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甲午之后的中国思想界一度特别信“开化”、“文明”、“公理”那一套。认为只要中国“开化”了、“文明”了,就能成为“文明国家”,进而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国权。
巴黎和会呢,本身并没有特别针对中国,毕竟谁出力谁拿好处才是真正的“公理”(就好比说某日中国赶跑了驻日美军,日本在这个过程中没做啥有价值的事的话,由中国接受美国在日利益是自然之理一样)。但是由于思想界之前的幻想,无异于给了中国思想界一耳光。
——啪!你也配姓伊尔根觉罗?!啪!你哪里配姓伊尔根觉罗?!
想太多,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是战利品待遇。
一战四个战败国待遇如下:
德国,丢掉13.5%的本土,全部殖民地,多年来的对外侵略权益,限制军备,巨额赔款,王室退位。
奥匈帝国,解体,王室退位。
奥斯曼帝国,解体,王室退位。
保加利亚丢失西色雷斯,丧失了爱琴海的海岸线,只剩下内海黑海的海岸线,形同半个内陆国。
对比下中国一战后的待遇:
德国在青岛权益转让日本。(同时为《西原借款》附加条款)
中国享受的不是战败国待遇,是小透明待遇。毕竟中国只是出动了劳工援助参战国,又没出大力,只能得到这些了。
首先,中国是战胜国,而且是三流战胜国,这句话没说错。
体现是,中国在战胜国内部处于最弱势的被瓜分地位,但是对于战败国,中国还是享有一定的战胜国的权利。
正如徐世昌所说:“我国因约内关于山东三款未能赞同,故拒绝签约;但其余各款,我国固与协约国始终一致承认。协约各国对德战事状态既已终了,我国为协约国之一,对德地位当然相同。”
首先中国在战胜国中处于最弱势的地位是没有异议的,单单从会议代表人数上来看:
在巴黎和会上,有权派5名代表的国家是:英国、法国、美国、意大利,
这四个国家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一流战胜国,也是战后最大的受益人,属于吃到肉的。
巴黎和会上,有权派3名代表的国家诸如:日本、比利时、塞尔维亚、巴西。能算是二流战胜国,也是在战后能啃到骨头的。
中国巴黎和会只能派出两个代表,基本程序上就坐实了三流战胜国。
战后德国在青岛的特权还被移交给日本,中国毫无疑问是被一二流战胜国瓜分的。
但是对于战败国来说,中国好歹也是一战战胜国,三流战胜国也是战胜国,还是具有一定的政治优势的。
以《中德协约》为例:
第一条:两缔约国有互相派遣正式外交代表之权。此项代表在所驻国,应互相享受国际公法所承认之一切权利及豁免权。
第二条:在两缔约国境内驻有他国领事馆或副领事馆之处,彼此均有任命领事、副领事或代理领事之权。此项官员应享受他国同等官员之优礼待遇。
第三条:此国人民在彼国境内得遵照所在地法律章程之规定,有游历、居留及经营商务或工业之权利,惟以第三国人民所能游历、居留及经营商务或工业之处为限。两国人民于生命以及财产方面,均在所在地法庭管辖之下。两国人民应遵守所在国之法律,其应纳之税捐、租赋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数。
第四条:两缔约国约明,关税税则等事件,完全由各该国之内部法令规定,惟两国间或他国所产未制或已制之货物,所应缴纳进口、出口或通过之税,不得超过所在国本国人民所纳之税率。
第五条:本日大德意志共和国声明文件,及本协约各条件,当用为商议正约之根据。
第六条:本协约用汉、德、法三文合缮。遇有解释不同时,以法文为准。
第七条:本协约应于极早期间批准。于两国政府彼此互相知照,业经批准之日起,即行发生效力。
在《中德协约》签订以后,德国在中国的大量特权被废除了,比如臭名昭著的治外法权,关税也趋向公平,假如当时的中国是个工业强国,那下一步就是对德国进行资本输出和产品倾销了。
而且德国多多少少还交了一笔战争赔款给中国,虽然钱不多,但这可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第一次以战胜国的身份从列强手上拿到的赔款啊(天可怜见,终于见着回头钱了!!!!!!!!)
(PS:庚子退款不算)
德国政府担任,照已受清理之在华德侨财产所得各款之半,及未受清理各产业价值总数之半,随后协定一笔整款,以现款四百万元及津浦、湖广铁路债券交与中国政府,作为战事赔偿之一部分。
按照中德当时的国力对比,能签订下这么一个平定条约,只能说,这个是中国战胜国地位的功劳。
(PS:德国人也是绝,猜猜给协约国的一战赔款2690亿金马克,德国什么时候彻底赔完?
答:2010年10月3日,一共赔了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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