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理解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回答
理解外交部发言人陆慷的说法,即“《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需要从几个关键角度来解读:

1. 历史文件的定义与性质:

历史文件是过去的产物: 陆慷的表述首先强调了《中英联合声明》的“历史文件”属性。这意味着它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基于当时国际政治格局和两国关系背景下签署的一份文件。它的生命周期和目标已经随着历史的演进而完成。
完成历史使命: 《中英联合声明》的核心目的在于解决香港的主权回归问题。随着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正式移交给中国,该声明所要完成的最重要的任务——安排香港主权交接——已经实现。从这个角度看,它已经完成了其最直接、最核心的历史使命。

2. “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的深层含义(从中国角度):

法律地位的重新界定: 中国政府认为,《中英联合声明》的主要法律效力体现在其对香港回归主权安排的约定。一旦主权回归完成,这份文件作为一项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诺的直接法律约束力在中国看来已经消失。
中国对香港的主权是根本: 中国视香港回归是中国内政,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国家主权高于一切国际条约。因此,任何在主权回归后试图以《中英联合声明》来干涉中国内政或限制中国行使主权的行为,在中国看来都是无效和不被接受的。
《基本法》的至高性: 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具体体现和实施细则。中国政府认为,《基本法》是指导香港发展的基本法律,其效力超越了《中英联合声明》所规定的内容。一旦《基本法》颁布实施,它就成为了在香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件。陆慷的说法暗示,在解释和执行香港的制度时,应以《基本法》为准,而非以一份已被完成使命的历史文件为依据。
“一国两制”的演进和中国的主导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国两制”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和演进。中国认为,其在实践中对“一国两制”的解释和执行拥有最终决定权。任何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和实施,都必须符合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以及中国的主权和安全利益。
反击外部干涉: 尤其在近年香港局势动荡和国际社会对香港事务的关切增加的背景下,中国频繁引用“历史文件”说,旨在反击一些国家以《中英联合声明》为依据,指责中国违反承诺、损害香港自治的论调。中国认为这些指责是对其内政的干涉。

3. 对比《中英联合声明》与《基本法》的侧重点:

《中英联合声明》: 侧重于主权交接的安排、英国对香港的责任在交接前的履行以及对交接后香港居民部分权利的模糊承诺(如“享有香港原有生活方式的继续”等)。它更像是一份交接协议。
《基本法》: 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法,详细规定了香港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在主权回归之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运作的根本性规定。

4. 为什么说“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

对中国而言: 中国认为,当年声明中与主权回归直接相关的条款已经完成,而涉及到香港未来治理和制度安排的内容,已经被《基本法》所取代和详细规定。因此,从中国法律和政治实践的角度看,《中英联合声明》不再是指导香港发展的法律依据或政治框架。
“现实意义”的指向: 这个“现实意义”通常指的是对当前香港政治体制、法律实践、治理模式以及中国对香港主权行使的实际影响。中国认为,这些方面都应该以《基本法》和中国自身的宪法为准绳,而非一份已完成其历史任务的国际声明。

5. 国际社会的反应与中国立场的差异:

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 普遍认为《中英联合声明》仍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是两国共同签署的,对中国承诺的“一国两制”和香港的高度自治具有重要的参照和保障作用。他们认为,中国政府在香港实施的一些政策(例如近年通过的《香港国安法》)可能与声明的意旨不符。
中国立场: 中国则坚决反对这种解读,认为《中英联合声明》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其法律效力也随之终结。中国认为,中国对香港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并根据自己的宪法和《基本法》处理香港事务,这是内政,不容外部干涉。

总结:

陆慷的表述,从中国的官方立场出发,意在表明:

主权回归是终点: 香港问题已经通过主权回归而彻底解决。
《基本法》是根本: 香港的治理框架和法律基础是《基本法》,而非《中英联合声明》。
内政不容干涉: 任何试图以《中英联合声明》来干涉中国内政的企图,都是徒劳的。

这句话是一种明确的政治信号,旨在划清界限,强调中国在香港问题上的主权和决定权,同时也是对外部就香港问题提出质疑和批评的回应。它代表了中国在理解和处理“一国两制”问题上的官方逻辑和政治立场。理解这一点,需要认识到中国视香港回归为自己主权实现的终点,而将《基本法》视为未来一切的依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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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有什么好一惊一乍的?

陆慷的原话是这样说的:

“现在香港已经回归祖国怀抱20年,《中英联合声明》作为一个历史文件,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希望上述人士认清现实。”

他是回应英国外交大臣的说法:

“法治、独立司法体系和自由媒体是香港取得成功的关键,香港未来的成功无疑将取决于《中英联合声明》赋予香港的权利和自由。”

前半句完全没有问题,但后半句的表述就有问题。

香港的权利和自由不是《中英联合声明》赋予的,而是《基本法》赋予的。

《基本法》是依照《中英联合声明》的精神制定的,并且《联合声明》中所有的内容都完整且具体地写进了《基本法》当中。

1984年《联合声明》发布之后,起草《基本法》的工作就开始了,到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并且颁布,这是得到中英双方认可的,所以才有后来1997的顺利回归。从1997年7月1日《基本法》正式生效的那一刻起,《联合声明》就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了,两者是传承的关系,而非互斥的关系。

注意陆慷的原话中“现实”和“管理”两个词 (敲黑板!)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的法律,不管法理上还是当下实际的司法运作体系中,具有“现实意义”的当然是《基本法》而非《联合声明》,这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政府在《联合声明》中的所有承诺,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就是通过《基本法》对香港的管理来实现的。

我再举个例子,这个例子很清楚明白容易理解了

1943年10月,中美英苏四国在莫斯科发表了《普遍安全宣言》,提出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1944年8月,中美英苏四国又在美国华盛顿的橡树园开会讨论制定了《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这个建议案就非常详尽地规定了新的国际组织的名称、理念、组织架构、运作的形式……等等,也就是后来的“联合国”。

1945年4月,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同盟国家在美国旧金山会议上制定出了《联合国宪章》,经过后续各个国家批准之后联合国就正式成立了。

基本上,《中英联合声明》与《普遍安全宣言》及《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在性质和功能上是一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当然就相当于《联合国宪章》。

那么当下具有现实意义的,实际管理联合国工作的,当然是《联合国宪章》,而非其他。联合国会员国的一切权力,是《联合国宪章》赋予的,而非中美英苏或者前述文件赋予的,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你可以提出各种指责,批评中国中央政府没有严格履行《基本法》,破坏了《基本法》赋予香港的权利和自由,这都可以讨论(事实上我也认为《基本法》没有被严格执行,比如二十三条就还没有立法),但是把“香港的权利和自由”说成是《中英联合声明》赋予的,那就是要从法理上给英国找一个干涉香港事务的借口,这是非常可笑的。

一个清楚而明白的事实就是:香港的主权是属于中国的。主权完整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100%,不可能只有99.99%,留一丁点0.01%跟他人分享都不叫做“主权完整”。

陆慷的重点在于这句话:

“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

你觉得英国对香港有没有主权?有没有治权?有没有监督权?

总结一下,陆慷的说法只是要在法理上厘清,英国没有插手香港的权利,这完全不代表中国政府在香港问题的立场上有任何转变,更不是要否定、撕毁、背弃《联合声明》。只要中国政府遵守《基本法》,就是严格实践了《联合声明》的精神。


还有那些说《联合声明》无效了的军事狂人们,麻烦你们也别提油救火帮倒忙了。中国政府的立场明明是站得住脚的,等到真正理亏的时候你们再来发妄语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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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以为我们的外交人员都是没有脑子的翻译机器。

如果你看过陆慷接受NBC的采访,就知道陆慷说话有多么严谨。为什么陆慷用“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而不是简单的“失效”“无效”“不予承认废纸一张”当然是经过斟酌和考究的。


首先《中英联合声明》是条约,这点是没有问题的 。

《维也纳条约法》Art.2(1)(a)

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条约不需要一定叫“条约”,条约的名称并不重要,也可以叫“备忘录”乃至“公报”或者“声明”等等。当然并非所有“声明”或者“公报”都是条约,这取决缔约国有没有批准该条约。在大多数国家,批准程序由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同理,如果有一份《Sino-British Joint Ritualistic Sacrifice by Redcoat Soldiers regarding Immortality》,在签署后被中国全国人大和英国国会批准了。那么自然这份文书就是条约,即便标题里根本没出现“treaty”这个字眼。

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了《中英联合声明》,并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显然《中英联合声明》是条约,对中国是有约束力的。所以陆慷不会用“无效”或者“失效”这种字眼。


“不再具有任何现实意义”是一个很巧妙的说法。《中英联合声明》的八项主要内容中,第一二项是中英各自对移交香港的表述,涉及是否承认不平等条约和非殖民化的问题在这里不做展开。四至八包括过渡期,联络组等等对回归前的安排。涉及回归后的只有第三条:中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基本方针通过由详细的《基本法》具体说明。

这条针对的是英国主张香港的权利由《中英联合声明》赋予。这是中国反对的。在中国看来,《基本法》权利的全部来源是宪法,与《中英联合声明》无涉。一方面是陆慷用比较严厉的口吻对英国进行了驳斥,另一方面又解读不出中国有拒绝履行条约的意思。相反,只要中国继续奉行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中国就是在继续履行《中英联合声明》。

“对中国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也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这句话也是考究过的。为什么不是“对中国不具备任何约束力”?这里特指中央政府对香港特区的管理的唯一权利来源是《基本法》,直接由宪法授权。

“英方对回归后的香港无主权、无治权,无监督权”。这里也是滴水不漏的。英国主权和治权不用说,条约也没有赋予各方有监督权。不过,假设在一种情况下,中国确实违反了《基本法》。是不是英国还是没有国际法下的任何权利呢?这是陆慷没有提及的问题。


陆慷的回应非常精彩,既驳斥英方而语气到位,又没有给人留下口舌。

不过为什么有的人以毁约为荣,国氓我心,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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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容上看,《联合声明》的各项规定97年7月1日后均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以实现,《联合声明》是中英两国政府对香港主权归还给中国这一既定结果所签订的过渡性文件,97之后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因为香港从英国的殖民地成了中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问题从国际问题成了中国的内部事务。可以类比49年开国大典前第一届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后来的宪法。

至于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那是中美关系正常化的开始,也是建交的基础,只要中美没断交,就有现实意义。中国和其他与我们处于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报亦然。

至于《开罗宣言》《波兹坦公报》等二战后期的国际协议,是联合国的成立前提,是对二战后国际秩序的规定,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去和日本谈钓鱼岛问题,在国际上支持联合国的工作,这就是现实意义。

而《联合声明》所针对的香港问题,最早的开端是《南京条约》,结束是《基本法》正式生效,联合声明只是一个过渡性文件。

图是手机谷歌而来的,来自香港政府网站。

解释一下最后一句话,之所以用谷歌只是因为手机用的浏览器自带翻墙,不表示看香港政府网站必须翻墙。

下图是百度来的,一来更好地说明上图来源,二来说明上一段


关于联合声明只是过渡性文件,仅仅是我个人的理解,并不代表官方态度,也没有什么来源,我也不是什么权威人士,一家之见而已。

提及中美三个公报和开罗宣言等,只是为了做对比,以说明我个人认为他们仍具有现实意义,和中英联合声明不同。

对于评论区“《声明》是基本法的前提,也是香港回归的政治基础”的观点,我的想法是基本法的前提和香港回归的政治基础,一个是一国两制的提出,另一个是“第27届联大会议批准了在中国建议基础上而形成的非殖化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了香港和澳门”(来自凤凰网《联合国将香港澳门从殖民地名单中删除》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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