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情过程复杂精彩,凸显了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我多次说过的吃绝户的问题,新闻刚出来的时候,说的是水果摊主照顾老人十多年,现在又说是2017年开始,这就有意思了,那就说明摊主明显撒谎了,那么所谓的赠与文件怎么来的就要打个大大的问号了。
事实上我在上海时就进过专门吃老人饭和绝户饭的公司,而且是我一个亲戚带我入门的,没熟人引荐,你很难进入,表面看就是那种游走在法律法规边缘的保健品公司,但是遇到机会合适的时候,那绝对是连皮带骨头一起吃进去,我的本事不是吃这碗饭的,一个月没干完就去干安全领域的老本行了,实在受不了那种心理折腾,我亲见三十多岁两口子二十天时间杀了一个老太太26万,老太太还是上海的老教师退休,老伴没了,儿子在香港买房定居了,女儿早年嫁日本了,跟绝户也没啥区别了,两口子也开始住进老太太家里了,干妈叫的熟练,也真的是伺候老太太有半年,老太太住院个把月都是两口子照顾,感情投入巨大。
这类人在一二线很多,不用奇怪,你不想想真正善良的穷人在一二线城市能长期混的下去有几个?数量可能真的没有大熊猫多,别幻想,这新闻一出来的时候我就觉得有意思。
不细说吃绝户这事了,你年轻的时候看到类似的事都觉得是笑话,当你老了,那就是常态,你躲不过去,这可不是国内专利,日本美国都有,尤其是老美那边,呵呵呵,更有意思,那帮人就跟明抢没区别,就欺负你经不起法律程序的折腾,法律再叼,你却承受不起法律程序带来的时间精力消耗,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就是漫威创始人斯坦李,被他那啃了一辈子老的女儿伙同律师生生折腾死的,你敢信,一个大富豪经常挨饿?律师真的是挣了大把大把的钱,跟他妈明抢没区别了,但是合法!合法的明抢!
二是老人的亲戚也不是啥好人,但也别说是什么恶人,算不上,你们有没有想过一件事,假如要是没有老人这些亲戚存在,水果摊主在获得赠与文件后,会怎么对待老人?你自己琢磨琢磨吧?这里面很有操作空间。
三是国家真的要为类似的各种吃绝户或者是老人以房养老的事情操作立法,而且要多方考虑。
四是这个案例对于那些真正以房养老的老人予以打击的。
如果打起官司,一方面看证据,另一方面还要看诉讼策略。
对于老人家属而言,这个策略无疑是风险巨大的,不论是法律风险还是道德风险。
对老人家属而言,要想打赢这场官司,下面几个法律问题,就要进行思考和全面分析:
第一,老人家属争取财产的权利来源?对房产有投资?借款转房产份额?还是基于监护人管理财产权利?
如果这个问题无法处理好,也就是说,老人家属争取财产的权利来源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老人家属为什么要想法设法全力争取老人的监护人职权,目的主要就是一方面确认自己管理老人财产的权利来源,另一方面是现实掌控老人的财产,进而对老人财产达到完全控制的地步,以防肥水流入外人田。
房子是否属于老人个人最终的合法单独所有财产,老人是否可以独立的处分自己的房产?
为什么说的这么复杂,如果房产是老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老人基于法定继承取得了全部的所有权,这个房子是老人自己的房子,和老人亲属没有任何关系,那对于老人亲属而言,老人怎么处分是他自己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
如果想要推翻老人单独所有权,就必须充分的准备自己对于房产是否有法律上的增益行为或者基于继承、赠予等权利而获得房产的证据。
如果有上述的证据,就可以有充分的理由否定老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处分财产行为可能就面临无效。
第二,老人在2019年做遗赠公证时,老人是否神志不清,是否存在精神失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行为能力?
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也就是说,老人的亲属要大量的证明在2019年办理遗赠公证时,老人就大量的服用神经方面的药物,并在医院进行了诊断,这个诊断也是神经意识方面的,才可以。
但是,目前看,老人亲属并没有提供上面的证据。
早在2020年11月,普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在该事件中,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反复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后,才出具了公证书。
“从当时情况看,老人能准确表达意思和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从程序上来说,公证处和居委会、亲属的交流并非公证的必须程序。当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有过联系和沟通。”
也就是说,在2019年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处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但是在确认的过程中,老人意识十分清楚,意思也是十分明确,就是遗赠给小游。
现在老人亲属虽然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判决,但是对不起晚了,因为这个时间最终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时间为2021年5月8日。
2021年5月8日,上海宝山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就需要面对另一个问题?现在的认定结果能否认定当时老人在2019年做出的遗赠无效?
对不起,是不可以的,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大家要知道两个事情:
因此,即使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并不能当然的认定老人之前的民事行为全都是无效的。
这就是老人亲属遇到十分困难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我在北京代理一起几乎同样的案子,如果当时没有认定无效的证据和事实,法院是根本不予认可的。
第三,即使老人现在经过老人亲属的努力,现在后悔,老人能否撤销这个公证?
对不起,是不可以的。
赠予是在没有完成最终交易之前,是可以撤销的,比如老人做了一个赠予,房子并没有完成过户,如果老人反悔,这个时候,赠予是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老人可以不赠予了。
但是,这个赠予有个例外,这个例外就是经过公证的赠予,即使没有完成最终的交易结果,也是不可以进行随意撤销的。
而这起案例,2019年老人和小游在公证处做了公证,公证处程序正当,老人和小游的遗赠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所以,这个案子,老人的亲属,必须接受这个事实,这是一场风险和代价极其大的民事战争,不论是从法律证据上还是道德情感上,老人亲属不论怎么做,都要面临巨大的考验。
所以, @刘馨远房地产律师 给老人家属几个诉讼策略建议:
第一,平衡心态,多思考老人为什么宁愿相信一个外人,而不选择找自己的亲属;
第二,平时没怎么关心老人,老人的钱财是老人自己的合法财产,老人怎么做,是老人自己的事情,自己不要惦念;
第三,这个官司,注定是一场法律和道德的审判,这个审判,审判的是自己,对你们不利,找个专业律师再好好咨询一下,从法律上能否支持你们?如果支持你们,你们应当如何打这个官司?打这个官司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能否从证据和法律上进行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是否还必须坚持打这个官司?
第四,骑虎难下,是你们当时面临的问题,但是有时候,骑虎也需要选择正确的方向。
这事儿的关键不是那套房子,而是法院的认定
1,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独居这么多年,是否涉及遗弃罪?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属于社区安全隐患?
3,假如遗嘱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判决无效,那么同一时期内他购买的商品服务,支付的各种费用,签订的各种协议(比如说支付宝微信钱包之类)是否也可以被认为无效?
举个例子,你买了二手房,过两年卖主鉴定为老年痴呆,法院判一个“卖房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合约无效,你怎么办?
再说的直接一点,法院当然可以认可鉴定时无行为能力,但能否合理倒推出在鉴定之前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这案子处理不好就是又一个彭宇案,而且是更为严重的那种,所有老人直接会被认定为社会性死亡,因为谁也不敢肯定几年之后他会不会“无民事行为能力”。
谁都会老。你希望自己老了以后,需要自证有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什么都没法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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