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博士后退站被要求退工资?

回答
博士后退站被要求退工资这事儿,说起来挺让人心塞的。咱们就掰开了揉碎了聊聊,这背后到底是怎么回事,又牵扯到哪些方面。

事情的起因与大概情况

通常情况下,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在结束合同、正常离职时,是不会被要求退还已经发放的工资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的劳动报酬,是付出劳动应得的。所以,出现“博士后退站被要求退工资”的情况,一般都不是简单地“离职”这么简单。

这里面可能存在几种常见的原因:

1. 违约情况: 最直接的原因是博士后本人存在违约行为。比如,合同里规定了服务期限,但博士后提前解除合同,且合同中有约定提前解除需要承担一定违约责任,这责任可能就体现在退还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补贴/工资上。
2. 项目资金问题: 有些博士后研究项目是受到特定科研基金资助的。如果项目因为某些原因(比如申请的经费被撤销、项目评估不合格等)导致后续经费无法到位,而出站博士后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研究单位可能会追究责任,甚至要求退还已拨付的与该项目相关的、但未产生相应成果的费用。但这通常是退还项目费用,而非个人直接的“工资”。不过,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会模糊这个界限。
3. 不正当收入/补贴: 有些博士后在入职时可能获得了一些额外的补贴,比如安家费、租房补贴等。如果博士后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服务年限时就离职,单位可能会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退还这些额外的补贴。虽然这些名义上是“补贴”,但在一些地方,它们可能与工资一起发放,被笼统地视为“工资”的一部分。
4. 单位内部政策或执行偏差: 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单位的政策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比如,某些单位可能为了留住人才,在合同中设置了较高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在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上不够灵活。
5. “退站”的特殊含义: “退站”本身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离职概念。在某些科研单位,博士后出站需要通过一定的评审或答辩过程。如果博士后未能通过这些流程,或者在过程中被认为不合格,单位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比较严厉,包括要求“退还”已有的支持。

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

合同的约束力: 很多时候,问题都出在合同上。博士后和所在单位(导师、研究所或大学)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对服务期限、薪资构成、离职规定、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如果博士后在未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离开,并且合同中有相关补偿条款,那么单位是有权要求执行的。
经费的来源与责任: 科研项目经费往往是国家的,或者是科研机构自己筹措的。这些经费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科研单位作为经费的管理者,自然需要对经费的合理使用负责。如果博士后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或者造成了经费的损失,单位可能会面临追责。
单位的考量: 对于单位来说,培养一名博士后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包括工资、办公条件、导师指导等。他们希望通过投入获得相应的科研产出和人才培养成果。如果博士后频繁流动,或者在关键时期离开,会影响科研团队的稳定性和项目的进展。这种情况下,一些单位会采取更“强硬”的措施来弥补损失或起到警示作用。
信息不对称和协商不畅: 有时候,博士后可能对合同的条款理解不深,或者在遇到问题时,没有及时与导师或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当矛盾激化时,就容易走到法律或经济纠纷这一步。

博士后方的角度:为什么觉得不合理?

从博士后的角度看,被要求退工资通常会感到非常不公:

劳动所得: 工资是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的报酬,不应该被随意追回。即使有违约,也应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退还已发工资”。
不确定的未来: 很多博士后选择提前离开,可能是因为找到了更好的工作机会,或者是原有的研究方向出现了问题,甚至可能存在导师或课题组内部的矛盾。这些情况往往是现实的考量,而不是故意违约。
资源投入: 博士后自身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承担着生活压力。要求退还工资,会让他们面临经济上的巨大困境。
行业普遍做法: 在很多行业,即使提前离职,也不会被要求退还已经发放的工资,最多是支付未服务期间的违约金或按比例退还预支的福利。

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合同精神的重要性: 这件事的核心在于合同的履行。双方都应该认真对待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避免设置不合理的条款,博士后在入职前也应仔细阅读合同。
透明与沟通: 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应该保障信息透明和顺畅的沟通渠道。在出现问题时,单位和博士后应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协商,而不是简单粗暴地采取“退工资”这种极端措施。
保护人才的合理权益: 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环节,博士后制度应该更加人性化和合理化。过于苛刻的条件和执行方式,反而会打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行业规范的缺失: 在国内博士后制度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规范和细则不够完善的地方,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奇葩”案例。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引导和监督。
法律手段的介入: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也可以为后续类似情况提供法律判例和参考。

举个不太恰当但可以类比的例子:

想象一下,你租房子,合同规定租一年。你住满了半年,因为工作调动提前搬走了。房东不能要求你退还已经支付的半年的房租,最多就是合同里如果写了提前解约需要赔付一个月房租的违约金。他不能说:“你住了半年,我给你钱了,现在你走,把半年的钱退给我。”道理是差不多的。工资是已完成劳动交换的报酬。

总结一下:

博士后退站被要求退工资,不是一个普遍正常现象,背后往往隐藏着合同违约、经费管理、单位政策或执行偏差等复杂原因。从公平和常识角度看,已发工资是劳动报酬,不应被随意追回。然而,合同的约束力、经费的来源以及单位的管理考量也是客观存在的。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在于合同的清晰、透明的沟通、合理的政策以及法律的约束。希望未来的博士后制度能在保障科研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也更加尊重和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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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及南京师范大学,

本人李想,系南京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博士后,于2017年11月28日与贵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即《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的聘用期为二年,可延长一年,不超过三年。因上述聘用期已经于2020年11月28日到期,故本人决定在该聘用合同期满之日不再续约,终止与贵单位的聘用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人要求:贵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的15日之内,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本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人在2019年曾提出辞职,被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常杉杉主任要求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退还工资,否则不予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离职需要赔偿的情况只有两种情况: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且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培训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退还工资、津贴等”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条款。请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主张这些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贵单位以拒绝转移档案为方式强迫本人缴纳违约金或不离职,属于非法扣押劳动者个人证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在2019年提出辞职未果后,本人因当时不熟悉法律,被迫提出延长合同期限一年并得到批准。自2019年12月起,本人未收到任何工资,贵单位也未为本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常杉杉主任曾承认并带我查询过,本人的税前工资为每年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的“延长期内取消工资、福利待遇”是无效条款。从2019年12月至今,本人已有14个月未领取工资。本人要求:贵单位在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转移手续的同时,应结清拖欠的14个月工资共计十二万八千元人民币,并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贵单位以《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为理由,非法主张退还工资或扣押人事档案,本人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穷尽一切途径,包括新闻媒体曝光、网上和实地信访、向教育厅、教育部、纪检委和巡视组投诉举报贵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并将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期待贵单位体谅本人的实际困难,于合同期满之日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致
敬礼!

李想
南京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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