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聊城顶替事件里的受害者——王丽丽!
她那句:“我就是穷死我也不要这种钱!”让我的内心受到了极大的触动!
是啊,“被夺走了几十年的人生,是用钱能够衡量的嘛?”
现在又出现了一个被夺走17年人生的王娜娜!我现在在想的是,还有多少人被一双双“幕后黑手”夺走了自己的人生?还有多少人被蒙在鼓里?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想特别提醒包括“陈秀春”“王丽丽”“王娜娜”这样的朋友们,为了你们和更多人的合法权益,请千万不要轻易放过那些害过你们的人和幕后黑手!
先说点实际的:“本来就是属于你的钱为什么不要?”
个人认为,像“王丽丽”提到的“这种钱”,其实是“顶替者”给的“私了钱”!这当然不能要,这是原则问题!但是,个人认为,一旦事情查清,一定要让“顶替者”做出赔偿!
包括题目里的“王娜娜”也是一样,为什么只要13元?
你们有没有想过,你们寒窗苦读那么多年,最终努力的成果被窃取,还改变了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就这样放过这些害你们的人,不但是对你们自己不负责,更是对其他有相似遭遇的人不负责!
有些钱是必须要的,首先,“顶替者”在“冒名顶替”期间的所有收入都应该赔偿给“受害人”,我们不妨算一笔账:
王丽丽,被顶替24年,除去大学4年,20年,我们按照平均工资2000一个月(这已经非常少了),一年24000元,20年就是576000元!
王娜娜,被顶替17年,出去大学4年,13年,同样平均工资按照2000一个月算,一年24000元,13年就是312000元。
请注意,这是本应该是受害者所得到的“工资收入”这还是按照最低标准算的,别忘了,顶替者里还有街道办的干部!她的收入可不止这一点,这些钱不应该都要回来嘛?
这个应该叫:”没收非法所得“可惜,个人没有权利去“没收”,但要求赔偿的时候,这个钱应该要,而且一定要要!
另外,还有“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
你可以说我财迷,但是,如果不把这些“冒名顶替者”弄的倾家荡产,让她们这些年因为“冒名顶替”而获得的利益全部归还的话,仅仅是“道歉”和“13元”的象征性赔偿,对她们来说就是“隔靴搔痒”。如果就这样轻易的放过了她们,以后肯定还会有人“铤而走险”。
所以,个人认为,对于这些事件中的“冒名顶替者”一定要狠,即使仅仅是从“杀鸡儆猴”的层面来说,也绝不能仅仅是从“形式上”谴责一下!而应该让她们受到,实实在在的,让她们难以接受的惩罚才会给其他有类似想法的人以震慑!
当然,遗憾的是,本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也不是当事人,只是以旁观者的角度,希望这些事件中的受害人能往更大的方面去考虑!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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