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合同很奇怪啊,美国买房的标准合同里都会有一条mortgage contingency,就是贷款拿不下来取消合同。律师都会告诉你如果为了提高出价竞争力取消这条的话,就一定要有全款能力,因为办不出贷款的情况千奇百怪,这个和你个人的条件有多好毫无关系,你永远不知道有什么幺蛾子。
又没有能力全款又没有贷款退出保护,不知道怎么想的。
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强行上车买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这个案子我要是法官,我可能也会这么判。
从案情来看,这名女士之所以落到这个地步,主要还是因为她自身购房资金不足,仓促上车所致。
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她不是逾期一次,而是逾期两次,银行贷款审批导致的逾期是第二次逾期。
第一次逾期是她的首付逾期。合同约定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首付款745万元,但是到了7月份,这名女士还有两百多万首付没有付清。
在此情况下,她不得不和房东签订了违约赔偿协议。相当于以违约赔偿的方式,换取房东宽限。
双方约定8月30日前付清剩下的745万。但是这次因为银行贷款审批的问题,她再次逾期了,直到9月份也没有付清剩下的款项。此时房东给她发函,要求她3日内付清全款。但是她仍然付不出来。10月底,银行贷款审批终于成功,但是此时房东已经不愿意卖房给她了。
总体看来,这位女士在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有些不自量力,或者是没有衔接好资金,由此导致了这个风险。
如果她本身资金充裕,最起码首付款没问题,没有第一次逾期,有可能房东在银行贷款审批出问题时,给她一次宽限机会。但是在首付时,她就逾期了,这就导致第二次逾期失去了再次谈判和宽限的基础。毕竟事不过三。
法院为什么会判罚这么重的违约金?一个方面是因为他们有合同约定,在这名女士第一次逾期之后,他们签订了一个赔偿协议,法院基本上是按照这个赔偿协议来判的。
在合同之外,房东是存在相关损失的,装修的损失,以及连环买卖合同违约的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
第二个方面是,这名女士逾期了两次,法院可能认为她的诚信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所以应当承担较大的责任。
在确定违约金的时候,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损失,并综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诚信状况等情况来判决。
对于违约情节严重或违约次数较多的当事人,法院为了体现赏善罚恶的精神,会从重确定违约金。这里的善恶,就是指诚信不诚信。
如果这名女士只是逾期一次,我相信法院的判罚会轻很多。甚至,有可能法院会驳回房东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让双方继续交易,而只支持房东要求支付部分违约金的要求。那么结果就是,女士还能够拿到房子,只是要付一些违约金,比目前的结果好得多。
同时,她可能没有注意合同条款。一旦涉及到银行信贷,应该先打听好放款周期,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因为银行的原因导致无法付款,应当如何处理。
这种约定,应该是有利于购房人的,否则将给购房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你也有这个问题,建议在合同里约定,如果因为银行贷款审批出现问题,无法如期付款,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为啥银行贷款审批问题要归咎于买方身上?原因很简单:1、合同有相对性,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买卖双方,银行不是当事人。虽然问题出在银行,但是在合同中看,是买方付不出款,当然应该由买方来承担责任。除非合同约定这种情况下买方无责。
2、在付款方式上,买方可以选择贷款、全款。卖方并没有强迫买方选择贷款。所以贷款出问题,当然是买方的问题。买方也可以准备备选方案,比如银行贷款出问题,马上通过借贷等方式来筹集过桥资金。但是很显然,这个买方没有这种准备。
从房东方面来看,他们似乎在交易时,就请了专业的律师把关。特别在这名女士逾期之后,他们的法律应对,包括签订赔偿协议,发函催款等,都是按照法律在一步一步操作。
而这名女士,似乎没有请律师来对合同把关。这也可能是她败诉的原因之一。
总之,我认为,如果资金紧张,就不要强行上车,否则就是现在这个样子。
说白了,还是太大意。
而伍女士对自己太自信,对银行太自信,也太忽视了违约带来的严重后果。
180平,1500万,在咱们这可以买六七套同样的房子了。
从这个买房流程可以看出。
这种高端操作,有一个律师是多么的至关重要。
卖房的,人家就知道任何协议任何条款,都让律师参与进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时间都限制的死死的。
买房的,并未考虑到所有不利因素。
没有给自己留下缓冲的时间和缓冲余地。
俗话说,未算胜而先算败,多少得给自己预留一点缓冲的时间。
付尾款之类的,也要考虑到对自己不利因素。
凡事都有一个万一。
这不巧了,万一来了,银行贷款真的没有按时批下来。
如果当时签订协议,给自己设定一个时间范围,设定一个条款,例如尾款以银行审批到账日为准。
5月17买房,5月30日签协议,协议规定6月30日付清首付,结果7月份还没下来,又签订补充协议,最后银行审批10月29日才下来。
在7月份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女子就应该请律师帮忙看一下。
现在好了,房子没了,还得赔钱。
自己还不占理。
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我不是做国内房产的中介,我是做日本房产的。我对国内市场怎么运作的并不是很清楚,但这个事情在我看来,还真是大跌眼镜。
从整件事来看,该女子成为“最惨购房者”的核心原因无非两个:
1、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
2、因为银行审批延误尾款逾期
为什么该女子会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
请不要用“受害者有罪论”来推断,说什么这女人蠢啊,笨啊,不知道仔细看合同啊。
我想,那可真的别太高看自己了。不是谁都是专家,大多数人只是普通老百姓。恐怕很多合同就是白纸黑字,每个汉字你都认识,但“你以为的”不一定就是“法律以为的”。如果不是从制度上来规避,而是要靠大家有一双火眼金睛,那我想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未免也太高了。
还有人说,“做这种大宗商品的买卖,应该请律师啊”
我们想想这话的言外之意:
为什么有人会建议请律师呢?同样是信任第三方专业人士,为什么律师就比地产中介靠谱呢?
仔细一想,因为律师是我们单方聘请的,只为我们这一方的利益服务。而国内的地产中介呢是买卖双方共用的。就不说这案例中会不会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了吧。对中介而言,买家不满意,拒付中介费固然可惜,但至少还有卖家的那份。总好比买卖不成,一分钱都没有来得强。
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很简单,双方各有一位专业人士把关,各为其主。比如日本,就是买卖双方各有一方中介。
买方中介当然会尽力为买家把关合同。如果合同过分偏向于卖家利益,他不会坐视不管。像案例中的这种情况,买家显然是不可能支付任何中介费的,不起诉中介都已经不错了。
再说银行的问题。
表面来看,这位“最惨购房者”可能时运不济吧,正好撞上银行政策变化,本来预期能下款的下不了款了。
但实际上是对风险没有完全的把控。
本来银行能下款的,因为撞上什么事,下不了款了。这个是客观存在的风险。没有百分百能下款的,因为银行也没和买家签合同承诺保证啊是不是?
那既然存在这种客观风险,从理性角度来说,就应该有规避措施,合同就不该像现在这么签!
我不知道国内的契约是怎么样的,在日本如果买家需要银行贷款,契约书都会有特别约定,大意是:
买家已经通过银行初审了,可以贷多少钱,大概什么时间之前能下款。但是,如果万一银行“反悔”不放贷了,除非是因为材料造假等明显买家要负责的恶劣原因,买卖契约自动作废,头金原路退回……
不过,这个问题说到底,还是因为每个专业人士把关,或者说,这个专业人士不是为她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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