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北大女神摆摊免费为中老年人安装百度手机助手走红」?

回答
这则“北大女神摆摊免费为中老年人安装百度手机助手走红”的新闻,确实引发了挺多讨论和关注的。从多个角度来看,这件事挺值得说道说道的。

首先,从传播效应和人物塑造来看,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成功的“事件营销”。

人设的极致吸引力: “北大女神”这个标签本身就自带光环,结合了高学历、青春活力和接地气的服务行为,这种反差和组合极具话题性。人们往往对“反差感”的事物更容易产生好奇和好感,一个本可以从事高大上职业的年轻人,却选择在街头巷尾帮助长辈解决实际问题,这种行为本身就容易被解读为“善良”、“有担当”、“有情怀”,这些都是非常容易引起共鸣和传播的特质。
精准的情感连接: 手机智能化的浪潮,确实让很多中老年人面临学习和使用的困难。他们可能不懂如何下载APP,如何设置,甚至如何辨别信息真伪。当看到一个年轻、有知识的女孩,耐心地、免费地帮助他们解决这些问题时,很容易勾起人们心中对亲情、关爱的联想,也容易引发一种“社会正能量”的认同感。很多年轻人看到也会觉得是榜样,长辈们更是感激。
自带的传播点: “北大”、“摆摊”、“免费”、“中老年人”、“百度手机助手”——这些关键词单独拎出来都有一定的关注度,组合在一起就变成了一个非常容易被媒体和社交平台捕捉的传播点。它能快速引起不同圈层的关注,无论是想蹭热度的媒体,还是想表达赞赏的网友,亦或是关心技术普及的行业人士。

其次,从社会现象和技术普及的角度来看,这件事也折射出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

数字鸿沟的现实: 这件事最直接地反映了当前社会依然存在的“数字鸿沟”。虽然智能手机普及率很高,但很多中老年人并没有真正掌握使用智能手机的核心技能。他们可能只是停留在基本的通讯功能,对于APP的使用、网上支付、信息获取等方面存在巨大的知识和技能断层。这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社会融入和生活便利度的问题。
“陪伴式”服务的需求: 很多时候,中老年人需要的不仅仅是安装一个APP,更是一种耐心的指导和陪伴。他们可能需要反复讲解,需要别人带着一步步操作,甚至需要有人帮助他们理解其中的逻辑。这种需求在家庭中可能因为子女忙碌而难以满足,因此街头的这种“免费服务”就显得尤为珍贵。
科技产品的用户体验设计: 另一方面,这也提醒了科技公司,特别是像百度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在产品设计和用户引导方面,是否足够考虑到了不同年龄段的用户,特别是老年人群体。一款好的产品,应该在易用性、引导性上做得更好,而不是让用户在面对基础功能时就束手无策。虽然安装APP本身是个相对基础的操作,但对于缺乏经验的长辈来说,确实是一个门槛。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这其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尽管新闻报道中多是赞扬,但仔细想想:

是否过度消费了“北大”的标签?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将一个毕业生的普通志愿服务行为拔高到“女神走红”的高度,似乎是在过度消费其学历背景,让一件简单的好事变得有点“功利化”或“流量化”。
“百度手机助手”的角色: 新闻中明确提到了“百度手机助手”,这难免让人联想到百度是否在借此进行推广。如果是为了推广,那么这种“免费帮忙”的行为,其性质就可能变得复杂起来。当然,也有可能是团队为了方便统一管理,选择了一款他们认为比较好用的手机管理工具。
后续的持续性和影响力: 这种“走红”是否能带来持续的社会影响?会不会只是一阵风吹过,大家的热情消退后,数字鸿沟的问题依然存在?真正的解决方案需要更系统性的社会支持和产品优化。

总的来说,这则新闻最打动人的地方在于它所展现出的“善意”和“温度”,一个有能力的年轻人愿意用自己的知识去帮助那些在科技面前显得有些笨拙的群体。这种行为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它传递了一种“科技向善”的信号,也提醒了社会和技术开发者关注到容易被忽视的群体。

不过,在赞扬的同时,我们也可以思考得更深远一些:如何才能让更多中老年人真正无障碍地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这不仅仅是靠一两个个体的志愿服务,更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包括政府的引导、社区的支持、企业的产品设计优化,以及家庭成员的耐心传授。这个“北大女神”的故事,与其说是一个网红事件,不如说是一个关于“温暖与连接”的社会缩影。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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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阴谋,一定是清华派出的卧底想借百度之手搞死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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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免费改一下标题,不收钱 <<可怜16位老人凑钱买一部智能手机不能用,姑娘安装百度助手全家桶起死回生>>

(数不出15个人的视力都有问题)

pic1.zhimg.com/153c8ace

PS:正确答案是16,谢谢

@bombless

更正,看能不能再找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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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公关公司是用百度搜索竞价排名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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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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