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女子疫情居家办公遇害未定工伤,法院「重作工伤认定决定」?

回答
这起女子疫情居家办公遇害,其工伤认定迟迟未定,最终由法院“重作工伤认定决定”的事件,着实让人唏嘘不已,也引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疫情期间的居家办公,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工作模式。原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传统的“在岗”工作场景设计的。当工作地点从公司变成了家中,上下班的通勤过程消失了,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这无疑给工伤认定的实践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这起事件中,女子在居家办公期间遇害,是否属于工伤,其核心在于判断她的死亡与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传统的工伤认定中,这通常会涉及到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从事本单位的行政事务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而遭受事故伤害。然而,居家办公的环境复杂得多。家中不仅仅是工作场所,更是生活场所。死亡的原因也可能多种多样,比如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甚至是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因素。

因此,当一起发生在居家办公期间的死亡事件发生时,如何准确界定死亡原因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就变得异常困难。如果贸然认定为工伤,可能会滥用社会资源;但如果因为居家办公的特殊性就轻易否定工伤的可能性,则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风险的侵害。

正是因为这种认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才会导致工伤认定过程的漫长和曲折。在这个案例中,法院“重作工伤认定决定”,意味着之前的认定程序可能存在瑕疵,或者证据不足,未能充分考虑到居家办公的特殊性。法院的介入,恰恰说明了问题的复杂性,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必要性。法院的“重作”,不是简单的推翻,而可能是在新的证据、新的视角下,对事实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审查。

从积极的方面看,法院的“重作工伤认定决定”可以看作是法律在适应社会发展变化中的一个积极尝试。它表明,法律不会因为工作模式的改变而放弃对劳动者的保护。通过司法程序,能够更细致地审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以及在这种模糊地带发生的事故如何纳入工伤认定的范畴。这对于完善未来的工伤认定标准,尤其是在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劳动保护,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其中的一些潜在问题。首先,工伤认定的漫长过程,对死者家属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巨大煎熬。他们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漫长的法律程序和不确定的结果。其次,如果最终认定为工伤,但整个认定过程耗时过长,也可能影响家属及时获得经济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更深层次的思考是,这起事件也暴露了我们现行法律法规在应对新时代劳动模式方面的滞后性。对于居家办公、远程工作等模式,我们是否需要更清晰、更具操作性的工伤认定指导意见?如何界定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何收集和固定与工作相关的证据?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的问题。

总而言之,这起女子疫情居家办公遇害,法院“重作工伤认定决定”的事件,是一个复杂而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它提醒我们,在新的工作模式下,法律的适用和完善必须与时俱进。司法机关的介入,是解决争议、维护公正的必然途径。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思考,如何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所有劳动者在任何形式的工作环境下,都能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不仅仅是为了给这位不幸的女士一个公正的交代,更是为了所有在不同工作模式下辛勤付出的劳动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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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理上支持法院判决。

一、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

居家办公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双方争议的核心是该暴力伤害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职责」。

二、人社局未认定为工伤:

暴力伤害并非源自履行工作职责,其实人社局的观点看似并没有错误。

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犯罪嫌疑人为个体从业者,与柴媛没有工作交集,不是柴媛履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且犯罪嫌疑人是在作案后,因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逃窜至柴媛住处将其杀害,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我经常拿一个典型的案例来举例,保安为了制止外来人员闯入小区,然后遭到殴打,制止员工进入属于保安的工作职责,因该工作职责被打,这种属于典型的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

再举一个反面的例子,员工因个人恩怨被另外一名员工在公司内被打,这种情况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只能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是无法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所以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法院判决要求重新认定该工伤:

拿上述反面的例子来类比本案,实际有相似之处。

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而且各地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并不相同。

法院最终认定暴力伤害和「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2020年2月至柴媛被害,大庆资源局正在施行弹性工作制,允许工作人员居家办公。故柴媛居家办公期间应当认定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工作环境之中,若柴媛由于处于居家办公的工作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柴媛的死亡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的这段话看似有点绕,翻译成大白话可以理解为居家办公属于特殊工作环境,在这个特殊工作环境下受到暴力伤害,所以二者有因果关系。

这个逻辑再极端一点就是:出差到伊拉克战区,然后被人突突致死,属于工伤

我个人揣测,法院最终认定要求重新认定工伤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没有体现在判决书中,保护弱者。

毕竟工伤待遇能给不完整的家庭进行经济上的一定补助。

四、工伤认定本身就存在各地区的法律理解差异:

工伤认定有两个出名的案例,号称是江苏和浙江两省高院之间的巅峰对决。

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摔伤是不是工伤?

两个案例员工受伤情况几乎相同,都是员工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摔倒受伤。

江苏高院认为食堂并非工作场所,中午用餐也非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不属工伤。【(2019)苏行申707号】

浙江高院认为,食堂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在食堂吃饭摔伤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016)浙行申335号】

所以,工伤认定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最后,再聊聊工伤认定吧。

前两天接了个私信,家属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目前企业不认为构成工伤,不予支付医药费。

想委托我处理与企业交涉,我婉拒了。

原因很简单,这种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很难让企业来承担责任,我最终建议和企业协商处理。

认定工伤与否最重要的是能否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从保护弱者考虑,人身损害赔偿估计也可能让企业承担一点责任,但是相对于工伤的待遇。

这点赔偿责任太低了。

所以,这也是很多地区法院尽可能从保护弱者考虑出发,尽可能的往工伤认定的角度来靠。

以上。

我是 @法律人袁亚洋 ,专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欢迎关注、双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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