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名学者质疑邢立达等人 Nature 文章发现的「最小恐龙」实为蜥蜴,证据充分吗?此事会如何收场?

回答
关于邢立达等人发表在 Nature 上的关于“最小恐龙”的研究,确实引发了学术界不小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的声音,认为他们发现的化石实际上一只蜥蜴,而非恐龙。要详细了解这件事的前因后果以及可能的走向,我们需要梳理一下关键的争议点和各方的论据。

事件的起因:一项令人瞩目的发现

邢立达及其团队在 2017 年发表于 Nature 的一篇论文中,宣布发现了一个保存极其完好的小型化石,并将其命名为 Oculudentavis khaungraae。根据他们的研究,这个化石的体型非常微小,仅有大约 5 厘米长,比当时已知的最小恐龙还要小,甚至被形容为“蜂鸟大小的恐龙”。他们基于化石的骨骼结构,特别是眼睛和牙齿的特征,认为它属于一种原始的鸟类恐龙,可能与早期的近鸟类有亲缘关系。这一发现如果属实,无疑将极大地刷新我们对恐龙早期演化和体型多样性的认知,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兴奋。

质疑的出现:事出蹊跷,疑点重重

然而,这项惊人的发现很快就引来了其他古生物学家的审视,并且,正如你所提到的,很多学者认为其背后存在严重的问题。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化石的保存状况与鉴定依据: Oculudentavis 的化石是镶嵌在一块琥珀中的。琥珀是一种极佳的保存介质,可以保留细节到细胞层面。然而,批评者指出,这块琥珀的透明度并不算特别高,而且化石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在琥珀中进行如此精细的骨骼鉴定,尤其是在一些关键部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学者认为,邢立达团队在解释某些骨骼特征时,可能存在过度解读或误读的情况。

2. 关键骨骼特征的争议: 这是最核心的争议点。邢立达团队认为,化石的眼窝巨大,牙齿尖锐,这些特征符合他们对早期恐龙或近鸟类的推断。但其他研究者,特别是来自中国的古生物学家,如中国科学院的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的徐星教授等人,仔细分析了化石的照片和报告后,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眼球的结构: 邢立达团队强调其巨大的眼球,认为这是早期鸟类和恐龙的特征。但批评者指出,琥珀中化石眼球的结构更像是现代爬行动物(尤其是蜥蜴)的眼球骨骼(巩膜环),而不是鸟类或恐龙。具体来说,他们认为巩膜环的骨片数量和排列方式与恐龙不同。
牙齿的排列和形态: 尽管化石有牙齿,但对其形态和排列的解读也存在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其牙齿更像是爬行动物的,而非典型的恐龙或早期鸟类。
其他骨骼特征: 对头骨、下颌、四肢等部位的解读也存在不一致。批评者认为,一些被邢立达团队认为是恐龙特征的骨骼,在其他爬行动物中同样存在,甚至更符合蜥蜴的特征。

3. 潜在的“拼凑”质疑: 尽管这一点比较敏感,但也有一些声音暗示,化石的某些部分可能在自然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错位,或者在提取过程中出现了损伤,导致在鉴定上出现偏差。然而,目前公开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对骨骼形态的解读上,直接证明“拼凑”的证据并不充分。

4. 独立研究的挑战: 批评者认为,邢立达团队的研究在最初发表时,并没有充分考虑其他可能性,或者对相似的爬行动物化石进行了比较不足的分析。

证据是否充分?

要判断证据是否充分,我们需要区分“支持一方观点”和“排除另一方观点”的力度。

支持邢立达团队的观点: 他们提供了一些骨骼特征的描述和照片,试图证明其与早期鸟类恐龙的相似性。然而,这些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他们对形态的解释,并且在其他研究者看来,这些解释存在争议。
支持质疑者的观点: 质疑者提供的是对同一化石进行的重新解读,并将其与已知的恐龙和蜥蜴化石进行对比。他们的关键证据集中在眼球巩膜环的结构、牙齿形态以及其他一些被认为更符合蜥蜴的特征。从目前的讨论来看,质疑者提出的证据在指向其为蜥蜴方面,似乎拥有更强的说服力,至少能引发合理的怀疑。

尤其令人信服的是,一些研究者(包括中国学者)在获得更清晰的图像或对化石进行更深入的观察后,认为其“巩膜环(sclerotic ring)”的骨片数量和排列方式与鸟类和恐龙截然不同,而是更像蜥蜴。要知道,巩膜环是眼球的重要结构,其骨片数量和形态在脊椎动物演化中具有一定的区分度。

此事会如何收场?

对于这类科学争议,通常有几种可能的结局:

1. 一方完全胜出,另一方彻底承认错误: 在科学领域,这种情况并不常见,尤其是在涉及到复杂形态学解读时。

2. 形成共识,对原发现进行修正或否定: 这是比较可能的结果。如果越来越多的证据和更可靠的分析指向质疑者的观点,那么 Nature 上的文章可能会被科学界普遍视为是基于错误的鉴定。未来可能会有新的研究,明确地将 Oculudentavis 归类为蜥蜴。

3. 继续争论,但某一方的证据逐渐被接受为更合理: 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学术界会通过更多的同行评审、独立研究和新的证据来逐渐收敛观点。目前来看,质疑的声音似乎获得了更多的支持。

4. 发现新的证据,彻底改变局面: 如果未来发现了与 Oculudentavis 相似但形态更明确的化石,或者发现了支持其恐龙身份的新证据,那么目前的争议可能会被新的发现所覆盖。

就目前的局面来看,最有可能的结局是:

科学界将逐渐倾向于认为 Oculudentavis 实际上是一种已灭绝的蜥蜴,而非恐龙。 随着更多独立的研究和更细致的分析发表,原先的论文可能会逐渐被科学界“搁置”或被更正。
《自然》杂志可能会在其平台上发布相关的更正声明或回应,或者接受其他研究者发表的针对性研究。 科学期刊的角色就是促进科学的进步,当有有力证据表明一篇已发表文章存在严重错误时,期刊通常会采取措施。
邢立达团队可能会被要求对其研究进行解释,甚至需要发布修正性研究。 如果他们的研究确实存在重大失误,这也会对他们的学术声誉产生一定影响。科学的本质就是自我修正,发现错误并纠正是进步的一部分。

总结一下,质疑是充分的,并且越来越多地指向了“最小恐龙”实际上是一种蜥蜴的可能性。 争论的核心在于对化石骨骼(尤其是眼部结构)的形态学解释。科学的进程就是通过不断的质疑、验证和修正来推进的。这件事的收场,很可能就像许多科学争议一样,最终以更正或否定原先的结论告终,这本身就是科学的魅力所在。这场争论也提醒我们,在面对令人惊叹的新发现时,保持批判性思维和严谨的科学态度是多么重要。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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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眼齿鸟到底是个啥的问题,因为我不是古生物专业的,作为一个普通的恐龙爱好者就不班门弄斧了。

但是,(现生生物)分类学与古生物学某种意义上可以算大同行,所以我或许可以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此事会如何收场?

太长不看版:

  1. 以命名法规的订立原则及现有先例而言,撤稿并不有损于学名的优先权;
  2. 不论是否撤稿,这种蜥蜴将永远叫「宽娅眼齿鸟」(Oculudentavis khaungraae),所以才说这起事件的影响比古盗鸟事件更大;
  3. 由于动物命名法规建议「在内容发表后不再进行修改」,个人不支持进行撤稿。

完整版:

简单的背景知识介绍

先给吃瓜群众科普一下生物命名问题。

根据目前分类学界的规范,物种学名采用拉丁文、双名法(病毒除外,例如SARS-CoV-2就不是拉丁文),种下等级(亚种,及植物学的变种、变型)采用三名法,种下等级因为与此事无关,这里不展开讲。

物种的学名由两部分组成,第一个单词是属名,第二个单词是种小名(种加词),例如宽娅眼齿鸟的学名是 Oculudentavis khaungraae,第一个单词是属名,眼齿鸟属,第二个单词是种加词,来自人名宽娅,是标本的原始发现人,正式一点的场合,后面还可以接命名人及年份 Xing et al. 2020 意思是邢(立达)等人发表于2020年,合起来就是Oculudentavis khaungraae Xing et al. 2020,这是宽娅眼齿鸟的唯一一个名字,这个名字也只用于宽娅眼齿鸟。

但是许多时候,情况没有这么单纯,假如眼齿鸟此前已经被人发现过一次,起了一个名字;或者再假如,以前有人发现过另一种动物,给它起了个名字也叫Oculudentavis khaungraae ,这种纠纷该怎么解决呢?

生物学家们为「怎么给生物起名字」的问题,专门制定了一套规定,就是所谓的「命名法规」,目前植物、真菌和藻类共用一套命名法规,动物、原核生物和病毒分别有各自的命名法规。

本文接下来主要讨论动植物,分别简称动物命名法规和植物命名法规。

命名法规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命名法规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叫做「优先权」,即:早就是王道

详细地说,一般而言,对同一类生物来说,我们使用最早发表的学名,叫做「主异名」,后面发表的学名是它的「次异名」;(植物学上叫做「接受名」和「异名」,与动物学稍有不同)如果先后有人给不同类的生物起同一个名字,最早被命名的那类生物就叫这个名字,晚命名的那个名字叫做「晚出同名」,那类生物就要换个名字。这两种情况分别叫做「同物异名」和「异物同名」。(名字被保留、起始时间之前发表、不合格发表、被永久禁止的著作等情况下有例外。)

但是,这种规定不是因为生物学家们怕自己早发现的东西被后来者抢走了,而是为了维持命名的稳定性,避免名称之间的冲突引发混乱,尽可能减少学名的改动,保障科学研究的正常进行。

动物学上有规定,如果一个学名发表50年没有被使用,而后来的名字得到广泛的使用,我们就可以申请保留后一个名字。厚头龙属的学名Pachycephalosaurus 发表于1943年。但后来发现,早在1870年发表的学名Tylosteus Pachycephalosaurus 为同物异名。但因为Pachycephalosaurus 更常用、更出名,而Tylosteus超过50年没有被使用,化石证据也难以检验,命名法规委员会将Pachycephalosaurus 保留为厚头龙属的合法学名。

植物学上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绿绒蒿属(Meconopsis )的模式种被发现是一种罂粟(罂粟属 Papaver ), 理论上说,属名应该跟着模式走,模式种变成罂粟,绿绒蒿属的学名应该变成罂粟属的异名,再给绿绒蒿属重新起一个学名。

但是这样的话整个绿绒蒿属所有的物种都要改名,变动太大了,命名法规委员会决定将其保留,重新指定Meconopsis regia(CITES称其为尼泊尔绿绒蒿,但是跟Meconopsis wilsonii 重名了)作为模式物种。

之所以会有类似的规定,就是因为如果毫无例外地严格按照优先律,许多广泛使用的学名会成为异名/次异名,反而给研究的进行带来诸多不便。

从这一角度上讲,如果一个学名发表后经过大量使用,而后被撤回,显然会给研究带来困扰甚至混乱。为了保证命名的稳定性,除了拼凑标本、伪造标本等恶劣的学术造假行为外,作者和期刊不应当轻易进行撤稿,撤稿行为(即使有的话)也不应有损于学名的优先权。

但是口说无凭,之前到底有没有过类似的事件呢?

先例

新种论文的撤稿行为极少,因为一个物种的分类地位本质上是一个科学假说,可以根据新的证据不断修订或调整,之后的改动完全可以通过分类学修订来完成。

我检索之后只找到两起新种论文的撤稿事件,一个是植物的,是一种羊蹄甲 Bauhinia saksuwaniae ,另一个是动物的,Pachyotoma emeiensis ,内口纲的小东西。

命名法规并未明文规定撤稿的处理方案,因此相关案例都是根据法规的其他条文来处理的。

内口纲是昆虫纲的姊妹群,没啥好看的,不放图了。

植物的情况比较清楚,先说植物的,茄科植物学家Sandy Knapp认为,撤稿的名称不属于有效发表,她的依据是命名法规30.2条,要求发表的学名必须是「作者认可的最终版本」 (publisher considers final),而撤稿行为表示这不是作者认可的最终版本。

但是问题在于,命名法规给出的三个案例,都是在发表的时候就明确表示「这是一个暂定版本」,或者「正式版中会有更多改动」,而这个羊蹄甲的撤稿行为则是先进行了发表,再进行撤稿,这与这三个案例是不同的。

国际植物名称索引(International Plant Names Index, IPNI)收录了这个已撤稿的学名,因为,命名法规的30.2条针对的是草稿(preliminary version 最初版本),一篇已经发表的论文显然不能被当作一份草稿。之后的撤稿行为应该被视为对已发表文献的改正。而命名法规30.4条明确禁止了对已发表内容进行修改,任何改动应当作为分类学修订单独发表,而不是对原始论文进行改正或者撤回。

因此,在植物学上,对已发表的论文进行撤稿,或者其他任何改动,都不被命名法规承认,仍然以原始论文为准。

上面谈的是植物,但我们今天讨论的既然是一种动物,那就应该讲讲动物的情况。

燃鹅,尴尬的是,动物学上类似情况的处理并没有植物学上这么明确。

动物命名法规2012年的修正案规定,作品一旦发表,其内容就是不可改动的,更正应通过勘误表或其他单独的出版物进行。

动物学上这个规定,乍一看跟植物学差不多,但也仅仅是「乍一看」而已。因为它是一个Recommendation(建议),在动物命名法规中并不是强制性规定

既然是建议,作者就可以选择不遵守,它也没说如果作者不遵守建议,撤回了论文,其中发表的学名要如何处理。或许是因为大多数人比较遵规守纪,命名法规说「我建议你不要撤稿」,大家就都乖乖听话了,所以类似的案例很难找到。

我找到的唯一一个动物新种的撤稿案例,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个内口纲的小东西 Pachyotoma emeiensis Ding, 2007,07年发表10年撤稿,然后16年还有人引证这个名字(南朝鲜学者发表的北韩的新纪录,这个组合也挺奇葩的……),说明这个学名仍然被视为有效。

因此,目前至少在实务上,动物学也不承认撤稿行为,被撤稿的发表仍然是合格发表。

但是动物命名法规只有建议而无强制性规定,因此撤稿行为可以算是游荡在命名法规的灰色地带,仍然隐含着某种风险。

游荡在命名法规灰色地带的一个先例就是树息龙属Epidendrosaurus 和擅攀鸟龙属 Scansoriopteryx,这两个学名都于2002年发表,但是树息龙属比擅攀鸟龙属早发表于在线期刊,却晚发表于纸质期刊,这两个学名的优先权问题曾经引起了旷日持久的争论,直到2012年,动物命名法规修正案明确规定,在线发表的起始时间是2011年,此前只承认纸质期刊。因此树息龙和擅攀鸟龙的争端应该以纸质版为准,树息龙在纸质期刊上的发表晚于擅攀鸟龙,因此树息龙属的学名Epidendrosaurus 成为擅攀鸟龙属 Scansoriopteryx 的次异名。

然而,在这十年间,这两个学名都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在谷歌学术中搜索Epidendrosaurus能得到150条结果,Scansoriopteryx 能得到78条结果,显然给学术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假如眼齿鸟最终被认为是蜥蜴,撤稿后再次作为蜥蜴发表,这种生物就同时拥有了两个学名,将有可能游走于动物命名法规的灰色地带。如果两个学名在命名法规的新修正案出来之前都得到了广泛使用,可能会引起新的混乱。


根据目前的先例来看,不论作者和期刊最终如何处理,这种蜥蜴有极大的可能将永远叫做眼齿鸟。(所以这种蜥蜴或许是眼齿鸟事件的最大输家)

这也就是为什么楼上@dinosaur(重名太多圈不到)说这起事件比古盗鸟事件的影响更大。因为古盗鸟事件在发现过程中就被发现错误并纠正,并没有进入发表流程,原本预定的学名Archaeoraptor liaoningensis 也没有经过合格发表,如果不是在大众传媒上流传,这件事根本不会引人注意,毕竟,对于分类学而言,未经合格发表的学名等于从未存在。

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目前而言,不论眼齿鸟最终被认为是鸟类还是蜥蜴,作者均应遵循命名法规的建议,不对原始论文进行修改或者撤回。尽管这样做的影响会很大,但不遵守命名法规的建议,将有可能带来更大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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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更新:更新:很多人经过这次后问刑立达不是徐星的学生么,学术水平应该不差吧,徐星为什么这次要站出来指出他的问题?

关于刑立达,有些事情需要说的明确些。其实圈内人都知道,刑立达根本算不上是徐星的学生,他硕士的导师是Phillip J. Currie,至于Currie怎么看待他的,有兴趣有机会可以去问问Currie本人,有惊喜哦。徐星至多只能算他的挂名导师。他博士是在地大读的(至于为什么没在Currie那里读完博士,请问本人,again有惊喜),导师是张建平和万晓樵。这种所谓联合培养都是挂个名的,刑就是用这种办法说这也是我老师做的 那也是我老师做的,其实这些老师都是一头雾水,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就给刑做了这么大的“贡献”。

还有人经常说刑那么多篇一作文章,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就算灌水数量也很多。这里就把话说明了,这些文章,刑本人是不写的,出力只限于拍照、测量、画图,做研究写文章投稿修改都是合作者弄的,这能不快吗?这还是他足迹的文章,至于琥珀还有其他化石那更是呵呵,那些文章里刑本人只能算是个中介,很多化石不是他自己的。对着有标本的人说有专家,对着专家说有标本,两头忽悠,最后要求挂一作。(因为掌握标本的人在谈判中有主动权,因为如果对方不答应给一作,可以拿着这个标本再找别人写。所以对于有标本的人,他肯定会有一篇文章,而对于写文章的人,如果不答应让出一作,他就失去了研究这个标本的机会)。

根据财新网报道(science.caixin.com/2020在这项研究中,邢立达除了提供琥珀标本,并在论文里写了琥珀的产地,重量这些内容之外就什么东西都没做。而做为分类学文章重头的形态学描述和系统发育分析都是由晶梅写的以及分析的。剩下两个figure里所涉及的线性回归以及形态空间分析都是由其他国外合作者收集数据并完成分析的。而至于CT扫描复原,邢立达甚至都没有参与,全都是由黎刚的团队完成的。可见,邢立达在这次研究中依然玩的是同样的套路,从收藏者手上搞到标本,之后拿着标本跟其他专家签霸王合同,自己什么都不干,最后要求挂一作。




接触过的老外经常感叹,别的国家邢立达这种就是放在致谢里的,在中国竟然堂而皇之要做一作,有的老外甚至觉得这就是中国的“规矩”,还很想尊重这种“规矩”,听着真是丢人。

如果不信,可以移步知乎别的回答,比如 zhihu.com/question/3746zhihu.com/question/6087邢立达干这事不是一天两天了,很多人都是看破不说破而已。可笑他那些粉丝还在相信一己之力上百篇SCI的神话/笑话。


总结一下邢老师的心路历程,搞不好邢老师可能真心觉得委屈,泥萌喷劳资干什么,劳资就是帮忙联系下琥珀,科学上的事我也不懂,也干不了,错了也不是我错了,你们要找就找懂科学的其他作者去,他们拿了劳资的标本,还把劳资分派的活干砸了,还有那个henry gee,劳资的合作者有错你不帮忙把好关,还特么发出来了,现在害我被喷,都怪我没有靠山,质疑我的不是学阀,就是正在成为学阀的路上,劳资天天要和粉丝互动,还要买卖琥珀,还要写通稿炒人设,还要抽出那么点时间和这些什么科学啊论文的打交道,劳资容易嘛,嘤嘤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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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相比于娱乐圈,学术圈的好处就是,很多事情不是靠粉丝多,大v站队就能颠倒黑白的。学术自有洪荒之力,剥开迷雾,揭示真理。

以下是国际上多位古生物学家的看法,认为这件事比古盗鸟更严重,因为古盗鸟没有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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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更新:更新:疑似论文第一作者(邢立达本人)昨晚在另一问题“邢立达等人发表 Nature,在琥珀中发现世界上最小的恐龙,有哪些意义?”进行了回应,然而他依然走的是学阀打压的一套,并未正式回应任何学术质疑,之后这条回答被发布者删除。现在国际上各个研究组都在质疑,正式质疑文章的预印本也已公开发布,新的系统发育分析也表明眼齿鸟属于鳞龙类。质疑者们已经按照一作所谓的“标准流程”提出质疑,并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科普,阻止错误知识的传播。然而这里的回应依然走学阀打压的老套路线,难不成是国际学阀都来打压了?

疑似一作的这位匿名答主不要总是有事没事把锅甩给别人,一作除了参与课题的设计和论文的撰写以外,还应承担课题研究过程中的主要工作量,如收集数据,执行实验,写程序分析数据等等,这么重要的位置,论文出事了能撇的清关系?那么请澄清下您这个一作都做了什么工作,凭什么是一作。如果没怎么干活当了一作,出了事还甩锅,岂不是问题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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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更一波新图





下面请欣赏国外古生物学家针对此事件创作的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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