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赠百万房产的上海老人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水果摊主于2017年开始照顾老人。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

回答
这桩上海老人赠百万房产,却被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闻,着实让人感慨万千,也引出了不少值得深思的地方。

首先,从新闻本身来看,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情感与法律”的碰撞。一个水果摊主,在2017年开始照顾老人,到2023年老人将价值百万的房产赠与他,这背后无疑是长期的、细致的照料和情感的维系。在很多传统观念里,儿女不在身边,或者照顾不周,而陌生人却能伸出援手,给予老人晚年温暖,这种“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行为,往往会被看作是感人至深的善举。

但是,法律有法律的尺度和规则。当老人被司法鉴定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时,这就触及了法律的底线。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老人依法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赠与这样重要的财产处置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或者说,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价值百万的房产赠与行为,很可能因为老人当时已经丧失了判断能力而无法成立。这意味着,原本可能作为一种“回报”的赠与,在法律层面可能站不住脚,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因此变得复杂起来。

那么,这件事情背后,我们可以看到哪些层面的问题呢?

第一,关于“照顾”与“回报”的界定。 这个水果摊主,我们姑且称他为“小李”吧。小李的出现,无疑填补了老人晚年生活中的一些空白,提供了实际的帮助。这份帮助,在道德层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当这份帮助演变成巨额的财产赠与时,就不能简单地用“好心”来解释了。小李在这几年中,有没有收取过老人的报酬?他的照顾是出于纯粹的善意,还是夹杂着对未来回报的期望?这些都很难说得清楚。而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与,其效力存疑,如果最终被认定无效,那么小李之前所付出的劳务和情感,可能就很难获得财产上的回报了。

第二,关于老年人的监护和财产安全。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社会现象。许多老年人,尤其是有资产的老人,晚年容易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无论是出于情感的“回报”,还是别有用心的“照顾”,都可能存在利用老年人认知能力下降,对其财产进行不当处置的风险。这件事情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会对其他面临类似情况的老人及其家庭产生警示作用。

第三,关于司法鉴定与证据的采信。 问题的核心在于老人是否在赠与房产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个鉴定结果是关键。司法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它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医学、心理学评估,结合老人的病史、日常生活表现等多方面证据来做出判断。如果鉴定是可靠的,那么赠与行为无效的结论就很有可能成立。反之,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瑕疵,或者有证据能够反驳鉴定结论,事情又会走向另一个方向。

第四,关于家庭责任的缺失。 媒体报道中,通常会提到老人的子女。如果老人有子女,那么子女在老人的晚年生活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他们是否尽到了赡养和照顾的责任?为什么老人会把希望寄托在一个水果摊主身上?这背后可能折射出的是家庭关系的疏远,或者子女的缺位。如果子女是知情的,甚至是默许的,那么这个事情的性质又会变得更加复杂。

第五,从社会伦理的角度。 很多人会同情小李,认为他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毕竟,他付出了时间和精力,得到了老人的“认可”。但从法律和公平的角度看,如果老人的赠与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那么这笔巨额财产的最终去向,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小李最终无法获得房产,他可能会感到委屈。但换个角度,如果法律允许这样的赠与,那么那些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获得老人青睐的“照顾者”,是否会觉得不公平?

我的看法是:

这件事情,不能一味地站在道德高地上指责水果摊主,也不能完全忽视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水果摊主, 如果他的照顾是真诚的,且没有利用老人的情况,那么他付出的时间和情感,即使在法律上无法兑换成房产,也应该得到一定的理解和尊重。或许,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例如遗嘱继承(如果之前有立遗嘱)、或者基于劳务所得的补偿等方式,来寻求合理的补偿。但如果他在老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依然积极推动赠与行为,甚至从中获利,那就有可能涉嫌不当得利甚至欺诈。
对于老人的家人, 如果他们在这件事情中表现得并不积极,甚至在老人房产被赠与后才出现,那么他们也应该反思自己在赡养和照顾老人方面的责任。
对于法律和司法鉴定, 这件事情也暴露了如何更有效地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以及司法鉴定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的关键作用。需要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同时也要关注老年人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而言之,这桩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议题的缩影。它提醒我们,在人情社会中,法律的边界至关重要,它既是保护弱者的盾牌,也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绳。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如何更好地关爱身边的老年人,如何建立一个更加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来应对老年人面临的各种挑战。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无论如何,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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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过程复杂精彩,凸显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我多次说过的吃绝户的问题,新闻刚出来的时候,说的是水果摊主照顾老人十多年,现在又说是2017年开始,这就有意思了,那就说明摊主明显撒谎了,那么所谓的赠与文件怎么来的就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事实上我在上海时就进过专门吃老人饭和绝户饭的公司,而且是我一个亲戚带我入门的,没熟人引荐,你很难进入,表面看就是那种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保健品公司,但是遇到机会合适的时候,那绝对是连皮带骨头一起吃进去,我的本事不是吃这碗饭的,一个月没干完就去干安全领域的老本行了,实在受不了那种心理折腾,我亲见三十多岁两口子二十天时间杀了一个老太太26万,老太太还是上海的老教师退休,老伴没了,儿子在香港买房定居了,女儿早年嫁日本了,跟绝户也没啥区别了,两口子也开始住进老太太家里了,干妈叫的熟练,也真的是伺候老太太有半年,老太太住院个把月都是两口子照顾,感情投入巨大。

这类人在一二线很多,不用奇怪,你不想想真正善良的穷人在一二线城市能长期混的下去有几个?数量可能真的没有大熊猫多,别幻想,这新闻一出来的时候我就觉得有意思。

不细说吃绝户这事了,你年轻的时候看到类似的事都觉得是笑话,当你老了,那就是常态,你躲不过去,这可不是国内专利,日本美国都有,尤其是老美那边,呵呵呵,更有意思,那帮人就跟明抢没区别,就欺负你经不起法律程序的折腾,法律再叼,你却承受不起法律程序带来的时间精力消耗,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就是漫威创始人斯坦李,被他那啃了一辈子老的女儿伙同律师生生折腾死的,你敢信,一个大富豪经常挨饿?律师真的是挣了大把大把的钱,跟他妈明抢没区别了,但是合法!合法的明抢!

二是老人的亲戚也不是啥好人,但也别说是什么恶人,算不上,你们有没有想过一件事,假如要是没有老人这些亲戚存在,水果摊主在获得赠与文件后,会怎么对待老人?你自己琢磨琢磨吧?这里面很有操作空间。

三是国家真的要为类似的各种吃绝户或者是老人以房养老的事情操作立法,而且要多方考虑。

四是这个案例对于那些真正以房养老的老人予以打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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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打起官司,一方面看证据,另一方面还要看诉讼策略。

对于老人家属而言,这个策略无疑是风险巨大的,不论是法律风险还是道德风险。

对老人家属而言,要想打赢这场官司,下面几个法律问题,就要进行思考和全面分析:

第一,老人家属争取财产的权利来源?对房产有投资?借款转房产份额?还是基于监护人管理财产权利?

如果这个问题无法处理好,也就是说,老人家属争取财产的权利来源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老人家属为什么要想法设法全力争取老人的监护人职权,目的主要就是一方面确认自己管理老人财产的权利来源,另一方面是现实掌控老人的财产,进而对老人财产达到完全控制的地步,以防肥水流入外人田。

房子是否属于老人个人最终的合法单独所有财产,老人是否可以独立的处分自己的房产?

为什么说的这么复杂,如果房产是老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老人基于法定继承取得了全部的所有权,这个房子是老人自己的房子,和老人亲属没有任何关系,那对于老人亲属而言,老人怎么处分是他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

如果想要推翻老人单独所有权,就必须充分的准备自己对于房产是否有法律上的增益行为或者基于继承、赠予等权利而获得房产的证据。

如果有上述的证据,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否定老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财产行为可能就面临无效。

第二,老人在2019年做遗赠公证时,老人是否神志不清,是否存在精神失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行为能力?

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也就是说,老人的亲属要大量的证明在2019年办理遗赠公证时,老人就大量的服用神经方面的药物,并在医院进行了诊断,这个诊断也是神经意识方面的,才可以。

但是,目前看,老人亲属并没有提供上面的证据。

早在2020年11月,普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在该事件中,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反复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后,才出具了公证书。
“从当时情况看,老人能准确表达意思和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从程序上来说,公证处和居委会、亲属的交流并非公证的必须程序。当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有过联系和沟通。”

也就是说,在2019年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处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在确认的过程中,老人意识十分清楚,意思也是十分明确,就是遗赠给小游。

现在老人亲属虽然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判决,但是对不起晚了,因为这个时间最终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时间为2021年5月8日。

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就需要面对另一个问题?现在的认定结果能否认定当时老人在2019年做出的遗赠无效?

对不起,是不可以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大家要知道两个事情:

  1. 只有法院才能认定一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只有法院判决生效后,才能起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时效,只能往后算,而不能往前算;

因此,即使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不能当然的认定老人之前的民事行为全都是无效的。

这就是老人亲属遇到十分困难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我在北京代理一起几乎同样的案子,如果当时没有认定无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是根本不予认可的。

第三,即使老人现在经过老人亲属的努力,现在后悔,老人能否撤销这个公证?

对不起,是不可以的。

赠予是在没有完成最终交易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比如老人做了一个赠予,房子并没有完成过户,如果老人反悔,这个时候,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老人可以不赠予了。

但是,这个赠予有个例外,这个例外就是经过公证的赠予,即使没有完成最终的交易结果,也是不可以进行随意撤销的。

而这起案例,2019年老人和小游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处程序正当,老人和小游的遗赠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所以,这个案子,老人的亲属,必须接受这个事实,这是一场风险和代价极其大的民事战争,不论是从法律证据上还是道德情感上,老人亲属不论怎么做,都要面临巨大的考验。

所以, @刘馨远房地产律师 给老人家属几个诉讼策略建议:

第一,平衡心态,多思考老人为什么宁愿相信一个外人,而不选择找自己的亲属;

第二,平时没怎么关心老人,老人的钱财是老人自己的合法财产,老人怎么做,是老人自己的事情,自己不要惦念;

第三,这个官司,注定是一场法律和道德的审判,这个审判,审判的是自己,对你们不利,找个专业律师再好好咨询一下,从法律上能否支持你们?如果支持你们,你们应当如何打这个官司?打这个官司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能否从证据和法律上进行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是否还必须坚持打这个官司?

第四,骑虎难下,是你们当时面临的问题,但是有时候,骑虎也需要选择正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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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的关键不是那套房子,而是法院的认定

1,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独居这么多年,是否涉及遗弃罪?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属于社区安全隐患?

3,假如遗嘱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决无效,那么同一时期内他购买的商品服务,支付的各种费用,签订的各种协议(比如说支付宝微信钱包之类)是否也可以被认为无效?

举个例子,你买了二手房,过两年卖主鉴定为老年痴呆,法院判一个“卖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合约无效,你怎么办

再说的直接一点,法院当然可以认可鉴定时无行为能力,但能否合理倒推出在鉴定之前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案子处理不好就是又一个彭宇案,而且是更为严重的那种,所有老人直接会被认定为社会性死亡,因为谁也不敢肯定几年之后他会不会“无民事行为能力”。

谁都会老。你希望自己老了以后,需要自证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什么都没法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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