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认知是错误的。
全世界的交通安全法规,大致分为两种认责原则,即绝对责任原则和相对责任原则。
中国采用的是相对责任原则,即根据机动车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过错程度承担对应的责任,我们的道交法只规定了个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兜底条款。和中国类似采用相对责任原则的还有美国(部分州)、加拿大、英国、日本、爱尔兰等。在美国一些地广人稀的州,行人闯红灯被撞死,机动车都会承担全部责任。
与之相对的绝对责任原则,按照题主的理解更为不可理喻,即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承担赔偿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是否有过错。比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这些欧洲国家。区别是部分国家规定如果机动车无过错赔偿有上限。类似中国的10%,但比10%高得多。如果有过错就无上限。
交通规则是对路权的分配原则,在不涉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在路权分配的范围内讨论问题都是过错责任,比如两辆车谁有优先通行权的问题。但在存在行人的场合,行人的路权受交通规则约束,但行人的生命权受更核心的法律规则的保护,换句话说路权的分配不能侵犯行人的生命权。对于机动车和行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对等这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在交通行为中,机动车和行人的能力程度相差甚远。这就像在同一套规则下安排一个普通人和泰森打拳击。这并不是公平。换句话说,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主张行人闯红灯撞死白撞,等同于认为路权高于生命权,是将人工具化的表现。交通为人服务,而不是反过来。绿灯分配给你的是通行权,不是分配给你生杀予夺的权利。一切公平、效率、规则、法律、发展、道德的核心都应该是人。
补充几句:
问题和我回答的时候不一样了,部分信息被编辑掉了,问题日志里面有原问题。原问题我理解的重点在我国的交通法规定责选择为什么这么特别,所以我回答的本意是想说在交通事故定责方面,全世界的定责规则和中国的情况大同小异。总体两个核心,一是以事故发生时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为主,二是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的注意义务比行人和非机动车要高。我在回答的后半部分简单的解释了下这样立法的逻辑,一家之言不是绝对真理。法律条文也不是真理,不过是价值取向的体现,并没有绝对的对错。评论很热烈,几百条每条我都有认真看,不少批评意见显然已经超出了我的原意,也有很多支持意见,谢谢你们
所有的政策和法律,都是极其微妙的东西,其尺度一旦有所偏差,效果就远远大打折扣。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是也。
如果不让机动车驾驶者兜底性民事补偿,就是说如果出了事机动车驾驶者完全无事而离开,那么就会有大量的机动车驾驶者会故意撞向闯红灯的行人。不要过于低估人的恶意性,这种事情发生的多了。
反过来,如果机动车驾驶者兜底性民事补偿过高,那么就会有大量的行人主动闯红灯违法去碰瓷。同样还是人的恶意性在作怪。
作为法律,就应该把人的潜在的恶意性给抑制下去,而不应该去鼓励。
所以才会定成这样的规矩。机动车驾驶者为了免于去补偿违章的行人,他驾驶时就会更加的集中精力不去撞上人。反过来行人因为利益太小也不想去故意闯红灯违法去故意让人撞。
这样一来,一个不想撞,一个不想被撞。总的下来事故就少了。
而如果不按现有的规矩走,那么一旦是机动车驾驶一方故意,就会变成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人一方的故意就会变成敲诈勒索。这两种都是犯罪,是要负有刑事责任。
而且这从根本上就不是弱者与强者的问题。
从实质上来说走路的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是平等的关系。违章闯红灯的行人侵犯的是机动车驾驶者的路权,而机动车驾驶者侵犯的是行人的路权(虽然行人一方是非法主张)。都是在侵犯对方的路权,那么双方就是对等的关系。
另外机动车驾驶者撞了闯红灯的行人从最基本的法理来说也不是没有责任的。闯红灯的行人侵犯的是机动车驾驶者的路权,是民事权利。而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驾驶者侵犯行人的权利往往是健康权或生命权。健康权或者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二者是极度不对等的。
正常来说,在城区公路上行使的机动车,车速普遍都不会超过法定车速,经过检验的机动车又具有完备的制动功能,所以机动车驾驶者就应当具有合理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能力。
所以出了事才叫意外事故,事故超出了正常人的意料。
所以一旦出了这样的事故,机动车驾驶者就负有了一个法律责任,叫消极不作为的过失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有阻止事故发生的能力,却因为消极不作为或者过失导致事故发生了,进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远超于对方给己方造成的损害。
所以,即便是机动车驾驶者完全合法合理,他也负有一个最基础的过失责任。
过失性责任,其所付出的权利和所侵犯的权利是远不对等的。同样,正是因为他是无意识或者无故意,才会让其付出的远低于其所损害的。
而如果取消掉这个基础的过失责任,那么就会有大量的类似的法律行为发生。比如一个小偷偷一块钱被人打死,打死小偷的人也应该无罪,被骂一句打死对方也应该无罪。因为这些行为的逻辑是一样的,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另一方就可以侵犯对方的生命健康权。
可是这合理吗?
反过来,既然机动车驾驶者无故意造成事故负有的是过失性责任。那么在高速公路、火车、轨道列车等情形下发生撞死违章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往往就不用负有任何法律责任。因为在这些情形下机动车驾驶者没有主动作为防止即将面临的交通意外事故的能力(存在过失情形的除外)。
所以,这个问题既不是强与弱的问题,也不是法律偏袒谁的问题,而是唯一的正确的做法就是这个做法的问题。全世界都是这样做的。不这样做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和法律制度混乱。
这个世界,既要分对与错,也要分多与少。别人就拿了你一块钱,你就要求别人赔偿你一万块钱。从最基本的常理来说,合理吗?真要这么干,这就不叫赔偿,就叫敲诈了。
郭德纲的相声里不是就有过这一段儿吗,逮住个小偷,要对方赔偿五十亿美金。于谦说什么,说你这是穷疯了。
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以下责任,不是因为谁闹谁有理,而是因为法律爸爸爱你。
法律的一大作用是防范风险,其中要防范的一个重要风险是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简单来说就是不道德的风险。你明明是一个体面人,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不合理、不科学,诱发了你不体面的行为,这就是道德风险。
比如,法律规定禁止器官交易,这其实就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因为如果一旦法律放开器官交易,就会引发铤而走险的器官犯罪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防范引发道德风险也是法官的裁判价值取向。很多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都可以见到类似表述。特别是在人身损害、工伤、保险等领域,更是如此。而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基本上都可能与人身损害、工伤、保险联系起来。
如果规定无过错的机动方一方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那么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举个例子:一个司机心情不好,他看到有个行人在闯红灯,本来他可以减速,但是他决定一脚油门怼上去发泄发泄,反正无责嘛。
这个行人闯红灯固然有错,但是罪不至死,而因为法律规定不合理,诱发了司机杀人的念头。这种法律,就是在勾引体面人不体面。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如果所有人都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道德风险不就不会引发了吗?错!
原因很简单,闯红灯一般是有意识的行为,但是行人无意识地闯红灯的情况也不少见,原因很简单,行人看错了灯,又或者是红绿色盲等。
除此之外,还会有聪明人利用这种规定自杀、骗保等。举例说明,张三家贫不想活了,他特意买了交通意外险,然后跟朋友李四说,我闯红灯你撞死我,你无责我家人拿保险金,一举两得。李四也很讲义气,于是决定送他一程。
为了防范司机故意撞死闯红灯的人、有人利用法律条款自杀、骗保等道德风险,所以现行法律才这么规定。让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一点责任,能够有效避免上述风险发生。
比如上面这个李四,他在现行法律下,他帮助张三的可能性不大,原因很简单,他撞死张三要赔偿啊!
防范道德风险,这是比较官方的说法,其实说穿了,就是法律爸爸担心你是个弱智,怕你被人利用法律规则合法地杀死。正如上文所说,如果法律那么规定,必然绝大多数智商正常的人都不会闯红灯,但是万一你是个弱智、色盲、缺心眼呢?
对吧?所以,法律干脆把所有人都假设成弱智,进而设置一条规则保护你!
但是话又说回来,法律虽然保护弱智的你,但是法律不保护自寻死路的人。不信你看看法律、司法解释对违规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人发生事故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如果这种情况下,行人找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责任,基本上就是白给!
因为学车时就教过你,经过红绿灯,路口和学校区域等可能出现人的地方,都是要减速并仔细观察后通过,而且城市中不能超50,所以如果你真的变的这么慢,认真看,撞不到人的。
但是现在法律如此规定,你也没有改变的能力,只能被动接受了。
据我所知,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这种情况下司机要承担或多或少的赔偿金。这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了。
因为如果司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金,一个必然的后果就是,只要是绿灯,司机可以肆无忌惮地开车(除了观察其他车辆),根本不需要注意行人。这样必然会增加行人失误或违章造成的伤亡。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平,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如果维护公平有助于维护秩序,法律一定会维护公平。如果维护公平无助于维护秩序,法律就会牺牲一部分公平来维护秩序。撞死的人多,显然不利于秩序。
行人全责出车祸司机仍然要承担一部分赔偿金,就是典型的牺牲部分公平来维护秩序。
其他类似的还有,高考分省录取、划分学区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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