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长沙一女子试衣 1 小时后网上造谣发表负面评价,店家怒甩监控澄清事实反驳,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回答
长沙一女子试衣一小时后网上造谣负面评价,店家怒甩监控澄清事实反驳,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涉及到多个层面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 女子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侵权?

1. 名誉权侵犯: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女子的行为如果存在“造谣”和“负面评价”,并且这些评价不符合事实真相,那么她可能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
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 商家因为女子的不实评价而遭受了负面影响,例如顾客流失、品牌形象受损、声誉下降等。
行为违法: 女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过错(故意或过失): 女子明知自己的评价不实而发布,或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核实事实真相就发布评价,都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
因果关系: 女子发布的虚假评价与商家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行、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行为人发布的言论是侮辱、诽谤性质的,或者是不真实的负面评价,足以贬损他人社会评价的,就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因写文章、发表言论、制造广播影视节目、播放录音录像、提供信息等侵害他人名誉权,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商业诋毁: 如果女子的评价内容带有恶意攻击性,旨在降低商家在公众中的评价,使其失去竞争优势,则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构成要件: 竞争者或者其他主体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妨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虽然该女子不一定是直接的竞争对手,但其行为客观上具有损害商家声誉、影响其经营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尽管这里主要针对竞争对手,但法律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不实信息的传播如果导致商家商业信誉受损,也可能被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3. 损害商业秘密或特定信息: 虽然在本案中可能性较低,但如果女子的评价内容包含了商家内部的一些非公开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被不当泄露,则可能触及损害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问题。但根据描述,主要问题是负面评价,而非信息泄露。

二、 店家的反驳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正当?

1.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店家面对不实言论和损失,有权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 发布监控视频: 商家公开监控视频作为澄清事实的证据,在法律上通常是允许的,尤其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
目的合法: 目的在于澄清事实真相,反驳不实言论,维护自身商誉,而非恶意传播他人隐私或进行人身攻击。
内容必要性: 视频内容是证明其论点的关键证据,能够直接反驳女子的不实评价。
个人信息保护: 监控视频是否涉及其他无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如果视频中只包含涉事女子和店员的互动,并且关键是展现服务过程和女子行为,那么公开的合理性会更高。商家需要注意“去识别化”处理,比如对其他顾客的面部进行模糊处理,只保留与事件相关的必要画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自然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布、传播他人的隐私。自然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 虽然此条保护隐私,但也隐含了“自然人同意”或“法律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提到,为公共利益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作品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这里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澄清事实、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有类似之处。
司法实践中,商家在被不实言论侵害时,公开相关监控证据以澄清事实,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自卫和维权行为,尤其是在没有其他更有效方式证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

三、 潜在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1. 对女子的法律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女子的评价被认定为虚假和具有诽谤性质,她可能需要承担:
停止侵害: 立即删除不实评价。
赔礼道歉: 在其发布不实评价的平台或其他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向商家公开道歉。
消除影响: 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不实评价造成的负面影响。
赔偿损失: 赔偿商家因其不实评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营业额下降、品牌形象修复费用等)和精神损害(如果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行政责任: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女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或诽谤,情节严重,可能还会面临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 如果女子的造谣行为极其恶劣,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理论上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等(但本案情况一般难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2. 对商家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
隐私权保护: 商家在公开监控视频时,必须确保其公开行为是必要的、适度的,并且没有过度侵犯到其他无关人员的隐私。如果公开的视频内容不当,超出了澄清事实的必要范围,或者模糊处理不到位,商家也可能面临侵犯他人隐私的指控。
证据的合法性: 商家公开的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关键。

四、 商家应对此类事件的法律策略:

1. 固定证据:
女子的评价截图: 确保评价内容、发布平台、发布时间等信息完整。
监控视频: 完整保存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注意保存日期和时间信息。
与女子的沟通记录: 如果有任何沟通,也要妥善保存。
损失证据: 收集因负面评价可能导致的营业额下降、客户投诉增加等证据。

2. 初步沟通与警告: 在采取极端措施前,商家可以尝试与该女子沟通,要求其删除不实评价并道歉。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先发出律师函,警告其法律后果,给予其改正的机会。

3. 公开澄清: 在上述沟通无效后,商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公开澄清事实,例如:
在评论区或社交媒体发布声明,并附上必要的监控视频片段(经过适当处理)。
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告。

4. 法律诉讼: 如果损害严重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商家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子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

从法律角度看,该女子在网上发表不实负面评价,很可能已经侵犯了商家的名誉权。商家的反驳行为,特别是公开监控视频以澄清事实,只要是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目的正当且方式适度(例如对无关人员进行模糊处理),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是正当的维权行为。

商家在此类事件中,需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并在澄清事实时注意合法性和适度性,避免自身也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损害较大,提起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终手段。这起事件也提醒商家,在面对网络负面评价时,既要勇于维权,也要讲究策略和合法性。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长沙仙女队再得一分

user avatar
我只试不买怎么了?近日,湖南长沙,章女士在某服装店,花了1个小时,试穿10多件衣服,最终没有消费。女老板不满,嘟囔了一句。章女士事后在网上发言,说自己被这家店PUA了5000多元,呼吁大家不要去消费。女老板与章女士沟通,没获得回应。就在评论区回复,称会放出监控还原真相。章女士回复称“一定艾特我!”女老板随即放出视频,舆论反转,网友对章女士进行网暴。章女士承认错误,要求老板删除视频并道歉,老板删除视频,拒绝道歉,反要求章女士删除言论并道歉。双方相持不下。(来源:潇湘晨报)


这事儿是否属于求锤得锤的典型例子了?


根据报道,章女士进店之初,女老板告诉她,店里衣服的价格比较高,会员有折扣,非会员按标牌价购买。章女士仍然试了1个小时,最后以老板不给折扣为由,不买离开。最终,章女士说离开时听到对方用长沙话骂自己,老板说自己只是嘟囔了一句:“知道价格还试了这么久,好玩吧?”


从整个过程来看,双方似乎没有大错。购买前在店里试衣服,属于交易惯例。由于对款式、价格接受不了,最终不购买也是消费者的权利。


虽然从法律角度,《民法典》第五百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明明不准备买,却故意试衣服,浪费商家的时间,这种行为也算是恶意进行挫伤,或者有悖诚信原则。但对于买衣服过程来说,这种行为不会给商家造成什么大的损失,还构不成侵权,不能上纲上线要求这类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人之常情,浪费别人一个小时时间,老板在章女士离开后,背后嘟囔一句,也是正常的。不能要求别人耽误了这么长时间,还心平气和。当然女老板这种做法,也与商家应该和气生财这种惯常思维不太一致。


不过,张女士随后在网上发表发表虚假言论,恶意诋毁商家的行为,却已经违法,损毁了商家的名誉,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包括恢复商家的名誉,赔礼道歉等。


所以老板的要求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女老板在网上与章女士沟通后,没有获得回应,留言说会公布监控以证清白,章女士并没有制止,反而表示一定要艾特她,属于一种默示的同意。


女老板随即公布视频,这种行为既取得了章女士的同意,也是一种自助行为。只要在公布的监控视频中不侵犯章女士的隐私权、肖像权,就不属于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责任。


你觉得呢?

user avatar

这要是个男导购男店员,我都不敢想会发生什么。

user avatar

看到试衣服女子这句话,简直无法用常识来理解了…

幼儿园小朋友都知道自己错了要说“对不起”,这小仙女倒好,直接来了一个“我错了,你说对不起吧!”喂喂喂,清华腚姐还知道“互相道歉”呢!这儿直接就进化了啊……被网爆了是好事儿,至少有人让她知道自己错了,不然还在写小作文污蔑商家呢!

至于法律责任,别忘了这是在长沙-女性友好城市,所以没责任,最多把这女子的男友判一缓一(狗头保命)

user avatar

“章女士承认自己错了,希望艾女士能够删除视频并就此事道歉。”

user avatar

作为一个曾经开实体男装的小老哥

你们猜怎么着???

完全没办法感同身受

这时候就有人要问了,狗哥!你也开过实体店,也是卖衣服的,怎么就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呢?

不好意思,还真没有

因为,因为,男人买衣服要么不试,试了大概率要买

根本不可能试一个小时,换句话来说,如果不是有女朋友/老婆陪着

一个男人从进店到出店,一套衣服差不多10分钟

两套的话,差不多半个小时。

如果他没试的话,基本从进来到出去,也就几分钟时间。



而女装就不同了,当时和我一起做实体的一个老哥,做女装做到医院去了,差点短命了,气性大。

我亲生经历过一个事儿,那会儿他店里来了个很大的肥婆,反正他给我拍的照片,目测应该在 160斤以上

其实,160斤,不算特别夸张,但是夸张就夸张在那个女的她1米6都没得。

这就会显得很离谱了。

他店里的衣服,那个女的完全穿不了。

然后他就想到我了,因为我卖男装那会儿,有一种欧美宽松版的,什么意思呢?大概就是可以穿到200斤的那种。

他就要我拍照片给他,他拿去给那个女的看。

那个女的呢,就挑了几件。

本来吧,事情发展到这里,非常正常。

他就派人骑个小电驴来我这里拿货,拿过去以后呢

那个女的就穿,啥啥都满意,结果看了一下吊牌

那个吊牌就写了个精品男装几个字

然后,她当场大发雷霆,觉得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在他店里闹了快一个小时,说受到了歧视

最后老哥道歉,还赔了钱。

事后他跟我说,他感觉肥婆会打他。

因为那个老哥,瘦瘦的,矮矮的,真打起来,他打不赢。


有时候去他店里坐会儿吧,总觉得他店里生意非常好,时刻都有人。

但是那个营业额嘛,就比较打脑壳了。

再加上有些女的真的实在过分,好像她一天没什么事做一样,买一两件衣服,动辄就是好几套起试,忙活了半天,一件不买的多了去了。

甚至于,我身边很多玩的好的妹子,她们作为女孩子,都理解不了这种行为。。。。。。

心态就崩了嘛,去了一趟医院,看了一下心脏。

最后,他转型做了高端女装,他发现同样的营业额,每天事儿少多了。

而且,来的顾客事儿少了一大半不说,大多都很漂亮,人一漂亮,穿啥都好看。


所以,问题中的这个女装店,肯定也属于中高端女装

一般这种女装店哦,要是是消费的起的女孩子进去,试一两套就会买,绝对不会有很多事儿。

这个我熟,因为那个老哥跟我说,有些小富婆就单纯的享受别人伺候她的感觉,衣服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她开心了,面子挂不住多少也要买个几千块。


再结合一下,这个女的带了男朋友,大概率就是她男朋友不想做冤大头,然后她就和她男朋友搁这玩心理战。

就赌冤大头什么时候绷不住,结果冤大头还真绷住了,死活不买单

这不就试了一个小时咯


再说一下她后来的操作,这就非常喜闻乐见了

小作文嘛,合情合理,我都习惯了

好在是店主得罪了她,那不然我跟你说,她那个冤大头要是没处理好这件事,小作文的主角就是冤大头

然后一群小姐妹就会祝福她,下个会更好,远离低情商男人。。。。。


魔法打败魔法吧。

新手机拍照,还是蛮好看的,对吧。我女朋友买的,13哟~

对了,衣服链接在下边,毕竟变天了嘛。

最后一个事儿,就是对事不对人

我看了你们的一些回答,我感觉我在长沙属于危机四伏,水声火热了都。


我是狗子

希望你幸福

user avatar

该女子承认自己错了,却希望店家向自己道歉,这是什么脑回路???

从法律的角度上说,章女士编造不实言论,意图损毁店家的商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艾女士发视频自证清白的行为没有任何错误,至于网友网暴章女士,那是网友的行为,和艾女士公布监控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该向章女士道歉……

顺便说一句,女权一直在倡导什么“girls help girls”,原来就是这么“help”的呀!

user avatar

还好店家是个女的。

这要是个………

ps:被建议修改。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