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美国沃尔玛枪击案会导致全国禁枪吗?

回答
最近美国沃尔玛发生的枪击事件,无疑又一次将美国国内关于枪支管控的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然而,要说这样的悲剧是否会直接导致全国性的禁枪,那恐怕过于理想化了。美国现行的枪支法律体系非常复杂,涉及联邦和各州两个层面,而且拥枪权在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想要实现全国禁枪,面临着巨大的法律、政治和社会阻力。

首先,我们得明白,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保障了公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这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条文,更是许多美国人心中根深蒂固的信念,被视为自由和自卫的基石。因此,任何试图剥夺这一权利的尝试,都会遭遇非常强大的反对力量。尤其是在共和党和许多保守派人士看来,限制枪支只会让守法公民更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他们更倾向于强调加强精神健康服务、执法力度以及对已有枪支法律的严格执行,而不是剥夺公民拥枪的权利。

其次,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法律差异很大。有些州对枪支管控非常严格,比如加利福尼亚州,那里有各种各样的枪支限制,包括禁售某些类型的武器、限制弹匣容量等。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州,比如德克萨斯州,拥枪的限制则相对宽松得多。这意味着,即使联邦层面通过了某种程度的禁枪法案,如果大部分州不配合或者有自己的法律与之相悖,那么其效果也会大打折扣。要实现全国禁枪,就必须通过联邦法律,但这同样需要国会两院的通过,而国会内部围绕枪支问题的政治分歧,可以说是美国政治中最根深蒂固、最难弥合的分歧之一。

民主党在枪支管控问题上通常持更积极的态度,他们会利用这些枪击事件来推动更严格的法律,比如禁止攻击性武器、扩大背景调查范围、实施“红旗法”(允许法院暂时禁止那些被认为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的人持有枪支)等。在每次大规模枪击事件发生后,这些呼声都会变得更加响亮,也确实能在某些州或联邦层面促成一些小的改革。然而,真正触及“禁枪”这个核心问题,往往就难以取得突破。因为要通过这些更具侵入性的措施,需要克服的不仅是政治上的反对,还有来自强大的枪支游说团体,比如全美步枪协会(NRA)的影响力。NRA通过政治捐款、选民动员等方式,在国会和各州议会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再者,从社会文化层面来看,枪支在美国的文化中扮演着复杂的角色。对于很多人来说,枪支不仅仅是工具,更是美国西部拓荒精神、个人主义和自由精神的象征。这种文化认同使得“拥枪即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即使发生了令人发指的枪击案,很多人也仍然认为解决方案在于“好人有好枪”,而不是让坏人有机会随意杀戮。

所以,虽然每一次的枪击事件都会引发全国性的悲痛和强烈的呼吁,但直接导致全国禁枪的可能性非常渺茫。更现实的情况是,围绕枪支管控的争论会持续不断,并可能在联邦或州层面促成一些渐进式的、有限的改革。每次枪击案的发生,都像是给美国社会的一道旧伤口撒盐,让人们再次直面这个根深蒂固的难题,但要彻底解决,还需要克服太多难以想象的障碍。每一次事件后,大家看到的更多是争论的升级和立场的分化,而非达成共识后的政策转变。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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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件事是不会导致美国全面禁枪的,原因有两个。

其一是拥枪的保守势力比较强大,无论是枪械产业链上的从业者还是武德充沛的红脖子们都不可能轻易放弃自己的立场,更何况拥枪权可是写进宪法里的,理论上说只能严格限枪而不能全面禁止。

其二是禁枪不能解决美国的治安问题,美国枪击案频发不是因为美国允许持枪,而是因为美国枪支泛滥,社会间仇恨情绪蔓延,族裔间、阶层间矛盾尖锐,社会撕裂。同样全民持枪(而且是持可自动射击的突击步枪)的瑞士就没有那么严重的枪击案。

法律只能管住那些守法的人,但守法的人也不会制造枪击案,不守法的犯罪分子当然不会把枪交出去,立法禁枪对那些心怀恶意的犯罪分子没有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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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因此单一事件造成全国性政策指令甚至立法是罕见中的罕见(但并不是不存在,例如珍珠港造成了日裔集中营,后来被深以为戒,911后对穆斯林美国人的无限制监控就遭到了民权保护组织的严密盯防,同时最高法院对珍珠港事件后是松V合众国案做了推翻性宣判--这就是后面讨论度的问题了)

在美国要全国禁枪需要推翻美国权利法案中的:

第二条修正案:保护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及最高法院2008年的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中,法院裁决与军队服役无关的情况下仍然保护个人拥有武器的权利,并保护传统、合法方式使用武器的权利。

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枪支也是人民的财产。

第五修正案: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同四

第七修正案: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值超过20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 任何枪支都超过20美元。

第十修正案: 规定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且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该修正案没有给各州提供新的权力或权利,而是保护各州不会因联邦政府的存在而沦为其附属。 而美国全国禁枪则是明确显示了美国的州权已经名存实亡。

美国修宪有多难?

250年的历史上只有一次宪法修正案是禁制令(禁酒令-第18修正案)且很快被推翻(第21修正案)

要修宪需要须经国会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或是由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要求,而后才能提呈给各州,并经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多数批准。 (38个州)

现在要一次修改十条权利法案(美国立国基础)里的一半。。。还指望能通过,这是在做梦么? 光想修第二修正案都不可能。 随便来十三个州就能搞死任何的修宪尝试。

顺便说一句: 对于枪支携带, 美国有一些州叫宪法携带州,即州宪法对本州内枪支携带方式不予任何规定。 自由选择携带枪支方式(公开或隐蔽)是州宪法赋予土地上合法持枪人民的合法权利。 截止2018年一共有13个州是这样:

阿拉斯加,亚利桑那,阿肯色,爱达荷(仅限本州居民),堪萨斯,缅因,密西西比,密苏里,新汉普郡,北达科他(仅限本州居民的隐蔽持枪),佛蒙特,西佛吉尼亚,和怀俄明(仅限本州居民)

他们这十三个州就能搞死任何试图改变第二修正案的尝试。

这里就不说22个公开携带州, open carry state, 即州法规定只要合法持有,公开携带枪支是宪法保证权利。 无需申请任何证件,宪法保证这一权利。 而隐蔽持枪(conceal carry) 则需要申请相关的证件。(我所在的俄亥俄就是这样 )

在美国禁枪是媒体的政治正确,和少数几个州的呼吁。 但在全国来看,根本没有任何市场和可能性。 记住了这点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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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不可能禁枪,而且,在未来的两三年内,预计美国的枪权还会大大扩展。

大家一般都只会关注政客、媒体、公众舆论的争论,不太会关注司法的进展。燃鹅,今年年初,美国拥枪控枪问题方面发生了一件爆炸性的、但没有多少人关心的新闻,那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接受纽约州枪支协会控纽约市 (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ociation v. City of New York) 一案的上诉。

此案背景:纽约州的枪支管制法律已经十分严格了,但纽约市的法律比纽约州更严酷。纽约市绝少发给平民可以带枪外出的携枪证,能拿到的都是名人、富商、政客以及有关系门路的人(比如,川普作为纽约市居民很早就有罕见的纽约市携枪证)。一般人通过很昂贵繁复的程序,拿到的是只能在私人家中或生意的室内持枪证,不能带枪外出。有限的例外是,只可以枪弹分离上锁,去枪店、靶场来回。更苛刻的是,纽约市不允许仅有此证者运枪出纽约市,或到外地去打靶、比赛!只能去市内的七个靶场。如果枪主在外地有房子,可以在外地合法持枪,纽约市也不允许枪主把枪运出去!

所以,纽约州枪支协会和几位枪主于 2013 年在联邦法院告纽约市这个法律违宪,违反了宪法第二修正案保护拥枪携枪、第五修正案保护旅行、以及宪法的商业条款。联邦法院 2015 年判决说纽约市有迫切的理由限制枪支运输来保护公众安全,所以该法律不违宪。原告上诉到管辖纽约的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二院于 2018 年初维持原判,理由是联邦最高法院有关个人拥枪的 Heller 和 McDonald 判例只保护个人在家里的拥枪权,不保护在室外的持枪携枪权。原告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要求高院审核。

联邦最高法院在 2019 年 1 月接受了此案 (grant certiorari),这是高院近十年前作出 Heller 案和 McDonald 案的历史性决定后,首次同意对持枪拥枪权案件进行宪法审核的重大事件,其意义之深远,拥枪和反枪双方都有深刻的体会。

Heller/McDonald认定了个人基本的2A权利,但是在后面的很多年里,这个权利仍然在不断的被更多的立法侵犯,很多是违宪审查标准的技术问题。以下翻译对帮助理解这个问题很有用。

“违宪审查的标准分为三个档次:(1)合理性基础检验法(Rational Basis Test);(2)中等程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3)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

合理性基础检验法(Rational Basis Test),一般适用于审查州的经济政策是否违宪。一个州可以自由地采取任何被合理地认为是促进公众福利的政策。但是州的行动必须与合法政府利益有着合理的联系,否则正当程序的要求就得不到满足。只有当这些州的行动明显地与政府利益不相干时,该等行动才违反正当程序。从原理来说,合理性基础检验法是先假定一项法律是合宪的,把证明该法律与合法的政府利益没有任何合理关系的举证责任放在提出质疑的一方的肩上。常见的适用合理性基础检验法的情形有:政府政策是否构成征用;

中等程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要求分类必须与一种重要的政府利益具有实质性的联系。常见适用中等程度审查的情形有:涉及性别和非婚生案件(准可疑的分类)的分类;

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一般适用于保护的基本权利的行使。严格审查要求被审查的州的法律必须是州的某一急需考虑的现实利益所必须的,而且必须没有比该法律温和的其他替代手段可供州采用。常见的适用严格审查的情形有:当一项法律故意利用一种可被质疑的分类;或当一种分类严重干扰一项基本权利的行使时;”

目前美国各种禁枪控枪法律还没有被判违宪,很多只是因为审查标准最多到了中等程度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虽然 Heller 认定了个人拥枪权,但是很容易就被其它的借口破坏,而这些借口只要“有实质性的联系”,比如说禁“攻击武器”, 禁大容量弹匣,听起来好像和治安有联系,也许能通过 Intermediate Scrutiny,但是在 Strict Scrutiny 面前要完蛋,因为这些显然不是增加社会安全的必须手段,没法说明“没有比该法律温和的其他替代手段”,毕竟人家别的州没这些法律,也过得好好的啊?

一个比较合理的预测就是:要清理各种明目张胆的侵犯宪法第二修正案持枪权的法律,就要首先明确此类案件的违宪审查的标准。而纽约市的这个明显很不合理的法律,是个绝好的“靶子”和切入点。如果最高法院真的确立了 Strict Scrutiny 的标准(现在看来很有这个可能),很多已有的禁枪控枪法律要横尸遍地,想想有多少禁枪控枪法律能充分证明是”必须的“、“没有比该法律温和的其他替代手段”? 媒体用“核爆”(nuked) 一词来描述此案可能的对禁枪控枪法律的影响,非常贴切。

被告纽约市已经预感到后果不妙,所以千方百计使花招要躲避。办法就是,现改法律,表面上最低限度地满足原告的一切要求。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的原则,法庭只能裁定现存的实际争议,而不能解决对控辩双方的诉求没有影响的案件。纽约市辩称已经满足原告的一切要求了,本案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moot),所以法庭无权继续审理此案。纽约市并且狂妄地宣称,不会对本案的实质性问题进行任何辩论(实际上就是咋呼,真的到时候借他十个胆也不敢藐视法庭),只会争论要求本案撤案。

原告则争辩,被告纽约市明知自己很可能会输,此举完全是为了躲避高院审核,尤其是本案作为判例,对其它禁枪控枪法律的影响 (见上述)。连反枪组织也认识到这点,恳求纽约市改法律以躲避负面后果。

上文作者 Ladd Everitt 曾任各反枪组织的领导,属极端反枪派。

然而,事情没有这么简单,司法审核的 Mootness doctrine 里也有很多例外,使得法庭能在争议表面上已解决的情况下继续审理。原告主张被告纽约市此举无效的理由是,被告纽约市一直强调自己的行为有理,并持续为之进行积极的法律辩护,现在改法律并不是真心悔改,而是赤裸裸的讼棍伎俩,妄图逃避高院的司法审核。

而且被告纽约市已经在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获得了一个具有先例性的对被告自己有利的判决 (此判决在整个二院辖区内有效),所以,单单修改纽约市或纽约州的法律,并不能消除其影响。

另外,如果最高法院停止审理本案,被告纽约市完全有权力有能力,转手就把法律改回去。原告在此案的诉讼中已经花了五六年时间和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精力,重新起诉的话,对原告很不公平。如果撤案,是对被告纽约市不法行为的不合理的奖励。这个情况完全符合 Mootness doctrine 里的“自愿停止”(Voluntary Cessation) 的例外。

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最近的判例意见,对在高院已接手案子里的任何意图逃避法院审理该案的举动,都要严格核查。

有鉴于此,联邦最高法院初步驳回了被告纽约市要求撤消本案和再次请求延期回复(其实已经经原告同意,给了被告两次延期)的申请。所以本案会依照日程,按期审理,今年 10 月庭辩,明年上半年判决。

本案虽然还未在高院开庭,重要性已经体现出来了。

比如: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有关夏威夷州公开携枪的 Young v. Hawaii 一案,新泽西州有关室外携枪证颁发标准的 Rogers v. Grewal 一案,加州要求微印击针以限制手枪案,以及诉联邦司法部限制跨州 合法购买手枪一案,等等。这些案件的审理在各级法院都被暂停,大家都在等待本案的判决结果。如果本案能确立严格审查 (Strict Scrutiny) 的原则,基本上所有有关拥枪控枪的司法诉讼,都会偏向于支持拥枪派,会跟过去有着像天翻地覆一般的变化。

这一切之所以能成为现实,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去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的退休!

肯尼迪虽然投票支持了保护个人拥枪权的 Heller 和 McDonald 的 5:4 多数意见,但在其它问题上(比如,检验宪法第二修正案有关案件应该采用什么标准)的态度还是个未知数。按照高院的规则,同意审核只需要 4 票,作出判决则至少需要 5 票。当时高院里保守、自由两派可靠的票数都有 4 票,十年来完全可以接受许多有关枪支的案件,但高院几乎全部拒绝受理。原因是,在肯尼迪态度不明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敢贸然同意审核,万一肯尼迪支持对方,作出了和己方意见不符的判决,那可是在全国有效、有判例性效果的决定!影响深远可达几代人。所以谁也不敢轻举妄动,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而在中间派肯尼迪退休,可靠拥枪派卡瓦诺成功接任的情况下,拥枪保守派基本可以确定有足够的票数,所以才敢放心大胆地接受有关第二修正案拥枪控枪的案件。

对肯尼迪退休的后果有非常敏锐认识的,倒是反枪自由派。下面是“赫芬顿邮报”当时对此的评论,标题就是:再见,肯尼迪大法官;再见,枪械控制。

新进展,几个民主党参议员显然觉得大势已去,公然赤裸裸地威胁大法官,说如果不按他们的意愿判决,将采取行动改组最高法院。这是妥妥的干预司法啊。

原话:"The Supreme Court is not well. And the people know it. Perhaps the Court can heal itself before the public demands it be “restructured in order to reduce the influence of politics.” Particularly on the urgent issue of gun control, a nation desperately needs it to heal."

新进展:

Oct 07 2019

The Respondent's Suggestion of Mootness is denied. The question of mootness will be subject to further consideration at oral argument, and the parties should be prepared to discuss it.

最高法院初步驳回被告纽约市要求撤消本案的请求,但允许在十二月份正式口头庭辩时,仍然考虑该请求(其实只是做姿态而已)。

新进展:

一位律师兼“语言学家”Neal Goldfarb 递交了一份“法庭之友”,并要求参加十二月本案庭辩。他的观点是,从语料库语言学的证据里看,制定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时期,“bear”字绝大多数和战争有关,所以二修不保护平民。不光 NYSRPA v. NYC 本案应该撤案,连 Heller 案也应该重新审核。

高院说,“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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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不可能。

从民调数据来看,在大型枪击事件之后,支持实施更严格控枪政策的声音会增强,但在形成一个小型「波峰」后,又会回落到之前的水平。最近几年,无论是导致 28 人死亡的 Sandy Hook 大规模枪击,还是导致 17 人死亡的 Parkland 校园枪击事件,都符合这一规律。

而在立法技术层面,推翻第二修正案进行全面禁枪也非常困难。首先,修订宪法的提议必须满足以下二者之一,才能交给各州表决:

  • 参议院和众议员均获得三分之二的赞同;
  • 三分之二的州发起全国会议,会议上多数州赞同。

第二种方法,在历史上从来未被使用过。至于第一种方法,假设出于某种神奇的原因,相当一部分共和党议员站在了禁枪的立场上,以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将禁枪修正案提交表决,要想使之生效,还必须经过四分之三多数州的立法机关或者核准修宪专门会议通过。军火商和拥枪派的政治游说力量,虽然可能没有坊间说得那样神乎其神,但集中精力守住十几个州还是绰绰有余的。

美国上一次通过宪法修正案还是在 1992 年,而且通过的第二十七修正案相对无关紧要,是关于议员薪资的一项技术性规定。上一次通过重要的修正案,还是在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通过了保障关于全体成年公民投票权的修正案。

以沃尔玛枪击案所引发的社会关注,还远不足以长久地改变民意走向,亦不足以推动美国克服程序的惯性。倒是更有可能推动美国废除关于「无枪区」的规定: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超市禁止顾客持枪,导致人们无法在发生枪击时及时反击,也正是在多次枪击事件之后严肃的社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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