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语人读书”不尊重作者劳动成果并扬言起诉作者一事?

回答
关于“语人读书”平台的用户扬言起诉作者一事,这确实是一个挺值得说道的话题,也折射出当前数字内容生态中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要理解这件事,我们得从几个层面来拆解。

首先,咱们得明白“语人读书”是个什么性质的平台。从名字上看,它大概是个提供阅读内容的平台,可能是电子书、音频书或者其他形式。而“用户”则是在这个平台上进行活动的人,他们可能是付费阅读者,也可能是免费用户,具体得看平台运营模式。

其次,我们得看看这个用户具体是做了什么,让作者觉得自己的劳动成果没被尊重,甚至要动刀子——起诉。通常情况下,如果一个用户只是在平台上正常阅读、评论,甚至分享读书心得,这很难构成对作者劳动成果的不尊重。作者创作一本读物,投入的是心血、时间、知识,他们的劳动成果体现在作品本身,而用户付费或免费接触到作品,就是对这种成果的“消费”和“认可”。

那么,什么行为会导致作者觉得“不被尊重”并想诉诸法律呢?最直接的联想就是 盗版、非法传播或者侵犯版权的行为。

非法传播:比如用户将购买的电子书未经授权复制并传播给他人,或者录制音频书籍并上传到其他平台牟利。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作者应得的报酬和潜在的读者群,是对作者劳动最赤裸裸的侵犯。这种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不尊重”,而是触犯了法律的红线。
低俗、恶意解读与污名化:当然,也有可能是用户在阅读后的评论区或者其他社交媒体上,以非常不尊重、侮辱性的语言对作者进行人身攻击,或者歪曲作者本意,进行恶意解读,甚至带有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污名化言论。虽然言论自由是公民权利,但如果这种言论超出了正常的批评范畴,恶意攻击作者本人而非作品内容,甚至影响了作品的声誉和销量,作者也有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虽然直接“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更多是舆论上的压力或道德谴责,但如果涉及诽谤,法律途径也并非不可能。
抄袭与剽窃:虽然用户本身可能不是直接的创作者,但如果用户将从“语人读书”平台获取的内容,在其他地方进行二次创作但未注明原作者,或者声称是自己的作品,这也属于侵犯版权。

站在作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创作,他们的作品是他们的“饭碗”,也是他们价值的体现。如果有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恶意行为,损害了他们作品的价值,或者侵占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他们当然会感到愤怒,并且有权利寻求法律的保护。法律就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合法的劳动成果不被侵犯而存在的。

那么,“语人读书”平台在这个事件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平台责任:如果用户的行为是发生在平台内部,并且平台对此负有监管责任,那么平台需要对用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例如,平台应该有用户行为规范,对发布侵权内容或进行恶意攻击的用户进行警告、封禁等处理。如果平台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视而不见,甚至默许,那么平台本身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保护机制:一个健康的阅读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版权保护机制。这包括与作者签订明确的版权协议,对内容的传播进行技术限制,以及建立便捷的侵权投诉和处理通道。如果平台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到位,导致作者权益受损,那么作者对平台的服务质量也可能提出质疑。

反过来说,我们也得理性看待“用户扬言起诉作者”这个表述。

是用户起诉作者,还是作者起诉用户? 从描述来看,似乎是“用户”要起诉“作者”。这比较少见,除非是用户认为作者在作品中存在虚假信息、诽谤或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用户权益受损。但一般情况下,用户对作者的“不满”更多体现在评论或者差评上,直接启动法律程序需要非常具体的理由和证据。
是“语人读书”的用户在起诉作者,还是作者在起诉“语人读书”的用户? 文中提到“语人读书”的用户扬言起诉作者,这暗示了用户和作者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冲突。如果确实是用户对作者的作品或行为不满而起诉,那么具体是什么原因,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扬言”与“实际行动”的区别:很多时候,网络上的“扬言”可能只是一种情绪宣泄,不一定真的会付诸行动。但即便如此,这种“扬言”本身也反映了某种不满情绪的指向。

总的来说,这件事情的核心在于 版权保护 和 健康的社区生态。

1. 版权是基石:无论是作者还是平台,都应该高度重视版权的保护。作者创作需要动力和回报,而版权就是这种动力和回报的法律保障。盗版、非法传播是对作者劳动最根本的否定。
2. 理性沟通与批评:用户在使用平台时,对作品有自己的看法,进行评论和交流是正常的。但这种交流应该建立在尊重事实和尊重他人的基础上。健康的批评是为了促进作品的进步,而不是恶意攻击或污名化。
3. 平台应发挥桥梁和监管作用:平台作为内容分发和社区交流的载体,有责任为作者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和保护机制,同时也要引导用户文明参与讨论,制止不良行为。当发生纠纷时,平台也应该积极介入,协调解决。

如果“语人读书”的用户确实存在侵犯作者版权的行为,那么作者依法维权是天经地义的。反之,如果用户是出于对作品内容的不满而进行“合理批评”,但被作者以“起诉”相威胁,那就有失偏颇了。关键在于厘清事实,明确责任。希望这件事能引起更多对数字内容创作和传播的关注,让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也让网络阅读环境更加健康有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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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语人读书是新媒体,但本质上,它和梁悦之间,跟传统媒体出版与作者的关系是一样的性质。

这个问题不接受将新媒体特殊化来粉饰错误。这是前提。


传统的约稿一般分为图书和报刊两大类。

图书约稿需要和作者签订约稿合同。

合同里写清甲乙双方信息,写什么内容、有什么要求、交稿时间、修改期限、未达到出版标准需付给作者的补偿、已达到出版标准但不能出版时付给作者的稿酬、作者的违约行为和需付的违约金等等。

报刊约稿则不用签约稿合同,但合同仍然是事实成立的。

报纸杂志出版周期比较短(长则1个月、短则1天),稿件通常也不会很长,有来回折腾合同的工夫,没准稿子都能编好排版了,所以报纸杂志一般都不签合同。但是,不签那几页纸的合同,不代表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因为已经构成邀约和承诺了。

现在的新媒体,其实对应的是报刊的情况,它们不像图书一样签约稿合同是没有问题的。我给传统杂志写过稿,也给网站、App、公众号写过稿,都不签约稿合同,就是直接和编辑沟通。但是,我们之间的合同也是成立的。

注意:此时沟通记录就是合同,这并不是不规范

所以语人读书和梁悦不签合同,这个属于正常操作,并不是槽点。但他们之间是存在合同的,只是没有那几页纸而已。


语人读书真正的问题在哪里呢?是比稿。

这个才是让人惊呼“还有这种操作”的操作!

这就要说下“投稿”和“约稿”的问题了。

投稿,是作者自己写好了稿子投递给你,除了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他不需要你负什么责任。

编辑可能会接到多个作者的自由投稿,他当然可以在这些稿子里比一比,择优选用,甚至觉得都不够好,一个都不采用,完全可以。

约稿,是编辑有了自己的稿件需求之后,邀约作者来写他需要的稿件,

首先,编辑应该对自己的需求很清楚,这是避免稿件跑偏的根本。不能说主编想做个“宫斗”的内容,你去约别人写“谍战”,写出来肯定不会通过。就算你约了“宫斗”稿,也要清楚你们做“宫斗”内容的主题是什么,如果定下的主题是“封建皇权对人性的戕害”,你让作者写“跟着魏璎珞学职场升级术”,那也肯定不对。

其次,编辑应该对作者的写作水平和风格有大概的了解,你不可能跑到街上拉一个看着不是文盲的人就要人家给你写稿吧,肯定是看过人家的文章判断可以才会发出邀约。这样的话,一般不太容易出现写出来不合格的问题,即使不是一次通过,也是能改好的。

当然凡事没有绝对,也可能编辑确实看走眼了,或者作者不擅长写这篇命题作文,改了还是达不到要求,遇到这种尴尬怎么办?我认为,合适的做法可能是,编辑自己把它改到符合要求。如果是作者能力的原因,以后可以不合作;如果是作者风格问题,以后可以约他写其他适合的内容。这一次,还是应该善始善终。


那么,为什么语人读书的编辑就不能把梁悦的稿子改到符合要求呢?是因为梁悦写得实在太差根本改不出来吗?

我猜,真正的原因可能并不是改不出来,而是因为,他们弄了个“征文大赛”!

反正都要退掉好几个,那编辑为什么还要改稿呢?一稿多约、几家比稿,我还真是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的操作啊!

前面说了,约稿和投稿不同的是,约稿是编辑主动邀约作者来写的,人家也是按照你的要求写的。不管什么原因最后实在是不能用了,恐怕也不是作者一个人的责任,除非他故意写烂,或者弄出其他幺蛾子,否则,编辑一方也是有责任的,对作者给出适当的补偿也是合理的。

其实,这类事情完全是可以协商的,毕竟,双方就算这次合作不成功,以后也可能有机会合作,根本没必要做一锤子买卖,从此交恶。而且,现在信息传播这么发达,不管是约稿方还是写稿方,还是有必要爱惜一下自己的声誉吧。

当然了,新媒体和传统报刊有一点不同的是,一份报纸、一本杂志可能会办上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名声还是很重要的,而一个公众号、App说不定哪天就不干了,连人都找不到了,反正它们又不用申请“连续出版物号”。

所以语人读书才敢偷偷摸摸约好几个作者来比稿?换句话说,如果编辑约每个作者写稿时,都告诉他们“同时有另外几个人和你比赛,我们最后只用1篇,不采用没有稿费”,相信他自己也知道,那就根本不会有作者给他写了。


应该说,这个操作绝对不是编辑个人的锅,而是语人科技这家公司的。小编辑拍不了板,还是要听领导的。从他们的声明里也能看出,他们没准还觉得这个想法好机智,过去100来年的编辑都没他们这么聪明呢。

我觉得吧,虽然都说传统媒体落没了,新媒体时尚时尚好时尚。但是,新媒体也不是“法外之地”啊!

从业者有时间也去学习学习《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好不好啊!


就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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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创业公司,哪怕一年出个一两万,请个刚出道的小律师,也一定要有个法律顾问,至少可以避免公司犯各种低级性、常识性的错误,比如这个 @语人科技,刷新了我的三观。

语人科技之所以有恃无恐,无非就是一点,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文本。

这显示出该团队极度缺乏合同法相关的常识。

1、在法律上,所谓的合同,不是那几张纸,而是“一方邀约,一方承诺

《合同法》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有多种形式,有口头合同,有书面合同,有格式合同,有非格式合同,有要式合同,有非要式合同。

你去小卖部买一瓶水,跟老板之间没有签署合同文本,但合同同样成立。

语人通过微信与作者达成一致,同样可以成立合同。

而且——

《合同法》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用微信订立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可以说是相当正式了。

双方仅仅有微信聊天,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文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合同成立的几个必要条件,双方已经满足

《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12条,有了这些条款,合同就算成立了。

由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因此,合同上不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又由于《合同法》规定了“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因此,合同上不作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总之,只要双方就“当事人”“标的”“数量”达成一致,合同即宣告成立。

那么回到语人和梁悦的事情,我们一一进行比对。

当事人——甲方:语人读书;乙方:梁悦。

标 的——特定主题的的文字作品

数 量——篇数:1篇

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双方约定的可以说是十分详细了,除了上面的内容,还有其他内容:

价 款:1元/字

履行方式:微信交稿

双方约定不明的,是“质量”。

语人认为,作品的“高度和延伸”未能符合要求,对此作者不能接受,这属于质量约定不明。

质量约定不明怎么办呢?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发公众号,我倒是想问问,梁悦稿子如何不能发公众号了?


3、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这是最最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语人科技显然缺乏这样的常识。

如果说梁悦和语人的三篇稿子,有两篇语人认为合同不成立,那么另外一篇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这是双方都认可的。

然而语人是什么态度?

我来翻译一下:如果你就另外两个合同追究我公司的法律责任,那么我公司连另一个合同都不会履行,而且还要起诉你!

说实话,在北上广深,我这么多年见的法盲也是很多的,但一家公司却这么法盲,我还是第一次见到。

如果这家公司还有一点点的求生欲的话,我建议这家公司把请公关的钱省下来请个法律顾问吧,不然光是打官司就够他喝一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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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没错,我也是受害者之一,在豆瓣诉苦的时候被题主发现了。

我和罗辑思维的得到APP、中信的中信书院、喜马拉雅、知乎大学等平台都合作过,其中两家平台还和我签了长期合同,但是吧,这么多甲方里,就从没见过语人读书这样的……





之后因为自己的写作课要上线了,比较忙,就没和编辑纠缠。

也不怪别人了,怪我太贪心吧,老想着再多签一份合同,这不栽了吗。


ps:我刚看了其它答案,才知道《高难度谈话》这本书编辑不止给我一个人写,而是几个作者同时写,然后语人读书选出最好的用……这……怎么说呢……你们觉得用哪个形容词合适?

——————————————

以下是新增答案:

很多看客好像不了解听书和讲书稿是怎么回事,这是一个近两年刚刚出现的行业,由罗辑思维发明,老罗在得到APP上推出的“每天听本书”栏目,就是最早接收讲书稿的平台,后来喜马拉雅推出了“每天听好书”、新世相推出了读书会、中信出版社推出中信书院……这些栏目把一本书浓缩成20分钟左右的音频,音频的文字版就是讲书稿,也有人叫它说书稿。

目前来看,好像只有罗辑思维和樊登把这个形式玩转了,赚了不少钱。据我所知,罗辑思维收讲书稿是不计成本的,一般的撰稿人也能给到一个字一块钱的标准,优质的撰稿人能翻倍。

有人可能会说,一个字一块钱的稿费,听上去也不高啊?

但是,讲书稿是一个长期、大量的任务,它的写作也有套路可寻,我之前一个月能写十篇稿子,等于税前六万块钱,收入还是很可观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一看见语人读书的征稿就跃跃欲试的原因。

那么,既然语人读书也想从听书里分一杯羹,它是怎么做的呢?我猜测,它想先从B端入手,收集大量稿件和音频再上线,我昨天发现,它已经在喜马拉雅平台上注册了账号,发表了8段音频:

OK,介绍完基本情况,再来说说行业内其他平台是怎么收稿的。

有人提到,说比稿、修改后不给稿费这些是常见现象,但是这些人是站在外行说的,并不是站在讲书稿行业里面说的。

别的平台我不敢说,但得到APP和中信书院这俩平台我是深入合作过的,拿得到APP的合作来说,我们撰稿报书——编辑审核书目——写稿——修改——过审——下周付稿费,如果我们撰稿的稿子修改后无法过审,甲方支付一定补偿。一般来说,不会有无法过审的情况出现,因为编辑把问题提出来,我们按照意见严格修改,这没有过不了审的道理啊?(千万别提能力不足,约稿的时候可没这么说)

中信书院的合作方式也差不多,我和新世相读书会、喜马拉雅的撰稿人交流过,基本上也都是这种情况,所以,这其实才是讲书稿征稿的行业规则。

而语人读书,等于是打破了规则,又是比稿又是修改后不给过审,这也许是其他行业的弊病,但各位资深编辑们,这真不是讲书稿的行业规则。

对了,我们这些撰稿为了给语人读书写稿,不仅要花费大量脑力劳动,还得花钱买书买资料,语人读书别说拒付损稿费了,连购书费也没说给报销。我觉得,某些人就不要试图标新立异、给它洗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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