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昏被害人——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山中——用刀刺伤被害人颈部和眼部——强奸——拿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的钱——将被害人装入蛇皮袋中丢入水塘。
强奸之前用刀刺伤的行为为什么不算故意伤害啊,就算最后鉴定死因是强奸行为本身所致故不定故意杀人罪,但是也应该定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并罚吧,难以理解。。
这个情节真的极其恶劣了,被害人还是未成年,死刑有什么争议啊
感谢所有愿意关注这个案件的朋友们,我再补充一些:
这个死缓让我感到害怕的是我不再相信“强奸罪或者说强奸罪结果加重犯”还能判死刑了。我不知道情节还能再怎么恶劣才足够判死刑?这个判死缓的法官能告诉我答案吗。如果下一个案件被害人是成年人其它情节一样,那怎么判?无期或者几十年的有期徒刑吗?被害人的生命还算生命吗,被害人的人权还算人权吗。
把所有案件判重当然不符合法律准则,但把极其恶劣的轻判就符合了吗?
今天新闻里女孩母亲说,相信法律,相信法官,会给我们一个公道。
恳请再审法官能对得起这份信任。
_____________再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0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以前看过这个报道,当时也很震惊,也发表过言论。
这个案件:多好多懂事的小姑娘,还是烈士后代,靠卖水果支持家用,但是被罪犯用残忍的手段虐杀。但是最后,毫无人性的罪犯被“善良的”法官判成了死缓,看的我肝气郁结。
我是位医生,虽然经常被教育医者父母心和尊重生命,但是爱心和善心并不应该用来救这种人渣。为什么判案法官就喜欢对人渣大发善心,想彰显什么?彰显自己的虚假道义和菩萨心肠?
在我的认知中,法律的精神和人民共同的朴素的正义感应该是等同的,其实很简单: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既然有圣母心泛滥的广西高院能下出死缓的判决,就该有愤愤不平的民众的呼声反对该法官,反对这个判决,群众的呼声也是种力量,代表着不平和怒气,就该有国家最高法的强势介入来纠正错误。
拭目以待,希望罪犯得到应有的惩处,希望那位小姑娘可以安息。
更新于2020年12月28日。
就在我编辑上一份更新的时候,知乎给我推送了再审改判消息。
死刑。
我这人向来不喜欢唱赞歌,也不喜欢说假话,煞风景的说,我认为这次改判既算不得什么正道的光,更谈不上什么胜利,看一省的高院自己打自己的脸也不是什么有趣的事情。
一件本来就该如此的事情被弄得鸡飞狗跳,这背后的屁股问题就让人觉得很不舒服。
说到胜利,群众是从队伍中消灭了一个败类,感觉不错,事实也确实很好。但对被害者家属,死刑真的能告慰百香果女孩的悲惨离世吗?
希望当地跟上相关的司法救助工作,这个案子值得。
更新于2020年12月28日。
今天上班路上听广播,中国之声在报道青少年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条例修订的时候点名提到了杨光毅案,前置语境大体为“针对未成年的暴力、性侵等案件,谨慎适行缓刑、减刑等措施”。这是我第一次在官媒听到关于杨案比较具有倾向性的报道。
这个案子今天上午就出结果了,最高法和全社会舆论都盯着的案子,要是广西高还敢维持我倒要敬他是条汉子了。都为你火线修法了你还要作,那才是真的牛X。
前段时间杨光毅在狱中供述有其他猥亵行为,也不知道是谁给他指点的这么个以案换命的思路,他这家庭不像是能负担得起一个为他出工破力的律师的样子,所以阴暗一点来说这可能又是个别懂程序的人才给他指点的“明路”。不过没啥所谓,立刻吃枪子和缝两年纽扣再吃没什么区别。
事情闹到这一步,公安检察和下级院才不替你擦腚,分分钟存疑快事快办,几个坐不实的猥亵拖不了多久的。
这个案子离谱到官媒压根没脸报道的地步,也是相当够数的,真的,这个案子和韩国的赵斗淳比起来也就差杨光毅公开表示自己在狱中加紧锻炼然后出狱后急迫的想再见受害者了。十岁的毫无过错的好女孩,被这么残忍的手段致死,事后杨光毅毫无悔过毫无赔偿,特么当庭上诉认罪认罚肯定也不适用,仅凭一个很勉强的自首判死缓,放全国任何一个高院谁敢这么判?!有些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回答中提到了这个案子有些细节不明,在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强奸致死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所以广西高判死刑判的谨慎。这种说法有些道理,但在实践中真站不住脚,事实不清,你不发回重审么?实在想捍卫真像还原案件原貌,你可以自行侦查补充证据嘛,都没有,二审判决也没提这茬。
广西高就敢于向电影随便拍改一点算我输的韩国人学习,倚仗天高皇帝远的优势在这玩事实废死这一套。
玩吧,玩大了,你就能领略到人民民主专政的真正含义了。
原回答:
自己做下的业,自己去清理腚上的翔。
百香果女孩案,在我看来是一起十倍恶劣于南京彭宇案的食翔判例。南京那个只能说法官蠢,该说啥不该说啥不知道。广西这群则是坏,公然挑衅人民朴素正义观底线,妄图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形成事实废死的局面。
这个案子不是死立执,我特么一辈子回答法律问题都带上你广西高院!
一分钱都没赔啊!退给受害者家属的三十二元是这个王八蛋从人小女孩身上抢的!什么叫完美受害者?在一起有百分百完美受害者的严重暴力性侵案中你敢这么判?这不是法律问题,是政治问题,我看广西高院这刑庭有人想跟“国际接轨”想的快发疯了。
谭明明危险驾驶赔了1000多万才保住命,现在来看有点冤,只要去广西高院,警察抓她的时候她没跑,一分钱不赔也死不了。
我们不是韩国人,也不是日本人,你敢在这种事上玩花活,摊子都给你掀了!
最好是枪毙,但是死缓的可能仍然很大。
2016年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王某在无监控教室强奸并杀害同学,判无期。2018年发生的这一案件,因杀人犯自首,死缓。
就是说:
未成年受害者死亡,未成年罪犯可免于死刑。
未成年受害者死亡,成年罪犯自首免于死刑。
不对吧?
有问题吧?
好人越死越少,坏人国家养老?
养他们的钱也不是凭空造出来的,政府没钱,你出去工作,企业纳税给国家,这才有钱。
就是说他们杀人强奸贩卖人口幼儿园砍小孩,你上班劳动遵纪守法纳税养他们,大家每人都有份。省下这个钱做什么不好?说句不好听的,包工头都靠花呗给闺女过生日,花钱养那些玩意儿?用花呗养吗?
在这种问题上我讲不出什么弯弯绕绕,什么西方先进司法制度啦,废除死刑大势所趋啦,人道主义啦,还有各种外国学者,髮国废死大善人出书啦,什么外国都不毙我们也要啦……
一提到这些又忍不住想骂人。立法的目的是什么,是服务人民还是服务西方兼取悦公知?咋不学新加坡呢,难道人家不文明不发达?71届联大呼吁暂各国缓执行死刑,新加坡外长就说:新加坡“有自己的作法,不会受其他立场左右”、“我们没有陋巷、我们没有贫民区、我们没有警察不敢去的三不管地带——死刑就是我们吓阻大型毒枭黑帮于新加坡生根的最重要工具,这也是我们之所以能控制毒品问题的关键原因。”
对,总有人和组织呼吁暂缓甚至废除死刑。墨西哥、菲律宾社会治安那样混乱他们倒不管,就一味保护罪犯。贫穷、饥饿、毒品、犯罪、疫情,哪一样他们也管不了管不好,倒是会念人道经。管不住坏人,还管不住你?这些人没有廉耻,没有是非,伪善且冷血。
中国在这个问题上就应该坚持自己的道路,不能听一撮人整天拿西方作为标准改造中国。
觉得西方制度好直接过去享受就是了。你们拥有了我们曾经梦寐以求的权利——选择的权利。中东难民都能去欧洲,中国人去的话想来不难,我们留在中国水深火热。
说心里话,枪毙的子弹钱和注射死刑的药钱都属于浪费。对于百香果女童案里这种黑心烂肺的罪犯,绞刑都浪费了绳子。一棍子敲倒,直接扔到炉子里火化才是最合适的处理方式。棍子可以用粗树枝,绿色可再生,无污染。
以前说这个话题,有网络活佛回复我,说你这个人所学不多但是讲话极具煽动性,你这种人才是最可怕的。
当时我们谈到的那个罪犯杀人全家,把老人杀了,连两岁小孩和十几岁小姑娘都杀了。还有尾随中学生入室强奸杀人的。口角泄愤把婴儿从童车里抢出来活活摔死的……
要不是他们对群众危害极大,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要不是民愤极大,我能煽动谁。你饿了偷个面包,我会煽动大家枪毙你?小胡子附体也做不到啊。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刑事诉讼法254条明确规定,上级法院指令再审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必备前提是:“确有错误”。本案不涉及程序性的错误,那所谓“错误”无非不过两种,要么事实认定不清或认定错误,要么适用法律错误。
高法解释第37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指令再审的案件,一般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下级法院,只要是广西高院以外任何一个高院,都可。但本案偏偏指定的是广西高院,这是由于适用了本款的一个例外性规定:只有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才“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换句话说,如果最高法认为本案事实认定没有问题,只是由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死立执而不应当判死缓,绝对不可能交广西高院再审,应当交其他高院,也可以自行提审改判死立执。
那么结合前述规定我们可以明确,最高法指令再审的原因,绝对不是认为杨犯非死不可,仅仅是认为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由案发地广西的高院再审更有利于查清事实。
这里墙裂推荐阅读 @DoonnerDie 老师早先的回答,该回答以非常专业的眼光审出了死亡时间可能存在疑点的问题。
2. 可能是自首作用的认定存在问题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最高法曾经以参考案例的形式明确确立了一个方针,即如果行为人不自首,有关案件根本无法查清的,即便罪行极其严重,也应当慎判死立执。(《刑事审判参考》第50集第[393]号)
本案的二审判决指出杨犯的自首“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个春秋笔法,然确有语焉不详之弊。其自首到底有多重要?有没有重要到不自首就搜集不到证据定不了罪的程度?这些亟需广西高院进一步查清,回应我等的关切。
特别地,也有人根据其他报道认为杨犯根本不成立自首,这可能也是个疑点。
在写回答两天后,聊做一次更新。
承蒙错爱,本回答很荣幸地被 @知乎日报 推介,答主非常开心。
综观本回答的全部内容,我只是想告诉大家指令再审这个信号说明了啥事,应当如何看待,不要盲目地陷入非理性的狂欢中,相信很多知友确实有所收获,这是答主乐见的。
而另一方面,答主是个不喜欢控评的人,即便是一些毫无道理的人身攻击,我也会给一个发言的渠道,可目前的评论区逐步成为了一个情绪宣泄的垃圾场,很少有进一步为知友扩充知识的有益内容,这是答主不愿看到的,鉴于此,关评了。
如果非要让答主站个队的话,不论是死立执还是死缓,我都不反对,只希望能查明真相,不留疑点。
我直接了当说意见——别听那些有司法证的专业人士哔哔。做为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我们就是要用舆论干涉司法。现在做得不但不过分,反而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更多、更强、更直接的干涉。
在目前及可预见阶段,即使是有一定民粹倾向的舆论干涉,对于保持中国司法公正和有效性来说,也是绝对利大于弊的。
举个早就说烂的例子——正当防卫权。如果不是几十年如一日,民间舆论一直在坚持不懈的批评,而且借助互联网打破了精英对舆论渠道的垄断,一次次掀起越来越强烈的舆论批评。靠法学界的“自我研究”“程序正义”,有谁相信中国绝大多数普通人,能在去年终于实际拿回了正当防卫权。
法学界出身者,很容易讲出舆论干涉司法的各种坏处。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并没有说假话,但最著名的法庭宣誓词怎么说来着:“说实话,只说实话,说出全部实情。”缺一不可。
从汉谟拉比法典诞生至今,所有人类文明社会留下的信史都证明,全世界古往今来,所有的法律界(包括理论圈和实践圈)都有一种无法自抑的自我神圣化、封闭化倾向。共同特征就是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把法律及其解释,尽可能脱离普通人正常常识的判断范畴。
你说废死派法官真的爱那些凶手、毒贩?坦率讲我也不相信,逻辑上找不到理由,不是吗。但从反正常人常识这个角度,就很容易理解了。你们大多数人觉得想不通,只要你们接受或者被迫忍受了,这比你们想通了、理解了更好。
调教普通人接受“法律反常识很正常,普通人理解不了法律”这个概念,这是最有利于法律界整体利益的。很多司法界人士主观上并不一定明确有这种想法,但在周围氛围的影响下,还是会不自觉的被推动着去推进这个目标。
叔向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上。并有争心,以徽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人民知道了法律,明白了法律,就会懂得如何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代入当代,从零和角度,对哪些人最为不利呢。是执政的子产吗?似乎不是吧。
在中国国情下,制衡法律界这种手段的办法并不多,至少大家都明白,有些海外最常用的手段,国内是没有的。但失之东隅,失之桑榆。中国体制对民间舆情,还是有个“越闹越注重”的传统在。并且在反馈上,也还算比较及时。
尤其在并不涉及直接根本体制的问题上,中国体制反而很有灵活度。有用的手段就要用,宋襄公是读书读傻了,学宋襄公那更是真白痴了。人人都见过法律界人士激烈反对舆论干涉司法,但他们自己用所谓学术讨论、理论研究甚至朋友同学关系,私下影响干涉立法和司法时,有过任何不好意思吗。
法律说到底,是调整社会人与人关系和利益的工具。大家要看清楚自己的屁股在哪。我们不是子产,但作为“民”,在铸不铸刑鼎上,当然要坚定的站在子产一边,反对叔向老爷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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