决定脑袋”的思维范例啊。

对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案例的分析都没有,直接按照人的第一第二性征来划分。

这是认为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个人生活背景的因素对再犯罪率的影响,都不如人的第一第二性征的影响?

或者是认为,人的第一第二性征单一一个因素,就能高度概括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个人生活背景的因素了?

人的大脑是第一第二性征控制的?

从宽、从严因素,应该从犯罪性质、经济因素、社会文化因素、监狱管理因素、具体个人生活背景的因素等做出规定。把第一第二性征作为主要因素,这是回到中世纪了?真-“屁股决定脑袋”啊。

再此基础上,还只统计再犯罪的人,算其中不同性别的比例,不拿不同性别的全体犯罪人群除一下吗?也缺乏统计学常识。

考虑一些知友说的“释放女性罪犯增加生育率”,那更明确了“屁股决定脑袋”了。

不过这样的考虑基本上会起反效果,统计数据上,在高城市率的情况下,男女就业率越相等、职位越平均、男女各方面法律义务平等(包括刑法、适婚年龄等、婚产假等)、男女均需服同等兵役责任的国家,生育率越高;女性就业率越低、女性职业天花板越严重、规定女性受到所谓“照顾”、“保护”的条款越多、男性优先服役的国家,生育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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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主要信息

女性在押人数9.83%,男性90.17%

女性二进宫人数3.18%,男性96.82%

由此,我国的“专家”鉴于女性初次犯罪以及二次犯罪率的低下,从而建议对特定女性给予一定的假释特权。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如果上述数据是对的,那么更加恐怖

引用这篇经典理论,该懂都懂。

由此,对于那部分女性我们应当做的不是讨论假释特权的问题,我们更应该将大部分警务重心放到这部分女性身上。

根据数据,她们明显具备超乎常人的脱罪能力,或者是男性被冤案覆盖无力发声的可能性非常巨大,我倾向于两者皆有。

这大概与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中女性性别特权情况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xinhuanet.com//legal/20

2019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了《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

白皮书指出:2014年至2018年,各级人民法院共依法宣告4868名被告人无罪。

由于我能力不足,未能找到这4868人详细性别数据,如果有人有能力找到的话,希望可以评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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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经的回答:有本事别在窝里斗,这么好的想法,建议输出海外。

根据英国政府基于 2018 - 19 年犯罪数据发布的统计报告,黑人罪犯的再犯率要高于白人和亚裔,按照这个逻辑,应当立法对于初犯的白人酌情考虑从宽。(我就不指望着照顾亚裔了)。

朋友们,这是赤裸裸的种族歧视啊== 怎么到性别问题上就大胆起来了呢。。。

严肃的讨论,分享几个政策制定相关的知识点,帮助大家形成自己的判断:

1、要警惕「道德风险」,避免政策的制定改变人们的行为

即便有数据表明,女性的再犯率要显著低于男性,也不代表改变量刑方式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经济学有个概念叫做「道德风险」:由于规则制定者和受约束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且前者无法对后者的行为进行监控,所以后者可能会随着规则的改变而改变自身行为来「钻空子」。

道德风险常见于保险领域:在投保之后,参保人可能选择更加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更加肆无忌惮地天天吃大汉堡哈啤酒,导致之前的健康数据无法准确预测将来的赔付概率。

这一点,对于犯罪预防同样可能成立:改变了前提,过往的假设就可能失效,不能静止地看待问题。

2、要确保制度的目的和手段相适应

假释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充分接受改造、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的犯罪者尽快重返社会,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从性别角度来评估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合理的维度吗?我看未必。

广东省惠州市监狱课题组做过一项关于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发现再犯概率和首次犯罪的类型、年龄、教育水平等因素都存在关联。即便不考虑道德风险问题,硬要用过往数据来制定未来政策的话,也需要甄别一下,性别是否能成为影响再犯率最主要的因素,是不是值得首先解决的主要矛盾。(调查报告链接: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数据分析调查报告

要我看,按照《蓝皮书》的逻辑应该给高中生、大专生、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假释可能性,有数据为证:

调查发现,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其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3.21%,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的占41.48%,两者共计占到重新犯罪总人数的94.69%,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不高。

3、最后,还需要考虑和上位法之间的关联

毕竟,男女平等是写入宪法的。的确,「平等」不仅有一种,既有机会平等,也有结果平等,为了对于弱势群体拉一把、对于强者压一压,也是平等的体现。

如果有依据表明,某一个群体长期在司法系统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例如美国黑人长期因为陪审团以白人为主,所以面临不利境遇),那么法律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在中国,是否有一个性别受到了司法系统长期的不公正对待,这一点,《蓝皮书》是没有提及的,无法为补偿性的正义提供依据。

综上,这并不是负责任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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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性再次犯罪的频率小于男性,就得出女性初犯也应该得到假释的结论。

所以,蓝皮书的作者是默认监狱对改造囚犯起了负面作用是吗?我认为这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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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懂,但我大受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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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作为国家智库,他发表意见通常是在国家高度来看的,

所以很多人就不能理解,为什么要假释,

这个问题我觉得,最大可能是女监的规模和数量都太少了,现在随着女犯人增多,现有的女监不够关了,只能采取大赦天下的方式,假释一部分人,让她们回家去待着,

所以我建议监狱的基建部门多申请修一批女子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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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真的是社科院写出来的?

不知道还以为愚人众的执行官写的。

就是那个散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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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次案例证明

弱者被强者践踏后

并非勇敢的拿起武器直面强者

而是心理极度扭曲后磨刀霍霍向更弱者

这种情况不仅普遍而且男女老少皆适用

最直观的例子是

1、妻子被丈夫欺负惯了不敢还击

逮住自己孩子欺负

亦或者成了婆婆后逮住儿媳妇/女婿各种欺负各种使脸色

2、被政府强征用地

因为金钱被层层克扣后难以接受

不敢去市政府讨说法

而是把公交驶向桥下

亦或者在大街上提刀找花季少女

3、自己被父母/校霸殴打不敢还手

然后转头找到更老实的同学出气

还美其名曰“分担痛苦,可使痛苦减半”


综上,女性犯罪率虽然低于男性

但是由于男女力量、速度、体力上的差异

女性罪犯也是更倾向于向比自己弱的其他女性和儿童下手

因而,哪怕女性拥有更多免责的权力

犯罪的女性会因此而敢于向男性出手了吗?

不会

因而这种免责的权力一旦放开

对大部分知法守法的女性造成的伤害反而比男性更大

甚至对大部分知法守法的男性几乎无影响

所以

作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女性

你真的觉得自己赚了?

不会吧?

你难道指望自己为小部分犯罪女性声援过

犯罪女性在侵害你的时候还打开你的知乎微博看看,还对你感恩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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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以为司法界的两面人只热衷于废死。

没想到他们也混业经营开始打拳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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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千万别太相信人性,当犯罪成本不断降低时,犯罪率只会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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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天哪,这种我觉得我道德水平比你高,所以我可以从宽神一般的逻辑是哪位高人想出来的?得有多坏啊。那按照这个逻辑推论,很多杀人犯一辈子也就杀一次人,再暴论被杀的人道德水平比杀人犯低,所以是不是可以放宽判刑的尺度?这话你要去跟被害者家属说,挨揍算轻的。

找些冠冕堂皇的理由玩暴论谁还不会啊。一般犯罪无非就是因为仇恨或者利益。先说仇恨,仇恨导致犯罪是不是可以说成是你受害者没有道德欺辱了罪犯,罪犯也是老实人被逼急了,不然干嘛要犯罪,所以因该从轻发落。反正到时候被害者也开不了口了,还不是你凶手一张嘴随便说。

再来说利益类的,一样是可以暴论的。比如男性犯罪率高充分佐证了男性生存压力的巨大,要养家糊口,如果不是被逼怎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再极端一点的可以说,你看看,还不都是你们女性要求高彩礼,要房要车给逼得,所以这些男性因该得到从轻发落。我就问你们这个逻辑荒唐不荒唐?要多荒唐有多荒唐。

所以,我觉得但凡是正常人都因该按罪犯和守法公民分阵营。只有别有用心的人,只有想犯罪的人才会按照性别让法律区别对待。一个不犯罪踏踏实实过日子的人会去声援让某个罪犯群体更容易获得假释?巴不得所有暴力涉毒等恶性犯罪者被严惩一辈子出不来才因该是正常的思维吧。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你们想按照性别区别对待玩点偏心,那也因该是严惩针对女性的犯罪以此维护女性的利益。让女性罪犯早点出狱这种奇怪的操作不得不让人怀疑该单位从业者的文化素养。很难不怀疑你们是不是打算鼓励女性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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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知了@举报哥@MorroWind 邀请。


这个问题认真答可以讲很多,不过按我的经验,涉及到两性矛盾的网络讨论,大多数读者没太多耐心往下看,所以尽量长话短说。


争议文章[1]是四川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对本省假释适用情况的调研。

所谓假释,是一种对已经执行一段刑期、表现良好、无再犯可能罪犯的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制度。通常认为假释有利于降低羁押成本,激励罪犯改造,帮助释放人员社会再融入,避免过长且(教育改造意义上)不必要的刑期。


课题组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很多明显有违假释制度设立初衷的现象,譬如:

  • 财产犯罪假释率在全部类型中占比最高(28%),但也恰恰是财产犯罪的再犯率最高(浙江某监狱财产型犯罪在所有再犯统计中,占比达60%)。
  • 虽然短刑犯的再犯率更高,但相较长期刑却具有更高的假释率(四川五年以下短刑假释率是十年以上长刑的5倍)。
  • 女性释放人员的再犯率显著低于男性(初犯性别比约为1比10;再犯性别比约为1比32,再犯率约为男性三分之一)。

......

这些现象表现出实践中对假释的机械适用,以及在一些情况下对再犯率的严重错估。


在此基础上,调研针对依法扩大假释适用范围提出三条进路,在第二条进路“及时修改制度”的第4小点中,出现了本题争议观点:

对于从宽假释的适用对象,课题组建议根据主观恶性、现实表现、再犯危险性等,对法定从宽假释的对象范围进行补充,对初犯的非数罪并罚的女性、年龄75周岁以上的罪犯、有不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确需抚养的罪犯、服刑已满10年且改造表现良好的罪犯等酌情考虑从宽假释。

(标黑处即为争议观点)


通观全文,实际上初犯女性酌情考虑从宽的建议只是诸多建议中很小的一个方面,其逻辑也是纯粹基于再犯率的分析,无论是中国妇女报的截取还是如今的波澜,都多少有“标题党”的味道。


针对调研,一方面我们应该对其指出的不合理现象引起重视,但同时也应当承认,调研更多是对现象的观察和总结,缺少对数据本身的分析,具有一定局限。

譬如,针对女性再犯率更低这一现象,实际上两性不但在犯罪率、犯罪人数上有较大差异,具体到细化罪名上,比例分布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些都有可能导致再犯率的变化,调研本身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更多深入;同理,针对财产型犯罪财产型犯罪高假释率与再犯率并存的矛盾现象,不同类型犯罪的犯罪者在受教育程度、家庭条件、就业/生活境况上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初次犯罪类型未必是对再犯风险评估的合理指标,调研也未更多展开。

在这个意义上,我支持对目前粗暴归因的批评以及进一步的讨论。


以上。

参考

  1. ^ 链接:https://www.pishu.com.cn/skwx_ps/viewpdf?siteId=14&contentId=1240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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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师闹腾大家一致愤怒于国家怎么不管,我就说让子弹飞一会。

微博知乎豆瓣上的拳师算个啥,一群乌合之众而已,你封他们号能怎么样?你就是抓两个带头的又怎么样?

你把谢若林埋了,中统就关门了?你就是把吴景中枪毙了,军统也不会崩溃啊。

你让子弹飞一会,那些幕后的人自然就会露出真面目。

所谓射人先射马,擒贼先擒王。

你不让子弹飞一会,就算枪毙一百个蒙咪又如何?你能知道社科院原来是上线大头?你枪毙一百个蒙咪,人家自然轻轻松松就搞出来一千个,你疲于奔命,人家连皮毛都伤不着。

这会你收拾社科院也没用,就这帮人,离大头还远着呢。。。

让子弹再飞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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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对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男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提这玩意的真的是搞法律的吗?直接公然违背宪法啊?还是想带着宪法一块改?

或者这是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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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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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我都不懂,我就想知道社科院提这个建议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莫非是鼓励女性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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