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美食作家王刚为「红烧娃娃鱼」道歉?

回答
王刚为“红烧娃娃鱼”道歉事件,是近年来中国美食界一个颇受关注的事件,其背后折射出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提升、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网络意见领袖的社会责任等多个层面。要全面看待此事,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事件的起因:王刚的视频与“红烧娃娃鱼”

视频内容: 王刚作为一名知名的美食博主,以其专业、接地气的烹饪教学视频而广受欢迎。在某期视频中,他展示了制作“红烧娃娃鱼”的过程。视频中,娃娃鱼被处理、烹饪,并详细介绍了制作步骤。
娃娃鱼的法律地位: 娃娃鱼,学名大鲵,是中国特有的珍稀两栖动物,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除非经过合法许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养殖娃娃鱼用于商业目的,否则食用野生娃娃鱼是违法行为。
引发的争议: 王刚的视频播出后,立即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许多网友认为,作为拥有巨大影响力的美食博主,王刚的此举是在推广非法食用国家保护动物的行为,传递了错误的价值观,可能误导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有人质疑其视频内容是否经过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二、王刚的道歉及后续处理:

道歉声明: 在舆论压力下,王刚很快发布了道歉声明。他在声明中表示,自己拍摄该视频时,“对娃娃鱼作为国家保护动物的属性认知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对由此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深感抱歉。他承诺今后将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不再制作和传播此类内容。
视频下架: 争议视频随后被平台下架,这也表明了平台对此类敏感内容的重视。
后续行为: 王刚在此后确实也更加注重内容审核和法律法规的遵守,他的新视频中鲜少再出现可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争议的内容。

三、如何看待王刚为“红烧娃娃鱼”道歉?

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读:

1. 法律层面:明确的违法行为,道歉是应有之义

法律的严肃性: 娃娃鱼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食用野生娃娃鱼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即便视频中使用的娃娃鱼来源存在争议(例如,是野外捕获还是非法养殖),公开展示烹饪过程本身就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并有鼓励非法食用之嫌。
公众人物的责任: 王刚作为拥有数千万粉丝的公众人物,其言行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他的行为一旦被视为违法或鼓励违法,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因此,他为自己的行为道歉,并停止传播相关内容,是符合法律要求和公众期望的。

2. 公众意识层面:保护意识的觉醒与提升

舆论的监督力量: 此事件的发生和快速发酵,恰恰说明了中国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显著提升。网友们能够迅速识别出其中涉及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并通过舆论监督迫使当事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进步,体现了社会公民素质的提高。
从“吃”到“护”的转变: 过去,一些“野味”文化在民间有一定市场,公众对保护珍稀动物的认识相对模糊。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环保理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并愿意为此发声。

3. 平台与监管层面:责任共担与规范引导

平台责任: 视频平台在审核内容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事件也暴露了平台在内容审核机制上可能存在的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传播不当内容。事后,平台下架视频是一种应有的反应。
监管的必要性: 监管部门在事后介入(如果存在的话,虽然公开信息显示主要是舆论推动)或对相关平台进行警示,对于建立更健全的互联网内容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4. 王刚个人层面:认识、态度与改进

“认知不足”的解释: 王刚的道歉声明中提到“认知不足”,这可能是一种客观情况,也可能是一种减轻责任的说法。但无论如何,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尤其是在传播知识的领域,应该有更强的学习和研究能力,了解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边界。
道歉的态度: 王刚的道歉是及时和诚恳的,没有回避问题,并承诺改进,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个愿意承认错误并做出改变的人,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理解。
对未来的启示: 对于王刚本人而言,这次事件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促使他在未来的内容创作中更加谨慎和负责。对于其他网红、意见领袖,也同样是一个警示。

5. 对美食文化的思考:传统与现代的融合

美食的边界: 美食的魅力在于其文化内涵和创新,但这种创新不应以损害生态环境和触犯法律为代价。我们应该在传承传统美食文化的同时,也要与时俱进,摒弃那些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和法律精神的元素。
文明的餐桌: 一个文明的社会,必然体现在其餐桌上。拒绝食用野生动物,选择可持续、合法、健康的食材,是现代文明餐桌的基本要求。

总结来说,看待王刚为“红烧娃娃鱼”道歉这件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看法:

这是法律要求和公众责任的体现: 王刚的道歉是其行为失当后的应有之举。
这是社会进步的信号: 公众保护意识的提升和舆论监督能力的增强是此事件得以迅速解决的关键。
这是对公众人物的警示: 拥有话语权的公众人物更应承担起社会责任,谨言慎行。
这是对平台和监管的提醒: 加强内容审核和完善监管机制是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必要措施。
这是对美食文化发展方向的引导: 美食创新应与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相协调。

王刚的道歉,虽然是个案,但它作为一次具有代表性的事件,深刻地提醒了我们:在享受美食的乐趣时,我们不能忘记保护自然、尊重法律,更不能忽视我们作为社会个体所应承担的责任。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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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远庖厨,小人骂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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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查阅公文,我决定修改答案。

新发现的2017年《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证实:王刚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此从法律角度无需道歉。大鲵人工养殖种群已于2017年底被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不再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对于之前的错误论断,我坦诚地做出修正,并向王刚及其粉丝致歉。

在2017年底前,所有人工饲养的水生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都是不可做为食物的。娃娃鱼食用合法化时间尚短,很多人不知道2017年底生效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因此王刚公开食用养殖娃娃鱼引起舆论风波情有可原,是社会法制意识进步的表现,此次事件也刚好可以对包括我在内的公众普及养殖娃娃鱼食用解禁的新规。

首先需要再次强调:除林业部、农业部公告的特殊品种之外,人工饲养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可用于制作食品。

但大鲵这个物种特殊——依据相关法规,自2017年11月16日起,养殖大鲵的食用正式合法化。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经营管理相关规定: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特许办法没有允许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遵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因此不要以为人工养殖的就没有限制了,就不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了,人工养殖的也算。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重点一: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从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移除了,才“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这是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的条款,即可以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该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就是为了解决养殖重点保护动物适用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的问题。在这一条款修订的同时,还新增了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条款。

(有些人在评论区看不懂这条,翻译一下大白话:甭管是不是养的,只要在名录里,人工种群和野生种群适用一样的管理措施,为了适用不一样的措施,人工种群可以移出名录,但是只要还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不能做食品。)

因此食用养殖保护动物的合法化是需要“通过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完成的,而关于大鲵的这个调整发生在2017年底,根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农业部公告第2608号,大鲵的人工繁育种群被正式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根据农业部2018年底最新发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大鲵未标注“仅野外种群”属于重点保护动物。这是之前我错误认为大鲵人工繁育种群未被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原因,特此更正。

需要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可见在刑法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包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驯养繁殖的物种。

重点二: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一条是单列的条款,有些人(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实际执行中)认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里的获得经营特许的养殖动物可以不适用第三十条,并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任何此条适用的附加条件,如果获得特许就不适用,那么第三十条单列出来就毫无意义。因此人工种群仅仅获得许可是不够的,只有被农业部、林业部等部门公告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的养殖种群才不再适用本条。迄今为止有只六种水生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被移除:

三线闭壳龟 Cuora trifasciata
大 鲵 Andrias davidianus
胭脂鱼 Myxocyprinus asiaticus
山瑞鳖 Trionyx steindachneri
松江鲈 Trachidermus fasciatus
金线鲃 Sinocyclocheilus grahami grahami

说白了就是:一小部分保护动物在特别许可条件下可以养,可以做出售和利用(如动物制品、甚至可以做药),但是不能做食品。养殖且能做食品的只有上述六种。

这个条款要特别小心,有个别别用心的人故意混淆措辞,恶意歪曲说“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那是不是存在“为食用合法购买”?——简直是无稽之谈,这里的“非法”是形容“为食用购买”的状语,意思是禁止为了食用而购买,哪里来的“为食用合法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二十九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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