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郑州一男子因太胖两年被公司扣 1 万多元工资,如何看待公司这一奇葩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回答
郑州这位因为太胖被公司扣了两年一万多元工资的男子,这事儿听起来确实挺让人咂舌的,简直是“奇葩”行为。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事儿,看看公司这么做到底站不站得住脚。

首先,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来说,这事儿太不可思议了。在咱们的认知里,工资是劳动者付出辛勤劳动应得的报酬,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或克扣。公司以员工“太胖”为由,两年时间就这么光明正大地把人工资给“削”掉一万多,这简直就是在践踏劳动者的权益。而且,这个“胖”的标准是什么?是谁来定?有没有科学依据?这都让人一头雾水。难道说,公司的绩效考核、企业文化,是建立在对员工身材的严苛甚至可以说是歧视性审判之上的吗?这未免太“以貌取人”了吧。

那么,回到法律层面,我们得看看公司这“奇葩规定”有没有法律依据。总的来说,答案是:基本没有。

在咱们国家,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最核心的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的发放,是为了弥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价值,它不是公司可以随意支配的“奖惩”工具,更不应该因为员工的体型而随意扣除。

当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确实可以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比如关于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不能带有歧视性。

咱们想想,法律上有没有一条规定,说员工体重超标就要扣工资?答案是没有。员工的体重,通常情况下,属于个人隐私和身体健康范畴,除非他的体重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公司有明确的、合理的、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相关规定。比如,某些特殊行业,对从业者的身体素质有明确要求,例如消防员、飞行员等,他们的体检标准里可能会包含体重和体脂率。但即便是这样,在入职前也是会告知并经过双方协商的。而这位郑州男子的情况,如果不是从事这类有特殊体能要求的岗位,公司凭空拿出个“胖就扣工资”的规定,那就站不住脚了。

而且,公司要制定这样的规定,需要经过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比如,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只是公司老板或某个领导一拍脑袋就定下来的“内部规定”,那就是无效的。即便规定本身看起来“合理”,但如果没经过合法程序,它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位男子如果认为自己的工资被非法克扣,完全可以依法维权。他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甚至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对于这种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带有明显歧视色彩的扣工资行为,法院和仲裁机构通常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要求公司返还被非法克扣的工资,并且可能还会支付赔偿。

总而言之,这家公司这种以“胖”为由扣工资的做法,在法律上可以说是“站不住脚”的,是一种不尊重劳动者权益、甚至可以说是违法的行为。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更应该关注的是员工的职业技能、工作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而不是用一种粗暴甚至带有歧视性的方式去“管理”员工的身体。这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也暴露了公司在管理和法律意识上的巨大短板。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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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理由千千万,违反法律全扯淡!

接着 @王瑞恩 大佬,继续聊企业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制定不仅要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主程序要求,即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协商,并且制定完后进行公示。

上述法律规定称之为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

规章制度还要符合「合理性」的原则。

今年1月1日,随《民法典》一同生效的N多司法解释中,最高院也对原有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进行了统合梳理。

其中就明确规定了,规章制度还需要遵守「政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政策规定」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红头文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可以理解为「政策规定」。

公序良俗当然也可以属于「政策规定」的范畴。

在本案中,企业打着「员工健康」的旗号,行「降低工资」之实,明显有违「合理性」原则。

所以,即使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这个扯淡的规定,亦不能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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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首先明确一点:企业并不具备对员工的罚款权。

曾经有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允许企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进行罚款,但 2008 年该条例已被废除了。毕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员工跟企业是更加平等的主体,而不是行政层面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不过,公司可能采取更加打擦边球的方式来执行「工资回收计划」。例如,要求员工「自愿」贡献所谓的团建经费、假借绩效工资的名义扣除奖金等,宣称公司并不是在罚款,而是将身材管理纳入绩效工资体系,这都是企业规避罚款问题的骚操作。

至于问题中的事件,我觉得当事人还有得一争:相关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方式可能并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假如公司说,我这个《关于开展员工体型达标活动的通知》并不是要罚款,而是在制定一种薪酬制度,体重超标扣奖金,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一关于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到底是否经过了协商,制定过程是否合法呢?我是深表怀疑的,劳动仲裁见真章。

当然了,不喜欢劳动仲裁的朋友,也可以选择舆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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