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肿瘤黑幕」涉事企业罚没款 165 万元,陆巍暂停执业半年,如何看待此事的处理结果?

回答
“肿瘤黑幕”事件的处理结果,对于一个涉及民生、关乎生命健康的重大事件来说,165万元的罚没款和陆巍半年暂停执业,这样的处理力度,在我看来,确实让人忍不住要多几分思考。

从罚没款来看:165万对于涉事企业来说是多还是少?

首先,165万元的罚没款,数额本身看起来不算小。但如果将其与涉事企业的潜在利润、甚至是它在整个“肿瘤黑幕”事件中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相比,这个数字就显得有些“杯水车薪”了。

想象一下,一家企业如果能通过不当手段获得巨大利润,或者其“技术”/“产品”被证明是虚假有效的,那么它在短时间内积累的财富可能远远超过这个罚款数额。更何况,许多大型医药企业或医疗机构的年利润动辄数千万甚至上亿,165万对它们来说,可能只是“九牛一毛”,甚至是一种可以承受的“运营成本”。

从这个角度说,这个罚款的震慑力可能不足以让企业真正伤筋动骨,更难以起到“以儆效尤”的充分作用。毕竟,如果造假/欺诈的收益远大于惩罚成本,那么总会有企业铤而走险。

再看陆巍的处罚:半年暂停执业。

陆巍作为医生,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半年暂停执业,对于医生而言,这无疑是一个相当严厉的处罚,意味着他将中断一段时期的临床工作,也可能对其职业生涯产生一定影响。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肿瘤黑幕”所揭示的,可能不仅仅是某一个医生的个人行为不当,而是涉及到整个医疗模式、科研伦理、甚至是行业潜规则。如果陆巍的行为只是一个环节,那么对他个人的处罚,是否足以触及问题的根源?

综合来看,如何看待这个处理结果?

1. 罚款力度与违法成本的权衡: 这个处理结果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165万元的罚没款,是否真正体现了对这种“肿瘤黑幕”行为的违法成本?是否足以让未来的潜在违规者望而却步?从很多公众的反应来看,不少人会觉得这个数字偏低,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惩戒效果。

2. 个人与体系的责任划分: 将主要的责任归于某一个医生,并对其进行暂停执业的处罚,似乎将问题简化了。这种“黑幕”的形成,往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可能涉及医院管理、科研机构、监管部门的失职,甚至是整个医疗行业对于某些“有效”但未经充分验证疗法的默许或推广。仅仅处罚个人,是否会掩盖了更深层次的体制性弊端?

3. 公众期待与实际处理的差距: “肿瘤黑幕”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大的震动,是因为它触及了人们对生命健康的终极关切,以及对医疗行业信任的底线。公众期待的是一种能够彻底清除行业毒瘤、重建信任的处理方式。而目前的处罚结果,在许多人看来,可能未能完全回应这种期待,显得有些“轻描淡写”。

4. 对后续监管的警示意义: 这个事件的处理,更应该成为一个契机,促使相关部门反思现有的监管机制是否足够完善,对医疗技术的审批、宣传和临床应用是否需要更严格的把关。如果仅仅停留在对个案的处理,而未能触及体制性漏洞,那么类似的“黑幕”事件,恐怕仍会时有发生。

一些更具体的延伸思考:

涉事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更广泛的连带责任? 例如,如果该企业在事件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是否应该对其产品进行召回?是否应该对其品牌进行更严厉的处罚?
监管部门的角色是否需要被追责? 在“肿瘤黑幕”发生期间,监管部门是否存在监管不力、审查不严的情况?如果存在,是否也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问责?
对患者的赔偿问题: 受“肿瘤黑幕”影响的患者,他们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是否存在对这些受害者的补偿机制?

总而言之,我认为目前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惩戒作用,尤其对个人医生而言处罚不轻。但从整个事件的社会影响和潜在危害来看,这个处理力度可能仍有提升空间,更重要的是,它应该成为一次深入反思和系统性改革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能够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机制,以及一个让公众能够真正信任的医疗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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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就说了国家卫健委只是定一个大政方针,为大家吃个定心丸,保障外送检验和靶向药可以继续开展。

卫生是属地化管理,这个事情的具体情况要上海政府和上海卫健委的结果。


罚款和停业两个基本上算行政处罚的上限了,说明问题坐实了,也就有相关证据了。


大家不要觉得处罚轻。

行政权力就这么大,但问题不是到此为止。


接下来还有几个问题:

其一是患者家属的民事诉讼。

因为上海卫健委证实医疗过程存在瑕疵,患者家属以此为证据可以发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这个对陆和那家关联公司来说,基本上就是必败的官司了。

只是赔多少钱的问题。


其二是利益输送问题、非法行医问题,要不要移交司法体系,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不好说。

因为刑法的谦抑原则,没有十足证据,不会轻易判刑。

但是那家公司的非法行医罪估计还是很难跑掉。


其三是医院领导、科主任是否负有管理责任,要不要被整顿。


对陆来说。

其中第一个经济上很厉害,破坏性一般。

第二个破坏性很大,但不一定实现。

第三个才是最难受的,基本上职业生涯就葬送了。

对公司来说,165万肯定打不住。这个事情才开始。


补充说明一下。

我说了卫健委不可能下场参与学术讨论。

这种终末期病人,采取激进、保守或者干脆放弃,都没有原则性错误。

可以参考我以前的答案。

所以治疗方案合不合理压根不提。陆这边是按照医疗纠纷定性,处理的是知情同意、文书等问题。

外送检验、靶向药、第三方机构等问题,在医院层面并没有原则性错误,跟国家卫健委一致。


但给那个公司定性为非法行医,并且马上行政处罚。之前我以为他们做细胞治疗会有擦边球,结果完全无资质。

这个定性就很严重。

因为细胞治疗已经明令禁止商业性用途了,伦理之类的肯定没备案,治疗过程多半有虚假宣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司法体系有充分的理由介入了。

至于双方的利益输送问题没有提,我估计卫健委觉得也没必要自己去查。因为查财务问题不是卫健委的强项,很多权限不够。

但该公司已经定性为非法行医,司法介入之后财务资金往来一查就清清楚楚。

要不要定行贿罪受贿罪,那就看查出多少证据。

而且彻查的话,说不定拔出萝卜带出泥。说不定还有其他医生牵涉其中。跟这家公司有过往来的医务人员,估计都要头疼了。

不过司法动作一般都会比较慢。舆情冷静后他们才会给出结论,避免被舆论干扰。

可以参考贺建奎案,事发之后一年才判刑,有期徒刑3年+300万罚金。

这个事件跟贺建奎一样都是用了未经批准的技术,而且都是国家明令禁止、重点关注的问题。

但这件事还可能涉及行贿受贿问题,治疗的人数肯定更多、金额也更大,如果坐实的话可能会判得更厉害。

所以,耐心一点,过个一两年尘埃落定之后再来看这个事情。


ps:现代政府管理是各司其职的。每个部门有自己的权限和职责。

做任何事情都有依据和流程。

不要想着来个青天大老爷,明查秋豪,为民申冤,狗头铡铡掉坏人,然后大快人心。

这不是现代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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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处罚力度够不够大再说,但是至少结果性质上对吹哨的张医生是个保护。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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