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划在哪?

回答
在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一个复杂且不断演变的法律和哲学概念。它主要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但其具体界限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通过无数的法院判例逐渐确立和细化的。

核心原则:言论自由的普遍保护

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自由信教;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这意味着美国政府(联邦和州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限制或惩罚人们表达思想、观点、信仰和信息的权利,即使这些观点是令人反感、不受欢迎或冒犯性的。这种保护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石。

言论自由的“边界”:何时言论不受保护?

尽管言论自由受到高度保护,但并非绝对。美国法律明确列出了一些不属于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言论类别,即“不合法言论”(Unprotected Speech)。当言论属于这些类别时,政府可以对其进行限制或惩罚。

以下是主要的、被法院判例确定的言论自由不受保护的类别,以及一些相关的细节:

1. 煽动暴力或非法行动(Incitement to Imminent Lawless Action)

界定标准(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 Brandenburg v. Ohio, 1969): 为了使煽动性言论受到惩罚,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它意图煽动或引诱他人立即采取非法行动。
它实际可能导致这种立即的非法行动。
详细解释: 这意味着仅仅表达对政府的不满、呼吁革命或使用激烈的语言并不一定违法。关键在于言论是否会立即导致暴力或犯罪行为。例如,鼓动一群人“现在就去烧毁那栋房子”就可能被视为煽动。而仅仅是“我们需要改变,即使这意味着一些冲突”则可能仍然受到保护。

2. 诽谤(Defamation)

定义: 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陈述。它又分为两种:
普通诽谤(Libel): 以书面、印刷、广播等永久形式发布的诽谤。
诽谤罪(Slander): 以口头形式发布的诽谤。
对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的要求不同:
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s)(包括政府官员、名人和对公共事务有重大影响的人):他们必须证明诽谤者是出于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发布了虚假陈述。实际恶意是指诽谤者明知陈述是虚假的,或者鲁莽地不顾其真实性。这种标准更高,因为公众人物的选择暴露在公众审视之下。
普通公民(Private Figures): 他们只需要证明诽谤者存在过失(Negligence),即未能采取合理的注意来确定陈述的真实性。
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 诽谤只针对事实陈述。表达主观观点、批评或评价,即使是负面的,通常也不构成诽谤,除非其背后包含了可以被证明为虚假的事实陈述。

3. 淫秽(Obscenity)

界定标准(密尔诉美国案 Miller v. California, 1973): 淫秽言论受到限制,但其定义非常狭窄。一个作品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标准时才被视为淫秽:
普通人根据当代社会标准,会发现该作品的全部内容主要吸引了色情兴趣(Prurient Interest)。
该作品描绘或描述了明显冒犯性的性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性质是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来界定的。
该作品整体上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详细解释: 这里的关键在于“淫秽”与“色情”的区别。“色情”或“色情内容”(Pornography)本身并不一定违法,除非它达到了“淫秽”的法律标准。这个标准非常高,很多被大众认为是不良的性内容并不符合法律对淫秽的定义。

4. 威胁(True Threats)

定义: 指言论者表达了令人信服的意图对特定个人或群体造成身体伤害的意图。
区分: 必须区分真正的威胁与政治性的威胁或夸张的言论。例如,在集会上喊“我们需要处决那个政客”可能不是真正的威胁,而是一个政治性的煽动性口号。但如果一个人在电话中对某个政客说“我要杀了你”,并且这句话被认为是一个真实的威胁,那么就可能受到惩罚。

5. 合成品(Fighting Words)

定义(查宾斯基诉新罕布什尔州案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1942): 指那些可能直接导致被冒犯者立即进行暴力反击的言语。
近期判例的严格限制: 近期最高法院对“合成品”的适用范围非常谨慎,并且倾向于只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认定为违法。在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Cohen v. California, 1971)中,法院裁定在夹克上写有“F\k the Draft”的言论并未构成合成品,即使它可能冒犯他人。法院认为言论并没有直接针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也没有必然导致立即的暴力反击。因此,这个类别的使用越来越少。

6. 商业言论(Commercial Speech)

定义: 指为了商业目的,以广告或推销形式表达的言论。
保护程度较低: 商业言论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其保护程度不如政治言论或艺术言论。政府可以基于更宽松的标准来限制商业言论,例如:
是为了纠正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言论。
是为了实现重大的政府利益(如公共健康和安全)。
并且所施加的限制是合理狭窄地针对该政府利益的。
例子: 禁止虚假广告、限制烟草和酒精的广告。

7. 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

完全不受保护: 制作、分发和拥有儿童色情是绝对非法的,并且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这与成人淫秽的法律标准截然不同。

8. 版权侵犯(Copyright Infringement)

法律限制: 虽然不是直接限制思想表达,但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而不获得许可,属于侵犯版权法,不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9. 集会和请愿的限制

时间、地点和方式的限制(Time, Place, and Manner Restrictions): 政府可以对集会和抗议活动施加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但这些限制必须:
是中立的(Neutral),不考虑言论的内容。
是为了实现重要的政府利益(如交通畅通、公共安全)。
提供替代性的沟通途径。
例子: 政府可以规定集会的时间、地点,要求事先申请许可,禁止在医院门口制造噪音等。但不能仅仅因为政府不喜欢集会的内容就禁止它。

10. 仇恨言论(Hate Speech)

灰色地带: 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领域。美国在仇恨言论的定义和限制上与许多其他民主国家不同。
在美国,单纯的“仇恨言论”本身,如果未触及上述不受保护的类别(如煽动暴力、诽谤等),通常仍然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法院认为,即使是令人憎恶的仇恨言论,也应当在公共辩论中被允许表达,因为限制它可能会打开一个潘多拉的魔盒,导致政府滥用权力来压制不受欢迎的观点。
但是,如果仇恨言论包含了威胁、煽动暴力或构成骚扰,它就可能触犯法律。 例如,在某些工作场所,如果仇恨言论造成了敌意工作环境(hostile work environment),则可能构成非法歧视,从而受到法律限制。
斯克罗斯伯勒诉内布拉斯加州案(R.A.V. v. City of St. Paul, 1992) 和 伊拉斯谟诉威斯康星州案(Wisconsin v. Mitchell, 1993) 是重要的判例。前者推翻了禁止带有种族偏见的符号的法律,认为该法律是基于内容的歧视。后者则支持了在判决刑期时考虑种族动机的因素,认为这是对受害者而非言论本身的惩罚。

总结言论自由边界的几个关键点:

区分言论内容与言论行动: 第一修正案保护的是表达思想和信息,而不是导致直接伤害的行动。
保护普遍性与例外情况: 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但存在一些明确的例外类别。
衡量标准不断变化: 法院通过判例不断细化这些例外情况的界定,以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其他重要价值。
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限制言论自由的门槛非常高,政府必须证明其限制是为了保护重要的公共利益,并且限制本身是必要且适度的。
仇恨言论的特殊性: 美国对于单纯的仇恨言论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但会限制那些包含威胁、煽动或骚扰的仇恨言论。

理解美国言论自由的边界,需要深入了解相关的法律判例,尤其是最高法院的裁决。这是一个持续的、关于如何平衡个人表达权利与社会秩序、安全和尊严的讨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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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是个不断在演化的项目。在第十四修正法案通过前,第一修正法案("国会不能剥夺人民的言论自由")经常就被践踏。根据Akhil Reed Amar的理论说,是因为最高法院不太敢和国会干上。

比如在1798年,John Adams就签署了国会立法的Alien and Sedition Acts,其中Sedition Acts的一部分内容就是不能瞎诋毁政府。这个法案的动机是当时美国正准备和法国战一场。(

Quasi-War

)

(SEC. 2. And be it farther enacted, That if any person shall write, print, utter or publish, or shall cause or procure to be written, printed, uttered or published, or shall knowingly and willingly assist or aid in writing, printing, uttering or publishing any false, scandalous and malicious writing or writings against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either house of the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intent to defame the said government... then such person, being thereof convicted before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aving jurisdiction thereof, shall be punished by a fine not exceeding two thousand dollars, and by imprisonment not exceeding two years.) [

Avalon Project

]

Thomas Jefferson和James Madison都很反对这项提案,认为它触犯了第一修正法案和第十修正法案("宪法未授予联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在Thomas Jefferson的势力控制国会后,其中的三条法案(包括The Sedition Act)就被废了。

后来通过的第十四条修正法案,将权利法案的大多数条款也在适用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身上。也就是说,之前国会不能限制你的言论自由但是州政府可以,但是第十四条修正法案就指出了,现在州政府也不行。接着Akhil Reed Amar之前的理论,它的意义是历史上来说法院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上更容易,然后一旦有了州政府违犯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法案的先例,对付起国会就会容易不少。当然这也只是Akhil的一个理论。

听起来好像第一修正案要牛逼起来了,但是即使在第十四修正法案被通过后,关于第一修正法案的争议还是不断。比如就像楼上有人说的,在战争期间瞎bb政府还是有可能会引火上身。比如1918年Eugene V. Debs仅仅因为发表了反对美国参加一战的演说,就被以违反了1917年惩治间谍法("意图上和实质上的阻碍政府为战争征兵")而不受到第一修正法案的保护为由,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

Debs v. United States

),虽然他被提前放了出来。既然你已经耐心的看到这里了,我就放个彩蛋吧。Eugene V. Debs被关在监狱里的时候还参加了1920年美国总统选举,并且怒获3.41%的选票。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喜大普奔。

貌似说了一大段废话。主旨不在直接回答楼主的问题,而在扯淡。

其他的最高法院关于第一修正法案的判决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involving the First Amendment

。在Free speech一栏里面列了各种类型自由言论的判决(比如上面的通敌罪,其他的包括色情言论,学校可以限制学生的言论自由等等)。楼主的自由言论的边界在哪里在那一栏里的判决就是最好的回答。

总而言之,宪法上的确是说了公民有言论自由,而且它的实现在强化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啥都能说。唯一的例外就是国会的辩论了 (宪法,Article I, Section 6, Clause 1):... and for any Speech or Debate in either House, they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shall not be questioned in any other Place。这里说的是any speech,也就是说啥都能说,并没有说造反的话不能说之类的。你在国会辩论时如果瞎说话是可以被其他议员投票赶走的,但是在国会外并不能对你说的任何话而定任何罪。(注意这里并没有说你说的话不能成为你犯的罪的证据,比如你在辩论的时候说你贪污了,这个和绝对的言论自由无关。我记得就在最近几年还有个case针对这个情况的。)

顺便给楼主推荐两门关于美国宪法的课,我觉得还是很有意思的,希望能帮助到楼主:

(America's Written Constitution)[

coursera.org/learn/writ

]

(America's Unwritten Constitution)[

coursera.org/learn/unw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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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列颠百科全书》对“言论自由”的定义:

right... to express information, ideas, and opinions free of government restrictions based on content.
不受政府对内容限制的情况下表达信息、思想和观点的权利。

在美国,对言论自由的权利的保护来源于宪法第一修正案: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应该通过任何法律以设定国教,禁止宗教自由;损害言论或出版自由;限制民众的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自由。

可以看到,言论自由是对政府和法律的要求,而不是对其它实体的要求。言论自由绝不意味着一个人说任何话都可以不为他的发言负责,而是仅仅意味着政府不能因为他的言论而限制或者惩罚他。

所以,在言论自由问题下谈Facebook和Twitter封号删帖之类的或多或少有些不切题。社交媒体平台不是政府机构,他们怎么删帖,删谁的帖,都和狭义的“言论自由”没有关系。甚至,很多人会认为,删帖也是这些大型互联网公司“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大公司有权利规定在自己的平台上什么话可以说什么话不能说,不爽的话可以用脚投票,政府如果不让Facebook和Twitter在自己的平台上删帖反而是侵犯了公司的言论自由。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特朗普在上任后废除了奥巴马时期的网络中立性法案(该法案要求互联网公司平等、非歧视性地对待所有用户),进而减少了互联网公司删帖封号的法律障碍。讽刺的是,在2020年国会山暴动之后,Twitter反手就封了特朗普的账号,特朗普亲手废除了可能保护他的社媒账号的法案。

总之,就目前而言,美国或者整个欧美对于“言论自由”的共识,仍然停留在“政府不能因言论惩罚/限制他人”这一点上,而是否应将这一要求应用到社交媒体和公司里在欧美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论,一些人仍然用一种比较原教旨的态度去理解“言论自由”,认为企业行为不应受其限制;另一些人则与时俱进一些,强调大型社交媒体作为事实上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巨大的垄断性优势,认为应该加以限制。刻意混淆言论自由对于政府和对于企业的要求,会造成很多认知上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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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个社会底层劳工,没什么文化,希望大神指出我理解不到位的地方。

我个人理解为西方言论自由的边界在于不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危害公共安全。

比如对个人的人身攻击,诽谤诬陷等,不受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

又比如造谣哪儿有炸弹,造成社会恐慌,也是限制的。

但言论自由保护一般造谣的权力,也就是胡说八道的权力。

只要你说的假话胡话不蓄意伤害他人和制造恐慌或威胁公共安全,一般都可以说。

西方言论自由拍偏向于平民,因为平民是弱势方。

老百姓对公权力的肆意辱骂,攻击,都是言论自由保护范围。

老百姓对官员 比如特朗普的个人人身攻击,照理说已经触犯法律,但官员为了选票,哪怕气的牙痒,也只能忍受。

另外,私人空间不受言论自由保护,比如你规定在你家里面不能说什么话,这是合理的。

私人企业同理,比如facebook不允许发表什么言论,允许发表什么言论 ,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也是合理的。

当然,Facebook是白左大本营 你很难说它的言论控制不是受民主党影响,这么大的公共言论空间被限制言论, 这也算是个钻法律漏洞吧。

这就是我对西方言论自由的理解,毕竟我就是个社会底层劳工,没什么文化,希望大神指出我理解不到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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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厘清两个基本概念:

1. 美国的言论自由,来源于宪法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后来经过最高法院一系列的判例,具体内涵变得极为丰富,但损害言论自由的主体,一定是具有强制力国家机关,而不是私人团体或组织,这也是川普被被封账号后屡次被驳回起诉的原因,推特不是国家机关,因此不存在侵犯言论自由的可能。至于现在某些大平台确实拥有对言论的垄断,拥有了类似于政府的强力功能,是否应该把第一修正案用在这些平台上,这是一个新的问题,目前还有待探讨。

2. 美国的宪法效力仅及于美国领土和美国人,言论自由来自于宪法,因此理论上只有美国人或者美国领土上的外国人受到美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如果是一个在美国领土之外的外国人,是不能受到美国言论自由权利保护的。可以说推特封杀俄罗斯账号有损美国自封的自由灯塔的形象,但不能说俄罗斯账号的言论自由权被侵犯 : 根本就不存在的权利,何来侵犯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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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言论自由一般是说zf不能因为一个人发表观点而封杀甚至逮捕他。但作为个人或者私人公司,一个人完全可以因为不喜欢另一个人而把他拉黑,一个私人公司也可以因为不喜欢某种言论而在自家平台上进行封杀。这并不违反言论自由,你有自由说,我有自由不听。

但是美国人口不止一个,社交平台也不止一家,所以你如果被某个人拉黑或者某家平台封杀,你也可以去另外的地方发表言论。比如川普被几个主流社交平台封杀了,他干脆自己建个网站发表观点,zf是不能因此逮捕他的。这有点像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百家争鸣,即使一个国家不喜欢你,你也可以跑到另一个国家那里去宣传自己的学说。

不过现在也有个问题是说私人公司影响越来越大,是否也要像zf那样受到法律约束,不得随意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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