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不发表任何观点,先看看最高检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都有哪些:
1.侮辱烈士
2.当时轰动全国的取快递造谣案
3.分手后散布女友裸照案
4.偷拍小黄片
5.中介网站贩卖用户信息
那么这五个案子里,符合让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的有哪些呢?
首先可以排除侮辱先烈和租房网站卖信息的两个案子
其次也可以排除偷拍小黄片的那位,他的问题是传播淫秽色情制品并牟利
所以这个问题里最高院讲到的“「社会性死亡」类案件对当事人是「天大的事情」”
指的就是外卖偷拍案和分手后发裸照案咯
我对这两个案子有什么意见吗?
我没有
我当然没有,拍视频造谣和分手发裸照都是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这两个案子的当事人都讨回了自己的公道或者其正义得到了伸张
我对此一点意见也没有
我唯一想问的是:
女性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就能引来国家级的干预和介入
那么被诬告强奸,起诉之后诬告者的账号只能查出来一个七十岁老人的身份信息就不了了之的作家张恒,他的案子什么时候可以有国家机关出手帮帮忙啊?
他的正义什么时候可以伸张呢?
那些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屡见不鲜的强奸诬告行为,什么时候可以得到惩罚呢?
因为被诬告了强奸而「社会性死亡」,对男性当事人来说也是「天大的事」
他们的合法权益何时能够得到保护呢?
我无意反对任何女性当事人的合法维权,以及国家机构和整个社会舆论在这一过程中对她们的大力帮助和支持
我只想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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