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云南一村民主动上交火枪被告知将免责,三年后被追诉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3年缓刑4年”?

回答
云南村民主动上交火枪后被追诉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也暴露了法律适用中可能存在的复杂性和争议。要全面理解此事,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剖析:

事件经过回顾(基于已知信息,可能存在细节差异):

1. 主动上交火枪: 一位云南的村民,出于某种原因(可能是出于对法律的敬畏,也可能是为了获得某种保障或奖励),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上交了一支火枪。
2. 被告知免责: 在上交火枪时,村民可能被口头或书面告知“免责”或“不予追究”。这种告知往往是出于鼓励公民配合国家枪支管理,打击非法枪支的善意。
3. 三年后被追诉: 然而,时隔三年,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这名村民提起了非法持有枪支的指控。
4. 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最终判决村民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意味着在缓刑期间,他不用立即入狱服刑,但如果在此期间有违法行为,将可能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

对此事件的分析和不同角度的看法:

1. 从村民的角度:信任被破坏,权利受损。

心理落差巨大: 村民的初衷可能是积极配合国家收缴枪支的政策,甚至可能认为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在被告知免责后,他很可能认为此事已经了结,自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三年后突然被追诉,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心理打击和信任的破坏。
权益受损: 村民可能因为这次被追诉而留下案底,影响日后的生活、工作,甚至出行都会受到限制。这与他主动上交枪支的行为初衷背道而驰。
“免责”承诺的困境: 对于村民而言,上交枪支时被告知“免责”很可能构成了一种“承诺”或“保证”,现在反悔追诉,让他感到被欺骗或被不公正对待。

2. 从法律角度:法律的严肃性与情理的平衡。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性: 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行为,无论该枪支是如何获得的,是否由自己使用,只要具备非法持有事实,就可能构成犯罪。
“免责”的性质: 这里的“免责”非常关键。
如果是口头承诺: 口头承诺在法律上的效力往往不如书面证据,而且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承诺的范围是什么(是完全免责还是指不立即追究行政处罚等),都会是争论的焦点。
如果是基于特定政策或规定: 有些地区或特定时期会有鼓励上交枪支的政策,其中可能包含“免责”条款。如果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依据相关政策作出了免责承诺,而三年后又反悔,这可能涉及到行政不作为或程序正义的问题。
是否构成“正当理由”: 有些观点认为,主动上交枪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正当理由”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然而,该案的判决似乎并未将此作为关键的免责理由。
追诉时效的问题: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其追诉时效一般为五年。三年后追诉,从时效上看是合法的。但关键在于“免责承诺”是否能构成阻却犯罪或免除处罚的事由。
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如果执法过程中随意承诺又随意撤销,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
“从宽处理”与“依法追诉”的界限: 鼓励公民上交枪支是国家禁枪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会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但“从宽处理”与“依法追诉”之间需要有清晰的界限。或许在这个案件中,某些环节处理得不够严谨,导致了后续的争议。

3. 从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角度:

承诺的效力与责任: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对公民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执法者承诺了“免责”,而后续司法机关进行了追诉,这涉及到执法者的责任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
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也要求程序正义。村民在被告知免责后,对法律后果的预期已经形成。突然的反转,在程序上是否充分考虑了对当事人的影响?
司法机关的解释权: 为什么在三年后又启动了追诉程序?是否存在新的证据?还是之前“免责”的理解有误?司法机关是否有义务解释其追诉的依据和原因,特别是与之前的“免责”之间的关系?
案例的示范效应: 这种处理方式可能会对其他公民主动配合国家收缴枪支产生负面影响。大家可能会担心,主动上交反而会惹上麻烦,从而不愿配合,不利于国家的禁枪工作。

4. 可能存在的细节和未公开的信息:

火枪的类型和来源: 上交的火枪是何种类型?是具有杀伤力的真枪,还是模型枪?其来源是否与暴力犯罪有关?这些细节可能会影响法律的适用。
“免责”的具体内容: 当时被告知的“免责”具体是怎么说的?是否只是口头承诺?有没有留下任何书面凭证?承诺的范围是否明确?
三年后的追诉原因: 公安机关为何在三年后启动追诉程序?是否存在新的线索?之前的“免责”是否仅仅是暂时的?是否有其他未被公开的法律依据?
村民的反应和辩护: 村民在被追诉后是如何应对的?他的辩护理由是什么?

对此事件的普遍看法和争议点:

“宽严相济”原则的体现: 一方面,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犯罪;另一方面,鼓励公民主动上交枪支是国家禁枪政策的重要环节,通常会体现“宽严相济”的原则。
承诺的效力与法律的稳定性: 大多数人认为,执法部门对公民的承诺应该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否则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一方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惩罚犯罪;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其对“免责”的合理预期。
案例是否具有普遍性? 这个案例是个例,还是在类似情况下的普遍处理方式?这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信心。

结论性的思考:

这个案例凸显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律适用、政策解读、执法承诺与公民信赖之间的复杂关系。

对于公民而言: 此事警示了公民在与执法机关打交道时,要尽可能确保所有承诺和协议都有书面证据,并且明确其法律效力范围。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被口头承诺所完全迷惑。
对于执法机关而言: 需要更加审慎地对公民作出承诺,确保承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可执行性。对于鼓励公民配合政策的行为,应建立更完善的制度和更明确的执行细则,避免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损害公信力。
对于立法和司法而言: 在鼓励公民配合国家管理的同时,也应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主动上交非法枪支”的法律后果,考虑设立更清晰的免责或从轻处罚的条款,并确保执法过程中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

总而言之,这是一个值得深入反思的案例,它在法律的严肃性、人情的温度以及政府的公信力之间,划出了一条充满争议的界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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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新闻看下来,就是公安懒政+问责标准含糊的问题。

武定县公安局向红星新闻解释,李洪亮、李林聪二人所涉案件,是当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排查出来“未走完流程”的案件;武定县人民检察院则向红星新闻表示,对二人的处理,已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

一开始主动上缴的时候,公安说“不会追责”是真的,但问题是,他们“不追责”的做法不规范。

严格按法律程序,既然“不追责”,那应该是先以非法持枪或非法买卖枪支立案,然后再以自首之类的情节,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不予处罚而撤案。再找个当时的要求主动上缴的通告作为依据,整套程序就是合法依规的。

但问题是,办案人员懒得这么搞。一是麻烦,整套流程下来,要写报告,要领导审批,而且领导还未必支持,没准还要怀疑是不是这办案人员收了好处。二是有考核。过去也没啥追责的,所以很普遍的就是,“不追责”就是立案之后不侦查,也不撤案,反正案件就一直放在那里,也没有人处理。绝大多数在公安侦查期间无罪的案件,都不会给一个确定的撤案的法律文书,而是以这种结果来“消化”。

这在以前没事,但问题是21年教育整顿,整顿内容之一就是办案不规范。这种久立不决的案件,当然也是整顿对象之一。

然后,这个案件撞枪口上,有“整顿”盯着,后续没人敢再提“情节显著轻微”这事,依法依规肯定没错,反正也没抓被告人去坐牢,社区矫正完就一个犯罪记录嘛。

如果新闻描述的案情为真,这一路下来的办案人员,真不知道这村民的情节特别轻微,真不该处罚吗?他们当然是知道 的。但是如果不机械做事,而是灵活办案,教育整顿那把刀砍下来,谁去挡?

不把人往重了判,怎么体现自己依法办案呢?

那就只能是这个结果了。


说回法律问题。

首先定性上,这案件定非法持枪更适合一些。

买卖枪支到底是“买或卖”有其中之一都可入罪,还是“为卖而买”才能入罪,一直有争议。实务中倾向于前者,理论上倾向于后者。

但实务中也知道很多玩枪的人一买回来就要3年起步,处罚太重,所以在“证据标准”上会提更加严格的要求:“被告人承认枪是买的”还不够,必须要由司法机关证明这枪是买的。

所以很多“被告人承认买枪”的案件,都是以证据不足以认定买卖为由,定了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法持有枪支罪就是三年以下。

其次,这个案件还有自首情节。

哪怕用自首给人家减轻到一年也是好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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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北京一万小时志愿者换养老院的承诺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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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蛇出洞,老套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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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觉得这是个好问题,您看您要不回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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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问一下法律人,基层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那问题是在村民身上还是在基层身上?

借一段,【

如果当年民警做了销案处理,那么自然查不出来所谓的应完未完案件,亦或者当年仅是收缴登记但没有做连处理,系统里依然不会有记录。

但这俩人的情况显然是属于既做了立案,有没有销案,还没有移送,那么在专项整顿中自然是被整顿的对象了。

那么整顿的对象是村民还是基层?

或者我们换个问题,比方说有个别的案子,嫌疑人自首了,然后基层没登记,法庭上能说因为基层没登记所以不算自首吗?

既然【销案】是程序上可行的,也是当时所承诺的免责的正规路线,那么当时没有去执行该程序,锅难道还回村民身上了?

如果还贷的时候银行拿了钱但挪用了没真去还贷,回头就算把银行职员抓了,贷款者就活该【被】老赖?

如果这是法律人所追求的,那我无f*ck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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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下面出现了很多迷惑评论,让我对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深感惭愧,对此要向大家道歉,我一直以为我写的很清楚,这个案子就是公安机关的问题,第一你不懂你别瞎解释,自己理解不到位就别乱宣传;第二,本身可以根据“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在公安阶段撤案处理,就不要老想着走程序到检察院,走程序是对的,但是程序有好几条路可以走,别老盯着一条。

更新于2022年1月12日,最后还是要向大家道歉,凡是在评论区批评我的知友对不起,让你们没有看懂,当然也有可能你们看懂了,但觉得我说的不对,在此我要说明,欢迎有不同的意见在我的评论区发言。


我看新闻评论区说村民的行为充分体现了什么叫“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

其实并不是如此,而是基层对法律的理解不到位。

第一,司法解释很明确“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上交,有三种处理措施,从轻减轻免于处罚,而不是像民警说的,不会追究责任。

第二,民警被问责

武定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李洪亮二人的“非法持有枪支”案,是当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排查出来的案件,“当时民警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尤其是百姓主动上交枪支消除社会危害、免于追究责任的行为没能理解。也就是说,既然是我们自己查出来的案件,就应该按法律程序走完,走完之后,案件的定性是检察院为主,我们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在公安机关看来,这属于当年办案民警的错,但是事实上,并不完全像这位负责人说的一样。

应不应该走程序?

应该!

但是不是一定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并不必然。

在公安机关就也可以销案。

我不知道当年的政策宣传是怎么宣传的,我们国家地域广阔,人民群众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对政策法规认识不够,有的地方甚至是直过民族,这些地区都需要以教育为主,更多体现刑法的教育功能。

所以很有可能当年乃至于之前交枪的人都没有移送处理。

那为什么把这两个人找出来了呢?负责人其实说了“就应该按法律程序走完”。

如果当年民警做了销案处理,那么自然查不出来所谓的应完未完案件,亦或者当年仅是收缴登记但没有做立案处理,系统里依然不会有记录。

但这俩人的情况显然是属于既做了立案,又没有销案,还没有移送,那么在专项整顿中自然是被整顿的对象了。

对此,只能说基层对法律理解不到位。

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或者买卖枪支犯罪,量刑很重,上来就是三年以上,而像村民这样的,持有一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就刚刚打到了定罪标准,也就是三年以上。

但我们应该综合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动机,客观行为,以及枪支的具体使用情况理解本案,定罪在三年以下也并不是没有可能。

亦或者当年在收缴时并没有立案或者及时做了销案处理,也不会有今天的事情。

举个简单的例子,村民能有交枪不处罚的认识,应该并不完全取决于民警的宣传,而是当年的政策确实这么落实了,那么站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角度,这些当年未做处理的案子,是否都是民警渎职,错误处理呢?

但他们没看到,他们只能看到眼前的,所谓“应完未完”案件。

我是 @白韬律师 ,一个专业而有温度的律师,点关注不迷路。

电话(微信):13708732189

写于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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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读了一下整个报道,有点不太清晰,红星新闻还要加强自己的知识水平啊。中间的诉讼流程就弄错了好几个。

如果仅仅从报道中来看,记者揣测的原因是因为原办案民警没有及时结案才导致诉讼流程必须进行下去。

但是当你去问公安部门为什么要拿着这两个大哥不放的时候,公安大哥又会告诉你这事儿实际上是检察院的大哥大管,转而只能“内求”两位被整顿过的办案民警。因为互相摸鱼划水打太极,新闻写到最后也没探究出所以然,也主要是猜测:

因为之前把枪收了,却又未再做出什么处理,等到清查“未结案件”时才发现这档子事,这样的揣测逻辑是闭环的,否则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往事又要重提”

报道原文如此:

武定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称,李洪亮二人的“非法持有枪支”案,是当地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排查出来的案件,“当时民警对国家出台的政策,尤其是百姓主动上交枪支消除社会危害、免于追究责任的行为没能理解。也就是说,既然是我们自己查出来的案件,就应该按法律程序走完,走完之后,案件的定性是检察院为主,我们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该负责人称,办理两起“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时任发窝派出所所长和副所长,因“有案不查”原因,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当然,抛去揣测,从报道中读出来一个问题是。几位倒霉大哥是被检察院追诉“非法买卖枪支罪”(当然是买的那个部分),而警方立案时是“非法持有枪支罪”。

这个倒是不难理解,因为这几个大哥的枪确实是花钱买的,也是买后拿在手里几年,直至案发。最后在认罪认罚的大潮流之下,既有不起诉的,也有受领缓刑的,也不算是太严苛。

只是本来如果处理得当,检方多适用几个不起诉,也许就不会把本可以作为一条宣传信息的内容,生造成社会舆情了。

当然了,如果一定要问检方为什么不这样?

检察院可能要给大伙儿指路隔壁法院,请问为什么法院没有给几位哥判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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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情形又不严重,检察院弄个情节轻微不起诉不就行了,非得坐实罪行才行?这种事表面看是为了KPI,实则是为了一己之私,言而无信,损害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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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等反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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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了,村民其实是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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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完不成了,借你来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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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________ ;

抗拒从严,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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