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没有过错依然要承担不高于百分之十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有什么意义?

回答
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即使机动车方没有明显过错,但法律规定其仍需承担不高于10%的责任,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规定。它的意义并非简单地惩罚机动车一方,而是基于更深层次的社会考量和公平原则。

首先,我们要理解这个规定的一个重要背景:“无过错补偿原则”或“公平责任”的影子。 尽管机动车没有过错,但它毕竟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在现代社会,机动车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其高速运行的特性本身就蕴含着潜在的危险。当事故发生,造成了行人伤亡,即使责任不在机动车驾驶员,但事故的发生与机动车的存在和运行有着直接的关联。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让机动车承担部分责任,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弱势一方(行人)的倾斜性保护,也是一种对社会整体风险的承担方式。

具体来说,这个规定有以下几个层面的意义:

1. 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无疑是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没有防护措施,一旦与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即使行人有过错,比如闯红灯、翻越护栏等,但其受伤的程度和损失的程度,通常远大于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如果完全不让机动车承担任何责任,对于受伤的行人来说,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将面临巨大的困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社会的不公感。10%的责任分担,虽然比例不高,但能够为受损的行人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2. 鼓励机动车方提高安全意识和防御性驾驶:
虽然规定的是“不高于10%”,但这种责任的存在,无形中会促使机动车驾驶员在日常驾驶中更加谨慎。即使是看似行人有过错,驾驶员也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预判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这种“兜底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驾驶员形成一种“宁可慢三分,不可抢一秒”的驾驶习惯,更加注重防御性驾驶。毕竟,即使没有过错,承担一些责任也会带来额外的成本和麻烦,这比单纯的道德劝说更具实际约束力。

3. 减轻行人举证和维权成本:
在传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受伤方需要承担举证证明对方过错的责任。对于行人来说,在发生事故后,由于伤势或对交通规则理解的差异,要完全证明机动车驾驶员的过错,并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人的维权门槛,让他们在能够获得一定补偿的同时,也能够减少在法律程序上的困扰。

4. 反映“危险源”责任的体现:
从法律和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机动车作为一种具有高速运行和潜在危险性的物品,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源”。《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条文中也体现了对危险源的特殊责任规定。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了损害,使用者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这种规定可以被看作是这种“危险源”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一个延伸应用,强调了拥有和使用高风险物品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5. 促进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稳定:
如果完全不让没有过错的机动车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很多行人可能因为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而选择漫长的诉讼。这不仅会增加司法资源的压力,也会影响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和社会的稳定。设置一个较低的责任上限,可以为事故处理提供一个相对明确和简便的解决方案,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达成和解,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举个更贴切的例子来说: 想象一下,你走在人行道上,突然一阵狂风吹来,一盆花从高处坠落砸伤了你。即使这盆花的主人(机动车方)在放置时是安全的,他也可能因为花盆的坠落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他“拥有”这个可能造成损害的物品。虽然不是他的故意行为,但物品的危险性以及他作为物品的管理者,使得他在一定程度上要承担风险。

当然,这种规定并非完美无缺,也可能引发一些讨论。例如,对于“无过错”的界定、责任比例的细化等问题,都可能存在争议。但从宏观上看,这一规定是在平衡多方利益,既要保障机动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也要关注行人作为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并最终致力于构建一个更安全、更公平的交通环境。它传递的信息是:在复杂的社会运行中,即使没有直接的过错,但与风险的关联性也需要被纳入考量,这是一种社会共担风险的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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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开车的人…相当厌烦闯红灯的行人,因为他们不遵守规矩,而要我们车辆遵守规矩

作为行人,自我懂事以来没闯过红灯,哪怕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我也会快速通过,只是因为不想因为我的问题给别人添麻烦

说白了还是素质问题,这种人没有自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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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蜘蛛侠的养父对她说这句话的时候我还觉得挺帅的,但仔细一想好像挺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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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交通事故新规:肇事方全责 不再定双方都有过失


据报道,此次修订标准,最核心内容就是大幅减少了“双方都有过失”的认定情形。以在左转车道上直行造成事故为例,按以往的认定标准,即使被撞车辆没有任何主客观故意,也须承担10%的事故责任。根据新规,受害车辆将不负有事故责任,也就无须赔偿。


你说得对,新交法在我眼里一直是恶法,是中国法学界不干人事的最大证据之一。这个新闻是前天刚刚发布的。值得一提的是,在新交法颁布前,中国有部分城市也颁布了地区性的类似交规管理规定,当地交通事故数量在一个月后减少了70%,然而随着半年后新交法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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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发生的事情,坐标,南京,时间,18:15,正常行驶过程中遇到快递小哥闯红灯,交警以不注意观察名义判定主次责任,我次责,后来看监控,快递小哥从右侧盲区冲出来,速度远远大于我红绿灯起步的我。等发现的时候我刹车都来不及。本来准备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老婆怕麻烦,为此还吵了一架。但是没办法,自己就恨恨的忍下了。修车花了2万多,另外赔偿快递小哥检查费100,快递小哥公司有保险但是额度只有1万,自己亏8000。


讲几个以后遇到要注意的事项吧

1.如果真遇到这种事情,发生以后不要慌,看看人有没有事,没事的话第一时间报警,等交警处理。然后报保险!

2.一定要拿到电动车行驶人的身份证,为以后索赔做好准备。

3.不要私了!!!

4.无论交警怎么样判责,你要想把自己的修车的钱全部拿回,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追偿。保险会把钱直接打给你,但是需要你提供对方身份证信息。没有身份证信息无法代位!!!

5.代位算一次出险,和明年保费挂钩。如果是主次责任,也就是说这次事故你要出险两次!!!

6.快递小哥的电动车都是有保险的,但是很麻烦,需要你自己去联系,而且额度上限是1万!!!超过需要你自己承担!如果不想承担可以代位!

7.不要指望交警,特别像这种事故,交警一般会按主次判责!车主的责任就用一条就把你打败了,不注意观察!!!

8.不要发善心,因为国家的政策考虑的到弱者,保险里面有一条叫无责赔付!而且不算你出险!

9.如果你真想正面刚交警,交规里面没有一条规定,人车的时候,车辆必须负责。交规这样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看清楚是不超过10%。当然也可以不赔偿!


在最后写一点,以上经验是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在没有受到伤害的基础上写的!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伤害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至今没有这一块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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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屁股决定脑袋。

开车的人,总是认为行人死了活该。行人却觉得,我走我的路,为什么要让车?

这个问题下 @刘忠 的回答是最好的,原来本没有车,行人才是主流,天大地大都能去得,为什么有了车,就要画个道路不准人走?如果这路是司机花钱买下修建的也还罢了,这路还是大家一起缴税修的,凭什么这么霸道?

行人本无过错,现在强制限制了他的权力,实际上是吃亏了。当然了,我们还可以用社会发展来搪塞,实际上是在社会资源向司机方偏斜了,即使是有足够理由的,但并不能掩盖这个事实。好像,为了社会发展,必然需要血汗工厂,但这并不能掩盖血汗工厂工人被压榨的事实。

刘忠的答案写得很好,我还想补充一下,就是法律到底是什么?

有些人喜欢异想天开,以为法律应该能解决所有问题。大错特错,法律更多的职责是,守住底限。因为法律不可能一事一法,所以必须要考虑,最坏的情况下依然要守住底限的问题。

行人与机动车,只可能机动车主动去撞死行人,行人死了,司机却没事的情况,而不太可能出现行人主动去撞机动车,把司机撞死了,自己没事的情况。所以,交通法规的底限,必定是要约束机动车故意去撞人。这里的故意有很多种,不仅仅是故意杀人那种故意,也包括,明明能让开,却故意不让开这种情况。比如,我看见前面有个小孩在机动车道上玩滑轮车,显然我应该判断,这小孩的行为不可控,我正确的做法是停车,然后把小孩弄开,而不是铤而走险从他旁边开过——如果你撞到了他,难道能因为是他乱来就掩盖了你不作为导致撞死人的事实吗?

我们不可能知道司机当时的想法,所以只能从其他方面去约束。无论什么情况,机动车撞死人,都应该担负责任,就是守住这种底限的产物。这样的规定,不是说司机活该赔偿,而是为了警告所有司机,不要心存侥幸,无论任何理由,你撞了人都是要负责的,要尽可能保障行人的生命安全。

所以,即便是没有限速的道路,你看见了行人,也应该理所当然的减速慢行,确保不会撞到人。而不是说故意高速通过,撞死活该。

所以,即便是行人不按常理的出现在了道路上,你也应该主动避开,而不是直接撞过去。

所以,即便是行人走着走着突然摔倒了,你措不及防,也应该尽量避免事故。

所以,机动车闯红灯撞死人,是重罪,因为你不仅仅是撞死了人,而且是“故意”撞死人——明明让你停,你非要冲,不是故意是什么?

所以,即便是行人创了红灯,你确实是不小心撞死了他,你也应该负责,因为只可能你撞死他,不可能他撞死你,决定权在你手上,如果你再小心一点,他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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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这个问题的一般不懂法律,也不懂经济学。当然,我这样说是要冒着被很多人大骂的风险的。

按照经济学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谁向社会中引入某种风险,引入的人就应该对这个风险负责,而不是要求社会上其他成员负责。

比如,某人建了个化工厂,把污染环境的风险引入社会,他当然就应该对这个风险负责,而不是要求其他人戴上防毒面具。

同理,在机动车没有引入社会之前,是不存在机动车撞死人的风险的。因此这个风险是机动车驾驶员造成的,他当然应该对这个风险负责,而不是把责任推给行人。

责任人如何控制风险?有一个通用的办法,就是“风险隔离”。比如,供电部门要把高压线架在野外,或埋入地下,就是让风险与普通人隔离;野生动物园要把猛兽与观众进行隔离;遛狗人要把狗牵在手里,同样是一种风险隔离;化工厂要把废水废气进行净化,或进行埋添,也是对环境的隔离。例子非常多,不一一列举了。

大家再记住关键的一点,风险隔离产生的成本,一般是引入风险的人承担。

对交通事故问题,最好的解决方式也是“风险隔离”,即人流、车流分离。比如地铁,隔离效果就非常好,几乎没有撞到行人的可能,缺点是成本很高。

对地面上的道路交通,风险隔离同样是最好的,也是最合理的办法。就是把机动车道做成封闭的,同时大量修建人行道、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按照一般原则,这个成本应该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

但是,实际上95%以上的机动车道都是财政资金修建的,驾驶员连道路的成本都承担不了,更别说承担隔离风险的成本了。

如果要按常理让驾驶员承担隔离成本,那么99%的驾驶员都开不起车了。

于是路面交通仍然无法做到良好的人车隔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只能用保险、无过错责任、交通法规等办法勉强解决了。说是勉强,是效果很不好,从机动车出现之后,短短百年,死亡人数超过两次世界大战,想想也很吓人,而且会继续下去。

从法理上说,这种勉强的解决办法对行人非常不公平。第一,驾驶员应该承担隔离责任,但没有承担;第二,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可能没命,而驾驶员违法撞死人,却一般只做经济赔偿,最多坐几年牢。按对等原则,驾驶员违法撞死人,也应该被剥夺生命。

最后说说为什么“隔离风险”是最合理,最好的方式。比如供电局如果不隔离风险,而是把高压线铺设在地面上,只在上面挂一个“危险有电”的牌子,那很多人都会被电死。因为90%以上的成年人都是电盲,根本不了解电的危险,更别说小孩、老人、宠物等,而且盲人、文盲、外国人也看不到危险提示。

所以让供电局进行风险隔离,是最合理的方式。

如果行人被电死了,供电局不仅不赔偿,还要家属赔偿停电的损失,并且辱骂死者是不遵守电气工程师手册的傻叉,那么你们会不会觉得这种行为很流氓?

有些人认为,行人被撞死了,驾驶员不用赔偿,行人家属还要赔偿车损和心理损失,其流氓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高压设施是固定的,你不碰上去是不会死的;而机动车是被驾驶员控制着飞驰,危险性要高得多。

放几张图,大家就知道什么是先进,什么是落后了。下图是中国火车和日本火车,放在高架桥上,有充分的隔离。

有风险隔离后,出现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就小得多。

再看下图的印度火车,没有任何隔离穿过城市,很容易造成人员死伤,甚至把机动车碾得粉碎。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你怕不怕?按你们的逻辑,被压死了还要倒赔铁路。

通过对中国、日本与印度火车的对比,如果你还是不懂风险隔离的意义,还是把所有的希望寄托于交通法规,那你的认知能力真还不是现代人。

再放两张,下图的中国火车,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环境,也架在高架桥上,与环境隔离。按某些巨婴的看法,撞死人都是白死,保护什么野生动物,妥妥的圣母婊啊!

这是印度火车,把大象撞死了,大象是不懂交通法规的。其实很多人也不懂交通法规,否则考驾照就不会强制学习科目一、科目四了。

另外,很多驾驶员根本不遵守交通法规,尤其是一些有权有势的人,随便扣分,5本驾照不够直接换牌照。下图是我出差在一个省会城市拍到的,几十辆车集体逆行,图片中拍到至少6辆车。

当这些人肆无忌惮的逆行时,不仅对行人,对其他驾驶员的威胁恐怕要大得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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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撞到甚至撞死闯红灯的行人,汽车无责并可以要求行人负责修车,看起来更加公平,也更合理。可一旦再有行人闯红灯,生存率堪忧啊

闯红灯是不守规矩,不过罪不致死,要这么搞等于直接把生死大权交给司机,法院判死还得几道审核,你这当场击毙,手续后补,那不得乱套。

这已经不是单纯弱势群体或者公平正义了,这是怕司机改行当刽子手,把不守规矩的全部毙了。

毕竟故意杀人抓到就死每年都要来不少,这大马路上人来人往,个把人闯红灯我看也免不了,要是一闯红灯就让司机决断生死,那马路迟早变刑场。到时候撞死你算本分,撞残你算情分,谁受得了

更新:

各位不要在这里纠结司机到底会不会故意撞了,哪怕开车的都是尧舜在世,一生救死扶伤修桥补路也不妨碍,这里重点是判死权力不能下放,必须经过法院审判报到高院核准才行。让村委会判定生死大家肯定都不干,怎么到司机这里就想不通了呢?

再更新:

我这重点是闯红灯该罚款还是死刑的问题吗?我说的是哪天规定闯红灯统统枪毙了,也得是法院宣判审核再执行,不能让司机先斩后奏,还有说什么成年人自己负担违法后果的,这后果能是你一普通驾驶员说了算吗?就是长安街上红旗轿车的驾驶员也不行啊。

还不理解为什么一定要第三方法院介入的,参照林冲误入白虎堂。当然了,高太尉也知道轮不到自己当场判罚行刑,只是给司法方施加压力。

有不同看法可以交流,毕竟这也只是我的想法,到底对不对我也不知道,不过您要是法律意识还不如高太尉,就觉着得闯红灯该死,整天想着靠自己的车搞当场击毙的,或者认为我是因为整天违法乱纪无恶不作才替闯红灯洗地的,那您也别评论了,反正我也会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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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车的人眼里,各种奇葩行为的行人,就是一具具行走的死尸。

我开车遇到行人不遵守规则也会开窗痛骂,如果对方人多势众或者体格健壮我会不开窗痛骂,污言秽语夹杂着不堪入耳的诅咒。

火气上冲,恨的牙痒痒时,心里也会想干脆加一脚油,撞得你支离破碎让保险公司教育你何为痛苦后悔!

但是九年义务教育让我保持的一丝理性始终坚守底线,除了谩骂,没有出格,即使每次上路心里不能释怀。

今天看到知乎有人回答,心理还是认同了一下,截图如下

人权大于路权。一句话鞭辟入里,虽然路怒时会忘却何为人权,虽然以后还会路怒,起码看到这句话时,心理有一丝安慰。也许这就是所谓正能量的作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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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添加回答

知乎小透明首次被如此多的评论淹没实在受宠若惊,忽然被怼得灰飞烟灭有点措手不及。也许我的观点不那么明确,也许我的逻辑没那么条理,我只是有感而发了一下下,没想过要把想法强加给任何人,也不想辩证谁对谁错。很多与我相背的观点和角度我也切实理解。即便如此,我仍然需要弱弱的保留自己的想法。那就是,如果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只以责任归属而毫不顾及的行使自己的道路优先权,横冲直撞,那这个世界就太可怕了。人性经不起释放,人的自律需要条框的约束。或许行人有千万种作死的行走方式,最终他也会某天因为某种教训而让自己转变观念。每个人的生活背景家庭教育人生理念身体状态都大有不同,需要在某些漫长的时间里渐渐成长改变,或者这个素质的成长很慢,会给我们带来不便和麻烦,即使如此,在行驶到路口时,在我有第一优先通过权时,我的脚一定会虚放在刹车上,而非油门!驾驶者和行人发生意外,受伤的总归是人,我们不能因为任何戾气而不顾一切,有位网友说得好,这是自己的灵魂安上了减速带。不想再多强调和解释,也不想同化任何观念,这世界已让我们承担很多疲惫,只希望在有选择的前提下,这世界能更美好一点,愿善良永存人间!不为别的,只为了子女过马路懵懂之时,父母过马路年老力衰之时,自己急不择路之时,遇到的司机都能脚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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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走在人行道上,碰见一个违停的法拉利,我绕开了,而不是蹦到车上踩过去,这就是因为:

你的车停在给我走的路上了,不代表你的车是我的,我还得尊重你的车。

同理我走在给你的车设计的马路上,不代表我的命就被你安排了。懂了么?


再换个例子,你上火车,发现你的位置被邻座妈妈把婴儿放那了,你难道一屁股坐上去?

不是,你应该跟她讲;

她不同意你警告她;

警告没用你找乘警;

乘警还不管用你找警察;

警察还不管用,她暴力对抗警察,警察应该制服她;

警察发现拿警棍根本制服不了,而且妈妈有可能杀死警察,警察才能开枪击毙。

这尼玛多少步骤了?


别人占了你的座位,和行人占了车辆的路权,是一个级别的事情。然后你根本不给行人2秒钟移开的时间,就直接处决了???

在其他“A侵犯了B关于C事项的权力”的例子中,B直接报复损害A,从来都是B全责,只有交通法中,车辆撞了人还能免去部分责任。

行人侵占车辆路权,车辆只承担部分责任,本身就是针对“车辆难以刹车避开”所设计的优惠,不是因为“行人犯错了”。

为什么高速公路上车辆撞死人责任最少?因为高速公路上“最难以刹车避开”,这个理由最充分。


交规考试中也告诉你了,遇见行人该怎么处理,你没按照那个方式处理,你就是违法了。

高速公路免责是因为120刹不住车,但限速60的道路上,你没超速,看到人了还撞上去,你说你遵守交通法了?交规考试没告诉你见了行人减速么?要么是你超速了,要么是你驾驶技术不够,否则60脉刹不住车?

能免去70%责任,要懂得感恩。


车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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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不在那红绿灯规则,不在xx%责任,不在路权人权。

意义在哪里呢?

在生存经济。

撞了人总要做个医院检查吧,可能还有误工损失,谁来弥补这些生存经济的损失?自然只能在事件的参与者之间找一个经济能力更优的一个。

有人说不是有保险吗?保险要解决社会风险带来的问题。大哥,保险不要钱买啊,保险费也是有征信系统的啊,保险也是会涨价的啊。

这种事情最好不要出,出了的话最好是小伤,然后经济补偿一下即可,这是社会经济运作相对成本最低的一种处理方式。

有人说这个规则不合理不公平,但是世上哪有完美的?你以为没了这些规则,碰瓷就没有了,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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