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我国法律将合法性行为年龄定为 14 岁?有必要提升至 18 岁吗?

回答
我国法律将合法性行为年龄设定为 14 岁,这无疑是一个复杂且备受关注的议题。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其历史背景、立法考量,以及关于提升合法性行为年龄至 18 岁的各种声音和理由。

我国法律将合法性行为年龄定为 14 岁的原因探究

首先,我们得明白,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通常会受到社会现实、历史传统、国际惯例以及特定时期国情的影响。将合法性行为年龄设定为 14 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等性犯罪的条款。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如果实施了强奸行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虽然可能减轻或免除。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讨论的“合法性行为年龄”并非指双方自愿的性行为的年龄限制,而是指在法律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时,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我国法律在性犯罪的定罪量刑中,确实是以 14 岁为一个重要节点。

那么,为何是 14 岁?这背后可能有以下几个层面的考量:

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 法律在制定时会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14 岁左右的孩子正处于青春期早期,生理和心理上都开始发生剧烈变化。他们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与成年人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性方面,他们可能对性有初步的认识,但对后果的理解、对亲密关系的认知以及对权益的保护可能都尚未成熟。
与国际接轨的考量: 尽管各国对于合法性行为年龄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许多国家也将这一年龄设定在 1416 岁之间。这可能也受到了一些国际人权公约或社会普遍认同的影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合法性行为年龄”的表述在国际上存在模糊性,更多的是围绕“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展开讨论。
早期刑法修正的体现: 在我国早期的刑法中,可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认定有不同的考量。随着社会发展和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的提升,刑法也进行了多次修订。将 14 岁设定为承担某些性犯罪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是当时立法者综合权衡的结果。
保护弱势群体的目标: 法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尤其是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然而,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其遭受侵害时对行为人的责任认定和法律追究,也需要一个相对清晰的界定。14 岁作为一个年龄节点,可能被认为是区分不同责任能力的“分割点”。

关于提升合法性行为年龄至 18 岁的必要性讨论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对青少年性教育、性权利和性同意的深入探讨,要求将合法性行为年龄提升至 18 岁的呼声也日益高涨。那么,为何有必要讨论这个议题?提升至 18 岁又有什么样的理由和意义呢?

与国际通行标准的趋同: 当前,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合法性行为年龄(age of consent)普遍设定在 16 岁以上,甚至许多国家直接将其定为 18 岁。例如,英国、美国(大部分州)、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将合法性行为年龄定为 16 岁或 18 岁。将我国的合法性行为年龄提升至 18 岁,更能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更全面的保护。
更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现实: 18 岁是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上界定的成年年龄。在 18 岁之前,虽然一些青少年可能在生理上已经发育成熟,但他们在心理、情感、认知和法律责任意识上,通常仍处于发展和学习阶段。尤其是在性方面,他们对于关系的责任、对后果的预判、对权利的维护等方面,往往还不具备完全成熟的判断能力和应对能力。18 岁作为成年人的门槛,意味着在法律上具有了完全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将合法性行为年龄提升至 18 岁,能够更好地保护那些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避免他们受到不成熟关系或被剥削的伤害。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 如果将合法性行为年龄设定为 18 岁,那么任何与未满 18 周岁人士发生的性行为,都可能被视为违法或犯罪行为,除非存在严格的免责事由(例如,双方均未成年且年龄差距不大,以及双方自愿等,但这部分也可能需要更细致的规定)。这将极大地增强对未成年人的性保护力度,降低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剥削的发生率。
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在我国其他法律领域,18 岁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界限。例如,烟草和酒精的购买年龄是 18 岁,许多合同行为也以 18 岁为界。在性行为的年龄界限上提升至 18 岁,也更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逻辑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方向。
应对网络性侵等新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性侵犯的风险也在增加。将合法性行为年龄提高,有助于在法律上更清晰地界定和打击利用网络进行性剥削和性诱骗的行为,尤其针对那些可能被欺骗或被胁迫的未成年人。
提升性同意的科学性认知: “性同意”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概念。简单地将年龄作为唯一标准,可能忽略了许多实际情况。然而,18 岁作为一个公认的成年界限,为理解和实践“性同意”提供了一个更稳固的法律基础。这意味着只有在双方都已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并且在完全自愿、清晰、明确、不受强迫和误导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才被认为是合法的。

挑战与考量

当然,关于将合法性行为年龄提升至 18 岁,也并非没有挑战和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方面:

如何界定双方均未成年且非侵害关系的情况? 如果将合法性行为年龄统一提高到 18 岁,那么对于未满 18 周岁但已达到一定年龄(例如 16 岁)且双方是平等自愿恋爱关系中的性行为,法律该如何处理?是否会过于“一刀切”,不符合部分青少年早熟的实际情况?这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设计和解释。
社会教育和观念的同步更新: 法律的改变需要社会观念的支撑。提升合法性行为年龄,意味着需要加强对青少年和公众的性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了解性同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执行层面的难度: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性行为的“自愿”程度,以及如何区分不同年龄差异下的侵害行为,都可能面临一定的挑战。

总结

总而言之,我国将合法性行为年龄(在法律责任追究上)定为 14 岁,是基于当时的立法考量,但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深入理解,这个年龄界限的合理性正受到广泛的审视。

将合法性行为年龄提升至 18 岁,更多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更全面的保护,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也更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普遍规律。这有助于减少未成年人性侵害和性剥削,引导社会建立更健康的性观念。

当然,法律的修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这一议题,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条文的更新,更是全社会在性教育、性意识、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一次深刻的进步。这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和深入探讨的社会议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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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

14岁也不是小孩了,男孩女孩平均12-13岁就有了生育功能和性欲,只要双方自愿,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完全没有问题。

我个人认为性同意年龄14岁是很恰当的,再低就会导致女孩对性方面不理解就同意性行为(比如给块糖就让上了),再高的话会导致限制性成熟的孩子的人身自由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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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必要

无论年龄多大,只要违背女性意志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那么为什么要划定一个年龄,不论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处?

这是因为,我们推定,在这个年龄以下的女性不能对性行为做出正确的承诺,或者说对性行为本身的意义认识不清。

我国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定在14岁,这并不是独创,相反是在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划定在14周岁后,我国刑法也借鉴了这一标准。(我国刑法其实大部分借鉴了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所以强奸罪中这个特殊的年段划定在14周岁也是符合法律经验和历史经验的。

如果说,我们将14岁的标准提升到18岁,那实际上背后隐藏的假设是:以前14周岁以后的女性就能够辨认性行为意义和做出性承诺,但现在因为各种环境的变化,只有18岁以后才能够真正辨认和承诺。也就是说,这个环境的变化,是让女性知晓性行为意义和能够正确做出性承诺的年龄延后了,是性知识的普及变差、性教育初始年龄延后,未成年人接触性知识的渠道越来越窄。

然而,我们都清楚,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客观环境的变化是未成年人获取性知识的渠道越来越多,性教育的普及越发正规,未成年人性意识的觉醒越来越早。

在这种环境下,我们还要将正确辨认和做出决定的年龄段延后,明显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我们诚然不能因为环境变化使得未成年人性意识启蒙越来越早就将强奸中的14周岁变成12周岁,因为任何一个法律惯例的形成,都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试错积累形成的。同样的,我们更不能因为某些个案而做出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和历史规律的决定。

法律是滞后的,也许随着我们人类性成熟和性意识觉醒的实际越来越早,14周岁的限制可能会放宽到14周岁以下的某个年龄,但绝不会向上提升,因为这和人类和客观世界的发展规律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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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现实下,如果规定和 18 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一律以强奸论处,可能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一方面,和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事实上的)早婚现象存在冲突。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早恋的进一步宽容,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此类行为在社会中确实普遍存在,则可能导致法律无法真正严格执行,反而伤害法律的权威性。

鲍某某事件中,真正引起民愤的未必是和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而是年长的一方利用社会阅历、财富、学识的优势地位,侵犯了对世界认识不够全面、价值观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对身体的自主权

个人倾向于有条件地将合法性行为年龄提升为 18 岁:

原则上,和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但是,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年龄相近,且的确双方自愿,则不构成强奸。

这一立法方式,在欧美法系国家有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称为「罗密欧与朱丽叶法」,可予以批判吸收。例如,明尼苏达州的大明律中,虽然将与 16 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一律视为强奸,但 609.342 Subd.1 (b) 条给出了一个例外:如果双方年龄差距在 48 个月之内,且的确出于自愿,则不构成强奸。

这样,能把滥用社会地位和经验来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老男人」「老阿姨」们拦在门外,而给小情侣们的天性留出一定空间,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尊重社会现实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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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学期四川大学王竹教授来我院讲学,特意提到过类似的问题。不是合法性行为的年龄,而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计算年龄,但道理是一样的:我国《民总》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18岁或16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8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16、8这些都是很有意思的数字。王竹老师特意用到一个词叫做“政治决断”。

法律人跟多思考的是纯法律技术性的问题,我们固然可以通过调查了解去得出应当提高或降低年龄的结论,但最终在法律上是否要修改,这是需要政治决断的问题。

8岁作为限制民事责任年龄,我们今天来看,年龄已经偏高了,8岁的小朋友在南方已经是小学二年级的年纪了,也就是说,一年到二年级6~8岁的小学生如果去商店购买铅笔都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8岁小朋友购买稍贵重的学习物品(比如电脑)都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这显然与我们今天的生活状况,经济水平有所不符。但考虑到历史和地理的原因,8岁在过去的时间是比较合理的,越接近热带的地区少年成熟越早,南方小孩6岁可以打酱油,北方却不一定,而我国的政治中心在北方,横跨经纬度大,所以不得不兼顾北方的情况。

类似的问题还包括结婚的年龄,结婚年龄的下调是否会导致新增人口增多,增加多少,这些都可以通过法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去调查了解,但是作为政治决断的结婚年龄下调、上涨、还是维持不便,是需要决心和冒风险的。下调年龄多一代人,养老金够不够?工作机会够不够?社会保障能不能跟上?对现有教育资源会不会产生影响?所以上述问题都已经不单纯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家管理问题。

回到合法性行为年龄这一问题上,我们不能简单因为社会上出现的个案就认定现有的年龄不不合理,马上就应该立法修改。年龄提升4岁,最简单的一个问题:请问是否会对我国的生育结构产生影响?农村和城市的差异状况是否所有考虑?

第一步工作,应该是法律人在法律内部做评估调查,预计年龄的改动对法律体系本身造成的影响是多少,带给社会的影响是多少。第二步,才是政治决断。评估年龄改动对于国家、人口、政策、福利的长期影响,利弊之处,如何取舍,下决心改不改。法律人没有这个权力,也超出了法律人的职责范畴和能力,需要从政者以更广阔的的眼光和思维去做判断。

初学法律者总想去立法,觉得我国法律四处漏风,而深谙法学者深知立法与改动皆不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后者是更加长远,是需要经过精心设计、长期磨合不断完成完善的工作。

一定要改,可否在现有法律的范畴下,发挥解释论的功能去达到相同的保护目的?进一步,可否通过最高法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去完成相同的目的?再一步,可否通过最高法院公报案例间接影响裁判?通过以上方法观察其连锁反应再做进一步判断。这些都是更为现实和可能的做法。供参考。

-------刚才偶然看了罗翔老师对本案的评论----

他主张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加入滥用信任地位剥削性利益罪,专门针对侵害14岁以上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且当事人之间有特殊身份关系的性侵行为。此种情形之下,被害人即使同意,行为人的性侵行为也应当认定为犯罪。

这种做法不改动涉及年龄政治决断的问题,是不是波及面更窄?

是的,至少其所包含的政治决策因素明显小于年龄的改动,风险更小,精准打击。相比年龄整体的改动,无疑更加合理稳妥。

--------------几个问题的回复-------------------

1.不改法、不立法就是在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屁股歪了。

并不是哈,我在回复中有举例,比如一个患者去医院就诊,明明现有药物可以对其进行治疗治愈,作为医生是不是建议不要动手术开刀,手术开刀有风险。这时候病患家属不乐意,你不愿意开刀一定是你的药有回扣,你是故意的,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说实话,我很讨厌这种诛心之论,什么事都回到是为了维护XX利益之上,一顶大帽子扣下来就没有讨论的必要性了。立法、改法是一个系统性问题,本就不是轻易能够做到了,这个逻辑没问题吧。

而且,提出政治决断这一命题的意义在于提醒法律人,如果需要达成某种目的,有时候恰恰需要绕过这些需要作出政治决断的话题,选择更为稳妥的方式,这样见效更快、更有可能成功。立法、解释论、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出台起效果的时间和速度是逐渐加快的,是先漫长的讨论一年两年后去立法修改(还有可能中途夭折)呢?还是出台一个具有指导性的案例供下级法院裁判参考,马上就能起作用?这个弯理性人都能转的过来,作出选择吧。

2.南北生理、年龄差距问题。

首先这个是王竹老师讲座的观点,并不是我的原创。其次,我同意他的观点。

评论下一群嘲笑、讨论的,仿佛是天方夜谈。我猜你们本科生年纪,至多不超过25岁吧。

你们的成长(包括我的成长)恰好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没有过过苦日子,今天来看,物流、通讯、基础设施已经很发达,所以南北差异除了生活习惯,其他对年龄好像并没有那么严重。但请你倒推至82年民通制定的日子,38年前。问问你们的父母,南北差异、地域、沟通、生活习惯是什么样的,到底南方孩子是否早熟。这是一个客观性的事实描述,并不带有任何歧视。不要用自己有限的十几二十年的经历去揣度当年立法者的智慧判断,并不好笑。

今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8岁年龄我个人觉得确实偏大,就会出现6岁一年级小朋友购买铅笔实际上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很多学者也建议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保持在6岁是比较合理的。但目前,民总包括未来的民法典,暂时都没有看到改动。涉及到的还是政治决断问题。法律人触动也撼动不了这个雷区,专业的事由专业的政治家来做。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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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也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检方很难证明与14-18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人“明知对方不满18岁”。

众所周知,现代刑法要求主客观相统一,比如按照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要给一个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人定强奸罪,不仅仅要证明其有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还得证明他在主观上“明知对方是不满14岁的幼女”。

14岁以下的幼女一般第二性征发育还不够明显,往往从直观上很简单就可以判断其是幼女或者其很可能是幼女,这样检方论证其主观方面就比较简单,一般争议也不大。(就算如此,也存在不少发育较早女生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对方坚持以不知道幼女的真实年龄为抗辩的争议案件)。

尤其是16-18岁这个年龄段,在身体发育上,她们与已满18岁的成年女性从直观上很难分辨。在民法上,已满16岁并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人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在现实中,16-18岁就外出工作养活自己的女性也不是少数(尤其是教育不发达的农村地区)。

举个例子:张三和翠花在一个工厂里面打工,两个人一见钟情,开始谈起恋爱,有一天晚上,两个人没忍住发生了性关系,结果翠花虽然已经工作但是年仅17岁,在这种情况下给张三定强奸罪合理吗?

就算张三其实知道翠花未满18岁,但是他也可以以翠花早已发育成熟与成年人无异,且已经开始就业,他没有认识到也不应该认识到对方未满18岁。这个时候检方很难证明他“明知对方未满18岁”,当然也就无法定罪。

有人说,那可不可以在司法执行政策上偏于严格,减少检方对于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论证义务,甚至在司法实务中直接推定对方明知呢?

但是这样做,刑法明显过度干预社会中个人的正常生活,要求每个人在发生性关系之前都要检查身份证也未免过于严苛。

还有一些衍生问题,比如:

翠花未满18岁但是干柴烈火忍不住,于是谎称自己已满18岁,其男友是否成立强奸罪。

翠花未满18岁,但是为了从事ghs服务,谎称自己已满18岁并伪造假身份证,嫖客是否成立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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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可以,无非是法律主动要把大家保护得更好。

父亲知道了自己上高中的闺女被人发生性关系了,不管是不是真爱,一定要报警把对方送进去。

升至18岁就有点像父母千叮万嘱上学的时候千万别谈恋爱,毕业后希望你原地结婚。

不过对于我这种比较传统的男生来讲,我是同意的。

18岁刚好上大学,往前是念高中。

我们当年高中整个班都是非常清纯的,谈恋爱的有,但基本都是处男处女。

但有个问题就是,往往就有的女生17岁的时候长得像30岁…

30岁的时候又长得像17岁…

如果真的提高至18岁,以后发生性关系之前必须要看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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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不能这样!你们不能一边嫌14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太高,一边又嫌14岁的性同意年龄太低。这是说不通的。因为这两者的理由都是认为14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相对于成年人而言不够成熟,不能像成年人那样对自己的决定和行为负责——他们不懂什么是性,也不懂什么是罪。

好,如果现在有个13岁的女孩,犯了一个罪,然后又和一个成年人自愿发生了关系,你是认为她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惩罚其犯罪;还是要认为她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惩罚与之发生关系的人?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如果你要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么我就应该有权独立、自由地做出选择和决定;如果你要我服从别人的命令,那么出了问题也应该由领导我的人(老板/监护人等)担责,我自己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你不能一边让我服从你,一边出了问题又要我负全责,这是不公平的。不问女孩自己的意愿,把14岁以下幼女自愿的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就是一种家长制的做法,犹如父亲不许女儿早恋。至于真正违背意志的强奸,受害人不论任何年龄都会构成犯罪。

性行为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和就业、交友一样,是正常的人际关系。现代社会,大家都觉得小孩比原来成熟得多,从小就把他们当作成年人一样培养,小小年纪就害怕输在起跑线上。唯独性却总是被污名化,迟迟不让人接触。以至于大人们一直觉得连16、7岁的少男少女都应该是对性一无所知的白纸,电影里出现裸体都应该蒙上他们的眼睛。这样真的好么?性和其他的人际关系一样需要接触才能有经验,不可能18岁生日那一天突然无师自通的。

古代社会,二八少女(16岁,而且是虚岁,周岁只有14、15)结婚生子是非常正常的事情,那时甚至有过“17还不嫁就违法”的规定。从生物学来说,性器官成熟、有第二性征了,就已经算成年了。现代社会随着营养的逐渐丰富,少年儿童性成熟的年龄越来越提前了,性的同意年龄没有道理反而越来越推后。

一个身心俱成熟的人心甘情愿做的事情,应该自负其责。即使伤害了自己,即使事后后悔了,那也是自己做的决定,怨不得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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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很多偏僻农村和小城市十六七岁都生孩子了。法律要照顾民情。不能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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