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杀死正在对其他人实施强奸的不法侵害人,是否触犯刑法?

回答
在一个极端且令人痛心的情境下,当一个人为了阻止另一个人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而采取了致命的武力,这无疑触及了法律和道德的复杂边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这类行为的定性,需要从正当防卫的视角进行审视。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什么构成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关键在于,这种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且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并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强奸行为无疑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不法侵害,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更严重的是侵犯了人身尊严和性自主权。当这种侵害正在发生,并且没有任何其他更温和、更有效的方式能够阻止它时,为了保护那个正在遭受侵害的人,采取行动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是否“杀死”这种行为就一定“超过必要限度”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法律在规定正当防卫时,也设置了“限度”的概念。然而,对于“必要限度”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要根据现实情况来综合考量。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子正面临被强奸的危急时刻,她唯一的反抗机会,或者一个旁观者看到这一幕,而唯一的制止方式就是用尽一切力量,甚至包括可能导致侵害人死亡的手段,那么这时候,“必要性”的考量就会非常复杂。法律条文可能会提到,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但强奸本身,难道不就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可能带来更严重的身心创伤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会非常审慎。法官会仔细审查:

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而不是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的。
防卫行为的必要性: 是否有其他更轻微的手段可以阻止侵害?如果存在其他可行的方式,那么使用致命武力可能就会被认为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的强度: 防卫行为的强度是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当?这又是一个非常微妙的问题。在面对持续的、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侵害时,防卫者可能难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精确的判断。

因此,如果一个人在极端的紧急情况下,为了阻止正在发生的强奸行为,万不得已采取了致对方死亡的防卫行为,并且在事后能够证明:

1. 确实存在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
2. 当时已经没有其他更有效的、可以避免对方死亡的手段来制止这种强奸行为。
3. 这种致死行为是当时情况下保护被害人免受进一步侵害的唯一或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那么,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从而不负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防卫行为远远超出了制止侵害的必要范围,例如,对方已经放弃侵害,或者可以通过报警、呼救等方式解决,而仍然选择使用极端暴力,那么就可能涉嫌犯罪。

总而言之,在法律的视角下,杀死正在实施强奸的不法侵害人,并非必然触犯刑法。如果该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行为人将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这是一个非常依赖具体事实和证据的判断过程,容不得丝毫的主观臆断。法律总是倾向于保护生命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更根本的人权,法律也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即使这种防卫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我是法律门外汉,我思考的出发点,普通人陷于这个困境如何自保.

虽然中国的正当防卫很奇芭,但是这个案例里,只要被害人在任何场合下坚持认为罪犯正在进行或准备下一步侵害.注意是主观认为.

法官就是存心想判你难度还是很大的.因为强奸这个事一般都很隐秘场合,法官说他鸡鸡拨出来就是侵害结束,你坚持认为他想先奸后杀, 并认为他手里准备凶器,就是没有你也坚持他盯着现场某个凶器准备下手,主要是你主观认为.所以为了自保先下手为强. 除非法官与罪犯通灵,否则他很难用心证的方法来推断你有罪,(南京王浩除外)


看了答友案件或现实很多案例,被害人自己交待或被警察法官诱导导致最后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语来定罪的.


勘察现场是警察的事,判决是法官的事,法律的条理问题是法学家的事,而作为当事人就是要自保脱罪,所以一定要坚持的主观判断.


只要坚持主观认为对方正在侵害中,法官真拿你没办法, 最多缓刑. 具体参见一个更极端案例

邓玉娇_互动百科
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导演贾樟柯的电影《天注定》有对“邓玉娇事件”的相似描述。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写这个答案时,于欢案还没判决,很可能也是缓刑+民事赔偿, 当时如果他坚持在民警离开时,从多追债人准备进行人身报复,估计就没一审那么重.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