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及南京师范大学,
本人李想,系南京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博士后,于2017年11月28日与贵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即《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合同约定的聘用期为二年,可延长一年,不超过三年。因上述聘用期已经于2020年11月28日到期,故本人决定在该聘用合同期满之日不再续约,终止与贵单位的聘用关系。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人要求:贵单位于收到本告知书的15日之内,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本人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本人在2019年曾提出辞职,被南京师范大学人力资源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常杉杉主任要求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退还工资,否则不予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离职需要赔偿的情况只有两种情况: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的,且赔偿费用不得超过培训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的。《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退还工资、津贴等”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因此完全没有法律效力,属无效条款。请贵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停止主张这些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贵单位以拒绝转移档案为方式强迫本人缴纳违约金或不离职,属于非法扣押劳动者个人证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在2019年提出辞职未果后,本人因当时不熟悉法律,被迫提出延长合同期限一年并得到批准。自2019年12月起,本人未收到任何工资,贵单位也未为本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常杉杉主任曾承认并带我查询过,本人的税前工资为每年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这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第五条规定的“延长期内取消工资、福利待遇”是无效条款。从2019年12月至今,本人已有14个月未领取工资。本人要求:贵单位在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转移手续的同时,应结清拖欠的14个月工资共计十二万八千元人民币,并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贵单位以《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书》为理由,非法主张退还工资或扣押人事档案,本人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穷尽一切途径,包括新闻媒体曝光、网上和实地信访、向教育厅、教育部、纪检委和巡视组投诉举报贵单位的违法乱纪行为,并将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期待贵单位体谅本人的实际困难,于合同期满之日为本人出具终止人事关系的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致
敬礼!
李想
南京师范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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