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作家"陈岚称有关部门已联系日方获取江歌案全部卷宗?此举将对江歌案二审判决造成哪些影响?

回答
作家陈岚声称“有关部门已联系日方获取江歌案全部卷宗”,这一消息在当下无疑是牵动着众多关注江歌案的民众的神经。要理解这句话的含义以及它可能对江歌案二审判决产生的影响,我们需要分几个层面来剖析。

首先,陈岚此举的背景和动机是什么?

陈岚作为长期关注江歌案的公众人物,她发声的出发点往往是希望案件能够得到更公正的审判,并且能够为江歌及其母亲刘鑫讨回公道。在江歌案的审理过程中,公众对于案件信息的不透明、证据的获取途径以及审判的公正性一直存在着诸多疑虑和讨论。陈岚此次透露的消息,很可能是在她认为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一个公正审判的情况下,试图通过更广泛的渠道去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

“有关部门联系日方获取江歌案全部卷宗”这句话,如果属实,其含义非常关键。我们知道,江歌案在日本发生,因此日本的司法机关掌握着案件的全部卷宗和证据。在中国进行审判(即使是依附于日本判决后的国内民事诉讼,或者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法律程序),如果能够获取到日本司法机构的完整卷宗,对于厘清事实真相、评估证据效力,乃至对案件中的责任划分,都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陈岚作为一名作家,她能接触到什么样的信息渠道,以及她发布这条消息的目的,都值得思考。是她主动争取来的信息,还是有内部人士透露给她?这背后可能涉及复杂的运作和人脉。无论如何,她公开此事的意图很可能是为了施加社会压力,推动信息公开,并为下一步的法律行动铺平道路。

那么,此举将对江歌案二审判决造成哪些影响?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二审判决”这个概念在江歌案的语境下可能需要进一步界定。江歌案在日本已经有了刑事判决(刘鑫被判有期徒刑20年),在国内则主要是围绕刘鑫的民事赔偿责任展开的诉讼。如果陈岚所说的“二审”是指国内民事诉讼的可能上诉,或者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法律程序,那么获取日本卷宗的影响将是巨大的。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解读:

1. 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日本卷宗的核心价值: 日本的刑事审判,特别是像江歌案这样备受瞩目的案件,其卷宗通常包含了报警记录、现场勘查报告、法医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记录、被告人供述、辩护意见、检察官指控等海量详细信息。这些是案件最原始、最直接的证据材料。
填补国内认知的空白: 尽管国内媒体对江歌案有广泛报道,但很多细节和官方的证据呈现方式,可能与日本的原始卷宗存在差异。获取完整卷宗,可以弥补国内公众和司法认知的“信息差”,确保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更加全面和准确。
纠正潜在的误读或偏差: 有时候,媒体报道或二手信息传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事实的误读或偏差。原始卷宗可以帮助还原事件的真相,澄清模糊之处。

2. 对民事诉讼的影响(如果“二审”指民事诉讼):
事实认定更加清晰: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需要依据证据来认定事实。如果能够获得日本的全部卷宗,法院将有更充分、更直接的证据来认定江歌遇害的经过、陈世峰(凶手)的行为及其动机,以及刘鑫在事件中的具体角色和责任。
支持或反驳刘鑫的抗辩: 刘鑫在民事诉讼中可能会提出各种抗辩理由,例如不承担责任,或者责任被夸大等。日本卷宗中的一些证据,例如关于刘鑫是否及时报警、是否提供了关键证词、是否对凶手有任何刺激行为等细节,将直接影响刘鑫抗辩的有效性。
量化损失和赔偿的依据: 卷宗中的法医鉴定、医疗记录等信息,将直接关系到江歌母亲在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从而影响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裁量。
强化责任认定的合法性: 如果日本的刑事判决在某些方面(如对刘鑫的间接责任认定)是基于特定证据,那么获取这些原始证据将进一步巩固国内民事判决的合法性基础,或者为推翻某些认定提供依据。

3. 对未来可能法律程序的潜在影响:
“二次审判”的可能性? 尽管在国际法上不存在对已在另一国判决过的案件进行“二次审判”的原则,但在国内,如果发现日本审判存在某些程序性或实体性问题,或者有新的关键证据出现,理论上可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寻求公正。获取日本卷宗是启动这些程序的前提。
推动国际司法合作的示范意义: 如果中国有关部门能够成功从日本获取江歌案的全部卷宗,这本身也可能成为一个重要的司法合作案例,为未来处理涉及跨国犯罪或证据获取的案件提供经验和参考。

4. 社会情绪和舆论的影响:
提升公众信任度: 如果陈岚的消息属实,且后续有公开的证据支持,这将极大地提升公众对案件处理的信任度,因为这表明有关部门正在积极为案件的真相和公正而努力。
平息部分质疑: 一些关于案件细节的猜测和质疑可能会因此得到澄清或证实,从而有助于平息一部分社会上的争议。
对刘鑫的进一步压力: 如果获取的卷宗内容对刘鑫不利,或者进一步证实了她在案件中的不当之处,无疑会给刘鑫施加更大的社会和心理压力。

当然,我们也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

信息的真实性: 陈岚作为个人,其消息的来源和准确性需要得到官方的进一步确认。即使信息属实,其获取的“全部卷宗”的定义也可能存在差异。
获取的难度和合法性: 跨国获取司法卷宗并非易事,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互助和司法协议。如果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能也会受到质疑。
实际的证据效力: 即使获得了卷宗,其中的证据能否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被直接采纳,或者需要在国内进行重新翻译、认证,都需要具体分析。

总而言之,作家陈岚透露“有关部门已联系日方获取江歌案全部卷宗”的消息,如果属实,将是江歌案信息公开和寻求公正的一个重大进展。它将通过提供更全面、更原始的证据,有力地影响国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对于后续的民事诉讼或潜在的法律程序,能够更清晰地界定各方责任,为公正判决提供更坚实的基础。这不仅关乎江歌案本身的公正,也可能对未来类似的跨国司法案件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我们期待官方能有进一步的通报,以证实这一消息的真实性,并看到它为案件带来实质性的积极推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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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举证义务主体是当事人,不是法院,更不是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如果主动越权用行政权力为其中一方当事人取证,则破坏了民事诉讼双方是平等主体的原则。

其次,如果证据确实存在,民事诉讼当事人客观上取得确有困难,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但是举证期限在开庭前啊,二审开庭前怎么没有渣方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案卷的消息。

第三,证据是需要质证的,即使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是需要通知双方确认对此证据是否认可,有无异议,有无需要就该证据提出的说明或反证等,二审庭都开完了,也没听说过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复庭,或者法庭决定复庭,也没法庭通知双方的消息,这证据难道还能偷摸塞案卷里不成?

第四,既然法院调取案卷大概率不存在,为什么渣方要放出这个消息?弄这个假消息对二审结果又没啥用。我猜大概率是准备伪造一个日本案卷,伪造所谓日本案卷里的各种证据,在网上播弄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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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媒学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件事儿吧。

实际上陈岚发的这个消息,就是一个很经典地“后真相”时代引导舆情的案例。

所谓的“后真相”,实际上是一个外来词,其含义引申为:“因为相比较于客观事实,有时候情绪和个人信仰更能够影响舆论”,换句话说,其实就是陈岚通过不断地发布含义不清晰的容易产生歧义的各种“事实”和问题,引导大众改变对江歌妈妈的看法,然后形成舆情,裹挟舆论,改变“真相”。

很多时候,我们觉得某些人有理有据有节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精心编织的“伪问题”。你看到的这些问题,只是有人故意引导你,让你对此产生情绪(比如说怀疑,质疑,好奇,愤怒,悲伤)的信息,然后利用你的情绪来影响舆论,获取流量,一个点赞,一个转发,一个评论,都可能会改变大家对于“真相”的认知。

下面我就以陈岚的这个信息,以及部分知乎的问题,来做一个分析。

首先,陈岚说的是“据了解”,据谁了解?据陈岚?陈岚怎么了解的?找的青岛法院看门物业大爷的对门邻居的二姨妈那里了解的,还是找的青岛市中院院长了解的?还是找的是青岛即墨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了解的?没人知道,但是这么写,有两个好处。

第一,对于网友而言,这个据了解往往会误认为是从核心人士身边了解的“内幕”,而“内幕”,往往会被大众认为是真实的。

比如说,我儿子一直在进行篮球训练,我想知道他目前篮球水平如何,能否进入校队。那么我会找谁了解?当然是找儿子篮球队的主教练了解,再不济找儿子篮球队的体能教练,助教了解,我不可能去找哈尔滨的冰球远动员去了解吧?

因此当大家读到陈岚的这条信息时,网友们首先会觉得这个信息是真实的,其次会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个案子在中国审判,却要去日本调案件卷宗?为什么现在要去掉全部案件卷宗,为什么说是“且未被断章取义”?难道说之前媒体说的都是断章取义的?这就出现了怀疑与好奇。

一个人产生怀疑与好奇之后,本能会做什么?自然会去百度知乎或者其他网站上,搜索相关的案件真相,而此时网络上对于此案的各种真假的信息非常多,总会有人被误导,从而让某些人筛选出一部分自己的粉丝流量,为下一步流量变现打好基础。


第二,对于陈岚自己而言,这个“据了解”,其实就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首先,如果有相关司法机构去找陈岚了解其信息的来源,陈岚可以说这个是自己线人或者粉丝提供的。如果司法机构要求陈岚交出这个所谓的线人或者粉丝,那么陈岚可以借助保护自己线人的名义,在网上继续拉一波流量,毕竟,不管在中国还是欧美,一旦发生公权力逼迫一个从事媒体(自媒体)的人交出线人的事情,舆论一定百分百倒向媒体(自媒体、弱势)一方。

其次,如果陈岚说出了这个线人或粉丝,并且被司法机构证明该线人或粉丝是假冒的,那么陈岚可以以“我也是受害者”,为自己辩解,从而塑造一个“仗义执言”却被小人利用的侠女形象。


以上这些,其实只是一条微博起到的作用,而我敢保证的是,未来,类似的微博和信息还会不断地发出来,如果说江歌案是流量密码,那这就是流量变现最重要的一步。

最后,我挺好奇的是,最近一个时期,知乎上出现了大量的如下问题(见下图),如果大家有时间,可以梳理一下这些问题提出的时间和修改的频次,然后总结一下,你会发现很多有意思的东西


对了,上图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传媒舆情引导案例,我简单补充一下: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与钱有关的事情,是比较重要的

同时,与钱有关的数字,也是比较重要的

上面这个问题的关键引导词,就是捐款和1亿,无论真假,对于大多数看到这个问题的人,都会在潜意识里默认或觉得,江歌妈妈可能真的获得了超过一亿元的捐款。

而联系陈岚要求江歌妈妈公布捐款明细一事,会有更多人脑补,认定江歌妈妈不肯公布捐款明细,就是因为拿到了太多的钱。因为“苍蝇不叮无缝蛋”嘛。为什么没人质疑刘学州收了一个亿,偏偏质疑江歌妈妈呢?

事实上,作为个人捐款而言,法律有明确规定,个人获得的善款,不需要公布明细。但是在情绪的调动下,没人会在意法律,而是集中去争论江歌妈妈到底是得到了一个亿还是一千万还是一百万的捐款。时间长了,大家真的会在潜意识里觉得,江歌妈妈利用死去的女儿,获得了大量的善款。

这就是后真相时代,舆情引导的可怕之处。


PS:如果有人不是很忙,可以仔细的把这些提问时间列个Excel表格,然后我可以对这个表格,做出更有意思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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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陈岚,那个深喑互联网语言、玩转互联网生态的陈岚。

好一个春秋笔法!

“据了解”:

是据她了解还是据别人了解?从谁那/哪里/什么渠道了解的?

她是否有权利了解一个与她无关的正在办理的案件细节信息?又有谁有权向无关人士透露案件的细节和进展?她的信息来源渠道是否合法合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有关部门”:

具体是哪个部门?我国有关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候,从来都有名有姓、依法公开,除非是保密单位。可她就不提名道姓,就是让你猜,还让你第一反应就猜到青岛中院身上去。无论在日本调取到卷宗这事当地法院干没干,反正锅就这么给背上了。巧妙的给法院就施了压。

“据了解”、“有关部门”,这两个词指向不清,小作文的真实程度就无从判断。这种模棱两可的车轱辘废话,一律视同谣言,狗都不信。

“未被断章取义、未被歪曲翻译的完整卷宗”:

这可以说在严重质疑一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推翻了一审判案所采信的证据的有效性。性质跟“据了解”“有关部门”不在一个量级,必须得说明清楚,具体把哪些地方断章取义了,具体把什么地方歪曲翻译了,具体产生了什么影响/后果?

具体不了,就是张口就来。一律视同谣言。

用词看起来牛批唬人又权威,实质没有任何确信信息。

但你看到这里,可能已经不知不觉被洗脑,被诱导的开始动摇,开始怀疑,甚至开始自行脑补以下情节:

比如脑补一审如何由于江母跟律师做假证,判出了个冤假错案;脑补青岛法院拿到了日本完整卷宗,能证明刘鑫实实在在对江歌的死毫无责任,案件的审理正在反转天地;脑补陈岚手眼通天打通了法院关系知道案子详情;脑补陈岚时刻跟刘鑫及其律师保持着互动等等

看到这,这种严正的措辞和你自己的脑补,让你已经开始向刘鑫立场发生偏移。

接着来到小作文最后一句:

“网暴死亡威胁法官那些人必将严惩”

读到这里,如果你已经被陈岚的话术带着走了,自然惯性认为在说江母。

但如果你还能冷静阅读,你会疑惑凌乱,江母带着记者去法院问候过法官,刘鑫一审时候直接说二审维持原判就活不下去,陈岚到底在说她俩谁???如果指的是某些狂热支持者,好像这次审判也惩罚不上这些案件不相关人士吧???还是她已经悄咪咪的把哪个死亡威胁法官的人给起诉了???

这最后一句完全就是个真理万能句式,二审无论判出任何结果,陈岚这句话都没说错啊!

综上所述,全文确认不了任何信息。

唯一能确定的就是她说了几句等于啥都没说的话,就煽动起了一场舆论风暴,洗了不少人的脑。并且给自己把转圜空间和责任规避考虑的相当到位。

微博这个小作文大行其道的粪坑,什么时候这歪风邪气消停消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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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是个好词儿,你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就用有关部门,不敢说是哪个部门,也可以用有关部门。

获取卷宗,与审判相关的卷宗,那就是法院了,刘暖曦不是上诉了嘛,那就是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众所周知,司法审判独立,任何人 任何组织都不得干预司法审判。

这用得着用有关部门这个万金油的词儿?这有什么不可说的?

只能说明某人只敢用有关部门呗,你说指名道姓的说是青岛中院,那下一刻估计就得让人打脸。用个有关部门,人法院也不能上赶着呗。

一审的时候没有卷宗,没有全部卷宗,你告诉我这案子怎么审的,原告提出主张的依据不要日方卷宗支撑的吗?被告辩称不要证据的吗,刘暖曦手里没有卷宗她辩解个鬼?法官手里没有卷宗,怎么审的案子啊,审判员现在是终身负责制啊亲,刑法里面有个罪名就叫枉法裁判啊亲。

不会某些人以为庭审上就是双方红口白牙,小嘴叭叭叭叭叭一顿输出,啥证据也没有,法官就采信吧……还是有些人以为,我们国家庭审像英美似的,表演性占据不小的地位啊,谁哭的惨烈谁胜诉啊?P.S. 此处没有抹黑英美法系的意思。

退一万步讲,假设一审的时候,法院只调取了部分相关的卷宗,二审案件的进程是可以随随便便对外公布的吗?刘暖曦和江秋莲知道进度不奇怪,你陈岚是谁告诉的?法院的工作人员还是刘暖曦啊?

这种高关注度的案件,哪个法院的工作人员敢随便给不相干的人透露案件进度啊?我们在法院实习的同学都能遇到一方律师要请客吃饭套话的,只是专业实习的学生都知道不能乱说,法院的工作人员能不知道?

当然,刘暖曦和陈岚抱团也不是不可能。

咱们再退一万步,就算一审法院当时手里没有全部的卷宗,二审法院去掉了全部卷宗。那也什么都说明不了,不能说明江秋莲诬陷刘暖曦,不能说明刘暖曦是无辜的,只可能是正常的程序而已,仅此而已。


以上是基于我的专业半吊子分析,以下可能就是我单方面的情绪输出。

不少人拿着江秋莲微博骂人的截图,来试图让其他人以为江秋莲也不是什么好人。不高明的话术,逻辑不通,江秋莲不是好人,不能证明刘暖曦就是无辜的。虽然不高明,但是泼脏水给受害者很有效。

包括质疑江秋莲非法集资等等都,退个十万步讲,江秋莲就是真的有什么不正当行为,也不能证明刘暖曦是无辜的。相反,江秋莲的事情是捕风捉影,刘暖曦的所作所为都已经过了一审了。

当一个中年丧女的母亲,维权路上遇到了辱骂造谣女儿的、遇到了给凶手给白眼狼开脱的,怎么会不上去啐一口。

换言之,有些人跑到江秋莲面前去辱骂江歌,就是把自己的脸递上去等着挨扇,你有刀不耍耍完剑,人家抽完你了,你倒是捂着脸哭哭啼啼的说人家打你,你这不是欠儿你是啥?你是圣母白莲花?

再次重申,刘暖曦当时有没有开门,都不是舆论谴责她的焦点。那样的情况下,抱自己的命是本能,虽然道德上有所亏欠,但不足以让舆论谴责她这么多年。

刘暖曦被彻底钉在耻辱柱上,是因为她和她的父母,事后对江秋莲没有表达一点感激不说,其父母甚至对江秋莲说出,你女儿该死一类的话。刘暖曦数次意图抹黑江歌,比如春秋笔法想引导大众以为江歌在日本从事不正经行业,比如意图引导大众以为她和江歌是情侣关系。

我并不歧视同性恋,我的朋友里男同女同都有。刘暖曦的做法令人不齿在,什么都可以成为她为自己开脱的理由。

刘暖曦和其拥趸,事到如今真的不明白为什么刘暖曦即便换了名字还会社死吗?说白了,江秋莲最一开始需要的可能只是刘暖曦及其父母的一句感谢,一句安慰,一句对江歌的褒扬。刘暖曦们不是不知道,他们可能是做过类似的事情。

各位,看看江秋莲这些年的血泪,为了自己和家人,远离刘暖曦们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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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总会出现许多睿智的人。

二审结果还没出来,会不会反转?讲道理,有可能会反转。

但是,现在只有一审判决这一个值得参考的点啊。

问题在于,一个人不能直接跳过一审结果去等二审结果啊。

问题来了,你们为什么相信刘鑫是无辜的?

是你们在现场看到刘鑫的所作所为了,所以才知道她是无辜的么?

你们之所以相信刘鑫是无辜的,而且是顶着一审判决去相信刘鑫是无辜的是为什么?

就是,你看到了哪条信息,就觉得刘鑫收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明白了么?

是有人想让你这么以为的。

所以,经典二选一,自己选一个吧。


<我是分割线>

1,陈岚怎么知道有关部门在干什么?有关部门有什么动作还需要向陈岚汇报么?在前面加个“据说”就觉得自己真的知道了?

2,二审已经结束了,只是没有宣判而已。我想不明白现在去调卷宗的价值在哪里?

3,日本的卷宗并不影响一审判决。这个只要明白了一审判决的逻辑就知道那个日本卷宗就是别有用心放出来恶心人的。

我只看到很多人在这个那个,但是遗憾的是,很多人最基本的逻辑都没有。

没有逻辑倒还罢了,你平时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判定一个人说真话一个人说假话的?

你是如何选择相信一个人或者不相信一个人的?

哪个谎言或者骗局不是“看上去是那么一回事”?

但是在这件事并不是两个人在撕,是有法院介入的。

你并不需要相信这双方的任何一方,你只需要相信法院的裁决就可以。

而不是受到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质疑法院的裁决,这样很不好。

但是,如果你不相信中国法院的裁决,那么日本法院的裁决自然也不应该相信,那么那个卷宗拿来的意义在哪里?

还是说你只是单纯的不信任中国的司法?

挺简单的一个事,别搞复杂了。

别被别有用心的人拿来当枪使。

你看着它嘴上说相信这个相信那个,它要是真相信还有那么多事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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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母提供的使馆公证书仅证明江母领取(获得)的是完整的卷宗,无法体现江母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完整的卷宗。

中院的做法是对的,应当独立调查取证。

证据不能被剪辑,否则不符合证据三性,不应被采信,中院应该是质疑江母提供证据的完整性,所以独立调查取证。

其实我怀疑这个事是不是真的(我希望是真的),中日之间好像没有相关司法协议。

----------------------------修改、补充

大家都忽略了一点,刘既是证人,同时也是当事人,陈二十年刑期中有两年是针对刘的胁迫罪。刘可以提取案件卷宗。

刑诉证据只能由控辩双方提供,与刑诉不同的是,民诉案件中除原、被告负有举证义务外,法庭亦负有一定的取证义务,大意是“客观存在的证据,因原、被告自身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申请法庭调查取证”。

不管是失误大意,还是过度自信,一审时刘一方(被告)既无积极取证,亦无申请法院调查。

猜测是二审上诉人申请了法院调查,法院同意了该申请并通过使馆取得了完整的原始卷宗。

取得卷宗并不意味尘埃落定,但对刘有利的是:只要证明一审时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剪辑、修改、增删等情形,那么该证据与三性不符,一审判决不得引用该证据,引用该证据的原判决诉求条款,应当依新取得的卷宗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无论如何,假设中院确实重新取得原始卷宗,且与江母一审时提供的一致,拥护江母的网友应该高兴才对,怎么如此抗拒?

也许双方网友都觉得,一审提供的卷宗,极有可能存在~?~的问题。

-------------------补充

上诉方庭前没提交证据,或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依新卷宗作为证据裁决确实程序违法。

但如上所述民诉法庭是有调查案件的权利和义务的,即法庭调卷未必作为证据使用,而仅使用于查明事实。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裁决不得引用新卷作为裁决依据。未经质证的任何证据都不能作为裁决依据据。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庭认为庭审时案件依然存在事实不清,判决依据不足的,可以组织二次开庭;又或者争议方确实存在足以影响判决基础的新证据,且该证据有充分理由未能在庭前提供的情况,在未做出判决前可以申请再次开庭。如若已作出判决,则判决立刻(送达时)生效,异议方只能申请再审。

----------------------补充

刘可能根本没看过卷宗,刑审期间,刘代表检方证人出庭,没必要申请阅卷。传闻的“民一审卷宗可能存在剪辑”的依据,更多是刘作为当事人,所提供的自身事实依据与一审“卷宗证据”不符,因而提出质疑。

刘在民一审时没有申请调卷,更大的可能是过度自信。起码在《一审判决书》中没看到刘一方的反证证据,我甚至怀疑刘审前可能连答辩状都没提交。刘的辩护策略是否认适格侵权主体,因而没必要纠缠质证。当时的确多数法律人的声音是刘的确不宜作为适格主体。

一审判决到二审由立案到开庭,除去假期,刘准备证据的时间是相当仓促的,毕竟跨国,需协调的事由比较多,我觉得可以作为审后申请的理由之一。

陈岚质疑江母不公布卷宗,我认为不妥,江母其实有理由不公开,刑事案件卷宗一般也不适宜向公众公开,特别是人身伤害案件,除了有各种血淋淋画像,某些侦缉手段可能存在密级。但本案又是民事案件,能否公开可能要看检察院有没相关解释或规定。

----------------我的立场是支持刘的,可能是极少数从案发时即开始支持刘的之一,但早期的当时是同时也支持江母的,但在日本刑诉后对江母相当反感。立场当然会影响观点,但我还是希望从相对客观的角度解读一下在日刑事案的观点:

当时陈的辩护策略是承认杀人,但否认有预谋。因此陈抛出很多“没有预谋”辩词。庭审当时,诸多自媒,包括官媒都迫不及待的抛出陈的“推人、递刀、锁门”,但次日即被检方打脸了,“陈的辩护词而已”,但那时已经有好多网友都被误导了。

另外,公众质疑:“刘为什么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没看见?”,我明白公众朴素的意思是:刘为什么不提供坐实陈的证词?但刘此时必须忠于自身记忆或行为真实陈述。恰恰相反的是,陈最希望看到刘“违背现场”的证词,很多网友看不明白,其实陈的目的就是让法官相信“刘在伪证”,从而排除刘的证词,继而质疑邻居家的证言为孤证,制造疑点,而不是为了证明“自己有没有杀人”。陈的策略是迫使法官难以坐实陈“有预谋”的检方指控。

因此,我不认为刘在这个过程存在任何过错。

换在对抗陈“没有预谋”的角度看,刘与邻居、与案发时现场、针对刘自身的胁迫罪,等等,全部都在配合检方对陈的最高刑期的求刑,相反,陈一直在强调刘在伪证,试图造成邻居家证言为孤证的效果,从而迫使法庭剔除邻居的证言,保留“没有预谋”的疑点,甚至当庭流泪表达悔意,寻求轻判。

(刑事案件中,疑点利益归被告人,被告人的虚假陈述甚至伪证行为,都不会加重刑期的。但律师、证人不行,可能会涉嫌伪证。)

非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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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回到原点重新审视。

非事发地国家的司法部门要审理一个在异国的涉及民事+刑事的案例,接下一方的民事诉求有没有合理性?

如果接下了这样一个案例,应该做哪些调查取证?

本案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放下合理性不说,对刘某这一个证人+当事人、对陈某这一个直接当事人有没有过采集第一证据?对事发现场有没有过勘察查证?对日本方面的全部案卷有没有调取?

根据之前看到的信息看,一审之前并没有直接审问过陈某,也没有见过对刘某的证言直接采集,而且对日本邻居等证人都没有过当面采集证言(如果有了解这些都有的,请指明)。关键证据几乎都来自江母一方。

而根据江母单方提供的那些挑拣过的证据,如何就做了某种真相的认定?这样的采集证据的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必然难以让人信服。实际上,仅凭各执一词的说法,也是难以定论的,因为除了刘某和陈某,没有人目击全程,即使是陈某S江某的过程,也只有他一个人知道。现场的刘某报警过程的录音种的不算清晰的片段是否足够清晰认定事实真相?之前看到的信息是两种版本的。

而从合理性方面说,国内司法能接的部分,更应是江母与刘某之间的涉及言语方面的尤其是发生在国内的情况。江母可以诉刘某对其言语上的不敬,刘某也可以诉江母不清事实的情况下煽动舆论对其持续的人身攻击,以及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而这些事情发生的过程又是互为因果的,而不应挑出单方的情况进行片面追责。

不少专业人士都指出,刘某也作为一个受害者,对江母只有道义上的补偿,而没有责任上的赔偿。我们应改变那种陈旧的观念,即便一个人行为有瑕疵,但道德与法之间,应有明确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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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人都明白一审判决结果是经不起事实验证的,因为即便充分掌握证据的日方也没有认定某些"事实",结果青岛越俎代庖了,法院在判决中玩了一些花活,希望内行看不出来,或者看到了也识相的闭嘴,但是江歌案发展到了今天,早已经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任何漏出来的马脚都会被对手抓住重击,这一波我还是不相信谁能创造不存在的"证据"。

另外就是,江歌案在我们这边虽然是民事案件,但是在日本是刑事案件,基于对证据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只有刑事案件能确定民事案件的事实,并不存在"民事案件确定刑事案件的事实"这种情况,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就是这个意思,刑事案件说没有,民事案件说有是要捅娄子的。

另外希望每个人都记住,你不是只有支持江秋莲或者刘暖兮这两个选项,你最应该支持的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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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不是已经被江妈粉搞臭了吗?

某些善良、有爱、道德高尚的江妈粉,正在用最恶毒的语言诅咒陈岚,恨不能把这个陈岚八辈祖宗都扒出来看看有没有道德沦丧的事情。

而江妈所作所为,都是100%不允许任何质疑的。

谁质疑,他们就会用最恶毒、最无耻的辱骂来善良的劝你搞清楚你是个什么玩意。

太善良的一群人了。战斗力堪比辣椒里的鱼头泡饼。

陈岚肯定早晚要完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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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吃瓜

昨晚江歌妈妈要求X浪封陈岚的号,否则就要起诉X浪平台。结果x浪今天不仅没封陈岚的号,还开了个#如何看待善款来源及去向问题#的话题,直指江歌妈妈最不想面对的善款问题。哈哈哈哈,我就喜欢江歌妈妈这么刚的。

居然有人说江母要告平台是我造谣的,这种人吃瓜还要别人喂到嘴里,又爱怼人,我都替ta捉急



又有傻子说我故意挑一些对江母不利的评论对她,以上是我按实时最新顺序截的,真不是我不想帮她,微博目前已经是这样子了


另外我发现,陈岚说有关部门已经去调取卷宗了,刘鑫这边的人都拍手称好,手握39斤卷宗的江歌妈妈那边却只是酸酸的说一句“作家的本事就是大!”

按理说最愿意公开卷宗的人不应该是她吗?之前“离我公布卷宗的时间不远了”那种气势呢?直接把卷宗拿出来摔刘鑫脸上不痛快吗?为什么呢?为什么呢?百思不得其解。

不站队,我只是个吃瓜群众,评论可以探讨,拒绝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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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回答

希望是真的调取了卷宗,希望这个各执一词的罗生门,有真相大白的那一天。希望这个事情早点尘埃落地,毕竟已经热搜5年了,真的不想再收到推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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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难道不是各派喜大普奔的事情吗?

对于江母方来说,直接捶死刘鑫捶死陈岚

对于陈岚方刘鑫方,就是证明了她们才是对的呀

对于各位一直骂骂咧咧的网友,又可以把我们这种理中客中立方再次嘲讽一波了

对于我们这种追求真相的人来说,终于舒服了,真相终于能大白了

对吧?难道这不应该是一件各方都期盼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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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统一口径啊,前两天是凡是不站江母的,齐齐的祝你有刘鑫这样的朋友,现在是凡是支持公开的,都是1450,都是水军。

不懂就问,到底是贼喊捉贼还是没有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啊?大家看了案件始末发现一审出现的问题,加上巨额善款的去向,质疑一下就一定是站谁了吗?这世界就非黑即白吗?我不站刘鑫觉得陈岚是个烂人但是同样也质疑江母篡改证据用善款放贷不行吗?

不必来我这儿骂,不想浪费时间争论,评论已关闭,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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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寻思这不是把刘鑫锤死的让她永世不得翻身大好机会吗?这么多人说不相信还有质疑消息源头的,都是给刘鑫洗白的水军吧,支持江妈支持真相的为什么还在攻击人家,拿到了不就打人家脸打得更凶了嘛?又不是人家自己编的,都是日文原版呀。干嘛一会扯这一会扯那?不是质疑消息发布者真实性就是在那抠字眼。拿回来不是直接就把刘鑫锤死了吗。

这不是喜大普奔的大好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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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岚不是要和江妈打捐款的官司么?怎么,又要给刘鑫翻案了?打捐款官司我吃瓜,给刘鑫翻案,那可就得骂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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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有关部门,说说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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