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大陆某公民从台湾购买 24 支气动仿真枪终审被判无期?

回答
大陆公民从台湾购买 24 支气动仿真枪,终审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确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要理解这个案件,我们需要从法律、枪支认定标准、两岸的法律差异以及社会影响等多个层面进行剖析。

案件梗概及关键点:

在深入分析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这起案件可能涉及的关键信息(请注意,由于我无法获取具体案件的细节和判决书,以下分析基于公开报道和普遍情况进行推断,具体细节可能有所出入):

购买数量: 24 支气动仿真枪。
购买渠道: 从台湾购买。
最终判决: 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核心争议点: 气动仿真枪的定性(是否构成非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罪)。

法律依据与枪支认定标准:

在中国大陆,涉及枪支的犯罪行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来审判。其中,最核心的法律条文是: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关于“枪支”的界定,中国公安部曾发布《公安部关于对特定种类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1]115号)等文件。根据这些规定,仿真枪是否被认定为枪支,通常会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1. 发射物: 是否能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物质。
2. 威力: 枪口处的能量(通常以焦耳/平方厘米为单位进行测量)。
3. 结构: 是否具备枪支的结构特征,如枪管、枪机、发射机等。

关键在于“仿真枪”的定义:

中国法律对于仿真枪的定义非常严格,并且一直在动态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伪造、买卖、运输伪造的货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如果仿真枪具备足以致人死亡或者能够造成人体严重残疾的杀伤力,并且符合《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枪支。

更具体地说,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以下标准:

发射枪口动能: 达到或者超过国家标准的,即认定为枪支。例如,根据1996年公安部发布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以气体、电力为动力,能发射枪支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枪口动能每平方厘米大于1.8焦耳的,即认定为枪支。后来的司法解释中,这一标准可能有所调整或补充,但核心仍然是关注其杀伤力。
外形酷似真枪: 即使不具备强大的杀伤力,如果外形与真枪高度相似,且足以引起误认,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被纳入监管范畴。

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分析:

针对这起案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 仿真枪是否被认定为真枪: 这是案件的核心。
若被认定为真枪: 如果这24支气动仿真枪,经过鉴定,其枪口动能等技术指标达到了中国法律规定的“枪支”标准,那么无论购买者是否知情,只要是非法买卖、运输、持有,都将构成犯罪。购买者可能面临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运输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指控。
若未被认定为真枪: 如果经过鉴定,这24支气动仿真枪的威力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枪支标准,那么理论上,买卖和持有行为本身不应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非法持有、买卖、运输枪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可能还会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其仿真程度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但这些通常难以构成“无期徒刑”的直接判决依据,除非涉及到其他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2. 两岸法律差异的考量:
台湾地区对于仿真枪的管理规定与大陆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在台湾,仿真枪的管理相对宽松一些,只要不具备实际杀伤力,通常不被视为枪支。
然而,中国大陆公民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从台湾购买物品,并将其带入大陆,其行为的定性,完全以中国大陆的法律为准。即使在台湾购买时是合法的,一旦触犯了大陆的法律,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中,从台湾购买这一情节,可能涉及到“非法跨境买卖”或“非法运输”等罪名,如果数量较大,且被认定为枪支,则可能加重处罚。

3. “无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期徒刑”通常是针对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设定的,例如情节特别严重、数量巨大等。
如果24支仿真枪被认定为枪支,并且该公民在买卖、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情节,例如明知故犯,或者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那么“无期徒刑”是有可能被判处的。

4. 司法解释的解释权:
对于仿真枪的认定标准,具体的鉴定和判决往往依赖于司法机关的解释和应用。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类物品在不同时期、不同案件中,可能会因为司法解释的细微调整或不同理解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终审被判无期”意味着该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也进行了核准。这表明司法机关在充分审查了证据和法律条文后,作出了相对确定的判决。

社会影响与讨论:

这起案件的判决引发了许多社会层面的讨论:

法律的严肃性与公众认知: 许多民众可能认为气动仿真枪只是玩具,不理解为何会判处如此重的刑罚。这反映了法律规定与公众对仿真枪的认知之间存在差距。法律的严格性旨在防范潜在的风险,但如何让法律规定更易于被公众理解和接受,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即使仿真枪本身威力不大,但如果其被用于犯罪,或者数量巨大,可能被解读为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从而导致更严厉的判决。
信息不对称与风险意识: 对于一些不了解大陆法律规定的公民,尤其是跨境交易时,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无意中触犯法律。加强相关的法律宣传和风险提示至关重要。
量刑的合理性讨论: 针对“无期徒刑”的判决,公众可能会对其量刑的合理性提出疑问。是否所有持有仿真枪的行为都应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这涉及到法律的威慑力与人道主义之间的平衡。
两岸交流的法律风险: 此类案件也提示了在两岸进行经济文化交流时,需要特别注意遵守各自的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取决于你站的角度:

从法律执行者的角度: 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是否情愿,一旦触犯了明确的法律条文,就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判决的严格性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从公民权利保护的角度: 应该关注判决是否公正,是否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以及法律条文的解释是否合理。同时,也应思考法律宣传是否到位,是否给予了公民足够的预警。
从社会安全维护的角度: 法律的严惩是对潜在犯罪行为的威慑,尤其是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下,对枪支的管理需要保持高度警惕。

总结:

大陆公民从台湾购买24支气动仿真枪被判无期徒刑的案件,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事件。其核心在于这批仿真枪是否被中国大陆法律认定为“枪支”。如果被认定,则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枪支罪;若未被认定,则判决的依据可能更为复杂,或许与公共安全、潜在犯罪等因素有关。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

1. 中国的枪支管理是严格的。 对于仿真枪的界定,尤其是在威力方面有明确的标准。
2. 中国公民必须遵守中国大陆的法律。 即便在其他地区购买合法物品,带入中国境内时也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3. 法律的适用具有严肃性。 司法机关在判决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数量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4. 加强法律宣传至关重要。 尤其是在涉及跨境交易或新型物品管理时,要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风险。

最终,对于此类案件的看法,需要在尊重法律判决的同时,也关注法律本身的完善性、执行的公正性以及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程度。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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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少年?19岁了你还有脸叫少年?

2、这个小刘是走私!看到没有,是走私!而且是20把。你以为他是上街买菜买回来的?

而且总价3万块,平均一把仿真枪1000多元,你以为他买的是你小时候玩过的几十块钱一把用来射气球的玩具枪?

3、看到很多枪械迷们喊冤说“我凭什么不可以购买/持有大量用来玩的仿真枪”?

喊冤?呵呵,真尼玛有脸,我咋没见吸毒的人说“我买20斤大麻就是为了自己吸,你们凭什么判我死刑?”

凭什么?凭法律。

具体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是民事法官我不权威,具体请参见刑庭法官

@DoonnerDie

的回答。

4、枪迷们都在说中国法律是恶法,说香港啊日本啊美国的标准很好啊都不会认定那些仿真枪是枪支。

扯什么别国法律?

国内那些走私大麻的,那是不是都要去喊冤?说荷兰大麻不违法,你凭什么判我死刑?

5、我天生怕枪,无论真枪假枪。我作为一个普通人,真的无法判断仿真枪和真枪,我如果看到有人从后备箱拿出一把仿真枪,我会非常害怕。如果他拿着仿真枪指着我,我绝对立刻怂。别说劫财了,你劫我这个直男的菊花我也得给啊。TMD谁知道你手里是不是一把真枪啊!你拿把菜刀我还能跑,你拿把枪我哪敢跑啊!

为什么要禁止仿真枪?因为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牺牲枪迷们的爱好和乐趣。

枪迷,别和我说政府凭什么剥夺老百姓玩仿真枪的权利?没有凭什么。

难道有人会问政府凭什么剥夺老百姓吸毒的权利?

6、至于这个走私20条仿真枪的四川男子,判无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高,这个从法理上有待商榷,但是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如果题干阐述案情是事实,那么判无期确实没有问题。

关于购买仿真枪的量刑细节与幅度确实应该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关确实可以根据社会的现状进行相应修法。当然,这是后话,与个案无关。

7、本帖已设置禁止评论。如果支持请点赞,反对请点反对。我拒绝任何口舌讨论,拒绝私信骂架,来一个拉黑一个,绝不回复。我就是这么任性。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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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记者王璐)9月6日晚,在北京一小区门口,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及其友人驾驶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因口角殴打一对夫妻,此事经微博广为传播,成为全国关注的网络事件。在事发过程中,有人拍到其车内藏有一把“冲锋枪”,后经北京市警方调查,得出的结论为塑料材质玩具枪。此结论一出,有网友表示“终于有一款型号的电动玩具不再被冠以巨大杀伤力的罪名”,中国网络电视台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通过网友贴出的枪型图片与事发现场记者拍到的“冲锋枪”照片对比,李天一宝马车上的枪械与美国制造的M4卡宾枪相似,有网友指出该枪应为型号为M4SS的电动仿真枪,稍加改装其威力即可杀人,并贴出网络购买的网址。登陆该名为"暴雨户外"的网站,记者看到其标明主要是出售各类防身、户外娱乐物品,而厂家为金弓的M4SS正在其网站中销售。

根据该网站介绍,这把型号为M4SS的仿真枪按1:1的比例放置,以电机驱动,总重量为5千克,枪长77-85厘米,如使用0.2克BB弹,其初速可达130米/秒左右,连发频率可达800-1000发/分钟。130米/秒的出膛速度,到底有多大的杀伤力,记者在网上找到一条网友测试此枪的视频,视频中一枪可以击穿一个易拉罐的两壁,在多发连续射击下,塑料子弹轻松将易拉罐击瘪,罐体呈蜂窝状。

根据公安部在2007年出台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记者使用其提供的枪弹弹丸枪口比动能公式,由BB弹质量及枪口初速度可计算出这款M4SS的仿真枪弹丸枪口比动能5.915焦/平方厘米,远超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中的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标准,甚至达到了《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认定为枪支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述,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在网络上,此类具备杀伤力的仿真枪也不是随处可见,枪支发烧友经常以"狗"代指此类枪械,交易也都使用一对一的网络聊天,让初入此行的人无从查起。通过对以往新闻资料的查询,记者发现在全国曾多次破获此类仿真枪支买卖的案件,也有不少枪支爱好者因为收藏仿真类枪支被拘役甚至判刑,如北京昌平法院于2010年2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收藏了5只仿真枪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由于军二代李公子的强势介入M4SS终于得到了正名:塑料玩具枪”,“怎么法律明令禁止的仿真枪到了这里就变玩具枪了?这种可以属于非法持有枪械。”“枪的问题没人研究了?据说不是真枪,但中国连仿真枪也属于严禁范畴啊!记者拍的照片至少证实那把枪不是超市里能买到的玩具枪。”对于公安局确认该枪为塑料玩具枪的声明,网民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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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就怕啊。

这玩意的动能足够对人造成十分严重的伤害。

但是这东西是合法的器械。

如果哪天有一群傻逼去新建的楼盘之类的地方去查,查到这东西了人就说这东西是真枪,而且事实上这玩意就是真枪。

这枪可以被改造,弹药也是极其容易获得,最应该管制的就是这东西。

专店专卖,专人专用。

但是实际呢?

实际管制对象呢?


啊对,还有这个玩意,我们叫纸炮。

人家可以说这东西外形和真枪一模一样,容易造成恐慌巴拉巴拉

而且神特么这东西开火有火焰啊!有响声啊!但是这东西你把手指头怼枪口里射完八发都伤不到啊!

现在这情况,就是看见枪型的东西就要禁啊!

我个人是支持禁枪的,但是看见枪就想给自己捞成绩的。



还是趁早找个纸炮把自己崩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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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现行的这个枪支鉴定条例是有问题的,你要知道,枪案那可是大案,弄一个就能获嘉奖升职的,标准这么低且含糊,很容易出事。

比如今年刚报道的这件事情:

黑龙江最大“贩枪案”5名在押被告人全部取保_新闻频道_东方头条
文章说,2015年6月7日晚,休班的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建设路派出所副所长孙玉红与家人在龙沙区逛夜市,细心的她发现一男子在夜市摆地摊出售三种仿真枪支。“职业的责任感和敏锐的警觉力使她没有小觑此事。为了确定该枪支的性能及杀伤力,她当即‘讨价还价’地购买了一支,随后又购买了钢珠和爆竹,将火药和钢珠填装好,一枪就将一个玻璃瓶打碎。

火柴枪

火柴枪_百度百科

火柴枪就是以弹簧为动力,以火柴头为燃点,以火柴杆作为射击物的玩具枪,很多80后可能小时候自己都动手做过。这个女警买了把火柴枪,又自己买钢珠、买火药去改装,拿自己改装后的杀伤力来证明火柴枪违法,硬是生生给造出个枪案来。最逗的是警察拿个大盾牌装逼,结果一枪下去瓶子没卵事,最后居然还是用脚踢破的。

黑龙江警方跨省捣毁火柴枪黑工厂

38s左右

第二天,孙玉红按照领导的指示带领民警将摊主乔宝库、李林伟二人控制,随后她带领警队民警历时三个月时间,跨越四个省,捣毁了一座非法生产枪支的地下黑工厂,又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至此,这起所谓“非法买卖、制造枪支”一万多把的惊天大案终于成功破获。孙玉红不仅因此喜获公安部全国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先进个人殊荣,还官升一级,调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

呵呵,办案的女警得表彰、获升职加薪,而被她坑的当事人呢?一万多把“枪”的惊天大案啊,真要办下来那不得死刑?但孙玉红可能怎么也想不到,案情会出现大反转:

2015年8月,“首犯”李占霄被带到沧州市公安局以后,当地肃宁县警方不愿意背锅,对黑龙江警方跨省抓人不予配合,不仅认为这个火柴枪不是枪支,还专程派去北京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查获的200多只火柴枪中的一支进行鉴定,但公安部也认为火柴枪不属于枪支鉴定范畴。

后来这案子因为证据不足反反复复拖了很久,直到2016年8月4号才正式提起公诉。

再来看看检方的量刑建议: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指控严冲等6人构成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犯罪,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建议判处严冲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李占霄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张凯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闫宝林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胡志明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乔宝库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检方对于查获的火柴枪,全部按30支抵1支提起诉讼,其中:李占霄卖给严冲的71支、闫宝林的1400支加起来折算成49支,李占霄住处的211支折算成7支。

神TM30支抵1支,看到这我真没笑。而且即便如此,这个量刑建议依然畸轻,按照我国刑法,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就算情节特别严重,应该判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了。但是这个折合49支的闫宝林才判7-9。当然如果按制造枪支来定性的话,49支倒是刚好可以避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算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这量刑建议明显就是为了让当事人认罪而做了让步,当庭也还真有人认罪了。

后来,这案子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被打回重新侦查,当事人也因为超期羁押,被取保候审。然而他们的洗白之路还很遥远:

12月20日,5名关押中的被告人全部取保候审。
今天上午,这起惊动了最高检、省高检、齐齐哈尔市检的公安部挂牌案件,5名被告人中4名外省人,已经都跟家人一起,坐上火车,在返回河南、河北、山西的各自家途中。仍有家属惊魂未定,害怕再次被抓回去。
“取保候审最长期限是一年。一年之后可以撤销案件。”王贵祥律师对“鹅立方”说,他们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做鉴定,但公安机关不肯做。

我国这个枪支鉴定问题就在这,标准太低了,你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就算你造的东西不违法,别人拿去改装下,加大了威力违法了,结果还能算到你头上。真的是办不办你,纯看心情。

某网友吐槽的好:

”这东西能打死人,当然是枪!“女警边说边抄起一把枪,往记者的脑袋上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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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太荒唐_腾讯网

PS:顺便心疼下某些习惯性洗地的

@棠三哥

10月18日,在半年多的等待后,刘大蔚的母亲收到了福建高院的再审通知书。通知书说:本院认为,原审对刘大蔚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顺便再提一下,今年8月2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曾驳回刘大蔚的上诉,认定原审量刑适当。结果才过两个月,高院又改口成“量刑明显不当”了,呵呵,毕竟没问题。

小伙网购24支仿真枪被判无期 高院:量刑明显不当

PS2:顺便再说个跟此案类似的案子

据《新京报》报道,2009年在广州贩卖玩具的小贩王国其因贩卖20支仿真枪,被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再审减为4年,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之后,最后检察院做无罪撤诉处理。
卖枪小贩广州卖玩具枪被鉴为真枪入狱4年_广州新闻_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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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這政府合法可購買的氣槍經過非法的專業改造打出來的鋼珠甚至可以射穿鋼板

我一同學的車就被打過

不過沒打穿,只是板金凹進去而已。

由於刑責較低的關係,我們這也很多流氓跟小屁孩都使這種...

像下面這種新聞一直以來是層出不窮的,下面這是今年的。

林男不甘被砍,打電話召集30多人攜帶刀械、棍棒,分乘10多輛汽、機車,高速追逐劉男約4公里,在桃園市長鄭文燦老家附近追上後,隨即包圍痛毆,造成劉男右手撕裂傷3公分、左手撕裂傷5公分,手筋被砍斷,兩名呂男一人左耳、左手撕裂傷,手、臉部被空氣槍射傷,另一人被球棒重擊頭部,血流如注。
刘在台湾网站所订24支枪形物标明为生存游戏B B枪,系台湾合法玩具枪

這個律師是無法可辯才講這種話嗎

即便買的東西是沒改造的在台灣合法在大陸不代表就合法

不然幹嘛藏冰箱裡,光明正大的買賣不就好了

按量刑標準和新聞來看應該是屬於情節較輕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吧

不過我也沒看過卷宗~所以~實際上怎麼樣不好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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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不對

剛看了一下

非軍用的10隻以上是無期徒刑....

下次記得一次進9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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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人肉先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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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众对于各种收到广泛关注案件的态度来看,中国人民普遍不具备基本的法治精神。

一些“看起来”不那么合理的宣判其实是合乎法理的,但是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应该“从轻”“破例”,而不去思考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不去考虑法律是否已经需要更新,这缺乏对法律基本的尊重,忽视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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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一家自助餐厅因为顾客食量过大而拒绝其入内,这事儿一出来,真是激起了不少人的讨论。有人觉得店家做得对,毕竟是自助餐,本意是让大家吃回本,但如果有人“吃相”太难看,把这当成洪水猛兽一样,确实会影响到其他顾客的用餐体验,也可能让餐厅经营不下去。但也有人觉得,这商家也太小气了,既然是自助餐,就应该敞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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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简直是让人看得一愣一愣的。你说一个企业,辛辛苦苦研发产品,好不容易得了奖,这本该是名利双收、好好宣传的时刻,结果呢?人家反其道而行之,花大价钱请了个日本的网红(就是我们常说的KOL,Key Opinion Leader),跑到国外去把自家的获奖大米骂得体无完肤。这还没完,等这骂声传回国内,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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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提到的那种情况,确实能让人心里咯噔一下。一个关于原子弹轰炸广岛的视频,下面评论区却充斥着叫好声,这画面感本身就挺冲击人心的。首先,我们得承认,历史事件的评价从来都不是单一的。原子弹在日本广岛的使用,毫无疑问是二战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转折点。从某些角度看,它结束了残酷的战争,避免了更多士兵和平民的生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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