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深圳南山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

回答
好的,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深圳南山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的案件以及个人隐私的界定。

一、 深圳南山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

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深圳南山法院在某个具体案件中的一审判决。法院的判决是针对特定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的解释和适用,并不能完全代表所有情况或最终的法律定论。 此外,法院的判决可能会受到不同角度的解读,并且会随着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变化。

在探讨此判决之前,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可能支持这种判决的逻辑和考量点:

1. 公开性与相对性:
微信好友关系,从一定程度上讲,是用户主动添加或被添加的结果。在微信的使用过程中,用户通常会主动将好友展示在通讯录中,并且在聊天、群组等功能中,这些好友关系会自然显现。
与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高度敏感且通常不直接对他人公开的信息相比,微信好友关系似乎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或“半公开性”。对方知晓与你建立好友关系。
法院可能认为,好友关系本身是建立人际交往的基础,是社交行为的体现。如果将所有的社交关系都视为绝对的隐私,可能会对正常的社交活动造成不便。

2. 法律法规的界定与侧重点: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对隐私的定义通常侧重于“私人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活动”。
在涉及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中,更侧重于对个人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指纹、面部特征)、个人财产信息(如银行卡号、交易记录)等高度敏感信息的保护。
法院可能认为,微信好友关系本身不直接指向上述高度敏感信息,其“隐私性”相对较弱。

3.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在某些案件中,为了查明事实、维护合法权益,法院可能需要调取或出示用户的通信记录等证据。
如果好友关系是查明事实的关键证据之一,且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法院可能会认为此时好友关系的展示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之举,其“隐私性”需要被司法程序所考量。

4. 用户协议和平台规则的潜在影响:
用户在使用微信时,通常会同意相关的用户协议。这些协议中可能包含关于数据使用和隐私保护的条款。
如果用户协议中对“好友关系”的性质有所界定,或者用户在注册时明确同意了某些信息的使用方式,法院可能会参考这些条款进行判决。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将微信好友关系完全排除在隐私之外,也存在显著的争议和反驳理由:

社交关系的敏感性: 好友关系可以反映一个人的社交圈、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工作关系、甚至可能存在的利益关联。这些信息对个人而言,可能比一些直接的身份信息更具敏感性。例如,一个人与某些特定群体的广泛联系,可能会揭示其个人偏好或活动。
被动披露的风险: 有时,用户并非主动公开所有好友,而是由于技术原因或对方的添加,导致好友关系的存在。对于某些用户而言,其好友名单是其个人社交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希望被随意查看或利用。
数据关联性的潜在风险: 微信好友关系数据与用户的其他行为数据(如聊天内容、朋友圈信息、位置信息等)关联起来时,会形成更全面的个人画像,潜在的隐私泄露风险会大大增加。
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重视: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也在不断拓展。将社交关系纳入保护范畴,符合当前全球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趋势。

因此,对于此判决,可以理解为法院在当时具体的审判语境下,对“隐私”的界定更侧重于传统意义上的核心个人信息,并且在合法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权衡。但这不代表未来所有类似案件都会做出相同判决,尤其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不断完善和公众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

二、 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

“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一个动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受到法律条文的约束,也受到社会观念、技术发展的影响。总的来说,个人隐私是指个人对其生活领域及其相关信息享有控制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非法侵扰、公开、收集、加工、传输、利用、删除该信息的一种权利。

以下是一些通常被认为属于个人隐私的数据类别,我们可以从不同维度来理解:

1. 身份识别信息(核心身份信息):
这类信息直接指向特定个体,一旦泄露,可能导致身份被冒用、欺诈等严重后果。
姓名: 虽然是公开的,但与其它信息结合时具有识别性。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驾驶证号码: 这是最核心的身份识别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 指纹、虹膜、声纹、面部特征等,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
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直接联系到个人的重要信息,可用于进一步的身份验证或联系。
电子邮箱地址: 也是重要的联系和身份识别信息。

2. 个人通信和社交信息:
这类信息反映了个人的人际交往、思想交流和社交圈。
通信记录: 电话通话记录(内容、时间、时长、对方号码)、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等。
即时通讯记录: 微信、QQ、Telegram等聊天记录(文字、语音、视频、图片)、好友列表、群组信息。
社交媒体活动:朋友圈内容、微博/Twitter发帖、社交平台个人资料(如果设置为非公开)。
通讯录信息: 手机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姓名、号码、邮箱等。

3. 个人生活习惯和行为信息:
这类信息反映了个人的生活方式、偏好和活动规律。
地理位置信息(LBS): 用户的位置轨迹、常去地点、居家地址、工作地址等。
浏览记录和搜索历史: 在互联网上访问的网站、搜索的关键词等。
消费记录和支付信息: 银行卡号、信用卡号、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购物清单、消费偏好等。
健康和医疗信息: 病历、诊断结果、处方、用药记录、健康状况、基因信息等。
个人日程安排和活动记录: 会议信息、行程安排、活动参与情况等。
个人偏好和兴趣爱好: 通过行为分析得出的用户兴趣爱好、衣食住行偏好等。

4. 个人财产和经济信息:
这类信息直接关系到个人的经济状况和财产安全。
银行账户信息: 账号、户名、余额、交易明细等。
股票、基金等投资信息。
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信息。
收入和纳税信息。

5. 个人思想和感情信息(高度敏感):
这类信息是个人最私密的部分,一旦泄露,可能对个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和伤害。
政治观点、宗教信仰。
性取向、性别认同。
感情状况、婚姻状况。
思想活动、个人日记等。

6. 其他可能涉及隐私的信息:
人脸识别信息、声纹信息。
个人照片、视频(特别是非公开的)。
与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如好友关系、恋人关系、亲属关系),虽然如上文所述,其隐私性认定可能存在争议,但其潜在的关联性和敏感性不容忽视。

需要强调的几点:

情境化与关联性: 信息的隐私性往往是情境化和关联性的。单独的姓名可能不具有高隐私性,但与身份证号、住址结合后则高度敏感。微信好友关系本身可能不敏感,但如果该好友列表被用来推断用户的社交圈、政治倾向,其隐私性就会凸显。
用户意愿: 用户的明确意愿也是判断是否构成隐私的重要因素。用户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信息,通常就属于隐私。
法律的更新: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个人信息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展,法律法规也会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情况。例如,近年来,生物识别信息、个人画像信息等的隐私性越来越受到重视。
公开与非公开: 一个信息是否被公开,是判断其是否属于隐私的重要考量。已经广泛公开的信息,其隐私性会降低。但即使是公开的信息,如果被滥用或恶意收集,也可能触犯隐私权。

总而言之,深圳南山法院关于微信好友关系的判决,提醒我们对个人隐私的理解需要结合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以及具体的社会情境。而对于个人隐私的界定,则是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涵盖了从身份识别到思想感情的方方面面,并且其边界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在数字化时代,保护个人隐私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需要我们每个人提高警惕和法律意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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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又是管辖权异议啊?


照新闻描述,哈尔滨王先森发现自己用微信QQ登录微视后,微视会抓取自己的好友信息。王先森因此提起诉讼,认为腾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王先森,其实你一起手就是弱势。因为按照你认可的(毕竟点了同意按钮嘛)《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微信是可以把你的相关信息用到腾讯集团内的哦。

微视就是腾讯自家产品,当然算集团内啦。

总之王先森提了诉讼,而哈尔滨区法院居然裁定腾讯侵犯王先森隐私事实成立。法院要求腾讯停止在微视中使用王先森的微信信息,特别是抓取好友关系;并要向王先森赔礼道歉且赔偿维权开支。

腾讯开大,使出传统艺能:

管辖权异议。

哈尔滨区法院挡了一下,没挡住,这案子被移交给深圳南山区法院。

然后,南山区法院认定王先森的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王先森败诉。


法律的问题可以慢慢讨论,但腾讯对管辖权异议的使用,有点太熟练了。

你为什么这么熟练啊。

管辖权异议,说白了就是“我这个案子不该归你这个法院管,麻烦把案子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随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一搜,腾讯的诉讼,涉及2629次管辖权异议。

我翻了前三页,发现挺符合江湖传言:不管对面是字节、中文在线、畅玩还是网易,两方一开场一定争夺管辖权,争夺的焦点都是南山区法院。

腾讯疯狂把对方拉到南山区法院,对方疯狂地逃离南山区法院。

腾讯涉及基层法院的案件有(裁判文书网到今天所公布的)29488起,其中7396起在南山区法院。

这大概就是“南山必胜客”的由来。


一进南山卿是客,赢多赢少我坐庄。

倒不是说有什么公器私用的问题,毕竟这种定性不能章口就莱。

腾讯有钱,中银、大成、卓建、德恒,都是一线律所;有必要的话,直接上红圈所。只要不碰到迪士尼和任天堂的法务部,腾讯法务部大概确实没怕过谁。

地方关系良好,只是润滑剂而已嘛。

但去年腾讯在南山区法院一出手,就能冻结贵州掌上明珠老干妈的1600余万财产,这地方的企业与司法互动也实在达到了一个非常和谐的水平。


话说我想起了徐振华案。

腾讯离职员工徐振华创办沐瞳科技,在海外推出游戏无尽对决。腾讯认为该游戏抄袭王者荣耀,于是提起诉讼。

徐振华配有专门的法务团队,事先已经做了规避,无尽对决在大陆及香港均未上线,而腾讯当时在海外并未开展王者荣耀的业务。

美国法院也确实据此驳回了腾讯对徐振华的美国起诉,理由是没有管辖权。

然后腾讯到深圳法院继续起诉。可无尽对决国内没上线呀,怎么确定该案深圳法院能管呢?

腾旭法务部在深圳打开VPN,表示这游戏我们用VPN就能在深圳登录,所以深圳法院能管。

真事,深圳法院采纳了。

最终徐振华败诉。


微信好友关系算不算用户隐私,你我说了不算,最后还是要看南山区法院的认定。

我建议都不用讨论,可以从结果倒推。腾讯法务天团80%的胜率摆在这,我觉得80%的概率这在南山区里不算用户隐私。

我觉得我可以当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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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南山区人民法院改名为腾讯法务部驻人民法院系统办事点,更容易理解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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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那一串数字不是隐私,

但是电话本里有什么人是隐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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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一开始都是人畜无害的面孔出现的,说我缴纳了税收,推动了地方经济,还促进了就业,你看,我是妥妥的功臣。

后来人们慢慢发现,资本实现以上功能只是副产品,并不是他的最终目的。资本的目标只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税收、经济、就业和利润最大化发生矛盾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牺牲之。

甚至他们还会动用资本的力量,收买经济学家为他们找理论解释,收买媒体为他们摇旗呐喊,当司法也把屁股坐在他那边时,说明他们已经渗透进了政治,开始左右社会基础规则的制定。

幸而,只是南山区的法院屁股如此颠倒黑白,多行不义必自毙,等着看社会主义的铁拳何时出击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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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好我们有三个区块:长三角、珠三角、都。

微信吊炸天,咱还可以玩抖音。

阿里吊炸天,咱还可以玩京东。

三个鸡蛋跳舞。

不知死活的,早晚一个一个要挨刀。


山上是铁打的寺庙,流水的和尚。

网上是流水的APP,铁打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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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瞅了一下新闻,心拔凉拔凉的

  看了一下描述,心拔凉拔凉的

  刷了一下各个法律系答主的回答,心彻底拔凉拔凉的……

  原因很简单,我第一眼看到“朋友关系”是否属于隐私时,我感觉的答案是肯定的。

  毕竟生活中不愿意公布的好友关系太多了,比如偷偷加着初恋白月光的、红颜朱砂痣的、青春小鲜肉的、隔壁老王头的……

  面对老板时的猎头微信、面对恋人时的异性微信、面对三次元师长时的二次元圈子微信、甚至于可能只是两个有竞争关系的同事微信……这些关系如果在某种情况下被暴露,很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

  所以,我第一感觉认为,这应该是属于隐私关系的。

  可我看了好多回答,专业的法律答主们用一天天严谨、专业、流畅的法律条文和概念,逻辑严密的论证出了一个结果:“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尽管你可能不愉快,但这个玩意不属于隐私权。”

  我从来不会质疑法律的权威性,就好像我从来不质疑南山必胜客在南山区百分百的胜率是否符合概率学一样。

  我只是发愁,愁什么呢?愁这些互联网大厂得寸进尺,蹬鼻子上脸,众所周知,这是他们最擅长的。

  今天他们说微信朋友关系不算隐私,明天会不会也认为聊天记录不算隐私?后天是不是只要你在微信页面留下的任何痕迹,都不算隐私?

  我的隐私,在不影响他人的情况下,究竟是由谁来定义呢?是我自己?还是微信?亦或是南山区法院呢?

  我甚至于不知道我的好友关系会被谁知道,会被怎样的知道,我的社会关系网在腾讯面前近乎于裸奔,我怎么知道,他们会不会有一天出个什么莫名其妙的漏洞呢?别忘了,十多年前,你用QQ影音看的视频名称,会被公开显示到你的好友面前,多少深夜补习的青春男生当时急得要砸电脑?

  在获取权限的时候,它可以做出任何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认真保护您的隐私”,但当真的出问题时,它会把案件移交到南山区,然后用法律条文证明你错了,嗯哼?你打算跟法务部斗吗?

  一件事情,明明令人感到生理和心理上实实在在的不适,而相关的大厂却通过一条条冰冷的条文告诉你,你是错觉,你并没有不适,一切都是你的想象,法律上规定了,你不能不适!

  这种感觉,既恐怖,又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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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说明了为啥深圳的互联网建设走在全国的前列,营商环境优良。

还去打隐私官司,搞不清楚情况。你见过知乎大V告小管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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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贯是不太喜欢人工智能伦理,大数据伦理这些研究领域的,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是「让人扫兴」的一方。本来一个令人振奋的新技术、新功能,往往就是因为这些人的质疑,会延迟发布,乃至于无法商业化。然后我们还知道,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技术如果成熟了,伦理方面的考量最终最终是会为生产力去让路的。只是在具体执行的方面,会和以前有所不同——我们就看自动驾驶汽车好了,别看现在各种伦理讨论的热火朝天,那是技术还不成熟。

所以就个人感受来说,如何能提得起兴致让自己站在「阻碍历史发展」的一方呢?

但是,即便我持有这种根深蒂固的技术流的偏见,我依然觉得他们做的工作是很有价值的。尽管历史的车轮不可阻挡,但是努力的把车头稍微转一转,让它在前进的同时,少做一些破坏,给人一些适应的时间,这就已经是功德无量了。比如在这件事情上,就是一个典型的大数据时代的伦理问题。

在大数据时代,我们对隐私的要求其实是比较矛盾的,一方面因为大部分的活动都在网上,所以隐私更难被保护,另一方面,我们对隐私的要求确是比以前高的,因为人们对数据的记录和利用能力大大增加了。

肉眼看一个人的通讯录,可能确实看不出什么,很多人根本也不认识。但是社交网络在公司手里,是可以挖掘出各种各样的包括财务状况、个人爱好等等敏感信息的。这些敏感信息又可以用来衍生出其他的商业模式,或者助力自己的现有的业务——微视其实就是这样的。这种利用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把消费者放在了一个更加不利的——或者说韭菜的位置;另一方面又可能给消费者的生活带来麻烦。因为公司在利用这些信息的同时,可能会导致社交网络中的其他人获得了本来不该获得的信息。

通讯录里面的信息当然都是客观的(排除掉作假的情况),比如性别和地区。但是问题在于两个人是微信的好友,并不意味着彼此希望对方知道自己和对方在另外一个App上有账号。典型的比如学生和家长的例子,如果家长和学生同时注册了微信账号并且成为了好友,那么很可能一方就可以知悉对方是否在微视上也注册了账号,从而就会引发出一些本来不必要发生的事情。这不是隐私,什么是隐私呢?

所以在这里,我们往往会退而求其次,承认大公司对个人数据的持有,但是对使用方式加以限制,比如我们可以选择让B站、亚马逊等等「不使用个人的浏览记录来进行推荐」——尽管我们具体的个人,对大公司来说基本上是透明的。但是因为绝大部分单个人的隐私价值对于公司来说是及其微小的,但是整体上的大数据对公司而言是重要的,所以公司本身有动机去很好保护数据不让第三方拿到。

需要防范的,就是公司本身对数据的滥用。这个制衡的力量可以是直接来自于监管部门的,也可以是来自于民众,然后由司法所支持的。

在这个例子里面,很遗憾,我没有看到司法应有的对大公司的制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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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儿,抠哧法条的话,最后肯定99%的人还是一脑袋问号,毕竟专业人士还是少数。

所以他到底合不合法,交给律师们去辩,你我非专业人士,谁捅专业的词儿,谁可以说是相当膨胀了。

但你我尽管都是法律约束下的平头百姓,但咱却可以高于法律层面看这个问题,咱可以论理。法律本身也是民众公认的道理之上建立的。

一论理就复杂起来了。不但有咱插不上话的法理,还有商圈自己的规则道理,以及咱们民众,也就是用户心里的道理。

用户这一块,微信国内10个亿人在用,现在好像已经不止这个数了。

这个样本量够了吧?绝对够。

那么,我不管是南山法院还是北海法院说话,也不管他界定好友关系到底是不是隐私,我就看见周围从老到小都在用微信,而且这个APP已经出来10年了,大伙一直在用。

现象比口号更能说明问题,即:

我管踏马好友关系是不是隐私,这个定义根本就没给绝大多数用户带来任何困扰,这是每个人都看得见的事。

否则的话,这个题目下边答案里说裁决不公的内些盆友,慷慨陈词的内些盆友,你觉得这么不公平,为什么不带头弃用微信呐?

这说明你嘴上说着不公,身体却很诚实嘛。就这么简单一事。

假使说,既然法律裁决了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企鹅马上不当人了,拿着这尚方宝剑开始行凶,把微信好友信息咣咣满世界卖,反正也不违法,他怕个屁。

那他早八百年就入殓了。

做一个社交APP技术上又不是就他自己能做,世面上大把,如果他借着不违法的由头拿出去赚大钱……比方说我昨天刚跟领导表忠心,今天一早领导就给我一大嘴巴,说你小子满嘴跑火车,你昨天效忠宣言后我买了一份你好友名单,发现一个礼拜你加了二十多个猎头微信,你这是举着红旗反红旗啊!

我怎么解释,我说自己就是为了约炮才加的?职业也对不上啊!

我能做的,马上删了微信下载别人家的软件用,因为他借着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的茬,卖我比卖葱还便宜呢。

因此,从民间道理上讲,大部分人选择用微信这个行为,已经是抛开隐私范畴选择信任了,10年的APP,有各种隐私泄露的话,我又不是傻叉,选别人家的不好吗?

从商业道理上讲,企鹅也抛开所谓的隐私定义,他必须把这块视为隐私,只能在他自己信任的APP,甚至说只能在他自家的APP里共享。因为这块信息,是他商业根基,你拿枪顶着他腰眼儿他都不卖你。

好,说到商业了,咱就接着说这个。

商圈有商圈自己的规矩。

咱就拿最近微信跟抖音这一争,说事。大前提建立在法律已经界定的,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的基础上。

微信,就好比一条街上开的最大的一个戏园子。

抖音,就好比同一条街上的一个……酒馆吧。

微信戏园子里买卖巨好,整条街的人都来听戏,戏园子老板也知道这些客儿彼此的关系。

抖音酒馆买卖也不错,当然了,一条街上还有别的很多商户,有耍猴的,斗蛐蛐的,开青楼的,开赌坊的……什么都有。

这些商户都希望跟微信戏园子攀攀关系,利用戏园子里头客儿们之间的关系,给自家生意做做宣传。

而且衙门也说了,客儿们之间的关系,不属于隐私。

那么,要不要把这些好友关系给别的商户用,这问题就降维成商业问题了。戏园子老板有决定权,爱给谁用给谁用。

所以在微信里,咱能看见分享的一些内容,比如知乎的内容就能分享,利用好友关系大家互相传播。这无非是因为微信戏园子认为知乎是安全的,客儿们不会因为这块内容不健康,而损了戏园子老板的排面。

但没给抖音酒馆分享的权力,戏园子老板肯定有自己的计较,也许看见新闻说他是打着酒馆的名号,干着青楼软色情的事?也许是知道这酒馆是戏园子一生之敌?或是别的?这都有可能。

但,这就是有钱难买爷乐意的事,我自己的资源,想给你就给你,不想就不给。

法律界定不是隐私的话,主导权在他自己。

法律界定是隐私的话,那就更不能给啦!

所以单从隐私角度说,是或者不是,都不影响微信戏园子现在的决策。

比较有意思的是,你就在知乎上搜“今日头条代理律师”几个字儿,就能看见抖音的亲哥头条,前几年就发声说用户通讯录都不属于隐私的话题。

也就是说,通讯录信息,是游离在字节APP之外的用户信息,字节都主张说这不是隐私。辣么,微信好友关系,是包含在微信内部的用户信息,这块是不是隐私,更得法律说了算吧?法律定性以后,企鹅愿不愿意共享给别人,是不是也得他自己说了算?

所以呐,一个爸爸生的大哥二哥意见相左,二哥说不服自家人,反手出去跟邻居搞事情的话……乡亲们是看不下去的。兄弟阋墙,不过如此。安内尚未成功,何必急着攘外。

所谓商业合作伙伴,想要别人家的一部分资源,得好好说话,得商业互捧,得证明自己对用户是安全可靠的,有的聊。强行逼着人家给,换我也不给,你谁啊?

大众用户,对这部分资源安全性担心,那就别看他说什么,只看他做什么。这么多年在绝大部分用户使用过程中,没出事,那就能说明,甭管法律怎么界定,这部分信息百分百是微信自己的命根子,他保还来不及呢,敢拿用户祭天?买卖是不想做了。

话说到这,关于用户隐私腾讯到底要不要保,关于抖音前两天状告微信不给分享是不是合理,这一切事,你心里就有自己的一杆秤了,无需赘述。

话再说回来:

如果说一个APP有分享功能,市面上大部分产品都能在这个APP上做分享,这个APP从来不拦着

就有一款产品,这个APP不允许他分享!

我问你,他家大门谁都能进,就不许你进,到底谁有问题?

这就像一个人跟大伙面上都过得去,就跟一个人犯冲,他们俩谁有问题的概率更高?

假如拿一个国家所有公民比作一个APP下的用户的话

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各种正当权利,只有个别人会被“剥夺xx权利终身”

这个别人,一般来说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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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里有微信好友的数据出售!

重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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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头条的案子拿到南山法院,腾讯的案子拿到海淀法院,肯定都是败诉。就象一审结果那样。

所以,审判结果跟地点有关,跟事件无关。

所以,你问哪些数据属于隐私,哪些不属于。

我的回答是,这取决于是在什么地方问这个。

这不是一道人文题,这是一道物理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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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VA喂 ,长话短说:


一、新闻背景

这个案子最初由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腾讯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香坊法院裁定驳回,腾讯又就驳回裁定上诉,最后由哈尔滨中院裁定移送深圳南山法院。

我们现在看到的就是南山法院的判决。


二、程序及澄清

承前所述,一直到移送南山法院前,所有的流程都只是在解决「应该由哪个法院审(管辖)」这个程序问题,并没有涉及实体审理。

因此新闻报道中「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应该是报道偏差。

不过我注意到哈尔滨中院裁定移送南山法院管辖的裁定书中,有这么一段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哈尔滨中院裁定移送深圳南山法院,这推翻了下级法院香坊法院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的结论,因此首先要撤销原裁定。

我们可以看到,被撤销的裁定是「(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二」,有「二」就自然会有「一」,结合新闻报道,不排除「(2019)黑0110民初5429号之一」民事裁定是要求停止继续调用相关信息的行为保全裁定。

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香坊法院都不可能在管辖权异议有所定论前作出实体层面的认定,这一点需要澄清。


三、他院类案

虽然本案确实是腾讯又一次在南山法院取得了胜诉判决,但并没有必要就管辖法院过度联想——因为此前案情大致相似的类案在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结果与本案一样。

参考案例(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案[1]中,原告就微信读书软件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并展示其阅读信息起诉腾讯,受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针对微信读书获取微信好友列表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法院认定:

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微信读书获取的好友列表,本质上是“联系人列表”,并未体现特定联系人或部分联系人与原告真实关系的亲疏远近,尚未达到私密的程度......
结合微信读书使用微信好友列表的目的来看,其并不在于刺探原告的真实社交关系......
仅就微信读书收集原告微信好友这一单一行为来看,并未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可以看到,与本案的结论基本类似。

或者,用我特别喜欢的共青团中央知乎号的一句话说,北京法院也xx(开个玩笑)。


四、场景化原则

关于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问题,(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案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标准——场景化原则,此次南山法院的判决可以看作是对这个标准的一种沿用。

(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案,法院指出:

即使在相对统一的社会背景下,由于互联网产品的多元性和丰富性,用户的广泛性和差异性,不同用户就个人信息的期待也可能存在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的差异。如在具有社交功能的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厌烦“可能认识的人”的推送,有用户则欢迎就此迅速建立该软件上的社交关系;如在购物应用软件中,有用户反感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推送,有用户则享受该推送带来的便捷因此,将用户隐私期待强烈程度不同的信息笼统划入某相对固定的概念,并不是有效保护权利或权益的最优选择,而有必要深入实际应用场景,以“场景化模式”探讨该场景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行为。

简单讲,某个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信息,取决于社会合理认知中是否对该信息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期待。但是互联网时代里,对信息的授权可能产生便利收益,因此不同用户的期待可能截然不同(这里法院举了一个例子,购物网站基于用户画像的产品推送,有的用户非常反感,有的用户非常喜欢),因此我们需要深入实际应用场景,去看具体的信息获取和使用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行为(也就是「个案个论」)。


五、关于本案

前面已经说到,南山法院的本次判决其实是对场景化原则的一个沿用。

原告起诉认为腾讯在三个方面侵害其隐私权,分别是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关系。

但其中地区、性别完全是原告使用微信时自主自行填写,既不能保证真实性,本身也可以修改,原告又不能举证存在使该信息具有合理私密期待的特殊情况,因此法院认定其不属于隐私。

而就微信好友关系一节,一方面用户本可以通过勾选取消授权,这里并非强制性采集;另一方面原告没有就微信好友关系的隐私期待进行合理举证、充分说明,法院结合app获取好友关系对应的推送功能,认为在本场景中,微信好友关系并不构成隐私。


六、小结

这个答案基本是对本案和类案的介绍,以及对报道引发误解的澄清,由于本案判决尚未生效(仅是一审判决且还在上诉期间),暂不对判决本身多作评价。

就答主本人来说,其实是非常支持个案个论的场景化原则的。场景化原则的确更能兼顾隐私保护和信息利益。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个案个论意味着赋予法院更大的裁量空间、更暧昧的规则尺度,考虑到互联网平台与个体消费者不对等的力量差异,很难说哪一方会赢到最后(当然现在的主旋律是互利共赢,而且是赢两次)。以及,可以看到目前为止的两例微信好友关系是否构成隐私的争议中,消费者一方均因无法证明存在合理隐私期待败诉,而两案在当时都是群情汹涌,场景化原则是否可能成为规避舆论的「套路」(毕竟总可以解释说本场景和个案具有特殊性,而民众显然无法对法律细节问题钻研深入),也令人担忧。


以上。


后附两案判决书:

参考

  1. ^ 关于本案,@一丁的答案: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42675687/answer/1713351566中有更详尽的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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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当是自己的学习笔记了。

关于案件的报道,还是要看裁判文书,新闻媒体出现偏差。且目前仅是一审阶段,如有二审案件可能还会有不同的走向。

  • 案件名称:王某某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 案号:(2020)粤0305民初825号
  • 原告:王某某
  •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1年1月22日

一、管辖

简单来说,哈尔滨中院不是在一审的基础上180度转弯,而是540度转弯将案件移送给深圳南山法院。哈尔滨法院以案件属于合同纠纷为由移送南山法院管辖,但南山法院却按照侵权纠纷进行审理。

管辖向来都是必争之地,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如果是侵权纠纷,那么在哈尔滨管辖没有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专门去看了哈尔滨中院关于管辖的(2019)黑01民辖终310号裁定(需注册)。

哈尔滨中院否定了本案是侵权纠纷的属性,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违约方无论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只是合同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而非案件性质,从案件性质上看,本案仍然是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的规定,而非单纯适用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王某某提起的诉讼系侵权诉讼为由,认定原审法院系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并裁定驳回腾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在此基础上,法院又否定了《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本案《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是格式合同,在登陆“微视”App的过程中,上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系申请注册时的默认选项,按照“微视”App的注册程序,用户无需点击该协议即可进入“微视”App,即腾讯公司在用户登陆时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故其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

多说一句,《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关于管辖条款无效,那其他条款还有效吗?我不知道。

在此基础上,法院又回旋了一次,根据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将履行义务的一方(腾讯)所在地列为合同履行地: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且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的情形,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腾讯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因此将案件移送深圳南山法院管辖。

但吊诡的是,在深圳南山法院本案又是作为侵权案件审理,并未按合同纠纷案审理:

当然原告选择何种诉由起诉本身就是原告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南山法院在审理时以《民法典》为法律依据。通常来说法不溯及既往,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这也意味着发生于2021年前的案件,其实是可以依据民法典为法律依据进行审理的。

三、隐私与个人信息不是一回事儿

本案中,核心问题在于在同一公司的不同产品能否进行数据共享。法院也将隐私与个人信息作为不同的争议焦点,从两个维度分别讨论。本案主要涉及三个数据类别:性别、地区、微信好友关系。

尽管隐私与个人信息通常会被混用,并且存在交叉重合的保护范围,但仍然存在差别。根据《民法典》:

四、隐私之争

对于性别、地区、微信好友关系均对不属于隐私的论证,是产生争议的焦点: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因为微视APP是一款短视频社交类软件,登录时强制收集性别、地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请注意这里关键不在于收集是否合理,而是强制收集是否合理。所谓强制收集,即不提供就不让用。

如果参考国家网信办在去年12月公开征求意见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cac.gov.cn/2020-12/01/c),就会发现国家网信办认为对于短视频App来说没有任何个人信息是必需要收集的:

29.短视频类:
基本功能服务:不超过一定时长的视频搜索、播放。
必要个人信息:无须个人信息,即可使用基本功能服务。

当然以上文件尚在征求意见阶段,另外一份信安标委的《网络安全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规范(V1.0)》也可供参考,短视频基本业务功能必要信息如下:

简而言之,网信办与信安标委都没认为性别与地区是短视频必需要收集的数据,当然它们的意见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法院当然可以有自己的看法。

关于好友关系,法院认为:

微视APP中对微信用户好友关系的使用方式为将微信用户及其发布的视频推荐给其同样使用微视APP的微信好友及其发布的视频。此外,用户还可以在微信APP和微视APP(升级后的版本)中撤销软件对微信好友关系的使用。从微视APP收集、使用上述信息的方式,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该软件使用上述信息的行为也不会对原告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非法侵扰。

这个观点实在是见仁见智。在另一起(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关于微信与微信读书的案件中,同样是微信读书直接获取微信的好友关系,法院同样没有支持构成隐私,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

互联网时代,需要合理考量隐私、个人信息的关系,进而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合理利用的关系。隐私主要是防御性权利,注重精神利益;个人信息权益注重预防侵害,同时有财产利益,有积极利用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隐私,需要符合社会一般理性标准,强调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对于读书信息,用户可能存在不愿为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甚至商业回报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是否侵害隐私权,需要结合具体场景。就本案来看,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五、个人信息处理

法院认定性别、地区与微信好友关系构成个人信息没有太多争议,但法院同时否认这三类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生效的背景下,是否敏感信息对案件审理也没有实质性的影响,在此不多赘述。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是构建在“合法、正当、必要”+“告知同意”的基础上,即必要性是前提。法院对此的态度与隐私一致,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微视APP收集、使用用户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主要是用于增加其社交分享的产品属性,符合其产品定位,故本院认为被告在微视APP中的相关收集、使用行为不违反必要性原则。”

其实问题不在于微视、微信能否收集、获取性别、地区信息,而是强制收集是否合理。网信办与信安标委不构成法律渊源的意见上一章节已经罗列,这里同样适用。

此外,在合法性与正当性方面,南山法院认为用户使用微信和微视需要同意并遵守《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视软件许可服务协议》《微信隐私保护指引》《隐私政策》等规则,并通过条款告知注意义务,因此认定“被告对原告所主张三类信息的收集使用是要获得用户明示授权的”。

但此前,哈尔滨中院在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中裁定了《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管辖条款的无效:

本案《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是格式合同,在登陆“微视”App的过程中,上述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系申请注册时的默认选项,按照“微视”App的注册程序,用户无需点击该协议即可进入“微视”App,即腾讯公司在用户登陆时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故其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

南山法院难道不该看看其他条款是否一样无效吗?在此基础上来讨论微信与微视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才有意义。

在另一起(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关于微信与微信读书的案件中,法院虽然没有支持隐私侵权,但认为构成个人信息侵权:

微信读书为用户自动添加好友、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首先,微信读书、微信在应用软件中为两款独立的应用,显示的开发者并不相同,两个软件共同好友的关系并不符合一般用户的合理预期。其次,读书信息可能构成对用户的“人格画像”,在互联网时代,用户应享有自主建立或拒绝建立信息化“人设”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行使的前提是用户清晰、明确地知晓此种自由。但是,微信读书在用户协议中并没有就应对好友列表、读书信息的处理方式等重要事项进行充分告知,易让用户对微信和微信读书两个软件中的“好友”产生混淆,因此,不能视为获得用户有效的知情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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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不少回答说南山必胜客,然而要我说,这和南山还真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因为这不是微信一家的问题,是整个互联网行业都存在这个问题,这几乎是互联网企业的某种业务规范,早年这方面的问题甚至广泛存在于电信运营商。

早年电信运营商是用户数据泄露大户的时候,那时候电话号码你没给过外人,三天两头的保险房地产基金理财保健品培训推销电话没完没了,跟打了药似的,以至于相当一部分人养成了不接外地电话的习惯。

现在电信运营商退场了,互联网企业马上顶上来,更胜一筹,你随便用个什么APP,开启之前除了一段又臭又长的广告之外,就是各种授权要求,你必须授权123456…∞之后,才让你用,你不愿意授权?OK,我们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商业嘛,双向选择,你可以不选我,我也可以不选你,不能强卖不能强买,理由还冠冕堂皇“我们提供这个服务必须要用到你手机的XX功能,你不授权我们没法服务”。

你看,通过把包含一定技术因素的法律问题坍缩为一个单纯技术问题,他们成功的绕开了用户对数据确权的法律敏感性,绕开之后,用户数据是煎炸烹炒还是焖炖烩蒸就全凭企业的兴趣了。

比如我在百度上随便搜点啥,比如我搜香水,第二天所有APP上的广告推送全是香水,不论是不是百度旗下的APP,凡是能打广告的地方,全都塞满了香水。

比如我去淘宝上搜双鞋,第二天不论是看漫画还是看新闻,到处都是那个鞋。

比如我偶然搜一下汉堡,第二天美团上全他妈是汉堡,各种汉堡,连淘宝都给我推送汉堡肉,真是日了狗了。

现在和微信打起来的抖音也这样,之前已经有人以这次两边打起来的同样的理由对头条发起诉讼了,头条真的骚,他们的律师是这么说的。

你和他提出数据确权问题,他就开始跟你高强度辩经,把数据确权问题搞无限细分,他都是雇佣专业讼棍来跟你辩的,你绝对辩不过他,他会声称通讯信息不属于数据确权范畴,通过把通讯信息开除出数据确权籍来解决数据确权问题,这种思路倒是很像印度人,解决不了问题我就取消问题,后来公众舆论起来后,他们又出来说套话,套话说的能让你耳朵起油,永远都是“我们把用户的隐私放在第一位”“数据的安全性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等等屁话。

那你拿着我的数据到处赚广告费的时候怎么没见你把我的隐私放第一位呢?你赚的广告费呢?怎么不见你分我点?

所以说这真不是企鹅一家的事,现在这些鸟企业都是这个鸟样,一个赛着一个拆烂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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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案件经过:

2019年4月,东北哈尔滨普通市民王某发现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应用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于是王先生以深圳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应用,侵犯隐私权为由起诉腾讯,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受理。

2019年6月,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决,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腾讯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

2019年8月,哈尔滨中院以“用户协议约定了法律管辖权在深圳”为理由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

2020年5月,该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同在南山区的腾讯胜诉,东北王先生败诉。


这里面的关键点是法律管辖权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曾判决深圳腾讯侵犯用户隐私,并驳回腾讯要求将法律管辖权转移至深圳的请求,说明基层忽视了用户协议“约定了法律管辖权在深圳”。

好在腾讯上诉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错误把案件移送至深圳,毕竟“用户协议约定了法律管辖权在深圳”,这说明东北中层还是有契约精神,有法制观念,也在为改善东北的营商环境而努力。

补充:微信的用户协议,可以在微信App的关于微信里看到。明确写明法律管辖权归深圳市南山区。


为什么腾讯要在用户协议里约定法律管辖权在深圳,因为深圳的法制建设全国一流,出了深圳就怕香坊区法院这种没有法制精神和契约精神的判决出现。

为什么深圳的法制建设全国一流,看判决就知道深圳的基层法院便可为企业主持公道,端好天平为企业创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而在东北企业还得等中级法院终审。


再看看人口流动趋势,不难看出大量东北人民离开家乡南下深圳。这说明东北人民的三观很正,不会因为家乡法院偏袒自己,就忽视法制契约精神。许多东北年轻人已经用脚投票他们不愿被偏袒,他们更想要在更好的营商环境下奋斗。

至于微信好友到底算不算隐私,我觉得这毫无疑义,律师既可以为正方辩护也可以为反方,就看谁出律师费。长篇大论争论一番,最终裁定权还在法官手中。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与其搬出一堆法条案例各种论证辩护,还不如取得法学学士学位,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再选拔成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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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上,Pony正在台上描绘公司的伟大愿景,我举手表示要提问。

Pony不耐烦地问道:“what's your question?”


我拿起话筒,提问道:“请问您的微信好友里,为什么有10多名落马官员?”

Pony的表情严肃了一瞬间,但很快就恢复轻松:

“之前因为工作关系加的,都没怎么聊过。他们显然不是从我这儿落下去的,因为我是小马。”

会场里发出一阵笑声。


我接着问道:“那您的微信好友里,为什么有20多名水军头目?”

Pony的眼神中闪过一丝狠毒,但还是惊讶地回答道:

“奇怪,游戏领域并没有水军呀?他们竟然是做这个的吗?我回去就拉黑他们!”


我继续问道:“您的微信好友里,为什么有40多名法官?”

Pony笑了,熟练地解释道:

“游戏市场存在着大量的抄袭现象,我司深受其害,白嫖我司的行为亦时有发生。添加法官微信,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其他问题,那这次发布会就到这里……”


我连忙问道:“最后一个问题,您的微信好友里,为什么有80多名失足妇女?”

Pony的脸一会儿青、一会儿红,他挥了挥手,大吼道:

“谣言!充满恶意的水军谣言!这位先生请告诉我,是谁告诉你的谣言?”

我举起了手中的手机:

“您手机刚忘桌子上了,我是从您微信的好友列表里看到的。里面很多失足妇女都有备注,比如这位美女的备注是‘活好’。”

“哦,姗姗呀,”Pony急忙解释道,“她弟弟不幸得了癌症,为了给她弟弟治病,我才捐款给她。备注‘活好’的意思是,勉励她把生活过好,你可不要想歪了……”


“等等,你这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你犯法了你知道吗?”Pony突然反应过来。

我淡定地回答道:“法院判了,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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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

马化腾的微信好友关系算个人隐私吗?

张小龙的微信好友关系算个人隐私吗?

如果都不算,而且他们可以公开的话,那我也会认为判的对。

——————————————————————

我个人觉得,每一个公司都是有生命的。

或许这就是腾讯的顶点,或者说是微信的顶点,也许不会很快死掉,但是,这次的确动了用户的根本底线了。

至少我个人是不太依赖微信的,可有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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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我和爱奇艺发生纠纷,经过个人信息一战之后,我是一个坚决捍卫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人。

为了和爱奇艺打官司,我确实花了点时间去研究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明确明白几件事情,明白了之后才能读懂这个案件。

1.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2.个人信息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3.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标准是什么?

简单说一说,

1.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答:隐私权主要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其私密性追根溯源到权利人都不希望被收集,主要体现为其个人精神上的自由和尊重。

个人信息权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不仅局限于人格利益,更大的价值在于其经济价值,通过个人信息可能可以识别出是某个个体,收集大量的个人信息整合一起,加以使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数据分析,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主要是注重在后期的使用和共享上。


2.个人信息所有权的主体是谁?

答:毫无疑问,法律也认可属于信息主体的自然人。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3.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收集、使用、披露、共享和转让等的标准是什么?

答: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标准,其实也非常简单。互联网公司和用户之间会有相应的用户协议以及《隐私政策》,在隐私政策中明确了相应的收集、使用、披露、共享和转让的相关约定。

此外,由于平台和用户之间存在并不平等的关系,因为只要你想用这个app,你就必须被收集一部分个人信息,你要是不想被收集,你只能选择不用。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不是真正的选择权。也正是因为这种不平等,所以除了平台和用户可以约定具体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还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行业标准。

根据约定的权限和法定的权限,平台在这两个范围内,有限度的收集、使用、共享、转让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如果违反了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定的标准,则会构成侵犯隐私权或者侵犯个人信息权,用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起诉至法院。


个人信息的外延非常大,大到你看电影的记录、外卖记录、跑路记录,小到你换了什么头像,用过什么昵称,都是你的个人信息。但是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隐私的范畴在逐渐缩小。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是作为隐私权的客体来进行保护,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发展,使得传统的隐私法律体系已经不足以满足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需求。

因为有些个人信息它不属于隐私的范畴,而有些隐私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两者并非互相包含或交叉的关系,两者属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属于两个独立的权利。


在我去法院起诉的时候,是2020年7月份,彼时《民法典》还未实施,我拿着爱奇艺侵犯我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去青浦法院立案。

法官上来就让我说案由,我说我根据《民法总则》的个人信息权的规定,认为爱奇艺侵犯了我的个人信息权,法院说《民事案由规定》里没有这个案由。

我也知道没有,但是我坚持认为个人信息权是我的合法权利,爱奇艺查看和使用我的观影记录属于侵犯我的个人信息权。

法官无奈,只好以隐私权案由把案件受进去了,于是我开始了我的隐私权维权之路。

但实际上,我明白,以隐私权起诉难度巨大,且不论爱奇艺没有在网上公开我的观影记录而没有产生什么重大的影响,造成我的羞耻感的损失。就说我要从法律上认定观影记录和登陆记录属于隐私都难度巨大。

所以我退而求其次,坚持爱奇艺侵犯了我的个人信息权,我本以为退而求其次,是可以胜诉的,但前不久的判决结果狠狠的打了我的脸。


我曾说过,做诉讼的律师和法官就知道,要写一份判决书,如果对于判决结果非常有信心的话,大部分法官都会把判决的论证过程写的很翔实,至少让诉讼参与人看完判决书之后,觉得法官判的有逻辑。但是如果法官对于判决结果没有信心的话,法官会选择写的非常短,短到让诉讼参与人看完之后都很莫名奇妙,有一种看郑爽的微薄的感觉。

我的判决结果和题主贴出的腾讯的判决来看,差别非常明显。我的判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和论证的法理让人捉不住头脑,很难不怀疑法官的水平。

但是腾讯的这份判决书尚可,在合理合法的范畴之内,判决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也给出了相应的论证。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

微信好友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并非一概都认定不属于个人隐私,在某种程度上,某些身份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属于个人隐私,比如:我和张三的婚姻关系,假如婚姻登记处未经我的同意,对外公开我的婚姻登记信息,则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而对于微信好友关系的认定,我个人认为,从隐私的发源来看,好友关系确实很难认定为属于自然人想掩盖的羞耻本能,认定属于个人信息的可能性会更高一些。

其实腾讯对于好友关系的使用频率还是比较高的,我们知道腾讯是一家重社交的公司,即便是腾讯做游戏,也是具有一定社交属性的游戏。

我晚上打几把王者荣耀,我的好友们都能看得见,实际上就是利用和好友关系这种数据的共享,这种共享和使用体现的更多的是其经济价值。

在大数据信息时代之前,这种好友关系的可利用程度非常低,某两个人互相认识,对其他不相干的第三人毫无价值,更遑论隐私范畴。

当然了,如果好友关系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的共享、转让,是有可能涉嫌隐私侵权的,比如平台不仅把我和张三是好友关系共享出去,还把我和张三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都共享出去,这就涉及到隐私侵权。

怎么说呢,国内的互联网大厂,我对爱奇艺的感官非常不好,因为他们对于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的合规做的非常差。

同样是我和逻格斯起诉超前点播,爱奇艺就提供了我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腾讯就没有提供逻格斯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我私下打听过,很多人和我说爱奇艺的法务和合规确实一塌糊涂,和腾讯、阿里、头条这些确实没法比。

就事论事,共享微信好友关系是否涉及到个人信息侵权,确有探讨的空间,如果非要说侵犯隐私,私以为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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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号召马化腾公开个人微信好友,号召今日头条张一鸣公开手机通讯录好友,毕竟这不属于个人隐私。

什么是“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是这样规定的: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1033条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做出了规定: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翻译一下,民法典规定的隐私就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想他人知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以及私密信息。

私密信息是个人信息的一块,但个人信息不完全是私密信息,比如我的性别是女的,外界从穿衣打扮、声音等表现出来的形态就能够判断出来你是女的,此时他侵犯了你的私密信息了吗?并没有,但你的性别属于你的个人信息吗?当然。

回到问题,好友关系到底属不属于隐私?从以上法律条文来看,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介于隐私和非隐私之间。好友关系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无疑,但公民个人信息不一定是个人隐私。

举个例子:甲跟乙是好朋友,丙将这事告诉了丁,你能说丙侵犯了甲和乙的个人隐私吗?所以,好友关系确实构不成个人隐私,这可能颠覆了很多人的认知,但法律规定就是这样,需要多多消化。

好友关系不属于隐私,那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隐私?所谓微信好友关系,都是建立在信息网络基础上,依托腾讯公司的数据库而存在的。腾讯是否有权利调取微信用户好友信息?是否能将这个信息授权给微信之外的APP?

还是要回到最初的疑问:微信好友关系到底属不属于个人私密信息?还是要强调一个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能找到与之相关的就是民法典里为数不多的几条规定。除此之外便是《刑法》当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1年,两高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是: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划重点,该条用的是“各种信息”,并没有特指“个人隐私信息”,简言之,用户的微信好友关系就属于用户个人的“各种信息”,受到刑法保护。

当然,这也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用户不愿意他人知晓的信息,这个信息还要有特定性、可识别性以及重要性。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时,要从信息本身的重要程度、可识别度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综合判断。

微信好友关系可识别度高吗?当然高,我在使用微视ApP时,系统给我推荐说“这是你的微信好友谁谁谁”,特定的账号、特定的好友,想抵赖都抵不了。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有恶意吗?不说恶意不恶意,起码腾讯公司想利用这个好友关系来扩大微视的用户群,其主观目的确实不单纯。

这个信息重要吗?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管对用户重不重要,但对腾讯非常重要。互联网时代,手握大数据就掌握的商机和话语权,每一个用户在腾讯旗下各种APP的运行轨迹都是腾讯公司的隐形财富。

目前来看,法院可能认为微信好友关系对用户不重要,就算对外泄露,也并未对用户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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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太不资本了!

哪能这么判?

用户没有个人隐私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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