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回答
这起“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的案件,确实触及到了我们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底线,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要理解这起案件,我们需要从几个层面去剖析:

一、 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得清楚案件事实。通常这类案件是这样的:一位已婚男子,在婚内与另一名女性(即“小三”)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在遗嘱中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他个人所有的房产,遗赠给了这位“小三”。在男子去世后,其合法配偶(或子女)发现后,基于“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的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其主要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典》第一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其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包括遗嘱的效力,都受到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更是明确指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什么是“公序良俗”?它指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在婚姻关系中,忠诚是基本义务,而婚外情显然与我们社会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伦理道德相悖,也违背了善良风俗。因此,将财产赠予“小三”,这种行为本身就带有道德上的污点,并被社会大众普遍认为是不被接受的。

二、 为什么法院会支持“小三”遗赠无效的诉求?

1. 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合法权益: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的基本婚姻制度。婚内出轨,尤其是通过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婚外情人,直接损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允许这样的遗嘱生效,将极大地鼓励不忠行为,对社会道德体系造成冲击。

2. “公序良俗”作为兜底性法律原则: 法律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无效情形,比如欺诈、胁迫等。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兜底性的原则,其作用是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防止出现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实质上却违背社会公认的道德原则和公共利益的情况。本案中,虽然遗嘱的形式可能没问题(比如按照法定形式书写),但其内容和动机(赠予婚外情人)触碰了公序良俗的底线。

3. 财产归属的考量: 很多情况下,遗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无权单独处分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即便财产是男子个人所有,通过遗嘱将本应属于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的财产转移给与家庭没有合法关系,且其关系本身不被社会道德认可的人,也更容易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

三、 案件的社会影响和启示

1. 对婚外情人的警示: 这类判决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与已婚人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并试图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甚至可能面临财产上的损失。法律站在了维护婚姻家庭和道德的立场上。

2. 对已婚人士的警示: 那些试图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婚外情人的已婚人士,必须认识到这种行为的法律风险。一旦被认定违反公序良俗,遗嘱将归于无效,财产仍将按照法定继承或有效遗嘱进行处理,最终可能回到合法配偶和子女手中。

3. 强调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法律并非孤立的规则体系,它深深植根于社会道德和文化之中。“公序良俗”原则正是法律与道德相结合的体现。这起案件也表明,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会充分考量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导向。

4. 对财产规划的建议: 对于有婚外情隐患的人来说,更应该谨慎规划自己的财产。任何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财产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四、 辩证看待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这类案件的判决并非一概而论。法院在审理时,会结合具体案情,比如:

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财产的性质: 是婚内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小三”行为的性质: 是否存在敲诈、胁迫等非法行为。
是否确实存在不正当关系: 证据是否充分。

但总的来说,将财产赠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外情人,在我国社会现有的道德和法律框架下,确实很难获得法律的认可。这起判决,是维护社会基本道德底线和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是对那些试图挑战公序良俗行为的有力回击。它让我们看到,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社会价值观的守护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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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有判例在前,法院只会这么判,这样不会承担舆论压力了。

但就法律人的良心来说,这种案子法理上本来应该支持雷女士请求。

公序良俗这种法律原则的东西普通人说说就好,搞实务的就别拿出来搞笑了,尤其是我们当法官的,问心吧,征地行政案件里面你们多少人是秉承行政法的程序正当原则的?拆迁安置赔偿纠纷里面有多少是用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

回到广西这件案,

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

公序良俗原则有效的,那意思自治为什么就无效了?

原配可怜,那雷女士照顾欧先生差不多20年就不可怜了?

扯得上民法基本原则,我是不是也可以说《宪法》写着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人总不能这么无耻,干不过行政机关,干不过媒体,干不过民意就老老实实承认呗。

要靠着一个小女子身上说我们适用法律原则天经地道,太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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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高于法律,那还要法律搞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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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判决是不合法的。

对于遗赠行为的认定应该引用《继承法》,而法院直接依《民法通则》进行判决,有规则而不用用原则,适用法律错误。

至于被遗赠人是“小三”、“二奶”等,并不是法律概念,不应该影响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丈夫死了,妻女不在身边而要由被遗赠人处理身后事,可以说明婚姻关系破裂,女方应该提出离婚要求并指明男方出轨多分家庭财产。自己本应有的权利却不行使,也只能导致这样的法律后果了。

我觉得,原则的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用来填补法律漏洞;一种是两种以上具体规范对本案的适用有冲突时,以民法原则为准则。本案明明只有《继承法》对双方的法律关系有规范,《继承法》也是依据《民通》制定的部门法,法院没有必要,也不能直接依据民法原则判案,否则就没有部门法存在的必要,民庭法官人手一本《民通》,上庭时翻翻翻敲敲锤子就行了。

退一步讲,就算是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审理,那公序良俗到底是什么?被遗赠人与遗赠人的不正当关系当然是要受道德审判的,但是怎么确定遗赠人是因此做出的遗嘱?如果是由于被遗赠人照顾了遗赠人近二十年,遗赠人出于感恩而赠与的,是否又违背了社会公德呢?

对私人权利的尊重,就是尊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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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老师还用了一节课让我们讨论,最后个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合适。 原因如下∶1.《继承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可是法官在这种情况下运用的是公序良俗原则。一般只有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时才可以运用原则,这是错之一。 2.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不论原告的身份是小三还是朋友,甚至是陌生人,她都有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该保护原告的继承权。 3.关于法律、道德、舆论的关系。个人认为此案的判决应该是受到了黄永彬案的影响。法律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小三在生活中不符合道德要求,但是在法庭上不论她是什么身份,都应该保护她的权利。不应该让道德绑架法律,更不应该让舆论控制法律。法院完全可以在判决书中表明批判小三现象的立场,却没有必要剥夺原告继承遗产的权利。所以个人认为这是一个错案。法学新生,表达错误之处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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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五年再来看当年的回答,现在理解法院为什么会判无效了,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为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还有指引社会公众的作用,如果法院判决小三胜诉,那么有可能引起很多人效仿,将自己的财产赠予小三,因此以违反公序良俗判决无效,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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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法院判决严重不合法。

公序良俗原则确实包含着:行为不应当危害家庭关系。

但,

1.原则和规则之间有冲突时,规则必须执行,原则可以取舍。

规则是用来提供法律的硬度的,而原则是用来弥补规则的不足和局限,协调规则之间的矛盾的。但你不能直接把原则搬出来推翻规则。否则法律的硬度就荡然无存。

具体地说,公序良俗原则不能直接打法律条文的脸。遗嘱高于法定继承是条文里明明白白写出来的,你现在拉过来一个公序良俗轻易地就把这条推翻。

那以后我遗嘱分不均匀,只给儿子/妻子,不给女儿,算不算违反公序良俗?法官有权直接给我推翻。

我把遗产赠予红十字会,不给家人,算不算违反公序良俗?又有权直接推翻。

那等于承认遗嘱继承必须按照法定的大方向来。

还要遗嘱制度干嘛,删除了算了。

2.本案中,原则与原则也有冲突。

遗嘱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是意思自治原则(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分其财产)在继承领域的体现。

现在你支持了公序良俗,那么意思自治怎么办?被继承人的意愿你们就直接当一坨翔,不管不顾,一点也不需要加以尊重?

令人费解。

3.个人认为,小三问题不应该通过法律歧视的手段去解决。这种下作手段看似简单粗暴,非常解恨,但没有多少效果。这是需要更多思考的社会问题。

为什么丈夫们会出轨,有没有深层次原因?

也许原配是父母暴力干涉婚姻的产物,小三才是真爱呢?

妻子为什么没能力抓住丈夫,是丈夫的错还是妻子的错,两个人分别错在哪里,怎么做才会变得更好?

我们能不能从根源上去抓公序良俗?而不是把这一原则仅仅停留在法律歧视这种肮脏龌龊之地?

不然小三不还是络绎不绝?

4.阴谋论部分。

30年以后,遗嘱必须写明【全部财产上交给国家】,不然就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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