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并非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带着强烈感情色彩的一个情绪化通俗表达。指的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自身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 通常都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即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霸王条款」通常具有五大特征:
面对「霸王条款」你可以主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有关法条参考:
一、根据《合同法》第54、55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
三、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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