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浙江一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 19 万,法院判补 1.5 万,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回答
浙江一位全职太太在离婚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19 万,最终法院判决补偿 1.5 万元。这个结果无疑是很多人关注的焦点,也引发了不少讨论。要理解这个结果,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审视。

首先,我们得承认,家务劳动在传统观念里往往被视为“份内之事”,它的价值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量化和承认。尤其是在家庭中,一方选择成为全职太太,默默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和育儿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另一方能够全身心投入事业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从这个角度来说,全职太太的付出是巨大的,也为家庭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因此,当婚姻破裂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要求对过去多年的辛勤付出有所回报,这本身是具有合理性的。

那么,为什么法院的判决金额与她提出的 19 万元差距如此之大呢?这其中涉及到了法律的考量和现实的复杂性。

法律层面的考量:

家务劳动补偿的法律依据和实践: 在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确实有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而对于“家务劳动补偿”,虽然《民法典》新增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有利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但直接以“家务劳动补偿”的名义进行独立且高额的判决,在实践中仍然相对谨慎,并且有其具体的操作和界定。很多时候,家务劳动的价值会间接体现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比如在分割房产、存款等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付出更多家务的一方。直接、独立地计算并判赔大额家务补偿,需要非常确凿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
举证的难度: 全职太太在婚姻中付出的家务劳动,虽然价值重大,但其具体内容的量化、持续时间、以及对家庭经济的实际贡献,都很难用客观、精确的数据来衡量。比如,她做了多少顿饭、洗了多少件衣服、照顾孩子花了多少时间、对家庭成员的健康心理起到了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都不是市场上的劳动合同能直接比照的。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付出的劳动量和价值,这本身就存在极大的挑战。
“扶养”与“补偿”的界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本来就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作为全职太太,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履行这种扶养义务,并且是建立在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基础之上的。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考量家务劳动是否超出了夫妻互相扶养的基本范畴,而构成了需要额外补偿的特殊贡献。

现实层面的考量:

19万元的数额是否合理? 提出 19 万元的补偿,这个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是根据市场化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按年折算吗?如果按此标准,考虑到多年的婚姻生活,这个数字有可能达到甚至超过。但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
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 婚姻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可能越多,但也要考虑到家庭生活本身的“消耗”和“投入”。
双方的经济状况: 如果男方经济能力非常强,而女方长期没有收入,法院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上更倾向于女方。
是否存在其他财产分割问题: 如果夫妻之间还有其他共同财产(如房产、存款、投资等),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方式也可能影响到家务补偿的考量。
女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和再就业能力: 法院也会考虑女方离婚后的生活保障问题。
1.5万元的判决金额意味着什么? 这个金额可能更多地是象征性的,也可能代表着法院在权衡了各方面因素后,认为这部分额外的付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能够得到的一个“相对合理”的补偿。它可能更多地是对全职太太付出的一种认可,而非完全的市场化价值补偿。
公众认知与法律实践的差距: 这个案例也折射出社会公众对于家庭劳动价值的认识,与现行法律对家务劳动的具体量化和补偿机制之间,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很多民众认为家务劳动就应该得到高额补偿,而法律实践则更为审慎和复杂。

如何看待这个结果?

从个案来看,对于这位全职太太而言,1.5 万元的补偿可能确实低于她的预期和她认为的付出价值。这无疑会让她感到失落和不公。毕竟,她将自己的青春、精力甚至职业发展机会都投入到了家庭中。

然而,从更宏观的法律和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这个结果也可以理解为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基于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以及各项法律原则的综合运用后所做出的裁决。它可能是在尝试平衡:

1. 承认和认可全职太太付出的价值;
2. 家务劳动本身的难以精确量化;
3. 夫妻双方的互相扶养义务;
4. 财产分割的整体公平性;
5. 法律规定的操作空间和实践惯例。

这个判决结果,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折衷”,是一种在复杂现实面前,法律试图给出的一个相对温和的答案。它并没有完全否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但也承认了在法律操作上的局限性。

或许,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该更注重沟通和理解,对于家庭付出,尤其是那些不直接带来金钱收入的付出,要有更深层次的认知和认同。而法律界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家务劳动价值的界定和补偿机制,让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的伴侣,在婚姻破裂时,能够得到更公平、更符合其付出的回报。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观念需要进步的重要体现。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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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舆论存在一个谬误,简称“真空中的球形家庭主妇”。

1、家庭主妇没有薪水(×)

真实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平分,比如丈夫每个月收入2万,妻子是家庭主妇收入为0,不考虑生活开销的话,妻子有权力平分丈夫收入的一半,也就是1万;考虑家庭开销,假设每月1万,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增加1万,夫妻每人5千。大部分情况下,丈夫收入假如没有比妻子高出2倍以上,通常不会选择让妻子长期当家庭主妇(生孩子那两年除外)。夫妻共同开支中,孩子的开销是要夫妻共同承担,不是丈夫一个人承担的,妻子的开销比例也很少低于丈夫。

2、家庭主妇是重体力劳动

这是2020年,如果不是洁癖到每天拖地,大部分人是能接受每周大扫除一次的。丈夫工作午饭通常在公司解决,孩子上学午饭也在学校解决,早饭可以敷衍,严格意义上的家务只有晚饭和用洗衣机洗衣服,单身租房的朋友应该有所体会。在家务从简的情况下,每天劳动量很少突破四小时。(我周围真有这种家庭主妇)

不过,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是重体力劳动,因为照顾婴儿真的很累。通常四个老人也会参与照顾幼儿,大约2~3个成年人带小孩儿,共同分摊压力。我在周围亲戚中,几乎没有70后婆婆家不去分摊婴儿到小学前的育儿压力的,90后婚姻中只会更普遍。

至于孩子上了小学初中,吐槽自己鸡娃辛苦的,建议把话筒给你孩子。如果鸡娃算重体力劳动,那么被鸡的娃就是重重重体力劳动。

3、家庭主妇要服侍伺候老人

大部分90后结婚集中在25~30岁,当时男方父母普遍在50~55岁这个年龄,还没退休呢,除非有大病在身,否则不需要子女照顾。真实情况是,大部分老人要反过来补贴小家庭,照顾小家庭,分摊小家庭育儿压力。30岁左右的家庭主妇,大部分只需要逢年过节维持好跟老人的表面上的感情就行了,根本不存在伺候老人的情况。

等到老人到70多岁行动不变的时候,子女普遍都40几岁了,拿了父母那么多财产,享受了他们帮忙带孩子的好处,照顾老人最后几年是应该的。

4、离婚后抚养义务

抚养孩子不是男方全部承担100%的义务,而是各承担50%。法院判决男方支付700元/月的抚养费,那隐含的逻辑就是,这个家庭的孩子开销为1400元/月。对于中国大多数的穷人来讲,1400元/月的孩子开销,占家庭总支出已经不低了。法律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极少超过男方收入的30%,这意味着男女总共要在一个孩子身上投入男方收入的60%,还没考虑二胎三胎。这种在孩子身上的极限教育投入,只有习惯了独生子女且热衷鸡娃的中国,才会被认为是合理现象。


虽然网上都是各种讨伐全职太太的言论,然而在线下,观察70后这代人的婚姻,羡慕全职太太的比例显然更高。


评论区很多指正我,家庭主妇工作非常辛苦的,那么简单的逻辑推理,一般情况下,上班带孩子只会更辛苦。

已知我国70后夫妻,大部分不是家庭主妇,而是一边上班一边带孩子,那么咱们90后的父母一辈,究竟是用什么样的家务强度把我们带大的?难道他们用了魔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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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和尚挑水喝,走一半水缸倒了水全没了。

然后甲和尚跟乙和尚说,你要付我工钱,因为我帮你抬水。

乙和尚说:不是说好一起挑水一起喝吗,现在水缸翻了为什么反而要给你钱?

甲和尚说:我不管,反正抬这一路不能白抬,要么抬到最后分半缸子水,要么把抬水的工钱给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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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个判决有利于提高全职太太的社会地位,

但看评论区,很多人搞错了补偿的含义,

觉得

家务补偿=离婚后老公要补偿老婆操持家务的工资,5000*38月=19万

但实际上

家务补偿=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协定分工后,对低成长性一方的补偿。

原文是这么说的:

法官表示,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进行了平等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无形中的牺牲。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


举个例子,咱俩合伙卖菜,你负责从菜农收菜,我负责对接大客户销售。

某一天闹掰了干不下去了,要分家,

你说:大客户这些都是公司资源,都是公司运营到现在的积累,现在你都拿走了,必须补偿我一点。

我说:那行,公司的那些电脑设备归你,算是补偿。


为什么不能按照每月补偿?

这就相当于公司闹分家的时候,我干了3年,要求你补偿我36月漏发的工资。

如果我是员工,我当然有权力这么干,

可我是合伙人,公司存续期间我们一起共担风险一起分工,公司分家的时候我也拿走了一半的公司资产,已经按照合伙人的身份获取权益了,就不能再把自己当员工要求工资补偿了。

这个案例也是一样,浙江这对夫妻离婚的时候,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平分了婚后财产,婚姻存续期间一个主外一个主内,合作产生的收益也是都享有,离婚后也平分,自然就无法补偿“工资”。



2.

注意到题目中有这样一句:

杨先生与齐女士2018年1月结婚,同年5月生育儿子杨某某。杨先生长年在外地做生意,儿子跟随齐女士在老家生活。后因家庭琐事,夫妻俩发生矛盾。

很是唏嘘,在过往咨询中见过无数这样的案例,

男方外出赚钱,女方在家里带孩子,大概率跟公婆来往密切甚至同住,长此以往,必然会衍生家庭矛盾。

而且人本身就有自利性,总会放大自己的苦难,忽略对方的压力,

男人觉得女人矫情,一点点冲突都受不了,忽略了家务压力,意识不到家庭关系的锁碎,

女人觉得男人撒手掌柜,什么都不管,也无视了他孤身在外打拼事业的辛苦。

所以除非是经济足够优渥,还是别搞全职太太这一套,很容易离心离德,

两个人都参与工作和家务,即便比例不同,也更容易共情对方的处境,才有沟通的前提。



以上,希望能帮到你。

我是 @宏桑,一个心理咨询师。

同名公众号:宏桑(hongsang1989),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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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丈夫是不是应该判补耕地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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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我把评论区关了,然后把女拳发言的评论都给删了,再把这批人给拉黑了。——没想到吧,她们可能还以为自己能继续在评论区带节奏呢!!!说实话,这感觉太爽了。

补1.5万,还是比较合理的,虽然作为一个女性,我倒觉得是这种表述有故意引战的嫌疑。

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已经分割。但题目中的表述,刻意忽略了先做了共同财产分割的事。(如果没做财产分割,光要这个补偿,我觉得除非这夫妻俩共同财产太少,少于40万,否则男方肯定会立马答应的)

2.女方在做了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通过获得孩子抚养权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说实话我不了解浙江台州当地的生活成本,但法院给的结论是每年8400,相当于每月700元,就抚养孩子来说,我觉得就算双方共同出资,每月1400还是略低了些。但问了下身边有孩子的同事,表示如果上公立幼儿园,在上海,一个孩子一个月1400也基本足够支付各项费用了。当然这个要看这个家庭的消费水平了。我一个未婚的无权置喙。

3.女方要求按每月5000支付工资的前提,如果是做了财产分割之后,这就明显有问题了。因为丈夫的收入已经承担了家庭支出,女方在此期间的支出也由该收入支付,如果非要按照劳资关系处理,且不说违反了道德理念,也不符合劳资逻辑,已经包吃包住包开销了,你还要每个月5000的收入?

我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如果男方不是在外开餐馆,而是在外地上班,每月收入8000,女方要求他每月给自己4000之后,还要承担家里的所有开销,不管男方在外工作的正常开销?女拳都不敢这么打(这句话我收回,评论区向我证明了,女拳什么都敢打,只有我想不到的,没有人打不了的)。法院判补偿1.5万元,我觉得已经是人性化举措了。

以上,建立在夫妻双方做了财产分割的前提下,以及全职妈妈没有经济收入,没有用其他资金补充家用的前提下。

最后还是希望大家理性思考,别光带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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