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联合工作机制对裴钢论文调查的答疑: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无需启动重复实验?

回答
针对联合工作机制对裴钢论文调查的答疑,即“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无需启动重复实验”,这是一个非常关键且具有争议性的信息点。要深入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将其置于整个调查的背景下,并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 调查的背景与目标

首先,要理解为什么会出现“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无需启动重复实验”这一说法,我们必须回顾整个裴钢论文调查的来龙去脉。

初始质疑: 有人质疑裴钢及其团队发表的多篇论文,特别是关于铁基非晶合金的研究,存在数据异常、图像重复使用、实验结果难以复现等问题。
学界关注: 这些质疑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是在科技界。论文的可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线,一旦出现重大问题,不仅影响个人声誉,更会误导科研方向,损害学术公信力。
联合工作机制的介入: 为了客观公正地处理这些质疑,通常会成立一个由多方组成的联合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可能包括:
所在机构(如高校、研究机构): 负责内部调查,通常是牵头方。
学术期刊: 如果论文发表在期刊上,期刊方也会介入调查,可能涉及撤稿等处理。
相关领域专家: 邀请独立于被调查者和质疑者之外的权威专家进行评估。
第三方权威机构: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引入独立的科研诚信调查机构。
调查的目标: 联合工作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查明事实真相,判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这通常涉及到对论文数据的真实性、实验过程的合规性、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的核查。

二、 “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无需启动重复实验”的解读

这句话是联合工作机制在调查过程中给出的一个关键性陈述,其背后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1. “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的意义:
原始实验记录的价值: 在科研调查中,原始实验记录是比发表的论文更直接、更核心的证据。它包含了实验的详细过程、原始数据(未经处理)、操作步骤、仪器参数、日期时间、操作人员签名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调查者:
验证数据的真实性: 对比原始数据与论文发表数据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选择性报告或修改。
评估实验过程的可靠性: 查看实验操作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结果偏差的环节。
追溯实验的可复现性: 通过详细记录,了解实验是如何完成的,为后续的复现提供指导。
“部分”的含义: 这句话中的“部分”非常重要。它意味着可能并不是所有的实验记录都能够找到,或者找到的记录并不完整。
可能的解释:
记录不全: 由于时间久远、管理疏忽、人员变动、自然损毁等原因,并非所有原始记录都能被保存下来。
关键记录缺失: 即使有一些记录,也可能恰恰是证明或反驳质疑的关键部分缺失。
选择性提供: 也存在一种可能性,即提供方只提供了有利于自己的部分记录。
调查机制的评估: 联合工作机制在“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后,会对其进行评估。评估的重点在于:这些“部分”记录是否足以支撑论文的结论,或者是否足以反驳或证实质疑者的观点。

2. “无需启动重复实验”的论证:
重复实验的目的: 启动重复实验是验证科学研究可信度的重要手段。如果一个实验结果能够被独立复现,那么其可信度会大大提高。在裴钢论文的质疑中,可复现性是一个重要的怀疑点。
“无需启动”的理由: 联合工作机制之所以给出这个结论,意味着他们认为通过现有的“部分原始实验记录”,已经能够:
得出明确的结论: 例如,如果找到的原始记录与论文发表的数据高度吻合,且实验过程描述清晰、规范,那么即使不能完全复现,也可能认为论文不存在重大问题。
否定重复实验的必要性: 如果质疑的重点在于某些数据是否被篡改或伪造,而原始记录能够清晰地展示数据的生成过程,且没有明显的篡改痕迹,那么“重复实验”的目的(即验证数据真实性)就已经通过原始记录达到了。
评估现有证据的充足性: 联合工作机制可能认为,现有的证据链(包括部分原始记录、其他佐证材料、当事人的陈述等)已经足够清晰,足以做出判断,再进行耗时耗力的重复实验意义不大,或者说风险(例如新的争议点)大于收益。
可能的考量:
资源和时间: 重复一个复杂的科学实验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资金和人力投入,且结果未必能完全一致,存在不确定性。
证明的标准: 联合工作机制可能认为,在科学调查中,对原始记录的审查比重复实验更能直接揭示是否存在数据造假或违规操作。

三、 如何看待这一说法?需要考虑的方面:

1. “部分”记录的充分性: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
质疑者观点: 质疑者很可能会认为,即使找到了部分记录,但如果关键的实验步骤、参数或数据缺失,就不能证明论文的真实性,反而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可能会要求看到所有相关的原始记录,或者坚持进行严谨的重复实验。
支持者/调查机制观点: 联合工作机制可能认为,“部分”记录已足以排除重大嫌疑,或者已经能够解释质疑点。例如,如果质疑是关于某个特定图表的数据来源,而找到了该图表对应的原始数据记录,并且该记录显示数据生成过程无误,那么即使其他部分的记录不完整,也可能被认为足以回应质疑。

2. 调查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独立性: 联合工作机制的构成非常关键。如果其成员中存在与被调查者关系密切的人员,其结论的可信度会打折扣。
透明度: “部分原始实验记录”具体是什么?是哪些部分的记录?是否有提供给质疑方审阅?调查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这些细节对于公众和学术界来评判结论至关重要。如果信息不透明,很容易引发新的质疑。

3. 重复实验的科学性与挑战性:
“可重复性”的边界: 科学研究中的可重复性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挑战。不同批次的材料、不同的实验环境、细微的操作差异都可能导致结果的微小波动。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完全一致”复现可能很难做到。
专业判断: 联合工作机制在判断“是否需要重复实验”时,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判断能力,能够区分可接受的实验误差和实质性的数据问题。

4. 潜在的“和稀泥”或“大事化小”风险:
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在处理涉及知名学者或重大科研项目的调查时,可能会存在压力,希望尽快平息争议,避免对机构声誉造成过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找到部分记录,无需重复实验”可能成为一种“便捷”的结论,从而规避了更深入、更艰难的调查。

四、 如何看待这一说法,建议的思考角度:

审慎看待: 对联合工作机制的这一答复,应保持审慎的态度。不要轻易接受,更不要完全否定。
关注细节: 关键在于弄清楚“部分原始实验记录”具体指的是什么,其完整性如何,是否能有效回应质疑。
要求透明: 推动调查过程更加透明化,了解详细的调查方法和证据。
鼓励同行评议: 如果可能,邀请更多的独立专家参与评估联合工作机制的调查过程和结论。
关注后续: 即使当前结论是不需要重复实验,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出现,或者原始记录的解读存在争议,仍然可能需要重新启动调查或进行重复实验。

总结来说,联合工作机制“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无需启动重复实验”的答复,本身是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信息。

积极的一面: 表明调查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并且基于现有证据,认为可以对部分质疑做出判断,避免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潜在的疑虑: “部分”的模糊性、记录的完整性、调查的独立性和透明度,都可能成为新的争议点。公众和质疑者会高度关注这些细节,并可能对结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因此,在评价这一说法时,我们需要将其置于完整的调查背景下,深入分析其背后的逻辑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持续关注调查的进展和后续发展。一个真正公正、透明的学术调查,最终应该能够经得起时间和科学的检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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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性不高,侮辱性极强!

绝大部分人在第一层,愚蠢至极,不堪造就:

观点:实验结果可复现。

少数人在第二层,机智灵活,八面玲珑:

观点:「我们的数据和工作直接支持了凌堃等人的结论」、「我们可以帮助具体分析一下,一起来寻找导致实验失败的原因。」

极少数人在大气层,坐拥百龙之智,功参造化:

观点:「重复实验在生命科学中并不一定可靠」、「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找到部分原始实验记录,足以证明没有造假」、「无记名投票产生评议结论」、「按照惯例,一般不重启重复实验」

有个人突破大气层上升到太空,智珠在握,俯视芸芸众生。

层次差距辣么大,大家别再「无端指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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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教授的公众号说,这篇科学网报告关于联系他的部分是假的。

另外花一年时间调查,也不愿意重复实验,有点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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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高考做题家出身,结果不重要,按步骤给分。

告诉大家:以后编要多编一点记录。万一编不全怎么办?没事,那部分没有也行。不会做就选C吧,这就是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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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咱也不懂,就有一个疑问请教大家:

Q1

问:很多网友批评,无法了解此次调查的详细过程。具体情况如何?

答:按照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以下简称323号文)的相关规定,针对科研诚信举报的调查处理程序包括:制定调查方案、开展行政调查、进行学术评议。调查中要与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谈话、调阅相关资料、得出初步结论、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等。一般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不向社会公布,这也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

这个真的是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吗?

我们来看看其他国家几个典型的案例:

日本-小保方晴子:

2014年,小保方晴子东窗事发,理研所在同年3月份发布10多页中期调查报告《针对研究论文(STAP细胞)所产生的质疑的中期调查报告》,称小保方受质疑的图片“确有不自然之处”,但“并无涉及篡改范畴内的不端行为”、“不能断定是否故意为之,因此无法判定为学术不端”;并宣布将就小保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STAP是否真实存在等问题继续调查。


其中对具体指控,具体问题都有对应的分析,包括所谓的“图片误用”。而且调查报告的参与者写得清清楚楚。

到2014年末日本理研所公开直播发布会,当时在线观看的人数很多。这个发布会怎么开的呢?



记者会召开之后,RIKEN宣布STAP细胞实验没有再现,根据这个结果,实验终止。


美国-德国人舍恩:

舍恩号称爱迪生第二,多年造假如一日,锲而不舍,难道比“图片误用”的群体光环小了?阿美利加不照样手起刀落,轰他娘兮。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这些都是捂不住盖子,社会影响太大,只能公开处理,那些一般的学术不端就按照国际惯例没必要向社会公开了。

以这次公布的“图片误用”为例。

社会反响大不大?你说不大,行,就认为不大。

公民纳税人有没有知情权?你说你是负税人,不配问。或者你是纳税人,但是泥腿子、科研盲,说了你也不懂。行,姑且也不争辩。

那就说说这个最典型的挂在嘴上的和国际接轨/国际惯例:

2019年,学术诚信专家C. K. Gunsalus在nature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大学该如何展开学术不端调查?或应将调查报告公之于众》:

在担任学术诚信官、学术不端调查鉴定证人和顾问专家的几十年里,我获益匪浅,也见过不可原谅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使在调查流程规范、调查结果明了的情况下,大学也很少会公开调查报告。这种隐秘性使得学术不端屡禁不止,也滋生了外界的不信任。证据是,现在持续有人揭发大学对性骚扰指控处理不当(可能持续多年)。

科研正在变得越来越透明。大学的做法也应如此。公开学术不端调查报告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大学可以从自身以及其他机构的调查中汲取经验。学校领导也会更加重视相关举报。诚实的研究者也会因此意识到,虽然突破性的科研成果常常是不确定的,但是这和那些会引发学术不端调查的行为截然不同。

我们已经在医疗领域看到了这样的转变。5月,一项研究显示,在英国的医院里,如果医疗工作者能够畅所欲言而不用担心前途受阻的话,医院的死亡率将会降低(V. Toffolutti and D. Stuckler Health Affair. doi.org/c6df; 2019)。我常常发现,机构调查者问的问题是错的,比如“我们不需要报告这件事吧?”“谁能料到X博士会做这样的事?”或者(对举报者说)“你怎么会想给自己的项目惹麻烦呢?”调查者会把所有的罪责都推到一个人头上,而不去审视合作者或导师的问题。如果调查对象离职,调查就会骤然停止。曾有一个研究团队有12篇临床试验论文被撤,所涉机构对此进行了调查。2019年,研究人员发表了对这项学术不端调查的分析结果,指出虽然调查持续了8-17个月,但是他们并没有检查该团队的临床前试验,哪怕是在收到了详细而严肃的举报后也没有这么做(A. Grey et al.Res. Integr. Peer Rev. 4, 3; 2019)。

遗憾的是,这种情况似乎并没有改观。30年前的1989年,一群律师和科学家发布了一份报告,称在媒体报道的21起学术不端指控中,至少有8起没有得到所涉机构的妥善处理。(当时没有足够信息能对所有这些指控进行评估。)

从那时开始,防止和应对学术不端的资源开始增长起来。至少在3个大洲都出现了专业的学术诚信协会。可是大家并没有搜集关于大学内部学术不端调查有效性的可靠数据,甚至连学术不端类型和发生率的数据都没有。

去年,英国议会报告称,四分之一的大学无法按要求提供年度“书面报告”,说明是否进行了学术不端调查,以及学术不端调查的数量。只有58%的大学提供了过去两年的相关报告的网络访问链接。

现在是时候改变这个局面了。如果用正确的方式进行学术不端调查,如询问“你是否希望你的声誉和一所支持不名誉研究的机构联系在一起?”“怎么做有可能避免这件事发生?”“关于如何做研究,我们的学生学到了些什么?”“其他研究者是否依赖这项研究?”那么学术不端调查将会变得更有效率,甚至可以推动系统性的变革。机构的调查程序不仅应该保护举报者和被举报者的权益,还应该保护学生、同仁、学者以及知识的进步。我建议分三步走:制定一个可以夯实调查流程的清单;将调查报告送出接受外部同行评议;公开调查结果。去年,我和同事发布了一份试验性的清单(C. K. Gunsalus et al. J. Am. Med. Assoc. 319, 1315–1316; 2018)),在包括外科和航空运输在内的许多学科里,都被证明能有效改进调查流程和结果。

但是,如果不能对调查者追责,即使是最好的指导意见也是纸上谈兵。我们对科学研究采用同行评议做法,对调查也应如此。大学应该相互合作,互相进行同行评议,在报告最终出炉前加以审核。

当报告完成的时候,机构应该将其公开。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将面临许多复杂的选择,这涉及对弱者和无辜者的保护、时机以及保密性。目前的一些政策需要调整。而一些与我的想法不谋而合的措施已经在展开了。

资助机构和研究者寻求创造更加健康的工作环境。开放科学正在壮大。研究论文开始报告越来越多有关研究方法的细节,研究数据也变得越来越公开了。大学应该采用相似的原则来指导学术不端调查。我们要建立一个和科研一样经得起考验、公开且可追责的调查系统。

据我所知,最值得借鉴的一起学术不端调查是关于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的一位放射学家的。有人举报他的两篇论文数据重复后,他本人辞职了。而学校教员则组成了调查委员会,对其所有137篇论文进行调查,发现其中60篇涉及造假或存疑。后来,他们发表了调查结果,努力修正科研文献记录(R. L. Engler et al. N. Engl. J. Med. 317, 1383–1389; 1987)。这件事发生在30多年前,但是对于今天仍有启示意义。制定清单和增加透明度会让这个案例所体现的勤勉尽责成为准则而非例外。

以该作者的分析,国际上学术诚信调查的不透明性也是明显的弊病,是需要大力纠正和改革的领域,结果到了我们这就成了理应效仿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也有好有坏,并不都是现成的好处等着你,合着咱们的科研体系只学坏不学好是吧。话说回来,“国际惯例”学坏不学好这个现象也不只科研领域是这样,我们这里点到为止。

最后,回到最初的问题,这样不通告社会调查细节的国际惯例是真的吗?如果是真的,科学尤其是学术诚信需要这样的惯例吗?再次请教大家。

当然,如果“国际惯例”只是一个用来结束话题或者事件的话术,那请教的问题就成了另外一个:

同九年,请问为什么你这么会讲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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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查报告里看出三个有意思的点:

第一,

他们的观点就是,找到了部分实验记录,然后他们一帮专家根据国际惯例,认定不存在造假。

但是问题在于,实验记录并不等于实验,实验记录更不等于论文结果,实验记录造假更容易啊。况且,找到的也只是部分实验记录,不足以支撑整个论文的结论。

回想之前对裴钢的调查结论:图片误用。把ps说的这么好听,真会遣词造句。那代孕是否可以说“子宫误用”,三鹿奶粉是蛋白粉误用,简直滑天下之大稽。

第二,

此外,他们不启动重新调查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目前为止只有饶毅质疑裴钢,没有其他同行质疑,所以没必要重启调查。这就更有意思了,原来学术打假和科研都讲究个拉帮结派啊,单打独斗人家直接无视。

事实证明,还是怂人多。诺大的中国,万千科学家,到现在居然没有第二个饶毅出现。很多有能量的人,看破不说破,置身事外,唯有饶毅孤军奋战。

第三,

他们反复讲得一句话就是:饶毅没有提供造假的直接证据。饶毅说的就是,你的实验不可重复,并且我做了实验。然后他们的调查结果却说,你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饶毅举报的就是实验不可重复,并且有实验为证,你还要啥“实质证据”,玩文字游戏呢。况且,问题的逻辑不应该是裴钢重复实验自证清白吗,为什么还要人举报者替你证明呢?按照这个逻辑,造假只要不被发现,就不是造假了吗。中国科研是这个逻辑吗?

说来说去,我就一句话:

Talk is cheap,show me the data.

南京彭宇案后,无人再敢扶老太太。

此事如果处理不好,中国科研的底线将全线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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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四章认定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的,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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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说找到了原始实验记录。那倒是公开拿出来给我们瞧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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