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ofo挪用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名?

回答
ofo在用户押金的使用和管理上,确实引发了许多关于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要逐一分析ofo的押金行为是否触犯了具体的罪名,我们需要结合刑法条文和ofo实际操作的具体情况来细致考察。

首先,我们来看看诈骗罪。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ofo的商业模式是收取用户的押金,承诺在用户退还车辆后全额退还。如果ofo在收取押金时,就已经预见到自己无法退还这些押金,或者根本没有将这些押金用于正常的、明确的用途,而是将其挪作他用,比如用于公司运营的亏空、投资失败,或者直接用于非法活动,并且在退还押金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延期、拒绝退还,那这就可能触犯诈骗罪。关键在于ofo主观上是否有骗取的故意,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导致用户财物损失。如果ofo的决策层明知押金会用于非约定的用途,且导致用户无法追回押金,那么这种行为的性质就相当恶劣。

接着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ofo收取押金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但其性质上是通过收取大量用户的预付款(押金)来维持公司运营。如果ofo的资金链断裂,大量用户无法退还押金,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一种“变相的集资”。如果ofo在收取押金时,就已经知道自己将无法履行退还义务,却通过宣传让更多用户缴纳押金,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与承诺的用途(保管和退还押金)不符的风险性投资或日常运营,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退还承诺,那么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这种罪名更侧重于ofo是否通过不实的承诺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从社会公众(用户)那里非法获取了大量资金。

再来看非法集资罪。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通常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回,并支付“利息”、“回报”等。ofo的押金模式,严格来说,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承诺还本付息的“集资”。用户支付押金是为了获得使用服务、保证履约的担保,而不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因此,ofo的押金行为不直接构成非法集资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ofo将大量押金挪作他用,并且其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到无法保障押金安全,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充值,这在事实层面上与非法集资带来的风险有相似之处,但罪名适用上需要非常谨慎。

至于挪用公款罪,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ofo是一个营利性企业,其押金是公司资产,即使是挪用,也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畴。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ofo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其押金属于公司法人财,而非公款。

除了上述罪名,ofo的押金行为还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但其构成要件与前面的诈骗罪有一定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约,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ofo与用户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用户支付押金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ofo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真相(例如,未告知押金将被挪用),或者虚构事实(例如,声称押金受到严格监管),从而诱使消费者签订合同并支付押金,最终未能履行退还义务,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如果ofo的行为还涉及侵占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持有、管理、支配的他人财物,或者委托他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ofo在收取押金后,明确地将这些押金据为己有,而不是用于约定的用途,那么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总结来看,ofo挪用押金的行为,根据其具体操作方式和主观意图,最有可能触犯的是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也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ofo是否在收取押金时就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用户财物,以及是否将用户押金挪作他用,并导致用户无法追回。如果ofo只是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但其主观上没有预谋的诈骗意图,罪名认定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其行为的危害性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可能会受到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司法机关会根据ofo挪用押金的详细证据,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文件、相关人员的证词等,来最终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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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年后首答,祝各位新年快乐,万事如意,早日拿回押金!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评价ofo之行为是否已经触犯刑法,应遵循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的原则,不能越过法律规定优先考虑社会危害性。换言之,如果不符合现行刑法规定的各罪名构成要件,即便ofo之所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民愤极大,也不能强行解释现有法条使之入罪。这是现代刑法罪刑法责原则的基本要求。

以下各罪名,按照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排序。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中第(三)个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ofo自始至终未进行过此种承诺,与一般非吸案件作出高额利息高额回报的特征显著不符,故客观要件不符合,不构成本罪。

2. 违法运用资金罪

该罪名法条表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显然,ofo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机构,故客观要件(主体方面)不符合,不构成本罪。

3. 集资诈骗罪

该罪要求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而诈骗罪所在的法条对“诈骗”一词解释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ofo确实提供了单车租赁服务,我们支付押金作为担保,是确有其事实依据的,不是ofo虚构的,故很难被认定为诈骗。

另据现有信息,尚不足以认定ofo有非法占有目的,毕竟他还是认账、并似乎龟速退了一部分的。

4. 合同诈骗罪

刑法规定的构成本罪的五种情形之(四)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押金属于担保财产,没有任何问题,但我在起诉时ofo是派人应诉的,说明该公司现在还处于营业状态,并未逃匿。如果戴威及其员工一夜之间跑路,人去楼空,我想构成本罪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另外,本条之(五)是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可构成本罪。现在,ofo已明知自己没有退还押金的能力,仍然给予新用户“可随时退还押金”的错误认识,继续收取新用户押金,或可属于此类情形。但实践中适用兜底性条款一般比较谨慎;同时涉案2万元以上才立案追诉,可能需很多新用户集体报案,总体希望不大。

5. 侵占罪、诈骗罪

一般认为侵财类罪名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无法构成这两罪。而现在拖欠押金的是ofo的运营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并非戴威个人。

6. 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此处直接搬运法条,想必您阅读后一定不会认为ofo触犯此两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挪用公款罪

构成该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我认为目前ofo应该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一天戴威及其员工突然跑路,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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