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法官审案子主要看什么?关注法理分析、判例和法条吗?是不是只关注证据?

回答
作为一名法官,审理案件绝非易事,也绝不是只盯着证据这么简单。想象一下,法官就像一位技艺精湛的建筑师,证据是砌墙的砖块,但法理、判例、法条以及更深层次的思考,才是支撑起整个宏伟建筑的梁、柱和设计蓝图。

核心的“看”:

法官审案子,最核心的“看”其实是“事实”。但这“事实”并非凭空而来,它需要通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从纷繁复杂的材料中抽丝剥茧般地呈现出来。所以,法官看到的,是经过证据支撑、逻辑链条清晰的“案件事实”。

1. 证据:事实的基石,但不是全部。

证据当然是重中之重。没有证据,任何主张都只是空谈。法官需要仔细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有没有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情况?不合法的证据,即使再“有力”,也不能采信。
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本身是否可靠?比如,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是否科学严谨?书证、物证是否伪造?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无关的证据,即便真实合法,也对案件判断意义不大。
证据的充分性: 证据是否足够支撑所要证明的事实?孤证不立,需要多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官会像庖丁解牛一样,一点点剖析证据,辨别真伪,找出其中的瑕疵和疑点。这需要极强的洞察力和判断力。

2. 法理分析:让正义有了灵魂。

光有证据,案件仍然是“空的”,需要法理来赋予它意义和方向。法理分析体现在:

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不是孤立的条文,而是由一系列基本原则构建的。比如,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等。法官需要将案件置于这些大原则下进行审视。
法律概念的理解: 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很多概念,比如“故意”、“过失”、“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等等。法官需要准确理解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将其恰当地应用于案件事实。
法律精神的把握: 法律背后有着立法者希望达到的目的和价值追求。法官需要理解法律的精神,避免机械地、僵化地适用法律,而是要服务于更深层次的正义。
利益的权衡与协调: 很多案件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官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对各方利益进行审慎的权衡,找到一个最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

3. 判例:前人的智慧,指引方向。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尤其是遵循普通法系的,判例(即过往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甚至一定的约束力。在中国,虽然不是严格的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官会:

查找相似案件: 搜索是否有与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高度相似的判例。
分析判例的理由: 深入理解过往法官做出判决时的法律依据、事实认定以及推理过程。
评估判例的借鉴性: 评估该判例是否适用于本案,其适用的法律环境是否与现在相同,是否存在可以区分的特点。

判例就像前人留下的经验总结,可以帮助法官避免重复的错误,找到更有效的法律解释和适用路径。

4. 法条:案件的“规矩”。

法条是法律最直接的体现,是裁判案件的“行为准则”。法官自然会紧紧围绕法条展开工作:

确定适用的法律: 哪个部门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的哪些具体条文适用于本案?
解释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有时会比较抽象或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官需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
援引法律条文: 在判决书中,法官需要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并说明这些条文如何适用于本案的事实。

法官的“综合能力”:

可以说,法官审案子,是 证据、法条、法理、判例 以及 逻辑思维、说服能力、职业道德、人生阅历 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逻辑思维: 法官需要构建一套严密的逻辑链条,将证据、法条、法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令人信服的判决。
说服能力: 不仅是对当事人,更是对社会公众。判决书的写作,本身就是一种说服的艺术。
职业道德: 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是法官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
人生阅历: 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人性,更深刻地把握社会现实,从而做出更符合情理法治的判断。

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盗窃案件。

证据: 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正在实施盗窃行为;证人证明被告人在现场;物证(赃物)在被告人处。
法条: 《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定义和量刑标准。
法理: 财产权利的保护、罪与非罪的界限、证据的证明力等。
判例: 过去类似盗窃金额、手段的案件是如何判决的。

法官会审查监控录像是否清晰、是否是被告人本人;证人证言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偏见;赃物是否确实属于被盗财物。然后,根据《刑法》的规定,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其盗窃金额、情节是否达到刑事处罚的程度。在此过程中,法官还会思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有多重要,如何把握“盗窃”与“借用”、“遗失”等行为的界限,以及过去类似案件是如何处理的,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总而言之,法官审案子,不是简单的“看证据”或者“套法条”,而是一个 高度复杂、系统性、专业性极强的过程,它要求法官既要有严谨的法学功底,又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强大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理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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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书的时候,做的案例分析题,其实都在经过质证之后法官采信的证据所连接起来的事实。

比如,2017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18题: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为了查明在题目题干里面出现的事实,法官可能已经用尽了全身力气。在某些案件事实较为复杂的案件中,有可能单纯的质证、论证部分就会占据裁判文书1/2以上的篇幅。刚一接触法律实务的新法律人,可能会觉得自己所学和实务有些偏差。自己学了那么多的理论,为何要处理的都是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为何就不能直捣龙穴探讨法律适用问题呢?

讲真,还真不能。

回到那个案例。法官为了查明“按当地习俗”这一要素,法官不仅自己得对这个地区的婚礼习俗有着彻底的把握,还得去当事人所在的的地区去走家串户、到村委会、居委会问下当地的习俗到底是怎么样的。“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法官得查明,向戴女支付的,还是向其父母支付的?如果戴女不承认,还得调查刘男什么时候在哪取了10万元钱,或者是找亲戚借了十万元钱;在什么场合、有什么见证人的情况下向戴女方交付的?刘男给了10万元钱,那这个钱到底是给的彩礼,还是支付的此前的欠款,还是借给对方先行支付自家儿子彩礼的借款?“金银首饰数件”,如果戴女不认可,那么是在哪家金店买的?有没有保留购买时候的发票以及其他的购买凭证?给首饰的时候,有没有其他人在场?

期间,法官面临的来回奔波的调查、多次的举证和质证,可能见证无数次的争吵和对骂,甚至招到数不尽数的投诉和举报。如此这些都做完,才能把案子归结为题干中的一句话。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裁判者的眼光和思维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

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法官根据初步的证据能够把适用法律的范围划定一下,在还没有经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之前,就我们举的那个案例而言,如果戴女提及是借款的话,法官可能会在适用婚姻法或者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之间无法决定。这一阶段是“证据——部分事实——法律适用范围”。

在初步划定法律适用范围之后,法律又会影响事实的判断的方向。法官会根据现有的状况来评价,在这个案件中还有那些事实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来证明。在法官看完了双方第一次开庭提交的证据之后,法官已经对于法律适用有了大致的判断,这个案子适用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根据这个法律的规定,法官在作出最终的决断之前还得查明“双方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提交不了相应的证据,那么自己主张的这部分事实,在这个案件中就会被认定为是不存在的。这一阶段是“法律适用范围——拆分构成要件——其他待证事实——补充提交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完整事实”。

经过逻辑上这两个阶段之后,法律上的事实才能够得到最终的确定。在法律上的事实得以最终确认的同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也唯一确定了下来。如此之后,才进入到最终的三段论法的判断阶段,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所能够认定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则支持。如果不符合,则驳回。

简而言之,法律的判断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开始,法官的眼光和思路在作为大前提的法律和作为小前提的事实/证据之间往返流转,事实和法律在当事人提交了十分充足的证据或者已经不能再提交任何证据的那一刻固化,此后,才是判断。虽然法律和事实不可偏废,但法官对于证据的何种程度的重视,均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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