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郑州一社区出全面「禁狗令」,养狗居民将被罚,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有无更好的解决办法?

回答


郑州某社区实施“全面禁狗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政策的合理性与可行性需从法律、公共安全、居民权益、动物保护等多角度综合分析。以下从不同维度展开详细探讨:



一、禁狗令的合理性分析
1. 法律依据与执行权限
全国层面:中国《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明确禁止养狗,但《民法典》第1075条强调饲养动物应避免损害他人权益。地方性法规如《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oted)规定,养犬需登记、佩戴标识、遵守管理规范,但未明确“全面禁狗”。
社区自治权:社区作为基层组织,无权直接制定“全面禁狗”政策。若社区通过业主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决议,需确保程序合法,且不得违反上位法。若无明确法律授权,该禁令可能被认定为越权行为。

2. 公共安全与环境卫生
狗吠扰民:狗吠噪音可能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但需通过规范遛狗时间、设置隔音设施等措施解决,而非直接禁止养狗。
流浪狗与狗咬人事件:若社区未有效管理流浪犬,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但禁狗令可能加剧流浪犬问题,需配套措施如绝育、收容。
犬类疾病传播:需通过疫苗接种、定期驱虫等手段防控,而非全面禁止。

3. 居民权益与特殊需求
养狗居民的权益:养狗是公民的民事权利,禁狗令可能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尤其对有特殊需求(如儿童、老人、残障人士)的家庭。
工作犬与导盲犬:若社区允许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禁狗令可能违反《动物保护法》。



二、禁狗令的潜在问题
1. 法律风险
若禁狗令未明确法律依据,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行政”,居民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部分居民可能因禁狗令被处罚,但若社区未提供合法替代方案(如宠物寄养),可能引发纠纷。

2. 社会矛盾加剧
禁狗令可能引发养狗居民与非养狗居民的对立,削弱社区和谐。
若社区未妥善处理流浪犬问题,可能引发公众对“政府或社区不负责任”的批评。

3. 执行难度与公平性
禁狗令需明确“禁养”与“允许”的界限,但现实中难以界定。例如,是否允许狗幼崽、是否允许宠物犬等。
若社区未提供替代方案(如宠物寄养、宠物医院),可能导致居民被迫放弃宠物,引发情感与经济损失。



三、更优解决方案建议
1. 分类管理与规范引导
登记制度:要求养狗居民登记宠物信息,定期接种疫苗,佩戴标识,并签订《养犬承诺书》。
分区管理:设立宠物友好区域(如社区公园、遛狗点),限制狗在公共区域的活动时间。
责任明确:明确养狗居民需承担狗粪清理、犬只行为管理等责任,通过罚款或社区积分制度约束。

2. 解决流浪犬问题
社区联合政府:通过政府资助设立流浪犬收容所,开展绝育和收容工作。
居民参与:鼓励居民举报流浪犬,社区协助收容并进行绝育,避免流浪犬问题恶化。

3. 优化公共设施
增设宠物设施:建设宠物厕所、宠物寄养点,方便居民遛狗。
噪音控制:在社区内设置隔音墙、安装隔音设备,减少狗吠扰民。

4. 宣传教育与社区协商
开展养犬知识普及:通过社区讲座、宣传栏等方式,提高居民养犬责任意识。
建立协商机制:通过居民议事会、社区论坛等渠道,听取养狗居民与非养狗居民的意见,平衡各方需求。

5. 政策与法律完善
推动地方立法:建议郑州市或上级政府出台更具体的《养犬管理条例》,明确社区管理边界,避免基层越权。
明确禁养与允许的条件:如“禁养”仅针对大型犬、烈性犬,允许小型犬,并规定养犬需满足条件。



四、国际经验借鉴
1. 日本:通过“宠物友好城市”政策,鼓励居民养狗,同时要求养狗居民承担清洁和安全责任。
2. 美国:部分城市(如纽约)允许养狗,但要求养狗居民缴纳“宠物税”或承担公共设施维护费用。
3. 英国:通过“养犬许可证制度”和社区巡逻队,规范养狗行为,减少公共安全风险。



五、结论
郑州社区“全面禁狗令”在缺乏法律依据和明确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引发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更合理的做法是通过分类管理、规范引导、社区协商和政府支持,解决狗吠、流浪犬、公共卫生等问题,而非简单禁止养狗。社区应平衡居民权益与公共安全,通过制度设计和公共服务的优化,实现“养狗”与“社区和谐”的共赢。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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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德国都呆过,以这两个国家为例,我来说说为什么这不是一刀切,而是弥补过错,及时止损。

养狗所需的社会文明条件:

1.训狗体系。德国有非常完善的训狗产业链。很多州要求养狗前,狗和主人一起要去专业机构训练至少三个月,并通过考试取得证明(比如我所在的萨克森州)。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吠叫(减少扰民),社会性训练(不去招惹路人,不去挑衅其他狗,在指定位置解决三急,散步只能在主人身侧走等等)。

2.保险体系。养狗人须购买高昂保险,一旦自己的犬只咬人,视伤情须赔付几十万到上百万欧元不等的赔偿金(比如石荷州理赔额度为财产损失25万欧,人身伤害50万欧,有的州最高额度100万欧,有的500万欧)。如果是外国人被咬,德国须接受其在德国疗养五年以上,不得遣返。

这些条件需要什么?需要钱,需要生产力。我们国家在还不具备这些条件之前通过了城市养犬,且不说我国人口密度远远高于德国、保险和训狗两项绝无能力保障,仅说已经通过的遛狗栓绳法律,都没有执法的经济基础。此时开始禁犬,是为及时止损。

以上是国家和社会层面。再说说为什么养狗人需要付这么多钱?因为你养狗的背后是对不养狗人部分权利的侵害。比如你不栓绳,怕狗的怎么办?被吓一次可能长期心慌失眠(德国一次六十万欧元的赔付案例就是 惊吓)你的狗不分时段吠叫,影响邻居怎么办?你的狗随地大小便,影响公共卫生怎么办?最后,你的狗要是真咬人了?怎?么?办?

一个国家,首先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才能保障你更高的精神要求。

顺便,现在都在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简政放权。这个投票表决通过的决定,还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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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养狗现状的主观提议部分(参考了一下其他回答的观点,先表示感谢!):

  1. 成立无狗社区。成本较低,缓和矛盾。比如现在一线城市的独栋公寓,很多都是禁养狗的。但遗憾的是,虽然这种出租形式的无狗社区很多,但是买卖形式的无狗社区还很少。我的提议是建设无狗社区,可以先试点开发小型社区,初次按市场价格定价,市场成熟后,根据试点小区的反馈,以及新的供需关系,决定下一批开发数量和价格。
  2. “工业化”执法,完善监控、举报和罚款执行体系。降低人执法的成本,但目前可能只能惠及一二三城市。参考公共交通领域限速拍照,违章停车抓拍。可以在小区内,电梯内,楼道内完善监控和抓拍,允许网络匿名举报不文明遛狗(须举报人自行记录时间地点,以便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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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但是可以理解。在没有更好的系统性方案之前,你说这是懒政也要,没办法的办法也好,估计是唯一可以执行的方案了。

更好的办法肯定有,但是是个系统性问题。你得系统解决。

现在社会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经济问题。很多人看到买只狗1000-3000,甚至有的只要几百/不要钱,但是忽略后续持续花费,以及养狗的时间精力付出,这才是导致人与狗之间的矛盾根源(本质还是人与人矛盾,经济学上经典的负外部效应)。


我们先不谈不好量化的养狗的时间精力付出,但是如果再买狗的时候,你清晰的告诉所有人,养狗并不是一个低投入事件,那么会劝退/筛选一群并不是真心实意的人群(提高阈值)。

既然大家反对一刀切,如果按照细化、合规管理的话,有些人更受不了。既然大家都认同不能把陪伴宠物等同普通财产,而是加入更多情感因素,那么提高宠物主人的门槛和管理要求是理所应当的事吧?总不能双标吧?那么按照这个逻辑。我系统的捋一下合规养宠需要的主要事宜。

先成立一个宠物管理办公室,简称宠管办。

宠管办每个地级市至少要100个工作人员吧,市区/县里,每个分局10个人,正常一个地级市至少有8-10个区/现吧,地级市再来20口人办公。100个编制不多吧,然后每人平均年薪10w不多吧(宠管办领导们副处至少吧),那么一年1000w,算上公积金社保还有各种福利,办公设备维护,外出考察鉴定等等,一年2500w只少不多。

假设这个地级市人口400w,养狗/猫的人是1%(一般猫不会引起大型伤害事件),那么就是4w人养狗,每年交600块宠物管理基础税,很合理吧。

然后每条狗购买了免费办证,植入ID芯片,一次1000不贵吧,每年升级一次狗信息(狗3岁前变化很大的,3-8岁可以不升级),每次升级100块。用于追溯狗主人和狗的信息,以后遗弃狗虐待狗,狗犯事了,有主可查。狗要买卖,交税。狗更换主人,合规办理手续。如果狗丢了,手机收不到狗芯片信息,24小时内去宠管办报备,否则视为恶意遗弃或者肇事杀狗灭迹。

再然后,小区里的狗屎狗尿泛滥,物业每月额外100块清理费算合理吧,一年1200。毕竟小区停车费都比这个贵多了。

再然后防止很多缺德狗主人赖皮说没钱赔偿被狗伤害者,那么保险公司增加新险种,每条狗买意外伤害险/或者交保证金,小型犬一年500,中大型一年1000不算多吧。不买保险,出事了不管的,严重的该立案立案,民事刑事一起抓,并且纳入个人征信,影响直系亲属考公等。

然后,你的左邻右舍,如果有老人小孩学生(基本都会有),还得忍受你家狗叫声,那么这部分钱怎么算呢?

好了都是额外开销,买狗第一年600+100+1200+500=2400每年费用(中大型犬3000起),其实不算多。你们愿不愿意呢?


对于很多养狗的人来说,就是随便养养。但是对于另外一部分,一年养狗光吃就花费5000起步的,这些来说根本不是事。我觉得有必要区分下,一时兴起冲动养狗,XJB养狗和真心付出养狗几个人群。毕竟好吃好用伺候着,疫苗打齐,生病不遗弃,出门纤绳、捡屎的负责人人群,你没理由不让别人养(大型烈性犬除外)。

有人质疑这样对没钱养狗的人群是不是不合理,没办法,养狗这种属于半奢侈行为,只有加强管理才能解决大部分矛盾,而加强管理需要钱,简单说,得加钱。让愿意花钱的人养狗,不仅可以改善人与狗(其实是人与人)矛盾,还能创造就业,增加GDP,规范产业链,多好。

很多人冲动养宠物,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养宠物要付出的经济、时间、精力成本,造成很多人养一段时间后,发现不合适、太麻烦,遗弃宠物,变成流浪宠物。。。增加养宠物门槛,是一个很理性的办法,虽然很多人会说穷人就不该养xx吗?实际上,无论做什么事都需要成本和管理,对于缺乏相关资源的人,还是建议量力而为。说实在的,这和养孩子还有点相似性。

而且养狗这事有明显的负外部性(和抽烟开车差不多),养的人乐在其中,不养的人饱受其害。那么由养狗人来承担这部分支出是合情合理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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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人和养狗的人住一个小区,不养狗的人和不养狗的人住一个小区,这不是皆大欢喜吗,基层民主,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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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这个小区物业费1.85一个月,不算贵也不算便宜,

新闻也特意强调了,这是安置小区,


安置小区按照投票结果禁止养犬,我认为是合理的。

就和知乎上经常热议的,

贫困生能不能买iphone ,ipad(新款或者次新款)之类的事情差不多,

我觉得贫困生自己买肯定是欠妥当的,真正的贫困是饭钱都得精打细算,能吃三块五的菜都不一定舍得打五块的,能花好几千买这些,那就不是真贫困。

同理,

安置小区禁止养犬的理由也非常充分,

物业费上涨空间小,人口多,养犬便溺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对居民和人身健康也是威胁。

有一句话我一直当做人间真理,

叫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有些人总是无限拔高白人为主的发达国家对饲养宠物的友好环境,

也有些人对宠物狗深恶痛绝,盼望着以城市为主体恨不得来一个一刀切,逾期仍然饲养的就地打死才爽,

社区禁狗令的意义就在于,

按照个人意愿的麇集得出一个方案来,让人用脚投票。

比如有人说英国的公园是可以把狗绳放开,让狗撒欢的,法律都允许,以此为理由,说宠物狗在国内的生存环境恶劣,国内的人们没有同理心,

可反过来有没有想过,伦敦等城市靠近公园的物业,价格得有多高,

允许养狗的公寓,房租,物业费和管理费要多贵,这个问题鲜有人去统计。


一些物业费收得高的小区和物业公司,标榜自己的服务是全方位的,无微不至的,

比如我有个朋友家的物业,

“管家”式服务包括,业主出门玩或者有有事不在家,上门喂猫,

这种物业的服务,一个月1块8是肯定下不来的,

同样,这种社区也不会轻易搞个问卷调查,来一刀切似的禁养宠物,因为讨好一部分的业主,也收不到多一倍的物业费,而得罪了养宠物的业主,有可能自己本来收到的物业费也没了,

如果再多交物业费,能不能上门遛狗呢?我觉得也不是不可以。

综上,

以后的社区可能会向着网吧到网咖迈进,

以前的网吧是随便吸烟的,后来网吧为了受不了烟味的人,隔出了一个区域,叫禁烟区,每小时多收1块钱到两块钱,

再后来,网吧成了网咖,整体涨价好几块,然后全部禁烟,单独开出来一个区域叫吸烟区,只有这个区域能吸烟,又贵了一两块钱,

等于又想吸烟又想舒服上网的人,每小时成本高了五块钱,

这就是一个趋势,

以后没准会出现养犬友好型社区,物业会承接一些宠物服务,一揽子放进物业费里,比上门喂宠还高端的,当然价格也水涨船高。

养宠物永远应该归为社区自管的范畴,除非出了伤人或者严重的民事纠纷和伤害案件再由公权力介入,

指望着公权力扩大执法范围然后向养宠者收狗税显然不现实,

天下苦于一羊九牧久矣,人还管不过来,还要成立宠管办,看样子还得给编制,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从效率和成本角度来说等于从平顶山买煤去大同卖,

养宠的人99.9%的问题,都是钱的问题,

而大家都明白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算真正的问题,

劳斯莱斯动辄车损二百多万,也没见车管所禁止豪车上路,

宠物狗的问题,交给社区自管是最合适的解决之道,

你交的物业费和一旦出事的赔偿能力,决定了你的养宠自由程度,

说白了开豪车和养宠物都不是什么天赋人权,都是要拿钱买的,

玩不起就是小拉吉,还是没有实力。

——

回复一下为什么安置房有自管属性,

因为安置房定义就是之前拆迁的居民集中安置在同一个小区里,无论是并村集中安置,还是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

被安置的人当时是签字同意拆迁进行统一安置的,

同意拆迁条款里几乎不可能涉及到未来新楼盘可不可以接着养宠物,

不同安置小区里原居民的比例不同,有的小区里只有几栋楼,有的则占一半甚至更多,而不是纯商业小区那种不管投资还是改善还是买来出租各凭自己愿意。

安置小区也有一部分属性是要对拆迁居民负责的,所以才叫“安置”小区,得让人家安居才算安置好。

像郑州这个安置小区,本身物业费收得并不算太高,加上安置小区的特点,

发起了全民投票,90%投禁养,64%投严格规范养,于是禁养了,

假如投票结果是90%投严格规范养,64%或者小于一半投禁养,可能就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我不讨论这个结果或者流程是不是足够正义,具体有多大执行力要看物业和业主的沟通,

单就这个过程,安置小区是有资格发起投票和自我约束的,这也是人家被安置之前的基层自治权的延续,

既不能扩大到所有小区,也不能说人家一刀切蛮横,人家自有这样做的合理性。

说白了,要是一般商业小区,物业费2块几甚至5块8块,物业敢这么投,根本没有业主会鸟物业,甚至还会直接投诉物业把物业炒了,因为这是纯商业的购房行为,买楼之前,业主大可以问售楼处能不能养狗,得到的回答百分百是,可以,但是要文明养狗,不能养该城市禁止饲养的几种犬类,出现问题如何如何……说一大堆,还是让业主依法依规来养宠物,也不可能说,我们小区就是不让养,一切犬类都不让,我还没见过哪个开发商这么头铁的。

签合同时候开发商和物业方可以用合同约束业主是否禁养犬类,开发商可以单方面宣布自己的小区完全禁止养犬,业主大可以不买,这就挺符合契约精神的。

不管是禁养宠物楼盘,还是宠物友好楼盘,现阶段都没看到,说明开发商不想把潜在消费者拒之门外,物业费能覆盖,环境能承受,大部分居民对宠物态度尚可,那物业就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而已。

大部分小区在城市养犬规范以内养犬,物业是没办法强硬阻挠的。

遇到不文明不合规养犬的行为,大多是拍照规劝,严重的考虑是不是罚款或者让当地公安机关介入。

说白了,狗的问题就是主子的问题,

买的是山顶票,就有山顶票的觉悟,非要坐到头一排去,当保安是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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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限制养犬条例》很早就有了

1998年4月1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属于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在实施过程中与法律的效力一致

里面明确规定

第三条 在限养区内,未经登记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限养区的规定是

第二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一)本市市区;

(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郑州新郑机场;

(四)黄河游览区;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的具体界限,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限养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很多城市都有类似的条例

都以各种表达方式明确的规定:未经登记允许,不得养犬

只不过没有得到贯彻执行而已


郑州市重申《条例》,本身是对以往工作疏忽的纠正

没有合理不合理一说

爱狗人士如果觉得不合理,应该想办法修改或者废止《条例》

而不是针对市正副或者小区或者业主


就跟爱狗人士如果觉得吃狗肉有问题,应该想办法号召立法、颁布严格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

退而求其次是找公安、工商、卫生部门,严查狗肉上下游产业

而不是针对运输贩子、饭店老板、食客


方向错了,做得多错的多,还让人反感

把不吃狗肉也不赞成吃狗肉但也不反对别人吃狗肉的中间人推向对立面

以后再想推进立法等工作的时候,这些人很可能将不会报以同情或者默认的态度,反而会表示反对

(本人不吃狗肉也不赞成吃狗肉,但也不反对别人吃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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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了,咱们跟这小区高达90% 的人一样都同意禁止养犬。

某些铲屎官真的应该反思自己,而不是指责别人。

什么时候狗扑人和狗伤人不再如现在一样不了了之,什么时候老百姓对宠物饲养的感官才会提升起来。

直接上数据: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数据,1987-1989年期间,每年报告的死亡人数达5,200多例;1995年仅有200例,但到了2007年达到峰值,报告了3,300例死亡。长期来看,中国大陆报告的狂犬病病例数量居世界第二。而根据卫生部2009年资料,中国每年接种1200-1500万剂次的狂犬病疫苗,中国因此成为全世界接种狂犬病疫苗最多的国家。
虽然疫苗使用量超过全球总用量的80%,但中国却是仅次于印度的第二大狂犬病国家。WHO专家认为,大规模的犬类接种是控制狂犬病的最有效措施,但中国大陆大多数针剂施打在人体

中国以全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贡献了五分之四狂犬病疫苗消耗量,这好吗?

本来应该大规模的犬类接种的狂犬病疫苗在国内却是被狗撕咬的受害者自费接种,狗咬人新闻次次狗主人扬长而去,这很合理吗!!!

这个问题下反对的铲屎官哪个能晒一下自己宠物植入芯片+接种疫苗留痕的?难道昔日六畜之一的肉类来源比堂堂活人高贵吗?那某些田目铲屎官每天张口闭口人quan也挺滑稽的,合着不养狗的中国人不配拥有这个ren权了属于是。


河南最近就有一个狗咬人被问责的新闻上了新华社,评价直接发了5个问:

一问:承认狗咬人有多难?
耿女士儿媳王芳表示,明明被咬伤,监控都拍到了,犬只主人还不承认,反称老人是摔伤,直到社会广泛关注后才被迫承认,行为太恶劣。
二问:真的是心理辅导犬吗?
安阳市城市管理局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人郭双军表示,虽然两只贵宾犬属于大型犬,但当事人自述该犬用于心理辅导,属于特种工作犬,可以给办理证件。“犬证登记办理时,犬只主人按要求提供了身份证、犬只免疫证、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颁发的《犬注册登记证》,并填写了文明养犬承诺书。”
耿女士的家人表示,王某丛是否需要心理辅导,这两只大型犬究竟是不是心理辅导犬、能不能办狗证,期待官方深入调查给出准确结论。
三问:公职人员为何面对事实还耍赖?
王新刚赶到现场后,与耿女士家人沟通未果,双方产生了言语冲突。随后,耿女士及家人自行去打了疫苗。
王芳表示,王新刚作为公职人员,面对铁一般的事实,拒不承认、拒绝道歉、无视民警调查等种种行为,令她和家人感到失望。
四问:小事为何越拖越大?
受伤后,耿女士的家人采取了一系列维权措施,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到过小区所在的中华路鑫泰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养犬的主责部门城市管理局、安阳市公安部门、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阳市信访局、安阳市纪委监委,并向河南电视台相关栏目求助。为了合法维权,耿女士家人还聘请了律师。
王芳告诉记者,事发后公安部门称狗咬人属于民事纠纷,犬只主人没有驱使狗故意伤人,让去找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则先称大型犬不属于城管负责、也不会办证,后期却又拿出了狗证
在两个月的时间内,耿女士家人及河南电视台相关栏目记者反复奔走在多个部门之间。王芳说:“安阳市一些部门不作为,推诿扯皮,把我们推来推去,这次真切地感受到了讨个说法有多难。”
五问:社会治理能多些主动作为吗?
  这起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新华社记者在实地采访过程中也颇感无奈,不仅遭遇了推诿,有的部门还不接受采访,有的部门称等一等再说,有的部门则跟记者打起“太极拳”、上演“躲猫猫”。
  舆情汹涌之下,安阳市市场监管局党组研究决定,从11月19日起,对王新刚予以停职,配合组织核查。11月19日晚,王新刚来到耿女士家中赔礼道歉,并表示今后不再在小区内养狗。


最后经济赔偿呢?行政出发呢?犬只安乐死呢?这放英美澳新加都是必须操作啊?

光赔礼道歉了?

随便一个国内城市,狗咬人一年动辄几千起,正常吗?

某些人总喜欢拿西方那一套说狗是人类的朋友,可以,但欧美白人养狗跟养子女一样该严要严伤人赔钱,在悉尼你光是养狗不栓绳罚款够买好几个iPhone,国内呢?好多案例媒体介入了,还是狗咬伤人分文不赔!

别忘了人也是一种动物。啥时候上门被狗咬伤的受害者有动保组织募捐一下?


随身带着双刃匕首都是违法的今天,某些人堂而皇之的牵着可以杀人的烈性犬照样过市,真的认为自己的行为在他人眼里非常和谐友爱吗?

手里杵着一把可以杀人的冷凶器,冷不丁把你腿上手上脸上来一下,还可以推诿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这是什么治安水平?拉美大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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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说白了,现在养狗的就是一小撮人占用大家的公共资源,他们肯定知道要是养狗的住一起会有多恶心,那个房价会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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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区,不算真正的商品房,产权放在村委会,不听话?停你福利。但相信多数人会喜欢这种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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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人群遭到鄙视已经开始成为常态,长此以往,矛盾和冲突必将遍地开花,不如开辟无狗小区,让不养狗的人居住,再开辟养狗小区让养狗人群居住,互不相扰,其乐融融啊!

这个大好提议,在各大网站都受到热烈欢迎,但是,不知何故,爱狗人士群体和爱心人士群体都不愿意,冷嘲热讽之间不断,匪夷所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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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

小区禁止养狗,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几乎所有国家及地区针对饲养宠物的法规都禁止在公寓楼式小区饲养宠物,特别是狗。一般来说只有高档商业酒店式公寓会允许住户饲养,那也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并且限制品种和数量。

宠物狗天生就有地盘意识和攻击性,不提最近发生的安阳狗民不负责和武汉狗民欺压良善这两个事情,之前还有安徽宴老板娘公然挑衅社会叫嚣花钱买人命,那么郑州这个社区属于安置小区,本身就是老弱妇孺居多,难道就不会有狗民闹事吗?

有的!

上述事件就是发生在郑州,还是一男一女两个狗民遛狗不栓绳,是明显的违规在先,却污蔑受害人打狗并无理取闹的要求受害人向狗道歉。这种狗民的心态就是变态的,但却是狗民最常见的心态。我们没有义务容忍狗民,更没有义务接受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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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说,如果在美国这么干是合法的。

HOA条例里面不许养狗不是什么很罕见的事。

当然服务犬不受任何条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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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风向,重塑未来,郑州一社区颁布禁狗令,合情合理。

安阳王新刚事件和武汉卢孝林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安阳一老人被狗咬伤,狗主人不肯道歉,当地媒体连发多期节目讨伐狗奴。武汉一女子多次被狗主人打骂选择用跳楼来控诉爱狗人士。宠物犬对人造成伤害受到社会的普遍非议。

饲养宠物狗的爱狗人士在社会中的绝对数量并不多,但他们一方面由于有着共同的诉求,往往相当抱团,能够产生影响。另一方面,爱狗人士打着爱护动物的旗号,形成一套强势话语诡辩术,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为什么现在禁狗小区成为新的流行趋势呢?
因为大家已经看透了:基于文明养犬谎言的养狗管理条例,根本就没有执行的可能性。

全国所有城市,违法养犬的比比皆是,遛狗不牵绳的行为遍布中国所有城市。养犬管理条例中通常会写: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罚款。你折腾好几天,终于固定了各种证据。狗奴说她改正,就没事了。等警察一走,你觉得她会改?就算是拒不改正,也就五十到两百元罚款而已。

爱狗人士的违法成本很低,而造成的社会危害却很大,养犬管理条例形同虚设,不但不能治理狗患,有时反而还成了爱狗人士“合法扰民”的挡箭牌。比如有的爱狗人士办了狗证之后,就更加为所欲为了。所以聪明的人都不再相信文明养狗。

请积极弘扬禁狗小区的正确思路,让禁狗小区在全国遍地开花,普遍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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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


理论上不该一刀切,实际上真的不可能有足够人力物力去给狗奴擦屁股。

总有一些狗奴,不栓狗绳放任狗随地大小便都是轻的,狗咬人了都各种为自己的狗袒护。

而且真正麻烦的是,这类狗奴占养狗人的比例非常高,且养狗群体从不对这种人真正有意义的指责或打击。从来都是狗奴的狗坑人了,其他养狗人来句“这样是不对,但是狗也很可爱的,人不逗它一般都不会怎样,倒是你看中国遛狗地方都不多……”狗奴和其他养狗人压根就是恐怖msl和温和msl的区别了。让人怎么对这个群体放心?


中国自古养狗都很普遍,但问题是对待狗的态度是很明确的。古代纵容恶犬伤人的事情当然有,但都是作为贪官污吏或地主恶霸之类欺压人的事例出现的,无一不是反面教材。早几十年,在农村养狗,狗咬人了要去道歉,咬的狠一点直接把狗打死做好送给人家,这是代代相传的养狗道德。

仗义每多屠狗辈,虽是代指,却也合理。


只不过现阶段,不少小资,把洋货拿来主义时候,完美地去其精华取其糟粕,把狗看的比人贵,以做狗奴而自豪。这种人本就是最没有道德最缺失善良的一群人。

偏偏养狗界里,这种人还占了话语权,普通养狗人也甘愿与这种人为伍。


而且最麻烦的是,这些人还确实有组织行为,包括高速救父玉林救母之类行为层出不穷。普通人再恨,也没有办法。


所以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这类一刀切的方式越来越多。当然,一个社区效果有限,只能说希望等到有一天,彻底反噬到立法层面,真正一刀切解决狗奴问题,用矫枉过正的方面来根除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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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假设一个人来到郑州,走在街头喉部突感不适,疼痒难忍之下随地吐痰(这当然是无可辩驳的不文明行为),处罚标准是什么?

——责令纠正、清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这个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1],第四十五条[2]

《条例》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效力级别是什么?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条例》制定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3],《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4]、第七十三条第一项[5]


罚款实施主体是哪个机关?罚金如何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2],罚金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6])。


对处罚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随地吐痰”这种几无争议的不文明行为,我们依旧要求明确的法规依据、恰当的制定主体、完整的权力依据。

作为立法主体的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后,还需报上一级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做合法性审查,批准后方能实行;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做到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的分离;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即使是仅仅五十元的罚款也有法定的复议和诉讼程序。

这些做法也许繁琐、或许冗长,但它们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权利,避免了行政权力的滥用。

这,就是“法治”。


回到本题,无论大家是否支持、抱有怎样的立场,我们是不是应该先问一句:

这篇所谓的社区“禁狗令”,合法吗?


以上。

参考

  1. ^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2. ^ a b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3.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4. ^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5. ^ 第七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6. ^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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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百分之九十的住户同意,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二,合理。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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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几个高赞,真是炸裂我的三观。

真的感叹,一部分知乎用户的水平真是越来越低,越来越没下限。

一个一刀切的管理模式居然能被支持?

你们搞这一出和“禁止其他人吃狗肉,并希望全国推广”的爱狗人士有啥区别?

你们搞这一出和“男人都是潜在的QJ犯,希望全体男性化学阉割”的极端女拳人士有啥区别?

照照镜子看看你们自己,是不是成为了自己最讨厌的人?

先看看你们最喜欢的法律吧

根据最新版《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1]

条例中第六条确实说社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居住区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

第五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疾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订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这也是高赞有人所说的法律依据。

但是有没有看到依法两个字?

依法什么意思啊?管理养狗依的是什么法?是不是《养犬管理条例》?

养犬条例里关于养犬登记的部分怎么说的?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
   第十四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六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
   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养犬管理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制作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免疫等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支出。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交易场所和举办斗犬活动。
   禁止利用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动物用品经营活动变相进行犬类交易。
   第十七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之内自行处理。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或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因自然生长致使体高或者体长超过规定标准的,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犬只。
   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也就是说,养犬人依法登记,缴纳了管理费,遵守养犬条例,人家就有养犬的权利。

人家缴了管理费,凭什么禁止人家养犬?

条例里只给了你制定公约的权利,哪给了你禁止他人养犬的权利?

所谓公约,也就是讨论一下,几点几点不能遛狗,哪些区域不能遛狗,以免影响其他人的生活。

谁允许你直接彻底剥夺别人养狗的权利了?

而且不光禁止,养狗还要被罚款?

哪条法律给了你罚人家的权利?

依法?依哪去了?

合着人家依法养犬的人一边缴着管理费,一边养狗还得被你社区罚款?凭什么?

其次,多数人同意的投票结果是否能作为最终结果?

人都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

“我真的有一头牛”的故事听了多少遍了,怎么到狗身上就不灵了?

我就想问,假如现在来个投票,瓜分全中国排名前一百富豪的财产,且投票之后不用付任何法律责任,你投支持还是反对啊?

假如现在来个投票,每周上班只上一天休六天,你投支持还是反对啊?

什么时候多数人支持的事情就可以不考虑法律赋予的少数人的权利了?

当初投票禁售苹果手机的是哪伙人啊?

反正我又不用苹果手机,禁了就禁了呗?

当初投票反对卖奢侈品的又是哪伙人啊?

反正我也不买奢侈品,禁了就禁了呗?

然后呢?下次投票分你房产的时候你叫的比谁都欢。

毕竟用基本的少数服从多数就能解决问题嘛!

醒醒吧行吗?

当初有搞笑网站搞了个新航母投票,看热闹不嫌事大赞同叫“皮皮虾号”的人最多。

如果国家真把新航母叫皮皮虾号,那简直是石乐志。

别拿所谓的90%当民意,这些人很多都是本着“我又不养狗,不关我的事”的态度去投的票。

真正的民意是那64%“同意严格按照《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犬只饲养”的人。

包括我,我也不养狗,我也觉得遛狗不栓绳=狗遛狗。

但是我坚决捍卫养犬人有养犬的权利,坚决反对一刀切的任何政策。

我也坚决支持严格按照《养犬管理条例》执行,该罚款就要罚款。而且我严重建议,加大罚款力度,下放罚款权利。

不要那么双标可以吗?

深圳禁止吃狗肉的时候你们怎么说的?

说“深圳没有权利剥夺人们吃狗肉的权利”

行,我觉得在理。我反对一切非健康疾病原因禁止他人吃狗肉的行为。

同理,缴纳了管理费,遵守条例依法养犬的养犬人的养犬权,依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请问你们这时候怎么就支持这种离谱的一刀切管理行为了?

做人不要那么双标可以吗?

谈禁止养犬的时候,提“很多国家的社区都区分了禁养和非禁养”。

谈反虐待动物的时候,直接变张脸,给所有反虐待的人扣帽子,骂他们是白左。

好家伙,你要是什么都照搬国外,倒是把反虐那一套也搬来啊?

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禁止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你讨厌不文明养犬现象,我也讨厌。

但是禁止不是解决办法,也不是解决途径。

宠物行业如今在蓬勃发展,2019年双十一,猫粮甚至取代了奶粉成了双十一交易额最高的产品。

宠物行业贡献了大量的税收和GDP,催生了一整条从“繁育、饲养、医疗、维护、殡葬”的产业链。

产业链上又有多少人获得了就业,获得收入?

这不是盘活经济的好办法之一?

香烟百害无一利,怎么还没被禁止啊?还不是因为有产业链有税收?

还不是因为人们要释放压力,否则会产生治安问题?

养狗只是众多爱好的一种。

就和有些人喜欢刷短视频一样。

在公共场合看短视频,确实很讨厌,很洗脑。

但是解决办法是禁止短视频APP吗?

不是吧?正确的解决办法是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智能设备外放音频。

同理,严格执行《养犬管理条例》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

今天你支持养犬一刀切禁止,明天你喜欢的动漫、游戏、电影、小说等一系列爱好被一刀切禁止的时候,可没人帮你说话。



就刚刚,我下楼取个快递,有个人领一只大狗不栓绳,那狗冲进来吓了我一跳,我还骂了他几句。

我和你们一样,特别讨厌这些不文明养犬的人。

也特别希望有关管理部门能执法更严,对这种违法养犬的行为能违法必究,

但是我依旧坚决捍卫这个人养狗的权利,因为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如果一切事情都按照所谓的民意来,还要法律干什么呢?

参考

  1. ^郑州市管理养犬条例 https://wenku.baidu.com/view/fb3fc2176c175f0e7cd137bd.html?=SS-bdtg01&utm_source=bdss-WD&utm_medium=cpc&utm_account=SS-bdtg01&e_creative=54642450984&e_keywordid=342411392366&bd_vid=11058341728286608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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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利国利民的政策,建议全国推广。不文明养狗的现象实在是太多了,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养狗的门槛,想养狗的话,那就去买独栋的别墅,周边什么人都没有的,这样子就随便养,养几十条都可以。


甚至还可以在房产证上面写狗的名字,既然都可以养狗了,那说明经济条件足够好了,很多人连自己都还养不活,更不用说养狗了,那么能够养狗的人有这么好的经济条件,那就要多消费一点。


如果觉得这个政策不好的话,也可以移民移民到那些可以自由养狗的国家,如果你连这点努力都不肯付出的话,那你有什么资格谈爱狗啊?爱狗也是要给钱的呀。


玉林那边的人最爱狗了,都是掏出人民币去买狗肉的,如果你是为了养狗,然后花了几百万去移民,去买别墅的话,那说明你是真的爱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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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社区出「禁狗令」,养狗居民将被罚,这一规定非常合理。

【狗患知识科普】

一,遛狗的本质就是带狗出去拉屎

养狗人为了不让狗在自己家里拉屎,故意训练狗在遛狗的时候跑到小区里拉屎。

二,小区养狗的本质:少数养狗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小区变成了宠物狗的公共厕所。

一小撮养狗人通过抱团,侵犯大多数不养狗人的权益。

这次的禁狗小区,本质是多数人终于推翻了少数爱狗人士的暴政

三,谈到小区禁狗令是否合法,需要先看看历史上爱狗人士是怎么违法和肆意篡改法律的。一个惊天的秘密,大家一定要知道。

1994年之前,中国的城市就是禁止养犬的。

但是在明文禁止养犬的年代,爱狗人士就是要违法养狗。爱狗人士没有任何资格谈法治。

然后,爱狗人士通过非法闹事的各种手段,强行篡改了法律,让城市允许养犬,才造成了今天狗患泛滥成灾的手段。

河南郑州这次禁狗令,其实只是不养狗的人稍微拿回了一点点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

四,不要畏惧爱狗人士一刀切这种扣帽子的抹黑。

广东深圳能不让人吃狗肉,河南郑州为什么不能禁止养狗?

事实上,所有小区都允许养犬,这才是一刀切。

为了避免一刀切允许养狗的懒政,必须有一部分小区禁止养狗。

部分小区禁止养狗,就是反抗【一刀切允许养狗的懒政】。

五,未来的时代发展趋势。这一点和前面提到的第三点密切相关。是有良知的人知道真相之后所决心要做的事业。

其实禁狗小区远远不止河南郑州的,现在禁狗小区越来越多,有的城市禁狗小区都已经连成一小片。有的房地产开放商运营禁狗小区已经有多年的经验,形成了禁狗小区的成熟体系。

另外,当年爱狗人士和动保组织采用不当手段肆意修改法律的秘密,已经广泛流传,希望有识之士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秘密。

同时,有正义感的人也组成团队,要求城市恢复禁止养犬。

城市恢复禁犬令,是对狗患的彻底治理,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追求。

六,关于这次禁狗小区的一些深入探讨。

现实中的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同意无论哪种犬只都不允许饲养的居民有1136户,占比高达90%,禁狗令的支持者人数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爱狗人士不服,又把这事炒作上了热搜。网络投票中,狗奴公然抱团刷票,但最终依然是大多数人支持禁狗令。当然,爱狗人士的抱团威力还是很大的,也值得人们重视,网络投票爱狗人士输得就没有现实中那么惨了。

但总体来讲,爱狗人士花了钱炒作热搜,让禁狗小区的既成事实全网皆知。以后全国就会有更多小区跟着一起禁止养犬了。 ​​​​

以往爱狗人士总是抱团欺负不养狗的人。禁狗令出台之后,终于可以给弱势的怕狗人士群体一个温暖的家。有一天晚上,一个爱狗人士牵着狗刚出楼栋,就有几个人上前把这个爱狗人士训斥了一顿。以往总是狗奴抱团欺负不养狗的人,现在群众终于学会了抱团反抗养狗人。

大家都记得卢孝林被爱狗人士逼死的惨剧吧。其实还有很多怕狗人士,为了不被狗奴逼死,选择的就是搬家。这次郑州小区颁布禁狗令,终于轮到爱狗人士被逼迫搬家了。小区禁止养犬,终于还社会一个公平。

爱狗人士只是为自己玩狗的癖好而战,怕狗人士是为了捍卫最基本的生存权利而战。怕狗人士本应比爱狗人士爆发出大得多的以命相搏的战斗意志。

再加上大多数即使不算特别怕狗的人,但也会客观上遭遇狗的袭击,或者面临狗屎与狗吠扰民的烦恼。所以绝大多数人都支持禁狗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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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不合理?

非常合理,目前的小区形式和狗主素质,完全不适合养狗。

2、更好的解决办法:

以行政立法的形式,明确住宅小区内禁止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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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太好了,建议在全国全面性的推广,推行试点。

然后同时开设养狗小区,让狗主都住一起养盅,这场面想想就刺激。那可是每家每户都养狗啊,一个小区几百条狗起步,不仅能汪到你怀疑人生,还会导致各种内卷,你要是养条小泰迪都不敢出来见人,保不准隔天就被小区金毛给咬死。

而住在这种养狗小区里的老人小孩每天都有惊喜之薛定谔的狗:今天出门会不会被狗咬?

我敢保证,在这种狗密度下,养狗小区一定会成为是非之地,随处拉屎拉尿搞事咬人不间断发生,狗咬狗,妙啊~

特别是电梯、楼道以及树下,一定会成为畜生们的屎尿公厕。香甜空气,美丽风景线,值得您拥有,入住即送您狂犬疫苗全家桶!

这种小区,房价必定暴跌。

此后各地开发商和小区物业都会禁止小区住户养狗,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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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更新一下,发现有些挺狗用户毫无下限,贼喊捉贼。

用一些话术在扣帽子,还用一些毫无逻辑的类比把忍气吞声多年的老百姓和极端人士做类比,原告变被告,颠倒黑白。

这么多年了,大家都明白了文明养狗本来就是天大的谎话,狗主自己爽了,却给小区其他住户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负担。

狗吠噪音扰民先不说,美名其曰的遛狗,其实就是在公共区域大摇大摆拉屎拉尿。

而最可怕的就是狗对人的攻击性危险性,全国各地老人、小孩、孕妇被小区狗袭击的案例数不胜数。

大家什么时候见过养小动物的主动出来谴责不负责任的狗主啊?奇了个大怪,老百姓现在呼吁禁狗的时候忽然跳出来了,你说这是善心大发呢?还是怕之后让其去和狗主住一个小区呢?

开窗和掀楼的典故大家都知道,这不,理中客们不是都被炸出来了么,这个时候突然知道要讲道理了,鸡贼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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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两句:

1、这个社区出台的禁狗令,是一个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法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所谓村规民约,是村民大会根据宪法、法律、村民自治章程,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村民某一方面行为的规范。

2、村民大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但是至少要坚守两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违背。否则,该村规民约无效。

以往有些村规民约规定,剥夺了妇女儿童以及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被法院认定无效。

比如,村规民约规定,吃青苗的牲畜,打死不赔。这种规定无效。

现行法律没有禁止村民、居民养犬,只要办理了合法手续就可以养犬。如果村规民约禁止养犬,村民只能将犬只送人或者抛弃。实际上,这个禁养令相当于准征收行为了。那么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对已经合法养犬的人进行补偿。

如果没有补偿措施,那么这个禁狗令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涉嫌侵犯村民合法的财产权。

对于非法养犬的人来说,这个村规民约问题不大。因为非法养犬,按照各地养犬规定,本身就要被管理部门没收。

(2)民主原则

村规民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才能上升为村民必须都遵守的规范。如果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种规范就是无效的。法律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的要求如下: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这个禁狗令,估计是没有经过这个程序的。他们只是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了统计,然后社区就出台了规定。这种方式,并不是村民自治法规定的程序。结论是,程序也不合法。

社区以调查问卷方式做了统计,发放1286张调查问卷,收回1262张。征询了村民、业主关于养狗的意见,其中1136户、90%的人都同意禁止养犬。808户约64%的人同意严格按照《郑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犬只饲养,于是出台了禁止养犬的规定。

以上两个原则,村规民约违反任何一个原则,就是无效的。

结论是,这个禁狗令至少在制定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无效的村规民约,无法约束社区居民的养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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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

因为符合投票民主制

第二,如果爱狗人士觉得不好,就应该自己组建“爱狗基金会”,内容如“购买小区,组建只有爱狗人士的小区”

爱狗属于公民自由,所以也应该由爱狗人士为这份自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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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说美国的投票是民主。

你们又说这个社区的投票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你们总是有理。

养狗扰民就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64%的人要求严格按照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这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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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评论区的质疑,我就补充完整吧。

小区管理方就傻,90%的人同意禁养狗,64%的人同意严格按照郑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搞什么禁养,不难受吗,法律都不禁养,你们禁养有什么法律依据?

只需要严格执行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看到了吗?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什么叫就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什么叫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什么叫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你有64%-90%的业主支持(说明社区居民早就被养狗人搞烦了),你怕什么?

1.先在社区张贴征集如何规范养犬的公告。

2.组织社区投诉养狗最多的居民和最喜欢唠嗑的局面开会,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3.通过书面过网络征集意见。

4.然后通过集体会议就此规范养犬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5.颁布实施。

这么一套下来,你们认为一群恨养狗人恨到极点的人会制定什么公约?

狗在家要戴消声器,出门就得戴粪袋子、嘴套、冲尿、牵绳(一米),不仅如此,还需要缴纳管理费、打疫苗、检查等等等等,每户超过一只的联系城管抓捕等等。

什么,你说你就不遵守?

嘿嘿.....

刁蛮如果有用,还要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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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养犬管理规定2020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七条

养犬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其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养犬不得养犬。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街道办事处受理居民家庭养犬注册登记申请,办理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并对街道办事处养犬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到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检疫、防疫,办理免疫证明。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免疫证明。

第九条

每户居民只准饲养一只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只的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居民申请养犬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狂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养犬人每年应当按照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携带所养犬只、养犬证和犬只免疫证明接受复检。

第十四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为每只犬第一年六百元,以后每年二百元。 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养犬人或者犬只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变更手续。 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除用于本户老犬更新外,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之内自行处理。 养犬人放弃所饲养犬只或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犬只因自然生长致使体高或者体长超过规定标准的,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理,并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犬只。 犬只丢失或者死亡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注册登记地办理注销登记。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养犬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养犬证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和犬只标识。

第十九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犬只的看护管理,确保犬只不得妨碍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碍公共卫生。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个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二)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让犬只在庭院、楼道大小便; (四)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五)乘坐电梯时应当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 (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客船、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七)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八)不得进入机关、幼儿园、学校、医院(不含动物医院)等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养犬户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注销养犬证的,在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伤人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院进行治疗;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将伤人犬只及时送至动物防疫机构检查。 犬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有狂犬病征兆时,应当立即将犬只送至动物防疫机构留验观察,严禁丢弃。动物防疫机构对确认为狂犬病的犬只,应当立即捕杀,并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留验观察和对犬尸作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机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捕捉到的弃养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交市动物园看管。 交市动物园看管的犬只,自收留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被认领;对超过七日无人认领的犬只,由市动物园处理。

第二十四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犬尸运至城市建成区外深埋,或者密封后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处遗弃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养犬单位和个人处以三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因养犬引发的争议、纠纷,可以由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调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养犬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注册登记或复检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逾期仍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复检的,暂扣犬只,并可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没有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三千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以每只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冒用、涂改、伪造、转让、买卖养犬证、犬只标识或者免疫证明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所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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