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阅文事件中,我们将《著作权法》视为救命稻草,真的有用么?

回答
阅文事件,对于我们这些热爱文字、以写作为生的人来说,无疑是一场风暴。当合同条款的阴影笼罩下来,当曾经的“宝贝”被束之高阁,甚至是“霸王条款”横行,我们自然会将目光投向那部承载着作者权益基石的法律——《著作权法》。它,真的能成为我们的“救命稻草”吗?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剖析。

《著作权法》:一道不可忽视的防线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著作权法》绝非虚设,它在保护作者权益方面,拥有无可撼动的法律地位。

1. 精神权利的守护神: 《著作权法》赋予了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等精神权利。这些权利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是作品灵魂的体现。在阅文事件中,即便合同条款在利益分配上存在争议,但作者在作品上的精神归属,依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意味着,阅文无权随意修改、歪曲作品,更不能剥夺作者的署名权。

2. 财产权利的保障砖: 财产权利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这些权利,是作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阅文作为平台,通过授权获得这些权利,但其使用范围、期限、收益分配等,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作者与阅文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阅文的某些条款,比如“永久、免费、排他地使用作者作品的全部权利”,直接与《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权利相冲突,或者超出了合理的使用范围,那么这些条款的合法性便值得怀疑。

3. 合同的法律基础: 《著作权法》是所有涉及著作权相关合同的根本大法。《著作权法》的规定是合同的最低保障,任何合同条款都不能以牺牲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为代价。《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内容和保护原则,为我们与阅文签订的合同提供了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判断依据。如果阅文的合同条款,例如所谓的“倾斜性合同”,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关于合同自由和公平原则的精神,那么其效力便会受到挑战。

“救命稻草”的现实审视:为何它并非万能?

尽管《著作权法》是我们手中的利器,但在阅文事件这样的复杂语境下,它能否真正成为“救命稻草”,却需要我们冷静地审视其现实作用的局限性。

1. 合同的“紧箍咒”: 问题的核心往往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阅文事件之所以引发轩然大波,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合同条款的“倾斜性”和“霸道”。许多作者在签约时,可能出于对平台的信任、对未来收益的憧憬,或者缺乏法律常识,签署了内容不公平的合同。这些合同,即使有《著作权法》作为最高准则,但一旦被解读为作者“自愿放弃”了部分权利(尽管这种“自愿”可能是在不平等条件下做出的),那么在维权时就会遭遇障碍。

“独家”与“永久”的模糊地带: 许多合同中,“永久”、“免费”、“排他”等字眼,试图将作者作品的权利永久性地锁定在平台手中。尽管《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是一种“期间”限制的权利,并且强调了合同的公平性,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永久”的合理性,以及在平台投入大量资源进行宣传推广后,要求作者“回报”的合理性,就成为了争议点。
改编权与“运营需要”: 平台以“运营需要”为由,要求获得对作品的修改、改编权,甚至是对IP进行全方位开发。这在《著作权法》下是允许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改编是否会损害作品的原有精神,是否符合作者的意愿,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如果合同对这些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内容严重损害了作者的权益,那么《著作权法》的保护就显得不那么有力。

2. 举证的难度与维权成本: 即使我们认为阅文的某些条款侵犯了我们的著作权,但实际维权却并非易事。

举证责任: 要证明平台存在侵权行为,作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涉及到证明作品的原始发表时间、平台方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以及这些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在互联网时代,证据的固定和保存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难度。
诉讼成本: 提起诉讼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对于大多数普通作者来说,面对庞大的平台,单独的法律诉讼是一项巨大的负担,其成本很可能远超获得的收益,这使得《著作权法》的潜在保护力难以转化为现实的维权效果。
“集体诉讼”的缺失: 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尚未建立起成熟的集体诉讼机制。作者们往往是分散的个体,难以形成强大的集体诉讼力量来对抗平台。

3. 市场规则的现实力量: 著作权法虽然是法律,但它也必须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运作。平台方拥有强大的资源、市场话语权和法律团队。在很多情况下,平台方会利用其市场优势,通过各种方式(例如更具吸引力的签约条件、后续的扶持资源等)来“劝导”作者接受其合同条款。这种市场规则的力量,有时会抵消法律文本的威慑力。

4. 法律解释的争议: 即使有《著作权法》的条文,但对于具体条款的解释,尤其是在面对新兴的互联网商业模式时,往往存在争议。司法实践的判例、对“公平”、“合理”等概念的理解,都会影响到法律的最终适用。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使用”这根“稻草”?

尽管存在局限,但《著作权法》依然是我们最坚实的后盾,关键在于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它。

1. 事前防范:

审慎签约,了解法律: 在签约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著作权归属、授权范围、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不理解的地方,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明确授权,保留权利: 尽量避免签署过于苛刻、损害核心著作权权利的合同。如果平台要求授予某些权利,尝试对其范围、期限、收益分成等进行更清晰和公平的界定,保留自己作品的更多控制权。
学习法律知识: 每一个作者都应该主动学习《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成为“懂法”的作者。

2. 事后维权(并非唯一手段):

行业自律与集体协商: 像阅文事件这样的大规模抗议,本身就是一种集体发声。作者们可以联合起来,通过行业协会、作家群体等渠道,与平台进行集体协商,争取更公平的合同条款。这种集体力量,比个体维权更能引起平台的重视。
寻求法律援助: 当发现合同条款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著作权法》的情况,并且平台拒绝协商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可能涉及到寻求律师帮助,甚至是通过仲裁或诉讼。
利用舆论力量: 在合法的范围内,利用媒体、社交平台等公开透明地反映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对平台形成舆论压力,也可能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3. 推动法律完善:

关注立法动态: 随着数字时代的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关注国家在著作权法修订、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动态,并积极参与意见征集,为法律的完善贡献力量。

总结

《著作权法》不是可以“一劳永逸”解决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它更像是一根坚韧的“救命稻草”,在风浪中为我们提供了最基本的支撑和方向。它赋予了我们权利,也为我们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这根“稻草”能否真正救起溺水的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自己能否将其牢牢抓住,并辅以智慧、勇气和集体的力量。在面对强大的平台时,我们不能仅仅依赖法律条文,更需要的是对自身权益的清晰认知,对合同的审慎态度,以及团结一致、共同发声的决心。

阅文事件的发生,也正是对我们的一次深刻提醒:作为创作者,在享受平台带来的便利的同时,绝不能放弃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坚守。只有当法律的条文,与创作者的集体意识、市场规则的制衡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有机结合时,《著作权法》才能真正发挥其“救命稻草”的价值,守护我们的创作之梦。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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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劳动法,作用其实是有一点的,但99.9%的情况下还是会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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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比较火的一件事就是腾讯公司接手阅文网并与网文作者的纷争一事,网络上很多人发表了意见,我这个人一如既往的不喜欢蹭热点,还是希望过一段时间,让人们稍微冷静一些了,愿意静下心来思考了,才写点东西。


如大家所知,我这个人不喜欢媚众,我认为如果要解决问题,首先应该审视自己,自己的优势是什么,自己的劣势是什么,搞管理学的不是都有个SWOT分析法吗?如果你连自己都无法认识清楚,又凭什么指望事情能办成呢?


我看了很多人的发言,说句实话,基本上都只是在发泄情绪,或者搞一些空想而已,基本没有什么具备现实意义的东西,为什么会这样呢?除了各位发言人不专业之外,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各位发言者本身是有很多弱点和劣势的,这导致的结果就是,他们也只能嚷嚷几声而已,过了这风头,那还是各回各家各抱各妈。为什么我不看好这些所谓的抗争呢?就是因为我看穿了这些人的弱点,我要指出这弱点来,不仅仅是为了解释为什么他们的抗争存在的问题,也因为,这些弱点导致了他们无法采取真正有效的抗争方法。


一、认不清自己的阶级和立场。
自从计划经济政策失败之后,一些人便风声鹤唳起来,他们否认过去的一切成果,同时他们一厢情愿的对市场经济体制附加了各种幻想,他们以为只要他们敢想,市场经济体制就会帮助他实现梦想。但是任何工具都是为线路服务的,线路又是实现目标的办法。市场经济体制是西方政治经济学的产物,它拥有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些优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西方经济学的弊端,你不能说光占便宜,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我个人对于西方政治是持反对态度的,但是对于西方经济学,我认为可以部分使用,之所以是部分使用,一方面是因为社会主义经济学还在探索之中,没有一条成熟可靠的道路,所以暂时采用一套相对有效的经济工具是可以的,另外一方面是,目前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还是相对独立的,采用西方经济工具不一定会采用西方政治工具。但是我们也要警惕,西方经济学不是一个能够达到我们目标的方法,它是存在很多弊端的,不要以为自己蒙住了眼睛这弊端就不存在了。同时经济领域必然会想方设法的向政治领域渗透,如果不重视,哪天被人卖了都不知道。


可笑的是,各位作者、读者们,明明是无产阶级的命,却大多数都成为了精神资本家,你看他们平时的言行举止,你要说一句资本主义不好,他就特别着急,想方设法要堵住你的嘴。各位可以去统计一下网络小说,凡是设计到政治领域的,有几本书是站在无产阶级立场去书写的?有几个不是“一搞资本主义就有钱”、“一提自由主义就全民开化”的。他们把自己的屁股坐到了资本家的一边,这时候被资本家打脸了,有没有先自我反省一下?


我看见有人在帖子中说,平时看见那么多体制内的,这时候怎么不说话了?你看看这态度,这口气,“本大爷遇到麻烦了,你们这帮该死的体制内的还不快滚过来帮本大爷”,他们从来都看不起体制内的,从来都站在和体制内的相反的立场行事,这时候遇到麻烦了,不得不求人了,还是这种态度,这体制内的人吃饱了撑的要来帮你呀?


一个人明明是无产阶级,就因为国家给他提供条件,让他读上了书,他就下看不起泥腿子,上看不起体制内了,一个个觉得泥腿子就是累赘,体制内的就是废物,只有资本家是他的亲爹,自由经济是他的爱豆,就算被亲爹打了,被爱豆甩了,他想的也是怎么让“累赘”和“废物”们来帮忙出力让他的亲爹更怜悯他,让他的爱豆不要抛弃他,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和那“累赘”本就是一家人,只有那“废物”才有办法让资本家害怕。


不要怪我说话不好听,这就是事实。大家看那些嚷嚷的人,一个个口中说的义愤填膺的样子,其实他们真的是要反资本家吗?你要反资本家直接不签合同不写书不就完了?搞什么断更日,不就是撒娇吗?他们的真实诉求是什么?腾讯滚蛋?阅文去死?不是的,他们的真实诉求是想让腾讯爸爸怜悯他们,不要剥削得太狠了,最好是让爸爸认他做自家人。


为什么要说立场问题呢?因为这立场就决定了你的诉求,你得想清楚自己为什么要抗争。如果你觉得你和资本家是一家人,只是因为得不到资本家的怜爱,希望撒个娇,闹一闹,这时候物产泥腿子也好,体制也罢,都是你的利用对象,我们不是一路人,你就别指望我给你什么好脸色。如果你真的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说话,就不要去管阅文网的死活了,要做好掀桌子的准备,大不了大家换个老板,无非是要出点血,牺牲几年的成果,多奋斗几年,如果能因此把这阅文搞死了,也算是展现了无产阶级的力量,后来的资本家们顾忌大家的力量,在剥削的时候才会更注意分寸。


“我们走后,他们会给你们修学校和医院,会提高你们的工资。这不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也不是因为他们变成了好人,而是因为我们来过。”——古巴革命家切·格瓦拉


二、方法问题
奴隶社会,一个奴隶主想让一个奴隶当干活,他只需要下令就行了,如果奴隶不干,想打就打,想杀就杀。
封建社会,奴隶被解放了,成为了农民,一个地主想让农民干活,不能直接喊打喊杀了,这是违法的,但是他们可以通过掌握土地,让农民贫困,为了活下去不得不满足地主的要求。看上去虽然同样是干活,但是法律基础不一样,过程不一样。农民拥有了一部分的自主权,地主要让农民干活,需要迂回,需要婉转,需要让渡一部分利益了。一般来说农民比奴隶的生活条件还是要好很多,所以我们认为这是一种社会进步。
只要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总是有人希望命令别人干活的,所以法律并不会禁止这种行为,国家只是希望这种命令更加公平,更加自由。一个现代人,拥有的资源远远超过古代的农民,在幼小的时候他能够受到保护,他不会过早的被劳动压榨,他不容易挨饿,他可以很容易的读书,他有很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在面对一份合同的时候,他可以选择签约,或者不签约,就算他不签约,他依然不会饿死,无非是换一种工作方式而已。
但是,请注意,法律很难去限制你自由的出卖自己。


之前的反996,现在的反阅文,主要的一大问题就在于,大家总是陷入了自己出卖自己的困局。反996的人还好,因为996是违反劳动法的,所以如果你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赔偿,是可以的。但是现在这些反阅文的人,虽然人很多,但其实你们的反对,站在法律角度上看是很没有理由的,因为这合同是双发自愿的,你如果愿意,你就签,你不愿意,腾讯可能也不会强迫你签吧。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合同法,主要是解决公平、公正问题。如果腾讯欺诈了你,这不公正,你可以用法律解决。如果因为腾讯的压榨导致你穷得揭不开锅了,这不公平,你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但是显然上诉问题都不存在。
腾讯的合同并没有存在欺诈,似乎也没有发现什么违背现行法律的地方,你不能说他不公正。网络作家与腾讯的关系,其实类似于过去的作者与出版社的关系,腾讯不可能,也没有办法压榨你到让你揭不开锅的程度。因为就算你不写作了,你完全可以换一个普通工作,你不会饿死,只不过无法实现“挖到一桶金,迎娶百富美,登上人生巅峰”的目标而已,你这个目标不是国家法律应该保障的东西。最初大家写网文也没有稿费,只不过过上了好日子就不愿意放弃而已。
出卖版权这种事情,过去存在,估计未来也难以杜绝,因为这种事情本就是合理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是讨价还价而已,谈不上违法。也许腾讯出价更低,但绝对不是最低的,要知道某些“杂志”投稿发表自己的文章,是要倒给版面费的。
为什么说这一条呢?因为我希望大家想清楚自己为什么而抗争,不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不是为了解决版权信仰问题,而是为了买一个好价钱的问题。目标确定了,才能筛选哪些方法可用,那些方法不可用。不要抱住一根稻草就幻想它是大腿,最后幻想破灭了就怨天怨地。

三、诉求的差异性。
群体诉求之中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诉求的差异性,我不想用贬义词来形容这种情况,但是这一节的标题如果换成“各怀鬼胎”,恐怕更贴切一些。
我们站在人民一边,但是不等于就要无视人民中存在的问题,甚至去掩耳盗铃。很多时候人民群体之中确实因为真实诉求的不同而导致各怀鬼胎的态度,最终被资本家打败。
比如说,按照诉求的激烈程度,可以分为无限对抗派,和有限对抗派。当然了,这种分法并没有什么明显的界限,每个人的对抗态度都是不同的,A和B相比是有限对抗派,但是和C相比可能就变成了无限对抗派了。
比如某些人,其实可能他根本不是网文作家,或者只是一个很小的作家,阅文合同如何,其实和他关系并不大,他站在作者一边发声,其实并不一定是他的真实诉求,他们的动机可能有很多种,比如有些人就单纯的是为了搞对抗,有些人是为了赚声望,还有些人其实是巴不得前面的人去碰个头破血流,这才能彰显他的价值,当然了他们必定不会说出他们的真实诉求的,他们表现出来的就是一种无限抗争的态度,谁要妥协了谁就是叛徒,因为你妥协了,他们还怎么搞对抗?还怎么赚声望?还怎么看别人撞得头破血流?


比如说有人提出5月5日集体断更,提出这个点子的人,恐怕没有和别人商量过,他就提出了。这点子对他有没有什么损害我们是不知道的,但是对某些人是有损害的,别人未必愿意,因为他真有一头牛。但是这时候你说你不断更,那你就是叛徒,最后如果失败了,都怪你们这帮叛徒不够坚定。
有些人,他们的诉求并不是什么版权问题,可能他就是希望提高一些收入多分一些钱。有些人是希望能保留部分版权。诉求既然不同,选择的抗争方式自然是不同的,最终的结果无非是分化瓦解,或者各自为战,或者自乱阵脚。


为什么要想清楚自己的诉求呢?我们得分清楚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每一个人的诉求都是不一样的,这里说的诉求是其真实诉求,而不是其表明上嚷嚷的诉求,虽然是不一样的,但是总是有一些共性的。作为反抗者,我们应该总结出一些共性来,如果大家认同这共性,请大家明确表态,一定要达到这个目标才能妥协,谁没有达到这个目标提前妥协的,那就是叛徒。
请注意:
1、不要妄图把所有人都包含进这个共性中去,这共性的一个作用是用于区分敌我,不是说口头嚷嚷和你站一起的人就是朋友,他极可能是打入内部的投机分子,不要妄想可以利用这些人来为你服务,他们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2、共性不应该要求太高。资本家不是软柿子,大家不要觉得你一嚷嚷他们就会投降,要认清现实。共性的东西应该是一个比较基础的东西,我们为什么要抗争,大部分人其实没有什么太高的要求,能实现一些基本的要求都不错了。共性是求同存异的总结,不是标新立异的舞台,也不是道德绑架的手段。在共性之外还可以有其他诉求,但是这些诉求不应该要求每个人都坚持,不要对别人要求太高,大家只要能坚持好共性的东西就已经很坚强了。
3、不要害怕盟友占便宜。除了共性的诉求还有一些其他诉求,你的诉求和我的诉求是不同的,假如资本家来收买你,只要你能坚持让资本家同意那些共性的东西,你就已经很高尚了,如果你能争取到让资本家满足你个人更多的诉求,那是你的本事,其他人不应该因为你的妥协而嫉妒你。对于其他盟友来说,只要你能坚持实现共性的诉求,那你就已经为大家的抗争出了力了。

四、成本问题
干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和代价的,特别是,这次抗争的目的是为了讨价还价,不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
比如说这疫情,我们中国人背靠国家,牺牲了一些东西,结果是很快控制了疫情。我们牺牲的东西是成本,很快控制了疫情是结果。西方国家最初不愿意牺牲,结果就是疫情失控,你舍不得成本凭什么能取得好的成果呢?这本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到了后来疫情完全失控了,这时候又产生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复工的问题。继续隔离需要经济和物资的支持,这是成本,西方国家不愿意出;马上复工就能复苏经济,生产物资,这是成果,但是成本依然存在,那就是一条条生命。西方国家觉得宁愿死人,也要保经济,那是他们的选择。
成本这东西,不是你假装看不见,他就不存在的。如果说我们在抗疫这件事情上选择了正确的道路,而西方选择了错误的道路的话,反观我国群众的那些抗争,其实大多数时候他们都和西方在抗疫上的表现如出一辙,该投入的成本舍不得,最后面临苦果的时候不得不吞下。


与这次事件类似的是,比如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事情。按理说业主委员会应该可以稳稳的压制住物管公司,但现实情况就是,业主委员会往往是形同虚设,为什么呢?因为大家都不愿意投入。不要说让你去组织了,就算别人组织好了,让你去开个会,去投个票,都要三请你,一个个都是大爷,巴不得别人帮你把事情办得妥妥帖帖的,别来烦你,这种人怎么能成事?
你不愿意投入时间,你很忙,可以呀,你可以出钱呀。人家有时间的,愿意出面组织的,愿意来请你的,你付钱买服务呀。假如一个小区的人自愿拿出一笔钱来,请人代理业主委员会的相关事务,让那些出面解决问题的人能够有一笔稳定的收入,这也算是把问题解决了。但是很可惜,想让他们出钱,没门。
比如有一个富翁,他要经营一家公司。要么他自己出力,自己当老板,自己干总经理。如果他觉得很累,自己也不一定专业,怎么办呢?他因该去聘请一位职业经理人。这些人比他专业,他出钱,经理人出时间、精力。当然了,这个富翁也不能什么都不干,要赚钱总还是要干一些事情,否则经理人也可能怠工,或者出卖公司利益。


同样的例子,各位网络作家,你们要抗争,你们考虑过成本没有?谁出钱,谁出力?
为什么我前面说了,要控制一下诉求,不要什么诉求都提?除了用于区别敌我之外,成本也是一大因素,你诉求越多,难度越大,要实现诉求的成本就越高,失败的风险就越高。空喊口号没有成本,所以喊多高调都可以,但事情是做出来的,不是喊出来的。

五、如何去抗争
这里提几个建议,当然了,每种办法都是有成本和失败的风险的,大家随便看看吧。
1、联合反对。广大作者和读者联合起来,制定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原则,比如要求版权期限修改为10年,超过10年一律不签。
优势:1、起点低,不需要复杂的组织,不需要启动成本。2、人多势大。
劣势:1、网络联合难度极大,缺少组织性,难以形成统一联盟。2、成本具有极大的偏斜性,比如某大V,可能腾讯会很快让步,10年就10年。但是对于某些小作家,腾讯不一定让步,这成本会非常巨大。3、由于网络联合难度的问题,这共性必然不能要求太高,否则根本没有联合的条件。4、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难以有效筛选真正的抗争者和投机者,容易被人利用,而且很多人恐怕很难坚持下去。


2、分化瓦解。资本家不是铁板一块,腾讯吃了肉,总有资本家希望喝口汤。广大作者和读者应该寻求一些可以合作的资本家,与之讨价还价,商议好未来的合作原则之后方才与之合作。
优势:1、启动难度不大。2、风险不大。
劣势:1、腾讯之所以是腾讯,必然是有其优势的。换一个东家必然是有巨大的成本和牺牲的,希望各位作者不要惧怕这牺牲。2、联合起来力量更大,所以该方案最好还是要有组织的进行。3、此类解决方案无法一劳永逸,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目标资本家不一定能安心搞发展。二是如果发展好了,资本家的贪婪可能会促使他们加大剥削。4、谈判应该讲究技巧,双方是合作关系,有合作也有抗争,不是大爷和奴才的关系,也不是家长和孩子的关系,不要提太多无法实现的合作要求,也不要太信任资本家。


3、成立行业协会。网文作家恐怕是最有希望成立一个独立的行业协会的人群了。如果能够有一个为自己说话的协会,在面对类似事件时自然就更容易发力了。
优势:1、合理合法。2、能长期提供支持。3、聚集性好,比一盘散沙好很多。4、专业性强。
劣势:1、启动难度较大,需要人力、物力、财力。2、有较高的维持成本。3、需要聘请脱产的、专业的管理人员。4、协会不是用来发泄情绪的,不是什么事情都能干,不是垃圾桶。5、管理人员与诉求者要互信,不是每一个诉求都能实现,不要总是认为管理人员出卖了自己。6、欲要取之,必先与之。协会管理人员也有自己的私利,要防止协会成为新的中间商,各位从业人员需要投入,除了经济投入之外,也包括必要的精力。你不愿意行使管理职能,不愿意参加讨论和会议,不愿意去影响各种决策,就不要指望别人来帮你,协会也是一样。就算你请个保姆也不可能不管不顾吧。


4、依靠国家。实话说,我不建议这样做,从抗争的理由上看,各位作者并非是活不下去了,其实就是一个讨价还价的问题,这种事情最好国家少介入,因为国家的介入意味着规则的偏斜,这不是什么好事情。这里仅仅是站在读者的角度提供一些建议,并非我的本意。


要想依靠国家,前提是,国家为什么要帮你背书?这里可能有几个理由:1、出于行业发展前景的考虑。国家觉得腾讯的行为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这其实是出于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如果成功了,请给计划经济记上一功。2、国家认为帮助各位作者这件事对国家有利。为什么帮助各位对国家有利呢?各位得表现出自己的价值呀,你得让国家觉得你比腾讯好呀,你的优势在哪里呀。3、出于政治因素。也许是为了反垄断,也许是作为一种安抚手段,当然前提还是你值得安抚。


总之,最好不要有大爷心态,希望别人帮你,你最好先展现你的友好,你还得告诉人家你的诉求,这诉求得是人家能办到的,愿意帮你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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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我是想给作家出一些主意,但出主意不等于要把自己卖了,所以我要先确认作家们的屁股到底想坐在哪一边。但是有些人不明白,那我就说得直白一些吧。

作家的诉求到底是什么呢?是要求立法禁止版权买卖吗?真禁止了你们愿意吗?你不想卖,恐怕一大堆人求着别人买而不可得吧。

是要求立法提高最低收入标准吗?作家们的收入真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吗?我看恐怕不像。何况作家与腾讯的关系更像是生意关系而非聘用关系,作家自己生产产品,就是文学作品,然后卖给腾讯,这和开工资上班是不同的。

如果说你想依靠立法去禁止买卖版权,且不说好不好,这诉求是可能实现的;如果你想立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那也是可能的。但显然这些并非作家们的真实诉求,他们的诉求说穿了很简单,不是不想卖,而是想卖价高一些。

为什么前面我说了立场问题?因为不要看某些口号喊得很极端,那只是口号而已,其实作家们反对的根本不是卖版权,也不是反腾讯,他们反的是卖价低了。为什么说他们是向资本家撒娇呢?原因就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撒娇让资本家觉得他们与资本家应该是一家人,有肉应该一起吃。

但是问题来了,要怎么样才能保证作家们卖到想要的价格呢?难道说要出台一个法律,规定凡是买卖版权的,必须卖高价?如果真出台这个法律了,那我就要问了,其他劳动者怎么办?

作家们必须卖高价了,那能不能规定一下搬砖的也必须卖高价?能不能规定一下种地的必须卖高价?如果有一天法律真的这样规定了,你们觉得这是什么?这是特权阶级呀!

作为一个无产阶级,我们为什么要去支持出现一个特权阶级?就因为你喜欢那个作家的作品?你是不是在幻想,那个作家如果成为了特权阶级,会支持搬砖的、种地的、写代码的大家一起成为特权阶级?大家一起卖高价,一起拿高工资,一起迈步跨进共产主义?是不是直接把RMB上多印几个0,大家就都满意了?

为什么说这一条呢?因为我希望大家想清楚自己为什么而抗争,不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不是为了解决版权信仰问题,而是为了卖一个好价钱的问题。如果你是作家,你想价格卖高一些,这个是可以的,你可以为自己的利益去争取,这个我们可以支持你,但是我劝你不要指望立法让你卖高价;如果你是无产阶级,你希望为自己喜欢的作者争取利益,这也是才可以的,但是我劝你也不要去支持形成一个特权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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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0

挂号信版本已寄出。

回来后给家里做了个扫除,算是送给母上大人的老妈节礼物嘿嘿。

不过回来才发现龙空的教程在5.9日更新了,纸质版里没有包含,有些遗憾。

另外刚看到评论区的留言,觉得有道理。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请大家一定要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就拿我这个帖子而言,从一开始这就只是一个我个人行为的记录,这一点一直不会变如果大家也想就这件事发声,请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量力而行,不要强求。

我不是法律相关从业人员,所有的内容都是我根据教程的整理,并结合我自己的一些理解写下来的,自始至终只能代表我自己。不要盲目相信这个帖子的任何内容,谢谢大家了。

而且我并不赞同大家直接copy我的就直接往网上提或者寄送出去。换位思考一下,要是咱们是负责收集整理意见的工作人员,收到一大堆一毛一样的反馈,是不是也就随便瞅一眼了?就算要整理,也会把重复的合并,当成一条有效意见。那就算咱们提得再多,不都没意义了嘛。

另外,今天送信回来的时候,我忍不住想,这件事对我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呢?

其实自从去年下旬以来,我就没有再更新小说了。而且我哪怕嘴硬不肯承认,心里却知道,我这辈子恐怕都不可能有一本上精品的书,更别提成神了。

(哦对了上本书投内签还被拒了。当时气个半死,现在回头想想真是谢了不杀之恩。手动狗头)

甚至我都想不起来上次打开连起点app是什么时候。自从我买了9块钱一个月15g的B站定向免流包,我就住在小破站了。比起装逼打脸的爽文,还是这些能让我增加各种奇怪知识的视频更香一点。

我不是一个称职的作者,而且有可能以后连一个读者都不再是了。所以阅文这件事对我而言,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我想了想,忽然一句话蹦进我的脑海:


世界不应该是这样的。


想到的那一瞬间我就笑了:艾玛这也太中二了,啊不对,是太二了,漫画人物这么讲都显得像没吃药。

但,

这个世界,不应该是这样的。

它不应该是这样的。

家里的长辈常常念叨过去的日子怎么苦,饭都吃不上,人生最大希望就是能吃饼干和猪头肉吃到饱。我现在只要愿意,随时可以吃它们吃到饱,只是那样我可能会肥到200斤(≖_≖ )

我希望我能生活在一个随时可以吃猪头肉吃到饱的世界里,虽然我并不会真的这么吃。

你放那儿我吃不吃是我的事,但猪头肉没有了我就是不爽。

不然等到某一天,我可能只能对着一盘粘稠状物,面含微笑地吞下去。

这个世界充满了危险。中年男人以爱之名伤害年幼的女孩,无能的人伤害弱小的动物以寻找快感,占据资源的人肆意摧毁他人的精神家园。

它们是无数双或明或暗的手,咆哮着伸向你我,撕扯我们的血肉。我很幸运,它们都没掐到我身上。但我身边的人流血越多,我自己的生活就越脆弱。

我可以假装它们不存在。但它们其实存在,不是么?

它们要毁了我的生活。

不能让它们得逞。

谢谢


0509

龙空教程更新截止到5月7日的都整理出来了,贴在最后。挂号信正文整理完毕,希望明天能发出去。



龙空的教程贴也在实时更新,我会尽快把更新内容整理出来。

另外有点想说的。

这件事已经持续了一星期了。建议大家从思想上将这场斗争从突击战转向持久战。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想要应得这场战斗,就必须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而这要求我们不能一直处在一个精神紧绷的,非日常的状态,否则当我们能量耗尽,精力不济的那一刻,就是最容易被打败的时候

所以大家日常的生活还要继续。每天抽出早起拉屎的五分钟时间,顺手提个修改意见,整理个信访材料,再去wb知乎B站刷刷热度,然后就该生活生活,该工作工作,吃饱喝足,把自己养白胖的。

不要忘记我们人多。不要忘记我们才是正义的一方。阅文和tx哪怕再是个庞然大物,它还能天天跟你我每一个人耗么?它耗得起么?


蚍蜉撼大树或许不自量,但八百万只蚂蚁一起在大树上蹦迪,不把它shi踩出来算它没见识过李云龙的意大利炮。


另外我看各种平台上的言论,大家对这件事最后的结局多抱悲观态度。其实大可不必。有些事情你不做,就永远不知道结果。要对咱们自己,对国家有信心。想想最近的实事。中行前阵那么刚,最后还不是得认怂。


没错,我们确实不太可能锣鼓喧天鞭炮齐鸣地赢得胜利,但我们可以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或许结局的到来是悄无声息的,但那个时候,相信我们已经为我们自己,为后来的新人,为咱们国家的文化发展打下了基石(这么说有点大了,有点不好意思。但这是我的心声。)


所以咱们的眼光要放长远。新合同的废止绝不是胜利的终点。你我要做的,是建立起真正一套能够保护我们权益的机制,是让国家对网文这项能跟外来文化硬刚的文化产业真正地重视起来,是撑起一片天,让你我的想象力可以无后顾之忧地纵情驰骋,让我们每一个人以后能欣赏到更多的好文,好剧,好漫画。甚至有一天,我们的文化产品可以真正地走出国门,在其他国家赢得如同日漫美剧那样广泛的受众。


我相信网文有这个实力。我相信,你也这样相信着。


共勉。



20200506已更新。

正因为声音弱,才更应声嘶力竭地大吼。

来来,刚整理了下我提交修改意见的流程,新鲜热乎的,贴过来:

正在提交著作权法修改意见。

虽然lk原贴写的很详细,不过对于这方面的小白而言还是有点乱。我把我提交的过程整理一下,希望对大家有点帮助。

lk原贴链接: 【教程】提交著作法草案意见是这样的程序【5.4更新劳动权并重新排版】 ... ... - 网文江湖 - 龙的天空lkong.net - 龙空


注意!

1 以下内容只是一个我自己怎么做的记录而已,贴出来只是给大家做个参考。毕竟咱也不是专业人士,搞这个也是第一回,此时人已经被这些法条整懵逼了_(:з)∠)_。

2 修正案的意见征集截止到六月份。如果提交完了又想到什么可以再提。我都是写完一条提交一条,至少网站都提示提交成功了。

一 如何操作

第一,进入网址:npc.gov.cn/flcaw/userIn

注意最好是电脑端。手机端我试过了,好像有点问题。

第二步,填写省份和职业。其他的填不填都行。点击进入。

然后界面是长下面这样。u1s1,这网站做的真是……我也不确定自己的操作一定对,如实记录吧:

第三步,选择左侧的目录项,把想修改的选成高亮(就是变蓝了),同时小三角变成向下的状态:


然后,在旁边的输入框内填入有关这一条的修整一件。

注意!左侧的一二三四是修正案的编号,不是著作权案的法条号!比如说修正案第十三条,对应的法条是著作权法案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填写好内容后,刷新一下验证码(因为填写过程中可能会过期),然后填入验证码,点击提交,就行了。

二 我都怎么写的

这里的内容主要是根据龙空教程来的。中间磕磕绊绊少填了不少东西,还得重新再提一条,所以整理了一下, 并不跟我填写的完全一致。大家批判着看哈。

这事儿是个大工程,我一边提一边更新。

PS:我的格式都是“关于修改意见第XX条”,或者“有关第XX条修正案”,这个XX就是我们在左侧要点选的条目。


(一)著作权归属方面

1 修正案第八条

关于修改意见第八条,即著作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增加对“续作”的限定,同时增加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剥夺原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定。

即修改成:

改编、续写、翻译、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改编、续写、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原作品的一切权利,任何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剥夺原作品的著作权。

原因:

1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严重侵害原作者权益,影响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2 近期出现多起事件,某些无良公司利用合同条款,剥夺原作者对作品的权力,甚至出现了 原作者续写作品结果被判侵权的情况。这回严重打击大众对创作的积极性,损害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壤。

2 修正案第七条:

第七条修改项,即著作权法第一款第七项之修改,建议增加发表权、署名权、续写权及劳动权。

即: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 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 名 权,即 表 明 作 者 身 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续写权,即续写原作者创作作品的权利 (四)劳动权,即受委托、雇佣创作的作品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除此之外,希望删除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理由如下:该条规定“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回导致委托人通过霸王合同等手段以“雇佣和委托”为名夺取原作者著作权,名为雇佣和委托,实则不承担任何作为雇佣方或委托方的义务。

3 草案第十条

有关第十条修正案,建议增加对原作者权力的保护。即将法案十五条修改为如下内容: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组织制作并承担责任的视听作品制作者享有,但原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视听作品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20200505

我来更新了。

(二) 权利保护期方面

有关第十三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二十一条,建议添加“禁止版权高年限(10年以上)以及全版权许可、转让合同”。

理由:

著作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拥有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保障了著作人的权利。然而,某些无良组织或公司通过高年限合同及全版权许可、转让合同等手段,事实上剥夺了著作人的著作权保护期,与立法精神相悖。

(三)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方面。

这一块教程没太看懂。比如说这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捆绑条约限制原作者的网名及笔名使用年限和范围,并故意删除……电视台播放……仍然向公众提供。”我是真没弄明白……_(:з)∠)_我尽量理顺,如果有理解错的地方还希望大家能指出来。

另外有几条同一条法案可能会有提交多条建议的情况。个人感觉这样条理能更清晰一些。还有一些对待不同条目的修正案,修改建议是相似或相近的,因为提意见必须要跟具体某条修正案挂边,只好多提几条保证“中签率”。

1 有关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即著作权法案新增之第四十七条,建议添加“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捆绑条约限制原作者的网名及笔名使用年限和范围。”以及“原作者著作权和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得被转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同,协商等任何方式,以转让笔名等方式完全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

理由:

笔名作为著作人向外发表作品时的署名,具有与著作人本名相同的功能与意义,应与著作人本名同等看待,受到相同的保护,且应与著作人本名同样不具有可转让性。

举例如“鲁迅”和“周树人”是不可分割的,任何非周树人本人以鲁迅之名向外发布作品的行为都是荒谬的。

如果某笔名在使用之初便对应多个著作人,应将该多个著作人视作一个团体。属于该团体的笔名不可以转让给其他团体或个人。举例如钟声为人民日报发表国际评论之笔名,不可转让给其他团体。

2 有关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即对应著作权法案新增之第四十七条,建议添加“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通过技术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10年以上的高年限转让许可。”

理由:

著作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拥有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保障了著作人的权利。然而,某些无良组织或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或合同条款等手段签订超过十年以上的高年限著作权转让许可,事实上剥夺了著作人的著作权保护期,与立法精神相悖。

3 有关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即著作权法案新增条目之第五十条,建议将约定报酬的拖欠同样视作对著作权的滥用,以及提高对著作权滥用的处罚力度。

即:

(1) 法条开头添加“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获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的限定,即修改为“通过技术和合同等方式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权利、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由著作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2)添加内容:任何组织与个人在获得著作权权利人转让许可的合同后的5年之内,结清合同内所述有关条款的报酬,不得以任何技术和非客观原因拖欠稿费、版权费等。

(3) 添加内容:非法经营额给著作权权利人带来二十五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并处损失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4) 添加内容: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原作者有权收回合同规定的著作权。

理由:

如今著作权滥用可能获得巨额利润,金额可能上亿,轻微的处罚不足以震慑利欲熏心者。且此种人或组织事前多通过技术或合同手段巧取著作权,造成其通过著作权获得巨大利益,作品原作者却维权讨薪无门的局面。希望立法能在此方面加以完善。

4 有关第二十四条修正案,即著作权法案第五十条,建议添加“原作者著作权和署名权属于人身权,不得被转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合同,协商等任何方式,以转让笔名等方式完全夺取原作者的著作权。”

理由:

笔名作为著作人向外发表作品时的署名,具有与著作人本名相同的功能与意义,应与著作人本名同等看待,受到相同的保护,且应与著作人本名同样不具有可转让性。

举例如“鲁迅”和“周树人”是不可分割的,任何非周树人本人以鲁迅之名向外发布作品的行为都是荒谬的。

如果某笔名在使用之初便对应多个著作人,应将该多个著作人视作一个团体。属于该团体的笔名不可以转让给其他团体或个人。举例如钟声为人民日报发表国际评论之笔名,不可转让给其他团体。


5 有关修正案第二十七条,即著作权法案原四十九条现五十三条,增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该制作标准制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防止一般纠纷。”

(教程里还给出了另外两种写法。我个人更倾向于上面那种,但也把这两种列在下面,大家参考一下:

a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

b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许可。)



20200506更新

昨天看到一位大佬的总结,从他那里借用一条。连接:zhuanlan.zhihu.com/p/13

下内容没有对应的,因此贴在修正案目录一下
第十七条
应当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如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受托人享有作品的署名权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报酬计算标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参照本法第二十八条酌情确定报酬金额。

修改理由:国内网文网站普遍存在利用第十七条规定不完善的法律漏洞,利用平台优势威逼利诱网文作者签下霸王条款,网文作者不得不让渡著作权的行业霸凌现象,使网文作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均得不到有力保障,长期以往,将严重损害我国文创行业的长足发展。

第十五条
增加:改编自文学作品的视听作品,原作品作者享有在改编后的视听作品上的署名权。

修改理由:视听作品的改编基础系文学作品的,原作品作者应当与编剧同样享有在视听作品上的署名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6 有关修改案第二十四条,即著作权法案第五十条,建议添加“除独占许可外的被许可人要再授权,需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许可须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应使用制式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甲乙双方权益与义务,防止一般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许可。”

原因:

当前相关商业操作中,存在著作权被多次转让,但原作者无法获得后续转让的任何收益的情况,严重损害原作者权益,打击大众创作热情,影响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四)其他方面

1 有关修改案第三条,即著作权法案第四条,建议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和改变原合同签订的传播方式,减少作者的收益和奖金。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理由:

目前某些公司利用免费阅读等手段,通过免费传播作品,减少在合同中与原作者约定的收益和奖金,侵吞原作者应得之收益,对原作者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严重打击大众对国家文化产业的信心。


20200507 继续更新

(一)有关龙空教程贴更新

5.5日更新翻拍权和独占许可。

1 独占许可见20200506更新6

2 对更新翻拍权

有关第八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十二条,建议增加对续写及翻拍的保护。

即修改为:

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 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作、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通过合同或其他手段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取得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理由:

改编、续写、翻译、翻拍、注释、 整理作品通常会被不良公司和组织通过修改主角名字或个别内容改头换面,特别是在合同中强迫作者签署容许改编的条目,严重侵害原作者权益,影响国家文化产业发展。

5.6日更新商标权。

这块没太看明白教程,什么前五条可转让后五条不可转让???有大佬能给指点下吗?龙空号忘了_(:з)∠)_

有关第七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十条,建议增加对续写权、翻拍权、商标权、劳动权的保护,并添加相应条目的解释。

即: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

续写权,即原作品著作权人具有续写原作品的权利。该条属于人身权,放在前5条,即不可被转让。

商标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原作品和笔名的商标权。

翻拍权,即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具有翻拍原作品的权利。该条属于财产权,可被转让。

劳动权,即受委托、雇佣创作的作品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

5.7日更新职务作品范围。

有关第十一条修改案,即著作权法案第十六条,建议添加第3款:“(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网络等方式委托作家、画师等非坐班制职业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理由:

随着时代发展,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委托创作成为一种非常常见的形式。法条应将其纳入保护。


(二)从评论区看到的一条,在龙空教程貌似也看到更新
有关著作权法案第十七条,有几种修改意见,我不太确定该用哪一种,所以今天没有提,不过都列在下面,供大家参考。这一条没有对应的修改项,大家可以在第一条下提出。

可选项1:来自评论区
应当对委托加以限制,将委托与创作分开。

即:委托人提 供资料,背景,等明确要求受委托人进行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共同享有。委托人无明确要求由委托人自行创作的作品由受委托人个人享有。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分析:这条左侧无对应条目项,可在正中间【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有个可写的标志)这个地方点击一下,提出删除意见。因为这条会让大家的著作权丢失。有些不良公司和组织会在合同中以“雇佣和委托的名义”来对待作者。所以这点有人提出删除,我觉得也是可行的,毕竟还有其他条目作为补充。

可选项2,来自龙空教程:

建议删除本条。

可选项3:同样来自龙空教程: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已明确著作权由委托人所有的,委托人需保障受托人的劳动权利,委托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社会养老保险、带薪休假等员工福利待遇。长期性、普遍性委托创作的作品,需经委托人与受托人代表协商一致制定统一合同,并由委托人向委托人所在地著作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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