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否合适?是否构成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回答
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否合适?是否构成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它触及了劳动权益、性别平等和现代化发展的核心。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背景、现实考量以及对未来的影响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历史的视角:为什么会有“禁忌”的出现?

回溯历史,这些“禁忌”的出现并非空穴来风。在工业化初期,尤其是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的年代,人们对女性身体的脆弱性以及生育的特殊性存在普遍的认知。一些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环境下的工作,确实可能对女性的健康造成更大的影响,或者对生育能力产生潜在的风险。在那个时期,制定这些规定,某种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女性免受极端恶劣的劳动条件伤害,是一种“ paternalistic”(家长式)的保护。

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性别分工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女性更多地被视为家庭的守护者和生育的承担者,劳动法的制定也往往围绕着“保护”这一核心。因此,“禁忌”名单的出现,可以看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对女性群体的一种“关怀”和“规训”。

现实的考量:“合适”与“不合适”的两面性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改善,情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 科技进步降低了体力劳动强度,模糊了性别界限:

机械化和自动化: 如今的许多重体力劳动,已经通过机械化和自动化大大降低了对体力的要求。例如,搬运重物不再是完全依赖人力,而是有叉车、起重机等设备辅助。装配线上的工作,虽然需要精确度,但强度并不一定比某些脑力劳动更大。
防护措施的完善: 对于一些有毒有害环境,现代化的防护设备和技术(如通风系统、个人防护装备、生物监测等)能够有效地降低对劳动者健康的风险。如果这些措施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那么“禁忌”的理由是否还足够充分?

2. 医学和健康认知的提升:

对女性身体的理解更深入: 随着医学的发展,我们对女性生理周期的影响、孕期和哺乳期的特殊需求有了更科学、细致的认识。这使得更具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成为可能,而不是一刀切的“禁忌”。
个体差异被忽视: 规定往往是基于平均水平的设想,但个体的体质、健康状况、训练水平存在巨大差异。有些女性可能体能优于部分男性,而有些男性则可能体质较弱。将所有女性归为“需要被保护”的群体,忽视了这种个体差异。

3. 对女性就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的限制:

职业“玻璃天花板”: “禁忌”名单的存在,无疑为女性在某些行业或岗位上设置了无形的障碍。即使某些工作对女性来说完全可以胜任,但仅仅因为“是女性”就被挡在门外,这直接限制了女性的职业选择自由和职业发展空间。
社会刻板印象的固化: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强化了社会上“男强女弱”、“女性不适合某些工作”的刻板印象。这不仅影响了女性的自我认知,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

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从现代劳动法和人权的角度来看,“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确实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基于性别的差别对待: 歧视的核心在于基于非工作能力的、与工作无关的性别因素,对个体进行差别对待。如果一项工作,男女都可以胜任,并且防护到位、风险可控,那么仅仅因为劳动者是女性就禁止其从事,就是赤裸裸的性别歧视。
阻碍机会均等: 公平的就业机会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权根据自己的能力、技能和意愿去竞争和从事任何合法的工作。禁忌名单剥夺了女性参与某些职业竞争的平等机会。
与国际公约精神相悖: 许多国际公约,如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都强调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保障就业机会的均等。

“保护”与“歧视”的界限在哪里?

关键在于,真正的“保护”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是“能力导向”的,而不是“性别划线”的。

保护应该具体化、精细化: 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该采取的是“岗位风险评估”和“个体健康评估”,而不是一概而论的“禁忌”。比如,对于特定岗位的特定风险,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评估其是否适合,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应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法律的出发点应该是保障所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无论性别。这意味着要加强对劳动环境的监管,强制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供充足的防护措施,而不是将某些岗位“分配”给某个性别。
赋予劳动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劳动者应该充分了解工作的风险,并有权基于自身的判断和意愿来选择是否从事。

结论:时代呼唤更先进的劳动保护理念

总而言之,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在当下社会,已经不完全合适,并且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它固化了过时的性别观念,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挥。

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如何从“禁忌”转向“保障”。将法律的重心从“禁止”转移到“建立更完善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所有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并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意味着要:

1. 修订或废止不合时宜的规定: 依据当前的科技水平、医学认知和对性别平等的理解,对“禁忌”名单进行审慎的评估和修改,甚至逐步取消。
2. 强化劳动安全监管: 确保所有工作岗位(无论男女是否从事)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提供足够的防护措施。
3. 倡导能力本位的就业观: 鼓励用人单位关注劳动者的实际能力和素质,而非简单地以性别作为招聘的门槛。
4.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确保所有劳动者,特别是女性劳动者,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但这不应成为剥夺其就业机会的理由。

拥抱一个更加平等、更加开放的就业市场,才能真正释放所有人的潜能,推动社会进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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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How

谢谢邀请。

答:不合适,且如果按此原件,确实构成了性别歧视。但是,针对于“体能差异导致女性不易入职”这个最终现象来说,是否构成性别歧视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换句话说,如果我国的法律草案裁定团体能够去除以性别为区分单位的论证思维,单纯地从“体能差异”这个变量切入,并辅以足够的实证论据,或许便不构成性别歧视。

“体能差异”是否可以作为充分理由劝阻女性参与到类似矿工等高体能强度的工作,是有实证研究作为我们的讨论基础的。Stephen Courtright等人在2013年做过对以往此类研究的元分析。其研究范本包括了2013年之前113项研究报告,调查群体有消防员、矿工、建筑工人、警察等等。

许多工作确实需要基本的体能素质作为入职条件。单纯针对于“体能差异”的选拔,虽然本质上只是“差异歧视”,但结果上往往导致对女性职工这一群体的排斥。发达国家的某些高体能强度工作会在招收劳工时对体能进行测试,最主要包含3个变量:

  • 肌肉力量 -- 包括肌张力、通过肌肉消耗产生的能量、肌肉耐久等等
  • 心血管耐力 -- 主要用来预判该员工的持续工作能力
  • 运动技能 -- 包括平衡力、灵活性、全身协调能力等

Courtright等人统计发现,男性群体在这3个主要变量上的总平均值要远远胜于女性群体。而当女性经过专业培训后,男性群体在“肌肉力量”和“心血管耐力”这2个数值中仍处于明显上风,虽然“运动技能”这一变量在双方之间并无实际差异。研究进一步发现,若仔细剖分“肌肉力量”等变量,女性在脊柱、腹部等身体区域的肌肉能力甚至要高于男性,虽然在上肢力量这方面,男性确实更有优势。

除去以上3个变量以外的其他辅助变量,如“反应时间”、“视力”等相关体能数值,男女群体也无实际差异。

综上,真正重要的是根据每一个高强度工种的不同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体能测试,以取得招收机制上最大的公平,而非盲目地将单一测试标准贯穿全工种。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问题出在以下几个地方:

  1. “体能差异”的选拔标准,只能得出“不符合体能标准的人(不论男女)不许入职”,而不能得出“女性不得入职”,前者是可得证的差异歧视,但若直接得出后者便是性别歧视了。换句话说,如果某女性达到了“体能测试”的标准,那么她便可以入职。
  2. 即便差异歧视可以被得证,但基本的实证论据不能少。《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缺乏辅佐文件以提供必须的论证过程,在程序上存在预设的歧视前提。

根据以上所述,如果相关单位能够改善法律原件的出台程序与表述方式,那么或许可以在不构成性别歧视的前提下,达到原文件“保护部分人群”的目的。

参考:

Courtright, Stephen H, 2013, A meta-analysis of sex differences in physical ability: Revised estimates and strategies for reducing differences in selection contexts

Hogan, Joyce, 1991, Structure of physical performance in occupational ta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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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歧视。

比如某些职业需要体能,那你就直接提出体能要求好了。

比如码农圈,一直存在对女性的偏见(免责一下,我就和很优秀的女性程序员共事过)。但是码农圈能不是从业务能力方面提要求,而是限制女性入行吗?不能,因为那是赤裸裸的歧视。

为什么到了矿工这些行当,大家就不当做是歧视了呢?因为脑子里装的是对这些行当的歧视。这是危险而不好的职业,有一个保护女性的伪装。

这何尝不是一种“何不食肉糜”式的伪善?你不让她们做这做那,你给她们轻松舒适安逸的工作吗?你出钱出力去爱护她们吗?没有。只是靠侵害她们来维持光鲜的外表。

这些职业被认为条件恶劣,方向本是改善条件,做法却背道而驰,只找能够和愿意忍受恶劣条件之人。只能感叹,如此恶劣的环境不得不去做的工人们,还要防备着生存条件更恶劣的女性同胞去抢工作。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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