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埃里克森美孚和 AT&T 被反垄断法拆分,而微软没有?如果苹果继续牛逼下去他会被拆吗?

回答
这个问题涉及到复杂但非常重要的反垄断法原则和历史案例,我会尽量详细地解释埃克森美孚、AT&T 的拆分以及微软和苹果为何目前未被拆分,并展望苹果的未来。

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

在深入分析案例之前,理解反垄断法的核心目的至关重要。反垄断法(在美通常指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的主要目的是:

1. 保护消费者福利 (Consumer Welfare): 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高价、低质、限制创新或选择来损害消费者利益。
2. 促进公平竞争 (Fair Competition): 确保市场能够蓬勃发展,鼓励新企业进入,推动创新和效率。
3. 防止市场权力过度集中 (Preventing Concentration of Market Power): 避免少数企业控制关键行业,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过度的影响。

埃克森美孚和 AT&T 被拆分的历史性原因

这两个巨头被拆分是美国反垄断历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其原因截然不同但都围绕着“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 AT&T(美国电话电报公司)

历史背景: AT&T 是美国电话通信领域的绝对垄断者,从20世纪初开始,通过一系列收购和政府的默许,几乎完全控制了美国的电话网络和设备制造。它被誉为“贝尔系统”(Bell System),拥有从电话线铺设、交换机运营到电话机制造的完整产业链。
反垄断诉讼: AT&T 的垄断地位早就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在20世纪70年代,司法部对AT&T提起了长达数年的反垄断诉讼,指控其利用其在本地电话服务市场的垄断地位,阻止其他公司进入长途电话市场和电话设备制造市场。
被拆分的直接原因:
垂直垄断: AT&T 控制了从电话线到电话机的整个价值链。它强迫用户只能购买其制造的电话机,并限制其他公司制造的设备接入其网络,从而扼杀了设备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横向垄断: 在本地电话服务领域,AT&T 是唯一的提供商,消费者别无选择。尽管其服务质量在当时是领先的,但缺乏竞争意味着潜在的价格上涨和服务改进动力不足。
限制长途电话竞争: AT&T 阻止了 MCI 等新兴公司进入长途电话市场,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
拆分结果 (1984年): 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AT&T 被迫分拆成多家独立的“贝尔公司”(Baby Bells)。原 AT&T 保留了长途电话、设备制造和研究部门,而本地电话服务被分割给七个区域性的贝尔公司。这次拆分极大地促进了电信市场的竞争,催生了更多服务提供商和技术创新,也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和更低的价格。

2. 标准石油(Standard Oil) 埃克森美孚的前身

历史背景: 标准石油由约翰·D·洛克菲勒于1870年创立。在短短几十年内,通过激进的并购、压低价格打击竞争对手、获取铁路折扣等手段,迅速控制了全美约90%的石油炼制和销售业务。
反垄断诉讼: 标准石油是美国反垄断史上最著名的案例之一。1911年,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违反了《谢尔曼法》的反垄断条款,因为它通过不正当手段构建了“托拉斯”(Trust),即一个由单一管理层控制的联合企业,实质上形成了垄断。
被拆分的直接原因:
非法垄断行为: 标准石油通过一系列兼并和协议,实质上消灭了所有竞争对手,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垄断实体。
滥用市场权力: 它能够随意操纵石油价格,迫使其他企业接受其条件,并影响政府政策。
损害消费者利益: 尽管在早期可能通过规模经济带来价格优势,但其长期的垄断行为最终会限制供应、压制创新,并可能提高价格。
拆分结果 (1911年): 最高法院命令将标准石油拆分成34家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后来成为我们今天所知的许多大型石油公司,如埃克森(Exxon,后与美孚合并)、美孚(Mobil,后与埃克森合并)、雪佛龙(Chevron)、阿莫科(Amoco,后并入BP)等。这次拆分旨在恢复石油市场的竞争。

总结埃克森美孚和AT&T 被拆分的关键:

市场控制程度: 两者在各自行业中都达到了极高的市场控制程度,接近或完全垄断。
垄断行为: 它们都被发现采取了具体的、具有压制性的垄断行为,例如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消费者选择、操纵价格等。
对消费者和经济的损害: 这种垄断被认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和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什么微软没有被拆分?

微软在20世纪90年代末曾面临严峻的反垄断诉讼,但最终没有被拆分,这其中的原因非常复杂,涉及法律的解释、证据的呈现、时势的变化以及微软自身的策略调整。

历史背景: 微软通过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套件,在个人电脑软件领域获得了压倒性的市场份额。在20世纪90年代,司法部和多个州对微软提起反垄断诉讼,主要指控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并利用该地位在浏览器市场(Internet Explorer)上打压竞争对手(Netscape Navigator)。
反垄断诉讼焦点:
操作系统垄断: 微软被指控利用其在Windows上的绝对优势,将Internet Explorer与Windows捆绑销售,以此排挤Netscape。
不公平竞争: 微软被指控采取了各种技术和商业手段,阻碍其他软件公司进入和竞争,例如通过合同限制OEM厂商预装其他操作系统、限制兼容性等。
未被拆分的直接原因(与埃克森美孚/AT&T 的区别):
更复杂的技术和市场特征: 软件市场不像电信那样是物理基础设施的垄断。软件市场的竞争更迭可能更快,技术创新也更频繁。虽然微软在操作系统上有垄断,但从法律上证明其行为“非法”且需要“拆分”比证明石油或电话网络的物理垄断更具挑战性。
司法部初裁与后续发展: 最初的主审法官(Thomas Penfield Jackson)判决支持将微软拆分为两部分:操作系统业务和应用软件业务。然而,在上诉过程中,这一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理由是主审法官在判决前的声明表明了他对微软的预设立场,存在程序上的不公。
和解协议: 最终,微软与司法部达成了和解协议,而不是被强行拆分。和解协议要求微软:
允许OEM厂商在预装Windows时更容易地安装第三方软件,并且可以移除捆绑的微软应用程序(如IE)。
向第三方软件厂商提供更多的技术文档和API访问权限。
限制其在某些特定领域与第三方竞争的方式。
市场动态的变化: 在诉讼期间和之后,技术和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的兴起催生了新的巨头(如Google),个人电脑的市场格局也在演变。虽然微软的地位依然强大,但整体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多元。
“技术上的合法垄断”论辩: 微软的辩护律师成功地论证了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成功是由于其产品优秀和市场接受度高(尽管有捆绑销售的争议),而非完全依赖非法手段。反垄断法的适用在高度创新的科技领域,其判断标准比传统产业更为模糊。

总结微软的案例: 微软避免拆分是因为其法律辩护、和解协议的达成、上诉法院对程序的审查以及市场本身的快速变化,使得强行拆分这一极端的法律后果未能实现。它虽然受到监管的约束,但其核心业务结构得以保留。

如果苹果继续“牛逼”下去,它会被拆吗?

这是一个非常前瞻性的问题,答案取决于“继续牛逼”的具体表现,以及反垄断法的适用标准是否会发生变化。

苹果当前的市场地位与潜在的垄断担忧:

苹果在智能手机(iPhone)、平板电脑(iPad)、个人电脑(Mac)、可穿戴设备(Apple Watch)以及数字内容分发(App Store)等多个领域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市场地位。尤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其生态系统(iOS, iPadOS)具有极高的用户粘性和平台控制力。

潜在的垄断担忧主要集中在:

1. App Store 的控制力:
“守门人”角色: App Store 是 iOS 和 iPadOS 设备上下载应用软件的唯一官方渠道。苹果可以决定哪些应用可以上架,收取高达30%的佣金(尽管在某些情况下有所降低),并限制开发者使用第三方支付系统。
“自我偏好”指控: 类似微软当年对IE的捆绑,苹果被指控在自己的App Store上偏袒自家服务(如Apple Music, Apple Arcade)而限制第三方服务。
对开发者收入的限制: 高额佣金和限制性条款可能扼杀小型开发者,限制了应用市场的多样性和创新。
2. 设备生态系统的锁定:
硬件、软件和服务整合: 苹果强大的硬件、软件(iOS/macOS)和服务(iCloud, Apple Music, Apple Pay)高度整合,虽然带来了优秀的用户体验,但也可能使消费者难以脱离其生态系统,缺乏选择。
互操作性限制: 苹果在某些方面限制了其设备与其他平台或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性,例如iMessage在非苹果设备上的体验较差。
3. 数据和隐私的集中: 苹果掌握大量用户数据,虽然其隐私保护策略在科技公司中相对突出,但其平台控制力也意味着数据集中带来的潜在风险。

苹果是否会被拆分的关键因素:

是否构成非法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不是根据市场份额高低来自动判断,而是要看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非法行为。
对消费者福利的实际损害: 监管机构会评估苹果的行为是否导致了价格上涨、服务质量下降、创新受阻或消费者选择受限。
证据的充分性: 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苹果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法律和监管环境的变化: 全球范围内的反垄断监管正在收紧,特别是针对大型科技公司。欧盟的《数字市场法案》(DMA)和《数字服务法案》(DSA)就是明证。美国国内也有呼声要求加强对科技巨头的监管。
苹果自身的应对策略: 苹果是否会主动调整其商业模式以规避法律风险,或者与监管机构达成和解,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变量。

预测和可能的发展:

被拆分的可能性较低,但受到的监管压力会持续增加: 苹果的业务模式与 AT&T 的物理基础设施垄断或标准石油的工业垄断有本质区别。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产品设计、用户体验和生态系统整合。直接将其拆分(例如拆分 App Store 或 iPhone 业务)在法律和实际操作上都非常复杂。
更可能采取的监管手段:
强制性开放生态系统: 要求苹果允许第三方应用商店存在,允许更广泛的支付选项,或解除部分服务捆绑。欧盟的DMA已经开始强制执行这一点。
限制佣金比例: 对其从App Store或其他服务中收取的佣金设置上限。
反垄断罚款和调查: 对具体的垄断行为处以巨额罚款。
行业行为规范: 制定更严格的行业规则,限制大型科技公司的“自营偏好”行为。
如果苹果继续“牛逼”到某个程度,比如:
彻底封锁第三方应用商店,并阻止侧载应用: 如果苹果进一步收紧对应用分发的控制,只允许其自己的App Store存在,并且对其他分发方式进行技术上、商业上的完全封锁。
利用其平台优势,彻底扼杀新兴竞争者: 如果苹果被证明利用其控制的平台,专门设计规则或技术来阻止其他公司在其平台上成功竞争。
在新的、关键性的新兴领域(如下一代计算平台)形成类似PC时代微软的垄断: 如果苹果在未来的AR/VR、AI硬件/软件生态中复制其在移动时代的成功,并表现出类似的压制性行为。

结论:

如果苹果只是继续保持其在现有领域的成功和用户忠诚度,不一定会被拆分。然而,如果其“牛逼”伴随着类似历史上被拆分的垄断巨头所表现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非法行为,并且这些行为被确凿地证明对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那么它就可能面临更严厉的监管,甚至包括类似于拆分的后果(尽管形式可能不同)。

目前,全球监管机构(尤其是欧盟)已经开始对苹果的App Store等业务进行严格审查和干预,这表明苹果正处于反垄断审查的风口浪尖。其未来的命运将取决于其自身的商业策略以及不断演变的法律和监管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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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影响美国25大案(22):美国政府总跟微软过不去?作者任东来

美国政府和 19 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United States v.Microsoft Corp)是 20 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举世瞩目,毁誉参半。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 和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

尽管微软最终免遭分拆,逃过一劫,但这场 官司涉及到的诸多复杂问题仍然值得思索和探讨。

一、政府适度干预的理论假设

可能有人会纳闷,比尔·盖茨(Bill Gates)白手起家创业,既无政府资助,又无特许专 营权,凭本事研制出视窗(Windows)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缔造了一个成就非凡的软件帝国, 使电脑从当年深奥莫测的庞然大物变成今日寻常百姓家中的必备工具,使微软成为推动美国 “新经济”增长和高科技股市腾飞的火车头之一。

对这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 私营企业,政府不但不表彰奖励,树立个“信息业学微软”之类的典型,反而却恐吓打压, 甚至放话要把微软一刀两断。美国政府是不是吃饱了撑的?再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政府到底凭啥瞎插手市场竞争和高科技企业之间掐架的事儿呢?

多年来,美国的一些思想库和智囊团一直热衷于向俄罗斯和中国的学术精英兜售那种彻底取消政府干预、实行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灵丹妙药,但其实,那只是“空想资本主义”的 神话。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任世界银行副行长的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Joseph E.Stiglitz)有句名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就是皇帝的新衣。之所以看不见,是因为本来就不存在。”(转引自崔之元著:《“看不见的手”范式的悖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第 16 页。)

这道理很简单,假设最初人为地设置了一个完全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要 不了多久,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就将起作用而消灭自由竞争,形成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换句话说,资本为了谋求最高利润,天生具有垄断的倾向。

这样,当“市场失灵”时,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调控显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应当是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优胜劣汰,企业兼并,形成 具有强大竞争力的规模经济;一方面又要挥舞反垄断大棒,惩罚那些滥用垄断力量阻碍竞争 的企业,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的核心就是竞争,没有竞争市场就会失去活力,而反垄断法规则是市场经济的坚强后盾。当然,这种理想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反垄断法规只是一种纯粹理论上的假设。

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 100 多年前就已出台,要是细抠日子,那还是在革命导师列宁做出 帝国主义必然走向垄断和腐朽的著名论断之前。

19 世纪末,美国社会正处在马克·吐温笔下 那种经济繁荣、世风日下、政治腐败的“镀金时代”,随着全国性铁路网以及电报和电话通讯 系统的建成,市场竞争已彻底打破地域限制,一些大公司掠夺成性,不择手段,在商业竞争 中无所不用其极,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与此同时,无数中、小型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商业招术以及垄断集团 用金钱左右政治的腐败现象深感不安。在历来讲究分权和制衡的政治文化环境中,美国人对任何单一的、难以挑战的权势都具有先天的戒备和疑虑,必欲除之而后快。

为了抑制垄断豪强的势力,维护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规矩,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 1890 年以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

此法案因由参议院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牵头而得名。 谢尔曼反垄断法的第一部份禁止企业以托拉斯的形式联合起来施行贸易限制,第二部份 禁止企业的垄断行为和垄断企图。

美国国会后来又先后通过了克莱顿法(Clayton Act)、罗宾 逊-帕特曼法(Robinson-Patman Act)等一系列反垄断法规,禁止有可能形成垄断的兼并和收购行为,禁止使用价格歧视手段挤垮竞争对手,禁止不公平的竞争方法或欺诈性行为。

可是,究竟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什么是欺诈性行为?为啥一家 企业仅有垄断企图但尚无垄断行为也会受到起诉?对于这些复杂的经济和法律问题,联邦法 院和国会也是一脑门子浆糊。

一百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国会通过的反垄断法规从 未对这些问题给过一个清晰明确、令人满意的定义和解释。对此,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总裁 格林斯潘(Alan Greenspan)曾经毫不客气地直言:“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规,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

反垄断法规究竟是不是“混乱和无知的大杂烩”,那是立法部门的事,执法和司法部门可 管不了那么多,反正该出手时就出手。

第一个撞到反垄断法枪口上的著名大垄断公司是曾在全球石油工业领域不可一世的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俗称美孚石油公司,属于洛克菲 勒财团).

1911 年,联邦政府控告标准石油公司垄断石油业,石油大亨不服指控,把官司打到 了最高法院,但大法官以 9 比 0 票裁定政府胜诉。

结果,标准石油公司被强制拆散为 34 个小公司,石油垄断帝国顷刻间土崩瓦解。30年代大危机后,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风行一时,联邦政府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横。1945 年,美洲铝业公司(Aluminum Co. of America)因被控垄断铝业市场,被政府强制拆散。

1970 年,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 领域包打天下而被控垄断,这场官司整整打了 12 年。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联邦司法部被迫撤消了起诉。

1984 年, 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因被控垄断电信行业,被解体为 7 个地区性公司。

在美国政府看来,一个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适宜企业迅速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要比 某一家超级垄断公司的成功或被拆散后的命运重要得多。

二、自然垄断何罪之有?

然而,微软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 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列问题:

  • 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
  • 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 费者的选择范围?
  • 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一些高科技业行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微软案与早年的标准石油案和 AT&T 案等传统型反 垄断案有重大区别。如果客观地回顾个人电脑的发展史,人们会发现,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形成的垄断实际上是因自由竞争、市场开拓、特殊机遇和技术领先而形成的一种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

依照反垄断法,美国境内的一家公司若占有某种产品 70%以上 的市场份额,即被认为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但是,一家公司因技术创新或机遇运气而在市场上取得自然垄断地位并不违法。

微软在战略转折中最凶狠的一招,是重祭当年依靠 DOS 搭配 IBM 个人电脑抢占市场制 高点和创立标准的法宝,把网络探险家(Internet Explorer)与windows捆绑搭配,免费送给所有电脑用户,迅速占领了 75%的浏览器市场,使网景生意一落千丈,最后因濒临破产被美国在线(AOL)于 1999 年收购。

在这一轮浏览器大战中,盖茨虽然精明手辣,挽狂澜于即倒,但却使微软招惹上了有灭 顶之灾的反垄断官司。 自推出视窗 95 后,微软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已成为孤独求败的寂寞高手。为了避免 出现垄断100%市场的尴尬局面,微软曾在 1997 年出资 1 亿 5 千万美元购买苹果公司股票, 为竞争对手输血打气,确保麦金塔操作系统半死不活、有气无力地陪着视窗这个公子在市场上读书。

其实,微软的这个损招儿纯属多余。依照反垄断法,一家公司具有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 法——如英特尔(Intel)、思科(Cisco)和波音飞机公司在各自的领域中都处于高度垄断地位, 只有当一家公司利用垄断力量阻扼和打压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时才是违法。微软的致命把柄,实际上是利用视窗航空母舰的垄断地位为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阻碍了技术创新者潜能的发挥。

四、傻帽儿才为浏览器付钱

在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过程中,微软的律师一再争辩说,反垄断法的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在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的企业,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控方根本就拿不出任 何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微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实际上,由于微软视窗免费附带浏览器功能,迫使网景后来也停止对浏览器收费,大大降低了公众进入互联网的成本,在全球范围内 促进了互联网的空前普及,并且使浏览器成为微软视窗不可缺少的标准附设。

微软认为,在视窗上捆绑浏览器是一种功能的集成化,是扩大而不是限制消费者的选择 范围。此外,网景虽然在浏览器大战中被微软击败,但并没有溃不成军。如今网景的原班兵 马已集结在美国在线旗下,如果真的是身怀绝技,没人能挡得住网景继续与微软竞争。

值得注意的是,功能的集成化和一体化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的新潮流和新趋势。企业捆绑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大幅度地降低交易费用。

这样,互联网已不再是一项技术, 而是一种全新的整合和应用,是一种跨平台功能集成和综合。如果说微软以前在windows巨舰上捆绑搭配了 F-16 型战斗机,那么这回捆绑搭配的将是载有核武器的 B-2 型隐身战略轰炸机。

微软的律师认为,企业拥有自行设计产品以及为产品搭配新功能的权利,这本是天经地 义的事。难道麦当劳卖汉堡包时不能搭配炸薯条吗?难道福特公司卖汽车时不能搭配空调或 音响吗?如果让对高科技一窍不通的政府和联邦法院来决定windows是否应该搭配创新功能,深受其害的只能是广大消费者。

微软的律师强调,微软并没有利用视窗的优势地位牟取垄断利润和伤害消费者。而消费 者的满意程度正是微软为自己辩护的有力盾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是自身利益的最 佳判断者,视窗垄断地位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

实际上,微软将各种功能集成为一体的做法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方便和实惠。根据《华尔街日报》 1999 年 12 月的一次民意测验,美国公众心目中最成功、最令消费者满意的十大高科技企业中, 微软名列榜首,排名第二至第十的是英特尔、思科等硬件公司。

对于司法部因视窗搭配浏览器而起诉微软一事,多数美国消费者认为政府大概是有点儿 毛病。若论质量、功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微软探险家与网景航行家相比一点都不差,只有脑袋缺根筋儿的傻帽儿才乐意为浏览器花冤枉钱,养活那个跟普通消费者八竿子都打不着的网景公司去跟微软掐架。

根据美国学者、得克萨斯州大学经济系教授莱伯维兹(Stan J.Liebowiz)的追踪研究,微软公司并不是那种占据垄断地位之后便趁机抬高价格、销售劣质产品、任意伤害消费者的传统型垄断恶霸。恰恰相反,在微软占据垄断地位的文字处理和试算表等应用软件领域,反而出现了功能不断改善和售价大幅度降低的奇特现象。

对于这种现象,莱伯维兹教授的解释是, 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威胁使微软始终如临大敌,不敢得意忘形。 实际上,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背景是,鼓捣电脑,开发软件,改进程序,超越自我, 是盖茨等微软公司创业人的乐趣和爱好。

追求卓越、努力进取的企业家精神,始终是推动微 软不断改善软件功能的内在动力之一。当软件完成研制和改进成功地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后, 由于再生产的边际成本近乎于零,销售价格自然会大幅度下降。

五、创新远重于价格

但是,联邦司法部认为,对微软的起诉虽然是在 100 年前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名目下 进行的,但问题的焦点并不在“垄断者抬高价格伤害消费者”上。前司法部首席反垄断经济 学家鲁宾菲尔特(Daniel Rubinfeld)接受《纽约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我们在控告微软时 就意识到,对这类案子,经济上的规则已经变了。创新,远重于价格,才是微软案的意义。”

实际上,如果仅仅从短期看,微软赠送浏览器的确让消费者省了钱。但若从长远看,微软把有开拓性和技术创新的小公司踢出市场,实质上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阻碍了有 可能使消费者真正受益的技术创新。

谁都知道,微软虽然创造了空前的软件奇迹,但微软本身却恰恰是个缺乏重大技术创新 的公司。微软基本上只是个“技术追随者”,而非“技术创新者”,它的多数著名软件产品, 如 DOS、视窗、办公室大全、网络浏览器等,无一例外都是靠收购或仿制起家的。

微软的独 家武功是:免费搭车,借力发功,凭借操作系统优势,集模仿和开发于一身,青出于蓝而胜 于蓝,效率奇高,后来居上,干啥象啥,见谁灭谁,成为高科技领域中人见人恨的掐架大王。

有人认为,微软实在是太成功了,以致沦为“成功的受害者”(The Victim of Success)。 在高科技领域,企业之间掐架本是家常便饭,微软用的那些损招儿其实大伙儿全用过, 如果没发什么大财,损招儿用得再多也是白扯,根本不会有人到衙门喊冤告状。

绝大多数技术创新其实也未必真能成什么大气候。微软的毛病在于,虽然既有知识又有钱,但缺少点儿文化和品位,说话口无遮拦,办事咄咄逼人,竞争争得太凶,掐架掐得过猛,动辄把同行照 死里掐,结果把事儿闹大了,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

微软案最初只是围绕视窗捆绑浏览器是否违法一事开庭,司法部本意是给微软一个“外科手术式的打击”(Surgical Strike)和一些商业限制,想都没想过要拆散微软。

出人意料的是, 因微软多年来目中无人,树敌过多,苦大仇深的冤家对手借机报仇申冤,轮番出庭向法官痛 说“苦难家史”,幸灾乐祸的电脑业同行落井下石,在公堂上抖落出一大堆对微软极为不利的 “变天旧账”,再加上微软傲慢强硬、寸步不让,对任何一项指控均据理力争,甚至反咬联邦政府和法院干预科技创新,结果使案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

根据法官公布的事实判定报告(Finding of Fact),微软的下列行为触犯了反垄断法规:

  • 第一,微软凭借视窗垄断地位,将探险家浏览器与视窗捆绑搭配,把网景踢出了市场。
  • 第二,苹果选择网景航行家作为预设浏览器后,微软便威胁要取消麦金塔版本办公室大全的授权,结果苹果被迫采用微软探险家作为预设浏览器。
  • 第三,康柏曾与美国在线达成协议,将视窗上的微软网站图标换成 AOL,微软便威胁要撤消康柏预装视窗的授权。康柏被迫恢复了微软图标,微软则降低视窗价格回报康柏。
  • 第四,英特尔在 1995 年发展出一种新的技术规格,但有可能影响视窗的标准,微软便威 胁英特尔要削弱对该公司微处理器的支持。英特尔被迫停止了对这项新技术的研制。
  • 第五,升阳公司(Sun Microsystems)开发的 Java 语言因不受操作系统限制,威胁到微软视窗的垄断地位,微软便开发出只能在视窗下运行的 Java 版本,干扰兼容性技术创新。

这样,过堂听证逐渐变成对微软的愤怒控诉和声讨,不将微软千刀万剐已不足以平民愤。 美国信息产业分析专家罗得·安德利(Rod Enderle)对《华盛顿邮报》记者说,微软案的戏 剧性变化就好像是盖茨超速驾车,拿到罚单后心中不服,跑到法庭上去扯歪理,原想免除点 儿罚款,结果一不留神竟然收到了一张死刑判决书。

四、一拆为二是笨招儿

2000 年 4 月,联邦司法部正式决定,要求法官将微软一拆为二——即一个经营操作系统 业务的公司和一个经营应用软件及互联网业务的公司。

6 月,主审法官杰克逊(Thomas P.Jackson)正式裁决将微软一拆为二,并且规定分拆后的两家公司在 10 年内不得合并,据说 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

司法部认为,对微软的惩罚虽然短期内会引起市场震荡,但从长远角度看,广大消费者将会因开放市场竞争而获益。 人们可以高度赞赏法官坚持司法独立、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

任何一家企业,甭管它再成功,也绝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可是,将微软一拆为二的过重惩罚,从常识上看是却令人 费解的。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微软一拆为二,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微软视窗垄断市场的关键性问 题。

联邦法官和司法部律师至少应当懂得这样一个简单道理:将微软一拆为二后,那个经营 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仍然会继续处于市场垄断地位,而将这个操作系统公司进一步拆散削弱 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则完全是天方夜谭。

与石油大王洛克菲勒这种传统型的资本家不同,盖茨是靠知识起家的“知本家”。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实际上是一种知识垄断和标准垄断。

在知识经济时代,有知识肯定有 机会赚大钱,有大钱却不一定能玩得转知识,玩得转知识不见得能创立标准。操作系统具有 耗资巨大、研制周期长、设计难度高和技术标准对硬件和应用软件影响极大等特点。为了推出视窗 95,微软早在 1988 年就已调集数千名电脑软件精英攻关。

视窗 2000 已是源程序长达四千万行、指令上百万条、空前复杂而艰深的知识集成。这种知识和标准的垄断不是一时半会儿就能轻易打破的。而强迫微软公开视窗的全部源程序,那实际上无异于在高科技领域“打土豪、分田地”。

有人举出美国政府当年按地区划分原则拆散 AT&T 公司开放长途电话业市场竞争的先例 支持拆散微软。然而,长途电话业和操作系统完全是两码事。长途电话业因高速度、大容量的光纤通讯网有足够的空余容量,使小公司得以批发大块长途电话时间,然后以低价零售, 使消费者因市场竞争而获益。

但是操作系统领域的电脑专家几乎一致认为,如今即使政府强迫微软“开放市场”,奉送巨额研制资金,也不可能有哪家公司能在短期内研制开发出价格使 消费者可以接受,稳定性和可靠性可与微软视窗媲美、在软件开发业能象视窗一样成为公认 的产业标准、在商业上可与微软下一代视窗系统竞争、产品质量受全球消费者信赖并且与现 有硬件和软件系统 100%兼容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新闻媒体和华尔街一度把源代码开放的 Linux 操作系统炒得很热,似乎 Linux 有朝一日能够取代微软视窗。其实这只是外行人士的一厢情愿。

Linux 是 UNIX 操作系统的版本之一,是一种主要用于中、小型电脑服务器(Server)和工作站(Workstation)的操作系统。换句话说, Linux 将会对升阳(SUN)Solaris、惠普(Hewlett-Packard)HP-UX 和 IBM 的 AIX 等占据主 流地位的 UNIX 操作系统以及微软视窗 NT 的服务器版本造成一定威胁,对微软专为个人电 脑研制的视窗,Linux 则很难造成任何值得一提的影响。

从易操作性、稳定性、售后技术支持和应用软件支持率等方面看,Linux 与微软视窗在个人电脑市场上根本就 不是同一个档次的对手。

谁都知道,如果没有成千上万的应用软件支持,一个操作系统再好也是白搭。而应用软件支持率极低的毛病,则恰恰是 Linux 难以克服的致命弱点。

更为现实的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新技术风起云涌,连微软都已做出向互联网全面转进的战略调整,还有哪家公司会傻乎乎地往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这种夕阳技术领域里砸钱?

即使费劲巴拉地整出了点新玩艺儿,有谁会冒文件不 兼容和系统崩溃的危险去更换操作系统?难道只有在操作系统领域人为地制造一种群雄并起、山头林立、标准混乱的竞争局面,让应用软件开发商和普通用户无所适从,才符合消费 者的真正利益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回首 20 多年来微型电脑功能以令人难以置信的速度增 长以及售价的急剧跌落,微软和英特尔在标准化方面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五、消费者可能沦为冤大头

实际上,假设拆散微软之后市场上出现另一家能与微软竞争抗衡的公司,消费者也未必就能从竞争中获益。根据莱伯维兹教授的估算,如果电脑软件开发商都按两种操作系统标准 重复开发功能相同的软件,美国消费者在今后三年的额外花费将高达 500 亿美元。此外,由 于面对新的竞争对手,那个从微软分割出来的专门经营操作系统的公司完全有可能放弃原来的价格限制,大幅度地提高视窗的售价。

针对这一问题,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对日本和东亚经济奇迹以及美国泡沫经济最 早的一位批评者克鲁格曼(Paul Krugman)在《纽约时报》撰文指出,微软案的关键并不在于 有罪或无罪,而是可行性(Practicality)问题。

他认为,即使盖茨违法,也不能轻易采取伤害 普通大众利益的惩罚措施。 联邦司法部支持拆散微软的另一个论点是:一拆为二后,那个经营应用软件业务的新公 司将会推出 Linux 版本和 UNIX 版本的MSOffice,此举将会使这两种操作系统迅速获得强大的实力与视窗竞争。

可是,从常识上看,司法部的这种论断同样令人费解。 首先,由于担心苹果公司退场不玩了,微软多年前就已开发出麦金塔(Macintosh)版本 的办公室大全。

事实证明,此举并没使麦金塔操作系统额外增强了与视窗竞争的实力。 其次,Linux 和 UNIX 都是主要用于服务器和工作站的操作系统。在绝大多数高科技公司, 昂贵的服务器一般都被放置在恒温隔音的专用工作间中,只有少数高级科技人员凭借密码才能进入。显然,不大可能有哪位软件工程师会在服务器上鼓捣 Excel 或 Power Point 等办软件。对此问题,法官和控方律师是真的不懂电脑常识还是故意装糊涂?

最后,多数高科技业人士认为,简单地将微软一拆为二后,MSOffice 作为微软最赚钱的 部门,因不再会被微软其它部门挪用赢利,其实力和垄断地位将更加稳固。

最终结果,很可 能是一个微软霸王摇身一变成为微软和“微硬”两个霸王。而普通消费者又能从中得到什么 好处呢? 如果将微软一拆为二,不仅探险家浏览器将无法与视窗搭配,视窗中原来一直免费附带 的多媒体、日历、计算器、游戏、图画本等应用软件都将被踢出,这意味着消费者必须花钱 分别购买这些软件,因而要付出更高的价格。

此外,微软投入巨资研制的语音识别应用软件一旦成功,也将无法应用于视窗系统,使新一代操作系统革命的成果将化为泡影,以跨平台功能集成化为特征的下一代微软视窗(NGWS)可能将永远无法问世。

还有,将微 软拆散后,如果因股票大跌使股票期权形同虚设,微软将无法保留素质一流的软件技术精英, 那么依赖微软技术支持的用户将会大吃苦头。

最后,在微软案第一回合的较量中,微软和美国司法部都花了大约一千万美元的诉讼费。 司法部那边是纳税人的银子,敞开了花也不会心疼。微软这边自然会把巨额诉讼费打入成本, 把损耗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这场世纪大案中,消费者有可能沦为真正的冤大头。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公开表示,微软诉讼案 简直就是劳民伤财。他批评道:“在电脑产业中,科技的进步比法庭和司法诉讼的步伐要快得 多。到这场官司了结时,谁会知道电脑产业的局面是什么样呢?肯定已是面目全非。邀请政府出面调停,等于是为未来的政府管制敞开了大门。”

按照弗里德曼的经济理论,因发明专利、 商业秘密、自由竞争所造成的垄断根本就不能算是垄断,只有因政府管制而形成的垄断才是最大的祸害。

六、市场竞争与政府角色

在以高科技和信息产业为主体的美国“新经济”中,企业对市场垄断地位的狂热追求已 成为一种值得注意的新现象。高科技产品虽然在研制阶段具有高投资、高风险等特点,但由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优势,定型产品的制造和运输只不过是简单复制和网络数据传输,因此 产品一旦能够成功地占领市场,由于再生产的边际成本近乎于零,即使大幅度降低价格仍然可以获得巨额利润。

这样,市场竞争的重点已不再是价格竞争,而是创新发明和超越陈旧技术的竞争。此外,当代高科技领域超乎寻常的飞速发展和空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已使某一家企业长期占据自然垄断地位、轻易地获取垄断利润的局面被彻底打破。

微软和英特尔等垄断企业的 日子其实并不好过,他们的垄断地位很可能是暂时和脆弱的。如果在创新发明和技术超越方面稍有闪失,微软和英特尔都有可能象当年的蓝色巨人 IBM 一样虎落平川。

当今之世,高科技企业凭借技术创新千方百计地追逐市场垄断地位,而层出不穷的科技 创新又不断地打破原有垄断,不知不觉中推动了产品价格的下跌和消费需求的增长形成一轮又一轮的市场竞争和产品创新,已成为“新经济”的一大特征。

《谢尔曼反垄断法》这种百年老例,已需要依据二十一世纪市场竞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以修订。 对微软案的审理,显然将对美国未来的高科技产业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无视市场竞 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一味过重地惩罚微软,开了政府以空前规模管制高科技产业的先例,将会使高科技产业中的冤家对手们走上官商勾结、依赖政府插手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路子。

微软仗恃垄断力量将有开拓性的小公司踢出市场固然不是好事,但政府动用行政和司法手段管 制自己一无所知的高科技产业,其结果可能更糟。政府在市场竞争中的理想角色是看门打更的守夜人,而不是出场掐架、扶弱锄强的英雄好汉。

实际上,高科技产业瞬息万变,互联网络发展一日千里,市场本身自有调节功能。1993 年 5 月 11 日,盖茨曾对美国在线总裁凯斯(Steve Case)扬言:“我可以买下你公司的 20%, 也可以买下你的整个公司,或者我自己可以进入在线服务产业,然后埋葬你。”

迄今,微软连 美国在线的 1%都未能买下,反倒是美国在线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先是以 42 亿美元收购了网 景,接着又以 1060 亿美元天价兼并了全球第一大媒体公司时代华纳集团。

相形之下,微软虽然击败了网景,夺取了浏览器市场的控制权,但微软在互联网领 域的控制力不升反降。

事到如今,盖茨终于意识到,互联网产业远比预想的要开放和复杂,网络浏览器只是一 个软件而已。微软当年忽视在线服务产业,拼死与网景掐架,试图以浏览器软件控制互联网, 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是犯了战略性错误。如今不是网景,而是微软目标之外的亚马逊(Amazon)和电子湾(eBay)等成了互联网领域的主角。网景的被兼并 美国在线的崛起,微软神话光环的失色,正是市场竞争和调整的结果。


七、微软逃脱被拆分之劫

2001 年春季,美国经济和华尔街股市持续增长的繁荣盛世凋谢不振,停滞衰退局面呈现,高技术产业从经济成长的“火车头”变成了“拖油瓶”。

在一片萧瑟之中,微软案的动向一时 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在美国的高科技企业中,微软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殊地位。微软与很多电脑企业之 间有着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复杂关系,康帕(Compaq)和戴尔(Dell)所在的得克萨斯州 多年来就一直拒绝加入起诉微软的行列。

此外,微软占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比重已高达 11% 左右,近年来,微软股票与纳斯达克指数下跌幅度的曲线惊人地相似。如果政府不顾整体经 济状况,继续对微软痛下杀手,将有可能对高科技产业雪上加霜。

很多人担心,在经济动荡之时,如果联邦政府和法院不计后果,愣要强制拆散微软,将有可能对美国经济、高科技产 业和全球消费者造成无法预料的冲击。如果听任政府里那些缺乏高科技背景的法官和律师瞎 折腾,一旦在高科技企业中引发负面的连锁反应,使经济减速演变为一场旷日持久的经济萧条和全球性经济衰退,真到那会儿,恐怕哭爹喊娘也来不及了。

2001 年 6 月,联邦上诉法院以 7 比 0 的投票结果,以证据不足为理由驳回了联邦地方法 院的初审判决。上诉法院裁定,微软将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做法并不违法,而是一种合法的创新和整合。

上诉法院法官认为,微软处于垄断地位是事实,但由于个人电脑操作系统 需要标准化,所以垄断实际上是一种很难避免的现象,如果垄断者不是微软,也可能会是另 一家厂商。

但是,上诉法院判决,微软滥用垄断地位与一些电脑销售商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 以及微软打压苹果和 Java 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策略是违法的。

此外,由于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 曾发表过盖茨是“拿破仑第二”之类有偏见的言论,上诉法院在判决书中裁定,地方法院应 指定另一位法官重新审理微软案。

同年 9 月,联邦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要求以拆分方式处罚微软,并撤消对微软将 浏览器与视窗捆绑销售的指控。根据与司法部达成的初步和解协议,微软同意政府对其今后 的经营行为实施一些限制措施,停止违法的商业运作,但这些限制已没有初审裁决时那么严 峻。这样,微软终于逃脱拆分之劫。

微软被控垄断一案涉及到一系列高度专业化的现代科技、市场经济、知识产权、反垄断 法等法律法规,需要动员大批科技、经济和法律专家研究分析微软对市场垄断的程度,以及 这种垄断是否妨碍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率。因此,这场诉讼官司必然旷日持久,耗资巨大,而 且很难有一个明确清晰的结论。

此外,反垄断法中很多地方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变数极大,这样,受整体经济状况、科技创新速度、股票市场风雨、政治格局变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反垄断官司往往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在当前经济衰退和信息业萧条的形势下, 联邦政府和法院对微软网开一面,早已在人们意料之中。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的反垄断诉讼其实并非笼统地反对一切垄断和超级企业。全球经济竞争,谁都担心本国企业规模过小;数字化网络革命,人人向往赢家通吃。

在这方面美国人并不缺心眼儿,当代美国经济正是以超级跨国垄断公司为特色的。20 世纪 90 年代是美国经济史上公司兼并的一个高锋时期,一些规模空前的超大型垄断公司接连问世。

尽管垄断公司之间存在激烈竞争,但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垄断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和科研开发却是计划经营, 把原来需经市场交易才能完成的资源配置优化实现,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以更优质的产品和更低廉的价格赢得全球消费者,从而轻易击败小公司竞 争对手。

当代美国著名法官兼法学家、法律经济学派创始人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甚至 认为:“垄断是鼓励创新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理由是,成功的创新和成本最小化对垄断者的回报通常是较大的。”

那么,为什么联邦政府对波音(Boeing)与麦道(McDonnell Douglas)、奔驰(Mercedes Benz)与克莱斯勒(Chrysler)、AOL 与时代华纳(Time Warner)等大公司之间的合并和垄断 地位大开绿灯,但却唯独跟微软公司过不去呢?

这里的奥妙在于,尽管微软视窗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并不违法,但微软的特别之处在于, 它利用竞争形成的垄断和市场标准地位设置了一种无形的垄断壁垒。尽管操作系统产品利润可观,但其它电脑软件厂商却因标准壁垒而无法自由进入市场,根本没法与微软竞争。

设置 垄断壁垒的损招儿虽然很多,但象微软这样通过竞争赢得标准地位来设置垄断壁垒的招术却 是最高明的,也是最让人恨得咬牙切齿但却又无可奈何的,因为个人电脑市场确实需要标准。 在个人电脑时代,微软控制了操作系统标准,等于同时控制了电脑硬件和应用软件的命脉, 使英特尔、康帕这样著名的高科技企业也不得不甘拜下风,老老实实地与微软签订排斥竞争的合同,一点儿脾气也不敢有。

更令人担忧的是,在以开放和兼容为特征的互联网时代,野心勃勃的微软干扰以兼容性为特点的 Java 语言,凭借雄厚的财力和视窗的垄断地位为其浏览器软件保驾护航,企图建立全新的市场标准和垄断壁垒。如果联邦政府不闻不问,听任微软再次抢占互联网络和数据通讯产业的市场制高点,形成垄断性网络浏览器标准,将网络门户、电子商务、信息高速公路 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置于微软浏览器的控制之下,将有可能对市场竞争和科技创新造成摧毁性破坏,其社会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在此意义上说,联邦法院起诉微软,正是为了 防止出现垄断性网络标准,维护美国的整体国家利益。 然而,在三年的司法诉讼过程中,由于高科技领域白热化的市场竞争,网络和数据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加上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以及诉讼官司的制约,微软企图建立垄断性网络标准的野心和梦想已化为泡影。

与此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崛起,个人电脑和微软视窗已经丧了在信息产业中的中心地位,微软的垄断性力量已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结构性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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