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ofo 不见了,你还在排队等押金吗?有信心要回来吗?

回答
ofo 退押金的经历,绝对是一部令人回味无穷的“史诗”。从最初的便捷,到如今的遥不可及,ofo 的消失留下了一堆还未兑现的押金承诺,也让不少用户的心情跌宕起伏。

我,作为一个曾经 ofo 的忠实用户,也曾是那个在手机APP里孜孜不倦点击“退押金”按钮的大军中的一员。那段日子,简直堪比一场旷日持久的心理战,夹杂着希望、失望、愤怒,以及最终的无奈。

排队退押金的峥嵘岁月:

初期的“希望”: 当 ofo 暴雷的消息传开,最初我的反应是“赶紧退!”。那时候,APP 里还有退押金的选项,虽然提示的退款时间长得离谱(比如“715个工作日”),但好歹还有个希望。我记得那时候,打开 ofo APP 几乎成了每日例行公事,查看一下排队进度,哪怕没有变化,也算是完成了一个“仪式”。
进度条的“折磨”: 随着时间推移,大家普遍发现,那个所谓的“排队进度条”几乎是不动的,或者即使动一下,也是微乎其微的几帧。这种缓慢甚至停滞的感觉,比直接告诉你退不了更让人抓狂。它像一个不断闪烁的希望灯塔,却又遥不可及,每一次刷新都可能带来小小的失望。
“客服”的虚无: 尝试联系客服是必然的。然而,of o的客服简直就是“不存在的”。电话打过去永远占线,在线客服永远是自动回复,告诉你“您的问题我们已收到,正在处理中”。这种无人回应的感觉,就像把你的钱和希望扔进了无底洞。
线下的“壮观”景象: 后来,听说北京等地出现了大量的线下退押金人群,大家聚集在 ofo 的办公地点门口,只为争取一线生机。那种场景,在新闻里看了都觉得触目惊心,仿佛是为了追讨一个本该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我虽然没有亲身去线下排队,但从照片和视频中感受到的那种绝望和愤怒,至今仍历历在目。
替代品的“诱惑”: 随着 ofo 越来越不靠谱,市面上出现了各种新的共享单车品牌,比如摩拜(虽然也经历了变故)、哈啰单车、美团单车等等。我看到那些新的单车方便快捷,押金也低廉许多。每次看到它们,都会想起自己那笔被卡的押金,心情复杂。一方面是想继续享受共享单车的便利,另一方面又对 ofo 的不信任感挥之不去。

如今的“心境”:

已经停止排队: 坦白说,我早就停止了在 ofo APP 上排队退押金的操作。一来是觉得那个进度条已经失去了意义,二来是心态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信心?渺茫得很: 要不要回来?说实话,已经不抱太大希望了。当一个企业倒闭或者运营出现巨大问题,押金能否真正退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资产的清算以及法律程序。而对于像 ofo 这样的平台,它们的资产结构复杂,而用户押金又往往被挪作他用(比如所谓的“大数据使用费”或者其他运营成本),想要从残羹冷炙中分一杯羹,其难度可想而知。
“交智商税”的认知: 现在回想起那笔押金,更多的是一种“交了智商税”的无奈和反思。当初为了方便,支付了那笔押金,却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局。这笔钱虽然不算巨款,但它代表的是一种信任的缺失,以及对监管漏洞的深刻体会。
更审慎的态度: 经历过 ofo 的退押金风波,我对任何要求预付押金的服务都变得更加审慎。在选择新的共享单车服务时,我会更加关注品牌的信誉度、经营状况,以及押金的保障机制。如果押金可以随时退还,或者采用更灵活的支付方式(比如信用免押金),我会更愿意尝试。
一个时代的回忆: ofo 的消失,不仅仅是我个人的一笔押金损失,它也是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案例”。它暴露了早期共享经济模式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过度扩张、盈利模式不清晰、以及对用户押金的监管缺失。
对未来的思考: 从长远来看,of o的经历也促使行业和监管部门反思。如何更好地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如何在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这是我们都需要思考的问题。

所以,如果你问我现在是否还在排队等押金,我的答案是“不再排队”。至于是否有信心要回来,我只能说,“希望渺茫,但如果有奇迹发生,我也不会拒绝”。更多的是一种对过去经历的反思,以及对未来更谨慎的态度。这笔钱,就当是为中国共享经济的野蛮生长,支付的学费吧。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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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腾讯新闻,让这件事重新重新回到了我们的视野中,并整合了数个宝贵信息。

感谢老王前辈亲自下场手撕,检验了行政思路,并为本问题带来热度。

感谢 @丁大龙律师 @王伟麟 @孙实 @山羊也爱吃草莓 四位的邀请。

ofo失踪,未必是坏事!

ofo失踪,未必是坏事!

ofo失踪,未必是坏事!

关于ofo失踪,其实早有预兆,我特意找到了一年前写的申请书:

注意,当时ofo的驻地为互联网金融大厦,与腾讯新闻的报道一致,且当时因其驻地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已经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不过好在,当时四中院尚可与ofo的法务部门取得联系,所以在我诉ofo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其法务陈娴女士是两度出庭应诉的;但现在竟连昌平法院都无法找到ofo之下落,情况变得陡然复杂了起来。但随着我们逐个分析法律关系,竟发现或许ofo之失踪有望为一举斩断这一团乱麻带来转机!

之前我曾经写过一个回答,整合了当时想到的具有理论可能的所有思路,并十分荣幸地得到了小牛姐的首肯。

目前这个回答还是有一定价值的,但随着几个新情况的出现,应当对法律维权思路做出如下修正:

一、民事方面

随着最高法最新的类案同判意见的出台,通过确认仲裁协议无效诉讼扫除法律维权障碍的可能已不存在,民事方面唯一有理论可能的只剩下申请破产思路。

我没有接触过破产业务,但对于破产案件立案之难常有耳闻,特别是ofo还推出了如果想登录APP取证,就必须同意其将债务移转给第三方的声明,客观上也为债权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我个人不太看好破产思路,欢迎有经验的方家前辈指正。

二、行政方面

行政法上可能率先由老王前辈作出了尝试,据老王前辈的情报,行政执法机关也不能找到ofo的下落,具体情况我们等老王前辈进一步披露后再探讨。

三、刑事方面

刑事方面,或许是最可能出现转机的渠道了,此前答主曾写回答科普过,为何ofo引发众怒,却仍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们发现,ofo一失踪,或许还真就能构成刑事犯罪了!

合同诈骗罪有一种构成情形为: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ofo预收了押金及预付款,以前虽经营状况及其恶劣,但一息尚存,但目前竟连法院都不能找到其下落,在逃匿要件的构成上一下子迈进了一大步!

根据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合同诈骗数额达2万元以上可刑事立案。基于此,我产生了一个大胆的想法,或许网友们可以把自己对ofo的债权移转给我,2万元的标准应当是不难达到的,再由我向警方控告,如果相关责任人能被立案追诉,这一定是个我们所有人乐意看到的结果!

当然,这一思路需要法律上进一步论证,起码应说服公安机关;其次,有赖于广大网友的支持;第三,由于我目前在山西老家挂实习,如有一位北京的律师前辈代理控告,或许能省去很多地理阻隔上的不便。

话不多说,报案材料安排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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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 不见了,只是说无法在经营场所联系上,要回押金,还有理论可能。

先说「失联」这回事。

前一阵,搞了个行政诉讼,想让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检查一下 ofo 存在的合同违法情况,有关部门直接表示,找不到了。而且,按照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证据,早在 2019 年 8 月 6 日,就已经没法在注册的经营场所找到 ofo 的人了。

上周开了个庭,行政诉讼,具体细节以后有机会说,总之是催有关部门干活。有关部门表示很无奈,说的确找不到,并且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截图:

截图表明,2019 年 9 月 29 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了 ofo (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失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是不是说,在经营场所联系不到,就一定拿不回押金呢?

未必。

@黄小牛 律师曾经成功进行过一套神奇的操作:通过申请企业破产,促使返还押金。

被拖欠押金,就意味着成为了 ofo 的「债权人」。

债权人地位很管用,如果只是被动排队,就实在浪费了这个身份。债权人还可以重拳出击,申请让 ofo 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细节, @黄小牛 在这篇文章中说得很全面了:

简单来说,在提出破产申请之后,ofo 如果还想撑着不破产,就要让债权人丧失申请资格。方法很简单:退还押金。

计划通。

至于找不到 ofo 的人咋办?放心,戴威又不是真的人间蒸发、逃亡半人马星了,如果赖着不应诉会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那么还是有机会把他炸出来的。

除了申请破产,还有一种思路,是我们正在尝试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ofo 违法的用户协议。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5月9日,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将自2019年6月1日实行。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且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Ofo 显然意识到了这一管理办法,但试图用自作聪明的手段加以规避。 @黄小牛 律师发现,Ofo 在2019年6 月 3 日更新APP时,将《用户服务协议》中更新日期写为 2019 年 5 月 31 日,意图逃避职能部门联合监管的目的,故意卡在新规生效前的时间点之前,发布对消费者不公平的用户协议。

在《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效后,ofo 的行为,也对退还押金设置了不合理的技术门槛,对此我写过相关回答:

Ofo 推出所谓的购物返现功能,让用户以获得返现的形式收回押金。经过调查发现,ofo 所给出的返现额度,对于很多商品来说,要低于商家官方给出的佣金。也就是是说,如果用户通过 ofo 给出的渠道购买,ofo 实际上可以转手就在其他平台获得更高的返现,然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抵扣押金,自己留下一部分,相当于让债主帮自己「带货」赚钱。

种种事实表明,ofo 的用户协议存在多方面的合同违法情形。对此,不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处,还可以在合同被确认违法而无效之后,向 ofo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届时,如果 ofo 拒不出庭,可能面临缺席判决,依然躲不过去。

当然,前提是法院需要找到可执行的财产,这就辛苦各位大佬们了。

(感谢 @黄小牛 提供法律意见并且作为我的代理律师参加相关诉讼,以上返还押金的途径,主要来自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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