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我不需要写议论文
想否定批判的人请在评论区完整的论述否定的理由,然后艾特我一下,我会给置顶的。
1、先说我为什么会给一些反对评论热门推荐吧
这个图我是转的,包括其中画的红线,每个人会有着不同想法,因为有着不同的生活经历与社会身份,面对着静止清晰的物像之前各自的滤镜演绎出一场罗生门,这是人的有限性。
我给反对评论推荐热门(支持的自己就能冲到热门几百赞了,现在似乎也没有权限置顶)是为了有为的加深交流,从而让双方不是在自己圈子里抱团取暖,沉迷梦境。
这不是为了流量而是更有野心的试图自己能够参与洪流,两方人各自在自己的世界又能怎么样呢?知道对立面的所思所想才能明白自己想要坚持自己的道路该如何做,一道题目明白了所有的考点才能接近正确答案的解决。
我们需要反对者在考虑什么,冷静、尊重,斥责是一种工具而非目的。
2、以上的图有哪些矛盾
一些司法背景的读者指出,红线画的是误导,不能把原告的拐卖控诉当作事实真相,一群网友不懂法,被情绪控制成为乌合之众。
知道什么是悲剧吗?乃是善与善的冲突。
知道什么是矛盾吗?乃是正确与正确的冲突。
司法背景的读者同样在这个场景事件里只观测了一部分,他们认为的那一段话对不对呢?对的,却虽然,犹有未尽也。
弱势者一方有没有收集充沛证据的能力?就像让学生收集拖课的证据,让员工收集违背劳动法的证据,这是一个成本转嫁,看似公平却让很多人根本没有能力实现。就像假使美国法院要求所有当事人用英语当堂陈述,没什么不合理不公平,但是现在当事人是一个猪仔贸易过去的华工,还这样子坚持便成了不公平。
再一个,好几个法律工作者说了一审与二审的区别,这部分内容更是对前面观点的冲突,因为一审基本不判离二审可以不是基于前面所说的证据真实完备性,而是程序默契,是一种潜规则。这样子连不近人情的正义都算不上了,仅仅只是制造壁垒转嫁压力。
驳斥之后再说其他,其他更重要的东西。
大众在乎的是自己幸福生活的权力,自己可以拒绝痛苦的权力,是最真切人的感受作为落脚点的,也许并不能精准地表达,但是以此便认定其断章取义、愚昧无知的话则或许是一种傲慢。
没有结婚证依旧认定结婚,分居多年因为结婚时间长便判定不破裂,以不破裂推导不离婚,我们无视原告的控诉,哪怕仅仅只看法院的论述有很多的推导也是不能接受的,个人认为是滑坡谬误。
隐藏在这些案件背后的是
教育的矛盾,经济的矛盾,
55分流政策打断教育资源,
贫富差距不断拉大,
司法工作者们,如果对平凡的网民说,你们应该好好学习法律知识,
了解各种司法上的惯性手法,要理解司法工作的难处,
如同桥上的人对落水的人说要冷静,
如同书外的人对书里的房思琪说男人没什么可怕的。
3、情绪和理性
为什么一开始我文字仅仅是“我不需要写议论文”这是在强化图片内容的传播效果,为什么又要写出字来,那是为了以有字烘托无字,让表达在读者的心里浮现。
这些是理性而非情绪。
一些反对的读者们,你们用冷静的笔触描述自己知道的信息,陈述自己的工作经验,那么这些是理性吗?
不是的,是情绪,你们没有考虑自己的文字传达到对方的解码过程与反馈,看似理性的文字只是自己的情绪发泄。
左边的人需要考虑司法的成本与资源的有限,右边的人也需要了解具体的人的困境,如此才能达成有效的沟通。
4、我的立场
现在开始陈述我的观点,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所以不存在为了家庭而牺牲个人,
离婚的程序占用成本,真相也扑朔迷离,
我给予的答案是结婚的消失,
家庭解体,消除虚拟的构建,
两个人想在一起就在一起,不想在一起就不在一起,
断绝人口再生产,祛魅共同体。
嗯,就是这样子,目前来看我的立场是一贯而统一的。
5、小文章
贴一篇小文章,是因为最近工作的压力发的,可以试试看我在表达什么。
情绪即是理性,它链接着人与人,让生活在不同场景的人产生了链接,它是契约共识的父亲,它是司法条律的爷爷。
被拐卖妇女起诉离婚,徐州丰县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多年夫妻感情。
徐州从2013年就开始实践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披露过数例徐州丰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拐卖妇女起诉的离婚案,均不予支持离婚。
案例1:
2014年,被拐卖到丰县的四川绵阳赵某起诉至丰县人民法院,以“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离婚。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彼此相伴,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近年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互相不理解,以致影响了二人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彼此关心体贴,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丰县法院最后以原告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予支持离婚。
被拐卖妇女赵某提出的“婚姻基础差”离婚理由不被支持。[1]
案例2:
不到一年之前,丰县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作出了同样的判决:不准予离婚。
被拐卖至丰县的重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但丰县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定婚姻案件当事人离婚与否的法定界限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丰县法院最后判决: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法院认为,被拐卖妇女王某某的家庭“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她提出的“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离婚理由不被支持。[1]
婚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3]。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3]。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3]。
婚姻自由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在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时有无自由,是形式上的自由还是实质上的自由,归根到底都取决于一定的社会制度。人类社会早期,男女的婚姻少有限制;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婚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使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大事不能做主[4]。
古罗马法曾赋予自由民一定限度的婚姻自由,规定了婚姻双方自愿的原则。中世纪基督教法学家一度吸收了这一思想,但仅仅停留在法理上,并未作为一种普遍制度来实施[5]。
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观念建立在天赋人权和契约自由两个基点上。欧洲中世纪末期,商品生产的规模和自由贸易的发展,要求提供更广泛的商品和自由劳动力市场,而封建社会政治上的专制独裁、经济上的闭关自守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为了推翻封建专制和树立人的尊严,提出一系列进步口号,如“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婚姻自由”也被宣布为“人的自由权利”,借以反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和禁欲主义[4]。
参考资料:
[1]中国裁判文书网
[2] 周安平.对我国婚姻法原则的法理学思考[J].中国法学,2001(06):167-172.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
[4] 赵欣.论婚姻自由原则[J].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12):157+240.
[5] 何立婴 主编.中国女性百科全书·婚姻家庭卷.沈阳:东北大学出版社.1995.第158-159页.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这个令人拍案叫绝的“冷静期”诞生的背景。得亏是丰县八孩女子事件,这事儿才算是揭开了盖子。
早在2013年,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就开始探索实践婚姻冷静期制度,并于2015年8月出台全国第一份关于“冷静期”的规范性文件,其工作经验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吸纳。
那么,为什么徐州市贾汪区法院要探索出这个“3+3”的冷静期呢?
在2022年农历新年前后,“丰县八孩女子”事件引发了极大关注,当地有关部门的四份通报依然无法解释一些关键问题。其中之一就是: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离婚判决书,被拐卖至丰县的外地女子被原配寻上门来,结果法院判决过往感情破裂,维持婚姻现状。
看完之后,我只感觉当地的社会生态已经过于魔幻。这个离婚冷静期是保护妇女权益还是其他人权益的?
我不禁陷入了深深的沉思。
还记得该法院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我们在审判中发现一些夫妻是冲动性离婚,有时候一个温和的眼神、一个拥抱就能解决问题。实践表明,实行冷静期之后,和好率明显提升。
但显然,丰县八孩女子的问题,已经无法通过眼神与拥抱解决了。而且我们也担心,当地法院探索新的婚姻制度,例如规定:
流产有9个月冷静期。
全文参见:
2月25日更新:
鉴于质疑江苏省政府工作组通报中“八孩女子身份”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道送命题,所以我删除该内容,而从工作组通报中的“关于小花梅从云南省福贡县到江苏省丰县过程”描述出发,来分析另一个严肃问题:
从第一次拐卖中逃出来的小花梅,为什么没有成功逃出生天?其遇到的人为什么要再三拐卖她?
我根据通报情况整理了一张图表,以便更清晰的看出其中关键节点:
从中可以看出一些细思极恐的细节:
首先,在短短半年之内,小花梅就多次被侮辱,然后如同牲畜一样被3次转卖。
其次,在1998年5月中旬侥幸逃脱第一次贩卖后,在半个月内,小花梅从江苏省东海县流浪到河南省夏邑县。考虑到当时的交通条件、个人防卫心理,基本可以判断她是以步行为主,且走的是生僻小道。而地图搜索可知,两地的直线距离为272.9公里。这意味着,小花梅每天步行距离极可能超过20公里。
再次,令人恐惧的是,3次转卖过程均为“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也就是刑法中认定的“结伙作案”。其中,前两次生捕和拐卖人口的“湿活”都是夫妻齐上阵。
不知道这些夫妻是怎么想的,有没有彼此对于对方的阴暗、残忍表示震惊?不知道他们要离婚的时候,是如何看待冷静期的,有没有“被配偶顺便也卖掉”的恐惧所支配过?
全文请参阅:
亦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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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有个更具前瞻性的建议,禁止离婚,这样的话差不多离婚率可以直接降到0。
稍微干预一下市场就受不了啦?你们知道纯公有制时代的离婚流程吗?
先向所在单位打一个报告。单位从妇联和支部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调解小组。工作目的当然是劝你不要离婚。为了劝和,妇联的工作特别细致:跟丈母娘、小姨子关系好不好?性生活是不是和谐?都作详细了解。
尽兴之后,开出介绍信。凭介绍信,去民政局办离婚。那就是不开介绍信呢?理论上,你就离不成。支部管档案的,嘴很紧;但是,妇联就不好说了。你们家床上那点事,要不了多久,整个单位都知道了。
你觉得在单位没脸呆下去了,想跳槽?对不起啊,没有社招这回事。托人找另一个单位收留你?前提事,本单位放人。
你们现在说的“社会性死亡”,相对那个年代,是幼儿园级别的。
我走了很远的路,喜欢上一件衣服,店主说买了不能退,要退也得等一个月后。
我一想:一个月后还得来,算了吧!
一年里,有无数个我这样的人,忍了,不买了;一部分已经买了的,本来想退,但嫌麻烦,索性不退了。
一年后,店主挂出了牌子:本店商品退货率降低了XXX……
大家连饭都吃不上了,你跟我说肥胖率下降了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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