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是宽进严出的,都要小心,提防陷阱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确保能离得掉的,其实是: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过去有判决不离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大概率能判离的“惯例”,至于明年,至少我是不敢挑战这个所谓惯例,怕耽误了客户的事情。
我代理男方,坚持离,女方则坚持不离,也没什么特别的理由,就是过不下去了,也很清楚第一次起诉肯定判不了离,委托代理协议里直接约定了二次起诉再增加一定费用。
开庭时候,女方说了不离,那我们也就象征性调解一下,然后我就向法官表达了希望能尽快下判决,如果确有和好的可能,双方也完全可以在庭后沟通感情,开庭后三周左右下来了驳回的判决书,效率还可以。
有关于协议离婚有多坑,我写过国内外有哪些体现法律父爱主义的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种条款也可以说是独一份了,这父爱对你们“冲动”离婚干预到如此程度也是厉害了,感情不和居然是一个人还说了不算的事你说奇怪不奇怪。
离个婚吧,好不容易口头谈好了条件,草签了离婚协议,手机上也预约了离婚登记的日子。
过程比较曲折,跌跌撞撞是离婚登记也没出大岔子,然后开始数日子30天,担心对方跑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终于挨过了三十天对方也没去做撤回。
还不算完,还得在再接下来的三十天里吧,约好对方去领离婚证,不来吧,一切推倒重来。
制度吧,想的是,限制一部分冲动离婚,还有爱呢,达成的效果吧,可能就是结婚不那么冲动了。
离婚诉讼的律师们笑了。把上面这现编的小段子讲给客户听,想离婚的,真没几个熬得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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