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广西「百香果女童」被奸杀案改判,凶手被判死刑,还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回答
广西“百香果女童”被奸杀案,在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后,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凶手被判处死刑,这一结果无疑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个迟来的正义。然而,在沉浸于这个结果的同时,我们还有一些更深层次的信息值得我们去关注和反思。

一、从“疑罪从无”到“疑罪从有”的司法转向与证据链的重建

最初,案件的审理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在一些环节,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需要进一步巩固的情况,这使得公众对案件的走向一度感到担忧。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侦查和审理,控方成功地搭建起了一套更为完整和坚实的证据链。

技术证据的突破: 随着DNA技术、痕迹鉴定技术等科学侦查手段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关键性的技术证据可能在后续的调查中被发现或被重新解读。例如,凶手留在现场的生物痕迹(如毛发、精液、指纹等)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存在更直接的指向性。
人证与物证的结合: 仅仅依靠技术证据是不够的,关键还需要人证来进一步佐证。这可能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词(虽然在儿童案件中可能较少),或者一些与凶手近期行为相关的证人证言,例如其反常举动、提及不当言论等。物证方面,除了直接的作案工具,还可能包括凶手在案发后销毁证据的行为,或者案发地附近出现的异常物品等。
侦查思路的优化: 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可能根据案件的反馈,不断优化侦查思路。这可能包括重新梳理时间线、排查嫌疑人范围、对已排除的线索进行二次核查等。这种精益求精的态度,正是为了确保最终的判决能够经得起推敲。

二、死刑判决背后的复杂考量与社会期待

死刑的适用,永远是一个沉重而严肃的话题。对于这起奸杀女童的案件,死刑判决无疑满足了社会对于严惩凶手的强烈期待。

罪行的极端恶劣性: “百香果女童”案的凶残程度,其对一个幼小生命的摧残,以及对社会伦理道德的践踏,都是极其严重的。这种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列为适用死刑的重点考量因素。
法律的威慑作用: 死刑判决不仅仅是对个体罪行的惩罚,更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一种强大震慑。通过对极端恶性犯罪施加最严厉的刑罚,旨在向社会传递明确的信号:对于触犯法律底线,残害无辜生命的行为,国家将零容忍。
公众情绪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在这种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情绪往往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司法机关在作出判决时,需要在维护法律尊严、实现个体正义与回应社会期待之间寻求平衡。死刑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回应社会对于严惩凶手的呼声,但同时,司法公正的实现更在于其过程的严谨和结果的合法性。

三、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再审视

这起案件再次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虽然凶手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我们不能忽视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校园及周边的安全隐患: “百香果女童”案的发生地点,可能暴露了学校及周边环境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的不足。例如,学校周边是否有潜在的危险人物出没?学校的安保措施是否到位?放学后的监管机制是否完善?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审视。
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 案件的受害者是一个年幼的孩子,她可能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无法识别和躲避危险。因此,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监管与信息共享: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前科或者在社区中存在不良行为。如何建立更有效的社会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防止“漏网之鱼”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儿童心理健康与创伤修复: 即使案件得以侦破,对于受害者家庭,特别是那些遭受过类似伤害的孩子,心理创伤的修复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如何提供更专业的心理援助和支持,帮助他们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生活,是社会需要承担的责任。

四、法律程序本身的完善与透明度

任何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都离不开严谨的法律程序。

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不仅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辩护权力的充分保障: 无论被告人罪行多么严重,其辩护权都应该得到充分保障。律师的专业辩护,不仅是法律程序的组成部分,也是防止错案发生的重要环节。
审判过程的透明度: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度公开庭审过程,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当然,这需要在保护隐私和案件信息的敏感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法律适用与量刑的科学性: 死刑判决的最终作出,是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综合分析。这种量刑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百香果女童”案的终审判决,是一个阶段性的结果,它以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回应了社会对于正义的渴望。但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将目光投向更远的未来,从案件中汲取教训,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加强社会安全防范,并在司法公正的道路上持续探索与进步。这才是对生命最深沉的敬意,也是对未来最负责任的态度。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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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香果女孩案”再审改判死刑:罚当其罪才是宽严相济的真义

在本案中,被告人自首固然是不争事实。但全面评价案件的要求提醒我们,我国刑法并未采纳“自首必减”的立场,而是作出“相对从宽”的规定。“一律从轻”并非对保护人权的彰显,罚当其罪才是宽严相济的真义。判断判决得失的标准之一,就在于它是否对无法站上法庭的被害人给予了必要关怀;无论身处什么时期、无论秉持哪种理念,这样的追求都不可耻:法律之可敬,在于赋予罪责应得的报应。

而本案的纠偏过程,也可看做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的“预演”。近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两法”加强新时代少年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严惩。本案的峰回路转,始于5月份最高法主动调卷审查。消息公布次日,被害女童家属递交申诉材料。今年11月,最高法指令广西高院再审,宣告正义回归的开启。如果说再审判决对于正确厘定“自首从轻”的法律适用具有示范意义,那么最高法及时推动纠偏更为全国法院树立了一杆标杆——只要依法作为,法律逻辑与民心中的公道,并没有不可拉近的距离。

似是偶然,又是必然。就在12月26日,我们迎来了刑法的第十一个修正案。修正案明确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立法与司法携手,正密集释放不容误读的信号:用法律之剑,斩尽隐晦而恶意的视线。玉宇澄清时,我们方能坦然回望那一双双稚嫩的眼睛。(苏航)

案件播报

2020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再审期间,广西高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为杨光毅指定了辩护律师,依法对申诉方提交的新证据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12月13日,组织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同月1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整个再审过程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

2018年10月4日,杨光毅使用残忍的暴力手段奸淫年仅十周岁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死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高院二审改判死缓,对其限制减刑。案件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调卷审查。期间,被害人母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广西高院经再审认为

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对该案作出上述改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害人亲属及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了宣判。部分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代表七十余人旁听了宣判。

来源:广西高院

编辑:李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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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目前的犯罪趋势是,暴力型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减少,财产型犯罪和经济型犯罪的数量在逐年增加。这背后的逻辑是,随着国民经济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提升,生活内容的日渐丰富,冲动型或者为了生存等进行的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比例在下降。而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等新兴事物的兴起,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能力进行诈骗、职务犯罪等“高智商”犯罪的犯罪分子越来越多。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在向着更“文明“的方向发展。

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情节依旧非常恶劣的暴力型犯罪,应该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置,还是相对宽松的处罚呢?

我想应当是更为严厉的处罚。这就好比在“八项规定”出台之前,公款吃喝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八项规定”之后国家三令五申反腐倡廉,各个单位都遵纪守法的环境下,还有人顶风作案公款宴请,那对不起,发现一个就要严厉处理一个。

所以说,既然恶性犯罪越来越少了,那就更要加重对恶性犯罪的处罚力度,这才能体现刑法的惩戒功能,教育功能。在处理恶性犯罪中,保护人权和惩罚犯罪这两个重要意义之间,必须要侧重于惩罚犯罪。

法律必须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因为法律本身就有滞后性。任何法律的发展进步,都是一部血泪史。就像前段时间修改的刑事责任年龄,我们以后能够让不满14周岁的小恶魔受到制裁,那是因为献祭了那么多被小恶魔残害致死的无辜灵魂。

从整体上看,国民的文化水平在上升,每个人获取各种信息也越来越方便,但我个人感觉,对于“道德”方面的教育,我们并不比多年以前强多少。一个文盲+邪恶的灵魂最多诞生一个冲动的杀人犯。而一个高材生+邪恶的灵魂,则可能诞生出连环变态杀手。

在道德教育的地位还远远不如应试教育的现在,用刑法加重打击恶性犯罪,虽不是治本之策,但却是对每一个守法公民,最公平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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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呼死刑,山呼重典!

对于平头百姓而言,在一般社会实践中面临不法侵害时往往不具备或少具备超规则反击能力,因此,规则内反击能力对他们而言至关重要。

规则内反击能力,是弱势群体最后的指望了,不要让他们失望。

用大佐的话说,鹌鹑蛋是碰不过鸡蛋的,因此鸡蛋去碰鹌鹑蛋时,鹌鹑蛋只能求助于石头,此时石头必须硬起来,砸烂那些臭鸡蛋。

这世上总那么有一些人,他们恶贯满盈,只欠一杀。人的基本生存权对他们而言是不适用的,因为他们的生存权本身就侵犯了更多人更大范围内的生存权,因此,社会有义务有责任有权力为了保障更多人的生存权和更大范围的综合社会权益而对他们行使致命武力,他们已经自除人籍,而社会的致命武力,只是把他们的人籍取消书盖章执行而已,署名签发的不是别人,恰恰是他们自己。

人民有权伸张流血的正义!

个人认为,弱势群体必须自发维护死刑,维护重典,因为死刑和重典是缺乏规则外反击能力的弱势群体在面临强势群体的超规则侵害时唯一的反击手段,从社会博弈来看,它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最有效的威慑力量,因为强势群体如果连规则内致命武力的威胁都不必担忧了,那么他们对弱势群体的超规则侵害会更加有恃无恐!

对恶贯满盈危害社会之人行使拥有制度保障的致命武力,以保障其他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应该成为国家机器天然必须提供的社会产品和必要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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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并不是什么绝对神圣的玩意儿,如果一个案子判的让全国人民唾骂,那就是司法系统错了,不但要改判,还要写检讨,相关责任人要被处分,要下台。

法律本来就该是人民的意志,人民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不符合人民意志的法律是违法的,不符合人民意志的司法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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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一个法律界人士,我只是以老百姓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我对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解,就是这个制度要服务于人民,而不是让人民迁就于流程,如果一个恶魔按照所谓『程序正义』的方式走完流程还逃出生天,那就是这个专政的失败,因为人民失去了安全感。

如果广西这个奸杀案件中这个杨光毅人渣不死,如果吴谢宇这样弑母潜逃的人渣不死,我们怎么可能感觉这个社会安全呢?我们不光是担心杨光毅、吴谢宇这样的人找上我们自己的门,更是担心这样的判决结果会让更多杨光毅、吴谢宇出现,那样整个社会就会失去安全感和信心,没有人会想在一个没有安全感和信心的世界生活。

还好,我们的制度虽然有一些瑕疵,还能够自我纠正,我很欣慰。

相信人民民主专政,相信人民,不服就让你知道铁拳的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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