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最高法表示「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坚决零容忍」?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坚决零容忍”,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表态,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效率性和人民性。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 “年底不立案”现象的背景与危害

首先,需要理解“年底不立案”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及其带来的危害,才能更好地认识最高法的表态。

现象产生原因:
案卷积压与绩效考核压力: 传统上,一些法院存在年底冲刺、完成案件数量的绩效考核指标。为了完成指标,一些案件会在年底集中立案。反之,为了避免年底数据“太好看”或者为了平稳过渡到下一年,也有部分案件会被延后,出现“年底不立案”的情况。
“选择性执法”或“人情案”的可能: 极少数情况下,不排除一些法院或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责任、照顾特定关系人,或者在对案件性质判断不明时,选择拖延立案。
基层法院资源不足: 部分基层法院可能存在人员短缺、审判资源紧张的情况,尤其在年底收案量激增时,容易出现程序上的延误。
诉讼服务中心效率问题: 尽管各地都在推进诉讼服务现代化,但部分地区可能仍存在流程不畅、窗口服务效率不高的问题。

危害:
损害司法公信力: 立案是诉讼的起点,也是当事人获得司法救济的第一步。如果连最基础的立案程序都不能保证公平和及时,必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剥夺当事人诉权: “年底不立案”直接剥夺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权利,可能导致当事人因错过诉讼时效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助长“暗箱操作”的可能: 延缓立案可能为案件的“跑关系”、“说情”提供空间,不利于司法公正。
加剧社会矛盾: 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和不稳定。
违背司法规律和人民意愿: 司法存在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任何阻碍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违背司法规律和人民意愿的。

二、 最高人民法院“坚决零容忍”的深层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表态的“坚决零容忍”,并非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释放了多重信号:

1. 强调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底线: 立案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基石。最高法此次表态,明确了立案环节的公正和高效是司法工作的底线,任何干扰和破坏这一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2. 重塑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通过解决“年底不立案”这一长期存在且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旨在向全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司法机关始终是人民的司法,会尽最大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诉权,解决人民群众的困难。
3. 治理顽瘴痼疾的决心: “年底不立案”并非偶然现象,而是司法领域一些深层次问题的集中体现。最高法的严厉表态,表明了其治理司法领域的顽瘴痼疾,推动司法进步的坚定决心。
4. 推动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司法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解决“年底不立案”问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一环。
5. 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 “零容忍”意味着对任何违反规定、延误立案的行为都将追究责任。这实际上是对法院和法官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也是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体现。

三、 “零容忍”的落地措施与可能带来的改变

仅仅有表态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如何落地执行。最高法的表态预示着未来可能采取或加强以下措施:

1. 明确立案审查的标准和时限: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立案审查的标准,缩短审查时限,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登记立案。
2. 加强对不予立案的审查和监督: 对于依法不予立案的,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解释。对不予立案的审查程序将更加严格,并可能引入上级法院监督或当事人申诉复核机制。
3. 完善诉讼服务体系: 加大对诉讼服务中心的投入,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便捷服务,从源头上减少因流程不畅导致的不立案现象。
4. 强化内部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反规定、导致“年底不立案”的法院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整职务等,甚至可能涉及行政或党纪处分。
5. 引入外部监督机制: 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立案环节进行监督,形成多方合力。
6. 改进绩效考核方式: 调整和优化法院的绩效考核指标,不再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是更加注重案件质量、司法公正和效率。
7. 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处理能力: 随着社会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一些法院可能因经验不足或业务不精导致处理延误。需要加强法官培训,提升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

这些措施如果能有效落实,将带来以下积极改变:

诉讼程序更加顺畅高效: 当事人能够更便捷、及时地进入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司法公正性得到保障: 立案环节的公平性将得到提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增强: 通过解决这一具体问题,能够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司法队伍作风得到优化: 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进行严惩,将倒逼司法人员提升职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 “零容忍”的态度和有力措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完善司法制度方面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四、 潜在的挑战与持续的关注

尽管最高法态度坚决,但要彻底根除“年底不立案”现象,仍需克服一些挑战并保持持续的关注:

基层执行力问题: 表态的精神如何真正贯彻到每一个基层法院,需要持续的督导和检查。
观念的转变: 部分法院和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惯性思维,需要时间来转变观念,适应新的要求。
资源投入: 提升诉讼服务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可能需要相应的资源投入。
监督的有效性: 问责机制的执行效果,以及外部监督是否能真正发挥作用,都需要时间来检验。

因此,对于最高法“坚决零容忍”的态度,我们应抱持积极肯定但同时保持理性观察的态度。积极方面,它展现了国家司法机关解决问题、提升公信力的决心;理性观察,则意味着需要关注后续的政策落地情况、实际效果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总而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对“年底不立案问题坚决零容忍”的表态,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诉权、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它传递了强烈的信号,也预示着司法领域将迎来更严格的规范和更高效的服务。期待这一表态能够真正转化为实际行动,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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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几个最近听说的事情:

1、法院通知:你们提交的证据不齐,请补充后重新提交。

2、立案庭法官非常认真负责,平均一个案件要审核一小时。

3、立案庭法官能力有限,打字速度为1字/分钟,平均一个案件录入电脑要一小时。

4、2和3的情况下,只有两个立案窗口,每天拿的号过期作废,下午重新拿。

5、法院通知:经审核,你们提交的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条款,建议去知识产权法院立案。

6、法院直接给了一个不立案裁定书,然后告知:你们可以上诉。

7、诉前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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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不立案。

我在合某中院的一个案件,打电话给我,让我先撤诉,过了元旦再重新立案,这样就不会影响结案率。

在哈某中院、上某院的一些案件,法院的做法是让我自己写一个“调解申请书”,申请法院组织调解。既然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那么未结案就不是法院的锅了,案件就能够以“调解中”的身份安然渡过难关。

在深某中院、杭某中院的一些案件则陷入了漫长的诉前调解。

在广某院、北某院的一些案件,立案材料交上去,两三个月了,迟迟没有任何回音,就像遇到了一个绝对黑体。

在郑某中院、福某中院,法院说管辖权不清晰,营业执照地址无法送达,未必是真实经营地址,建议我把电商平台追加为被告,并去杭某中院起诉。

在深某中院、广某高院,我的案件历经一二审被潦草判决。

所以你看,各个法院为了满足“结案率”的要求,可以说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最某院如果想要根治年底不立案的问题,是不是也要一并根治一下年底频发的虚假诉前调解、虚假诉中调解、虚假撤诉、搞不清楚管辖权、违法驳回起诉、潦草判决的问题啊?

我上面说的这些情况,完全不是想抹黑办案法院的意思。相反,我知道办案法院在重压之下非常辛苦,办理案件一定需要人力,人少案多,法院根本不可能每个案件认真办理。面对年底结案率的考核,更多时候是明知不合理,反被畸形的制度扭曲。

如果想根治年底的各种问题,是不是年底结案率这种指标,最某院应该直接想办法取消;或者,替换成某种更合理的指标?最某院是不是该想想办法给下面干活的基层院、中院多配置一些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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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律师。

我说句实话,司法制度改革之所以常年没有成效,十成里面至少有六成是最高院的,两成是司法人员编制不足,队伍不够大导致的,两成是收入待遇常年不正常,留不住人导致的。后两者或许是由于政策,财政倾向导致的,但最高院的问题,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祸,律师和基层法官喊一句敌在最高院,那是一点问题都没有。

我国的法院层级制度,是割裂且没有上升通道的,属于标准的起点决定了终点,也导致大量的一线上的问题,上级法院是根本感受不到的。基层法院,甚至包括部分中院所面临的实际问题,是人员不够且能够独当一面的人才紧缺留不住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矛盾导致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扩大法官队伍,增加法官收入,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但最高院向来是不管这个的,毕竟一审又不需要我们审,庞大的立案数量又不需要我们承担,那我哪里管你基层法院的死活?

待遇不好我给你员额制度,拿两个人的钱干五个人的活,可以了吧?为什么是五个人的?毕竟很多入了员额的领导,是不怎么干的了活的。当然最高院当年提出员额制的时候说的很好的,领导之类的原则上不入员额,但最高院自己都做不到,那下面的法院怎么可能做到?要恰饭的呀!

案件数量多积压了怎么办?没办法,来个结案率呗!我不管你怎么处理,结案率必须保证!前些年更过分的时候,还要求调解结案率,判决结案不能超过一定比例,所以早几年法官经常按着双方当事人,无论如何调解,没办法,调解率逼死人呀。

案件立案难怎么办?改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讲道理17年那会这个制度还是挺好的,起到了作用,但是随着案子越来越多,考核的机制却始终没有改变。案子越积累越多的情况下,基层法院被迫实质上回到了立案审查制度,甚至比当初还要严格。同时利用诉前调解制度,把案子放进调解室里面,毕竟只要案件没有在法院立起来,审限就不会开始算。而案件在调解室里的时间,以前一两个月,现在个把法院,半年起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这种案件数量令人发指的基层法院,一年,审限管不了了!

作为司法改革的领头羊,最高院实际上是不合格的,他们对下面的基层法院缺乏同理心,也从未打算在根源上解决基层法院真正的问题。所以所有最高院的改革,永远都是他们假装始终在改,但下面永远革不动。所有人一起摇着身子,装作火车在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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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不立案的传统在我记忆中也有十几年了,不立案的原因是法院要结案率好看,所以年底虽然不立案,但大家仍然都很忙,而忙碌的核心,就是报表上的数字。

正因如此,一般年底除了法官忙着清案以外,每个部门最忙碌的就是内勤了——庭长从早到晚要追着他们一直问,报表达标了没?

那一堆人围着电脑报表指指点点的壮观场面,跟双十一的电商平台和快递公司就差一个“决胜双十一”的横幅了。

而报表要做好,少不了各个部门的努力。

比如立案庭的同志,一开始从11月就开始不立普通程序的案了,也不用找什么理由,反正来立案的大多是本地律师,大家都知道这时候别来触立案庭的霉头。

后来案件越来越多,当事人又催得急,律师不跑法院立案不行了,有些外地来立案的律师吃了闭门羹后跑去信访,信访办的同志也不乐意帮着擦屁股,立案庭的同志就干脆收材料排号,1234分下去,但不录入法院系统,等过完报表年度,再照着这个顺序立案,倒也皆大欢喜。

再后来,有了诉前联调这一神器,连排号都省了,民事案件来立案了先诉前联调,熬过12月再说。反正诉前联调的案件不计入收案数。


早年民庭的报表也好做。毕竟有立案庭卡着,第四季度可以专心清案,多少都能卡在结案率的目标线上下。那会的结案率目标也高,都是百分之九十几,印象中有95%的。报表数字是漂亮了,但两会报告的通过率也没啥明显变化。

而卡立案的结果,就是第四季度,尤其是11月、12月的报表上收案数显著减少,而1月份的报表收案数是正常月份的两倍。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同,刑事案件有严格的审限,检察院没法拖,只能移送法院起诉。而法院收到刑事案件也是必须立案的,不能不立。一般法检两家关系好的,11月、12月就说好了,只送简易程序的案件,普通程序的都尽量退查,拖到12月底或者1月份再送。

但这样的结果就是,1月份立的普通程序案件,正好是在春节假期前后到期,12月清完案了其他部门都能松口气,唯有刑庭是要赶案件到春节放假,甚至春节期间有案件到期了还得加班。


要是案件实在达不到目标,很多法院还会提前结案,即系统上先提前把案件报结,但实际上判决书还没出,只能在1月、2月的时候补完。而提前预支了结案数的结果就是,1月、2月都在忙着填坑了,报表上的结案数断崖式下跌,与大量增长的收案数相映成趣,像极了人生的大起大落。


再后来,上面有了新的考核指标,叫“结案均衡度”,要求每个月的结案数增减不能超过一定比例,否则就是结案不均衡,哪怕年终结案率再高也白搭。于是各部门的内勤就不再只忙12月这一个月了,而是每个月到了报表日前几天,就要盯着报表,结案数和上个月差不多了就得停下来,哪怕还有案件能判,也得留到下个月再结案,结案要均衡。

这种情况下,年结案率自然也再达不到最早的90+%,逐年下降,虽然领导不开心,但报表毕竟更能反映真实情况了。

而现在,既然要求有案必立,那年结案率恐怕也只能到70+%,甚至很多法院只有60+%,这才符合客观规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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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但是我看了几个回答,原来法院结案率的统计标准是日历年,而不是每个案子给一个固定的时间窗口,比如3个月这样?

制定这个标准的人是不是没学过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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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律师角度不一样,我想从法院角度说一句,你们根本不知道,有多少案子?年底还要求90/95%的结案率? -.-

很多基层法院周六强制加班,周末都开庭了。中级法院法官天天加班,都要抑郁了。员额制度改革,员额法官都少,正编法官助理都在审案子,聘用法官助理都在写判决,书记员都在下裁定了。相煎何太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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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这么少,案子每年越来越多,不把这个矛盾解决,只有政策意义不大,立上案子长时间不开庭还是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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