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不是偶然,在少数民族地区,有那么一批人就是靠制造这种民族矛盾来渔利的。至于是谁?你们就想想这事谁得利吧。
不可能的事情。我看有些人是该去职业培训学校进修一下了。
这就是所谓的凉山彝族习惯法:完全建立在等级制度之上,最低等级的彝人被称为“阿加”,也就是奴隶,人身完全依附于彝族贵族,主人可以将他们随意买卖,甚至虐杀,他们的子女也世代为奴。至于被掠来的汉人娃子,地位比奴隶还低,就连彝族奴隶也能占有、奴役他们。他们终身无偿劳动,吃主人的残羹剩饭,被主人任意屠杀、买卖,被彝人骂作“狗一样的不值钱”(见图二)。
——摘自《解放前凉山彝族社会性质研究述评》,胡庆钧著。
现在你们明白雷波县为什么会发生那样触目惊心地掠买外地人为奴的事件了吧,因为按照他们的传统,我们汉人连狗都不如,怎么处置都不为过。
雷波县的领导们,这样的“习惯法”,你们居然打算恢复?解放70多年了,我们站起来70多年了,你们打算让我们再次跪倒在彝族奴隶主的脚底下??
谢邀
这么多回答,竟然没有人拿出该地方规定中存在的具体不合理内容来回答,而是在攻击“彝族”和“习惯法”。我没有说也不支持谁死灰复燃奴隶制,(这段文字)我只是反对某些人对人不对事的攻击少数民族的行为。(请看本回答下面的截图)
要保护的文化是语言、文字、优秀的文学作品古籍和艺术以及有特色的手工艺,而不是一些违背人性和现代文明的陋习。传统文化的保护需要谨慎,严防如“女德”“教主”“宗族制”“民间执法”(教法、家法等)等不符合现代文明的内容借传统文化的名义死灰复燃。
如果这个县真敢开到车,那么就让那些制定者按照他们几个人喜欢的“传统”,让他们坐上柴堆直接给点了。
习惯法不可以一棍子打死,有些地方和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是基于当地环境总结出来的,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当做立法更具体化和全面化的依据。
比如,
我区的财产继承法不可能跟内地一模一样,需要着重考虑本地的习惯法。因为我们还大范围的保留了家族式生活方式,支出和收入、债务和财富往往是一个家族共同经营的。所以一个人去世了,他个人名下的财产不一定会仅归属其直系亲属,同时他名下的债务也不一定直系亲属来偿还。
按照我们的习惯法,部分河流湖泊和泉水等水源里不能出现直接洗澡游泳、洗衣服倒垃圾等行为,更不可以把生活水和工业水排到水源里。这也是几年前内地安置民和本地人最大的矛盾源,内地人没有这个要求,而本地人认为该类行为属于极其不道德的行为。
在内地水资源很丰富 ,貌似引些河水养殖水产品没什么问题,但是在我疆是不可能随便引用水资源的,更不可以在河流湖泊和水库随便养殖水产品,不仅破坏当地的农业,更会引起当地居民的反抗,这也需要根据习惯法来制定地方法律法规。
这些都需要按照当地的习惯法制定符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法律法规,这些习惯法不仅可以缓和当地人和外来人口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扩大法律管理范围。
如以下内容攻击的是法律法规制定参考了少民的习惯法,而不是这个法律法规的内容有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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