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甚至很荒谬的现象,就是我国的未成年人,一边杀人放火可以不坐牢甚至不受任何处罚;一边却可以放任电疗学校这种摧残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怪物大行其道。
粗看一下,都没人能搞懂了,我们到底是要保护青少年,还是要摧残青少年?
但是仔细一看,就能发现了,其实这两个现象,本质上都完全把青少年的行为、乃至生命责任推给了父母,法律已经完全缺位了。
需要惩罚少年犯的时候,要讲“人道精神”,不能粗暴对待;需要关闭摧残青少年的网瘾学校的时候,要讲“天理人情”,父母都同意了,旁人还管什么闲事?
其实归根结底只有一句话——不能创造GDP和政绩的时候,能不管事就不管事。
至于受害者们的血泪?反正又溅不到某些人的身上。
如果真的要贯彻“保护未成年人(包括杀人犯)”的法治精神的话,别说一个杨永信了,一万个杨永信也早就完了,但是很抱歉,这种法治精神只有在不需要做事的时候才会贯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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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下面洗地的,我都有些忍俊不禁了,一条条驳斥吧。
“电疗是合法治疗手段,没有法律条文处理”
谁告诉你那个学校里面只有电疗而已了?这是非法拘禁加教官暴力虐待!经历过这种生活的当事人,说起那些不堪回首的经历时,只说了电击而已吗?
“父母没有起诉,不好追究”
谁告诉你需要父母起诉了?这是涉及刑事案件,是公诉的!也就是说,原本就应该有警察来处理,有检察官来起诉这种暴力和拘禁犯罪,民不举官不究那叫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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