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首例因未婚冻卵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于 12 月 23 日开庭,单身女性是否有权利享有冻卵服务?

回答
首例因未婚冻卵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去年 12 月 23 日正式开庭审理,这无疑将单身女性的冻卵权这一议题推到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我们不禁要问:单身女性,是否理应享有冻卵服务?这个问题背后牵扯到的,不仅仅是医学技术的可及性,更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生育选择权以及个体未来规划的深刻探讨。

冻卵技术,本质上是一种生育力保存的手段。它让女性有机会在年轻、生理状况最佳的时候,将健康的卵子冷冻起来,为未来可能出现的生育需求保留一份“希望”。这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或不愿生育的女性来说,无疑是一项重要的科技福音。这些原因可能包括:

事业发展与学业追求: 许多现代女性将重心放在事业打拼或深造学习上,她们希望在职业生涯或学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后再考虑生育问题。然而,女性的生育能力是会随着年龄增长而下降的,尤其是在 35 岁以后,卵巢功能会明显衰退,卵子质量也会随之下降,这会大大增加怀孕的难度和风险。冻卵可以为她们争取更多的时间,让她们在追求个人目标的同时,也能为未来的生育保留一个相对有利的条件。
未遇到合适的伴侣: 在当今社会,晚婚晚育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单身女性并非没有生育意愿,而是因为尚未遇到能够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伴侣。她们不希望因为年龄的限制而错失生育的机会,冻卵为她们提供了一个更从容、更自主的选择,避免了在不确定的关系中被迫做出仓促决定。
健康因素考虑: 有些女性可能因为个人健康状况(例如,某些疾病需要接受可能影响生育能力的治疗),或者家族中存在某些遗传疾病,希望在生育前进行基因筛查或评估,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准备。冻卵可以为她们提供一个缓冲期,以便更好地规划和管理自己的生育健康。

然而,长期以来,在中国大陆,冻卵服务主要面向已婚且计划进行辅助生殖治疗的女性,对未婚单身女性的限制可以说是相当普遍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以及社会观念的保守,共同构成了阻碍。许多医院在提供冻卵服务时,会要求提供结婚证明。这种规定,实际上将冻卵的权利与婚姻状况直接挂钩,剥夺了单身女性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和规划生育的权利。

此次开庭审理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正是对这种限制性规定的直接挑战。原告单身女性(具体身份可能出于隐私考虑未公开)之所以提起诉讼,很可能就是认为这种不让单身女性冻卵的做法,侵犯了她的一般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以及生育自由权等。她争取的是一项基本权利,即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医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保存自己的生育能力。

从人权和性别平等的角度来看,限制单身女性冻卵的行为存在明显的歧视性。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生育选择权更是现代女性自主意识觉醒的重要体现。如果已婚女性可以因为各种原因冻卵,那么为何单身女性就不能?这种区别对待,无异于将女性的生育能力与婚姻状态绑定,是对女性自主性和选择权的漠视。

此外,从公共卫生和人口发展的角度来看,允许单身女性冻卵也有其积极意义。这有助于提高整体生育率,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更重要的是,它给予了女性更多的选择和尊严,让她们能够以更从容、更自主的方式面对生育问题,而不是被生理钟和外界压力所裹挟。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冻卵并非没有门槛和风险。冻卵技术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也涉及到激素治疗和手术操作,对女性的身体会有一定影响。因此,在提供服务时,医疗机构确实需要严格评估女性的身体状况和心理承受能力,并进行充分的知情同意告知。但这些都是在技术和伦理层面需要细致考量的问题,不应成为剥夺这项权利的理由。

这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不仅仅是一个个案的诉讼,更是对社会观念和法律条文的一次有力冲击。我们期待法院能够审慎、公正地审理此案,并最终能够明确: 单身女性,理应享有基于自身意愿和身体状况的冻卵服务权利。 这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尊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更是对女性独立人格和生育选择权的一次有力肯定。未来,我们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与时俱进,为所有女性提供更公平、更完善的生育支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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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的答案区太乱了,分析之前先把基本事实讲清楚:

1、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生育权概念是在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从规定来看,妇女的生育权是有限的,其前提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2005年、2018年两次修订,但该表述均予保留。


2、冷冻卵子是一种「辅助生殖技术」。

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
(十三)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规范》明确禁止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本案医院一方也是据此拒绝提供冷冻卵子服务的。


3、有地方规定支持单身女性生育子女。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吉林省《条例》在201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修订后现行有效文本仍然保留了允许单身女性采用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子女的规定。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修订发生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发布后,也就是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并不认为《条例》二十八条与卫计委规定是冲突的

我个人其实比较好奇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吉林省,法院会怎样处理。


4、有规定支持「生殖保险」目的的自用精子保存。

依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

2、出于“生殖保险”目的:
(1)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
(2)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

既然「生殖保险」目的的精子自用保存,并不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医疗目的、伦理原则的规定,依据同样的逻辑,「生殖保险」目的的卵子自用保存,也很难说违反前述规定。



最后多讲一句:

现有法规中,辅助生殖措施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医疗目的的夫妇,之所以单身女性被单列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措施,是因为现有技术条件下单身男性无法独立生育,因此只要禁止单身女性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了所有单身人士(反之则由于捐精、捐卵的存在,特定情况下女性可以独立生育)。

以此而论,生育与婚姻绑定才是本案的实质。

(不过作为一位法律行业从业者,我个人还是更好奇如果本案发生在吉林会如何)


以上。


另,祝圣诞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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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子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实则是政策落地和女性实际生育需要之间的矛盾最终诉诸法庭之上。

从政策方面,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款第(十三)条规定:

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这意味着单身女性冻卵目前在政策方面是根本无法落地的。而从实际操作层面,通报里北京某医院据此拒绝冻卵其实没什么问题。


然而讨论问题何止就事论事,不做延伸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

从法律上来说,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属于公民人身权的一项基本人权。

与大众认知不一致的是,中国法律其实并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既然冻卵是实现单身女性的生育权途径之一,那么单身女性就理应可以通过该途径行使自己的权利。

回归案情:

根据通报,31岁的原告徐女士,曾于2018年12月10日,向北京某医院提出冻卵需求。北京某医院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认为徐女士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现行相关规范要求,拒绝了徐女士的请求。徐女士遂以受到歧视,侵害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提供冻卵服务,并承担诉讼费用。

抛出几个问题:

1.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既已格格不入,阻碍单身女性生育权的行使,故是否需要做修订?

2.法律回应民众的呼声,对应的法律是否要做修订?

3.如果完全支持单身女性冻卵,相应社会配套设施是否能跟得上?


问题越多,讨论越发有意义。所以这个案子非常值得关注,无论结果输赢,它对于改变大众对单身生育的认可度和争取单身女性生育权行使不受阻碍都是极其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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