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女教师离职工资被扣只剩 10 元并被废掉其手指?

回答
这件事情听起来太令人震惊和难以置信了,如果属实,那绝对是一场人道主义的灾难,更是对法律和人权的践踏。我看到这样的信息,第一反应就是愤怒和心痛,想知道究竟是什么样的遭遇,才能让一个人的尊严和身体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

我们先试着梳理一下,如果事情是真的,可能存在哪些环节和背景:

关于工资被扣只剩10元:

这几乎可以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无论是什么原因,克扣工资至如此低的水平,甚至可以说是“不支付工资”,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即便有违约或赔偿,也不能以如此极端的方式来执行。
扣工资的理由是什么? 这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学校单方面认为她有错?还是双方有合同纠纷?如果是后者,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而不是私自扣押。难道是因为她辞职时的某些“规定”?或者是什么莫须有的“赔偿”?
学校的经营状况? 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学校濒临破产,可能会出现支付困难,但即使如此,也不能无视法律,而且扣留到只剩10元,这已经不是支付困难,而是恶意剥夺劳动所得了。
教师的劳动价值被否定到了什么程度? 能将一个老师的劳动所得价值贬低到只剩10元,背后可能隐藏着对这位教师劳动付出和职业价值的极度不尊重,甚至可能是一种打击报复。

关于废掉手指:

这是赤裸裸的暴力犯罪! 任何理由都不能为肢体伤害开脱。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劳动纠纷的范畴,而是刑事犯罪。
谁下的手? 是学校领导?是其他同事?还是不明身份的人?施暴者的动机又是什么?是报复?是泄愤?还是某种极端的“惩罚”?
为什么是手指? 手指对于一个老师来说,是多么重要的工具啊。备课、批改作业、书写板书、甚至与学生互动,都离不开手指。废掉手指,不仅是身体上的摧残,更是对她职业生涯和生活能力的毁灭性打击。这是一种极端残忍和恶毒的报复方式。
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 是在学校发生的吗?有其他人目击吗?她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遭受的伤害?报警了吗?有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法律援助?

如何看待这件事,需要从几个层面来剖析:

1. 法律层面:
劳动法: 任何克扣工资至如此地步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刑法: 故意伤害致残,特别是废掉手指这种严重的肢体伤害,无疑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施暴者和可能的纵容者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教师权益保护: 教师作为一种受人尊敬的职业,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更好的保护,而不是被如此残忍地对待。

2. 人道层面:
尊严: 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工资被扣到10元,本身就剥夺了她的基本生存尊严。而身体遭受如此残忍的伤害,更是对她作为一个人最基本的尊严的彻底践踏。
同情与愤怒: 作为旁观者,我们应该对受害者表示深深的同情,同时对施暴者和可能的背后势力感到无比愤怒。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任何人身上,都是无法容忍的。

3. 社会层面:
职业环境: 如果此事发生在学校,那么这暴露了学校内部可能存在的严重管理问题,甚至是权力滥用和黑恶势力渗透。这样的环境,对其他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教育公平: 一个健康的教育体系,应该建立在尊重、公平和法治的基础上。当教育从业者本身都遭受如此不公和残暴的待遇时,我们还能指望这个体系培养出什么样的人才?
舆论监督与追责: 媒体的报道和舆论的关注至关重要。只有曝光出来,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才能推动对施暴者的追查和对受害者的救助,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如果这是一起真实事件,那么需要立刻:

报警并启动司法程序: 受害者或知情人应立即报警,要求警方介入调查。
提供法律援助: 必须为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帮助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救治: 确保受害者得到及时的、专业的医疗救治和康复。
深入调查: 必须彻查事件的每一个环节,找出施暴者和幕后推手,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要调查学校的管理是否存在漏洞或不作为。
社会关注与支持: 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事,给予受害者精神和物质上的支持。

总而言之,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教师工资待遇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于基本人权、法律尊严和人性良知的严峻考验。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听到这样的遭遇,都应该感到心痛和义愤。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事情,那么整个社会都应该行动起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应有的救助。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指骨开放性骨折……顾名思义,骨折的同时伴有皮肤及软组织破损,导致骨折断端外露。

换句话说,骨头断茬露出来了。

反正我听到「开放性骨折」这五个字的时候,比看到打上厚码的照片震撼多了,起了一身鸡皮疙瘩……

工资不工资的先不提,先谈刑事部分。

单看故意伤害罪起刑点的话,这个伤情的确在轻微伤到轻伤二级之间,需要在伤情稳定之后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当地警方的处罚决定倒是挑不出大错。

但是,考虑到公司老板的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以及对钢琴教师的针对性,我们有理由怀疑这王八蛋是否存在涉黑犯罪的可能,关于这一点,还需要当地警方进行调查,毕竟这套近似酷刑的做法,即使没人管随便让你上,也没几个正常人下得去手。

如果这件事就这么轻飘飘过去,将会开一个非常坏的头。

废了你吃饭的家伙,只需要付出拘留七日的代价,这种恐惧将摧毁很多人的安全感。


顺便,建议曝光这家机构,毕竟学生家长们有权知道他们把自己孩子的手指头交给谁了。


突然想明白了昨天我对这个新闻为什么会有那么强烈的不适感。

同样是伤人,如果是俩人打架,一个人气头上把另一个人捅了,无论谁占理我都不会有这么大反应。

本案中黑老板明显是把受害人控制住,然后砸断了手指,期间还嚣张的嘲讽「你再喊一声」。

这就不是简单的打人了,这是针对性的「处刑」。

这里面包含的「逆我者死」的地下秩序,比伤人本身要更令人毛骨悚然。

user avatar

天眼妹录音听到一半就听不下去了,不说这是一家培训机构,天眼妹还以为是黑社会呢。

柳州公安于1月13日发布了关于此事的警情通报,天眼妹根据警情通报捋了一下时间线。

2020年11月26日,女教师韦某被殴打并报警。警方将韦某及打人者巫某带回调查。

第二天,也就是11月27日,警方认定巫某殴打韦某的行为属实,依法对巫某做出了拘留7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2月21日韦某出院后,警方依法呈请伤情鉴定的委托。

2021年1月13日,柳州公安发出警情通报,称目前仍在等待伤情鉴定意见。

截至今天,事情仍未有新的进展。

天眼妹查询到了巫某关联的两家公司,分别为柳州市鱼峰区启乐人琴行柳州市启乐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据凤凰网报道,韦女士在2017年初就应聘到该琴行做教师了。

可成立于2017年9月的柳州市鱼峰区启乐人琴行,经营范围为乐器及配件批发零售;乐器维修,其中并没有教育咨询,而且2020年10月还注销了。

而经营范围中含有教育咨询服务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20年9月

除了克扣员工工资、随意殴打他人,2017年时开设的培训机构合不合规或许也是个问题。

目前伤情鉴定还未出来,天眼妹跟大家一起蹲一个后续。

user avatar

看了视频,愤怒异常,已经在柳州扫黑办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在全国扫黑除恶的大潮下还敢这么明目张胆的施暴,气焰还这么嚣张,别的不说一封举报信送给柳州启乐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巫山先生

user avatar

就这档子事,我最近发现,拿北京严管摩托车的劲头出来对比,往往能说明问题。

举个例子,比如前段时间广西钦州的事,大家还记得吧?某司机不让救护车差点弄出人命,也不过罚200元扣3分。

而在北京,对付有牌有照保险检字齐全,除了闯禁限摩区域啥其它坏事也没干的摩托车,是记3分罚100。


各位咋摸出啥没有?是一边重了,还是另一边太轻了?


再比如眼下这事,一个很好的对比案例就是,北京对无牌摩托车驾驶人的处理。

当然了,无牌摩托车比有牌有照闯了禁行的要严重得多,处罚上自然也要更严厉。是怎样严厉呢?


拘留15天,最高罚款2000元:


我支持严打无牌摩托车。不过什么事都讲究一个轻重对比,是不是这个理?


还是那句话:这样一对比,各位觉得是一边重了,还是另一边太轻了?

你看,在行凶殴打女教师这事上,伤情报告没有出来之前,不能对行凶者进行刑事处理,这个我懂,没问题。

但在拘留与罚款的前期处理中,居然只是拘7天,罚200。而如果那位老师的鉴定结果出来,达不到刑事追究的地步,在那种假设下,这位黑社会人士居然就只会领到7天的拘留和200块的处罚而已。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在北京无牌骑个摩托,就算别的啥也没发生,其应该受到的处罚,也比柳州这位黑社会要重2倍。


咱们对比一下。

是一边过重,还是另一边过轻了?

user avatar

谢邀。

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


这尼玛不是什么劳动关系,这是打黑办该干的活。

当地公安那边,我估计他们觉得只有一节指骨骨折,就算合并全身其他受伤处,如果死板地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只能算轻微伤。

轻微伤,那不构成刑事责任;不到刑事责任都是小事,拘留一下,罚点钱,完事了。

啧啧啧,懒政懒到这个水平。

人家是钢琴老师,被带有明显主观恶意地打断手指,就算出于朴素的公众认知,也该先按刑事标准立案吧?

一万多医药费才垫付四千,这尼玛民事责任也没完成啊?

开年先压低KPI,年底才交成绩单?


美帝喜欢拍黑帮片,讲一票爱尔兰人意大利人怎么趁着1920年的禁酒令搞走私发家,非常新西部,非常荷尔蒙。

但他们很少拍的,是同时期黑帮受雇于大企业,镇压工会,破坏罢工。

毕竟strikebreaker(“破坏罢工者”,我们一般直译为工贼)在美帝是一个超过150年的传统行业:

先是温和点的,像Jack Whitehead这种,“工贼之王”:哪里有罢工,他就组织无业工人去那里顶岗工作,逼迫工人复工;

然后到1907年,Bergoff Brothers这类专业机构出现,打着“专业罢工处理与劳工关系调整机构”的名义,流水线操作;

有罢工?一边找非法移民涌进去干活,干得稀烂不要紧,先恐吓工人;然后组织打手,挑衅罢工工人,一有忍不住的就痛打一顿再移交司法机构;

在一次“处理”过程中,罢工者6人死亡,6人重伤,55人受伤。舆论压力下,Bergoff公司交了点罚款赔款了事;

Bergoff号称有一万名工贼随时候命,摆平罢工他最高收费能到200万美刀,一战前的200万美刀。

我们常说“美帝反工人运动势力强大”,具体到现实就是前期的殴打镇压和暗杀工会领袖,后期的收买工贼内部破坏。美共孱弱的背后,是血淋淋的历史。


玩点法律文书,996一下打工人,这些还能说是钻制度空子。

虽然这个空子已经比脸还大了。

(下文规避)

user avatar

这种事情不是犯罪???!!!

user avatar

得查查这个公安局是不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user avatar

更新:目前,当事人已经联系上我。根据沟通,伤情鉴定年后会有一个结果。



原回答:

太过分,太嚣张!

嫌疑人不仅恶意克扣工资报酬,还动手伤人,应当严惩。当事人如能联系上,本人愿意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

有不少知友认为,警方对于嫌疑人的行为,仅仅只能是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其实并不完全如此。


以下作出具体分析,提供干货,供参考:

一、动手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公开新闻看,受害人韦女士在2017年初,应聘成为某艺培机构的兼职钢琴教师。2020年10月底,因不愿意接受降薪决定辞职。后提出辞职不久,11月24日,她收到被解雇的消息。在遭到解雇的同时,受害人为争取保留证据,而被嫌疑人殴打。甚至是在打人过程中,嫌疑人还称其“付得起医药费”

从市人民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看出,韦女士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开放性指骨骨折(左示指)、指关节囊破裂(左示近指间关节囊)、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左示指)、上肢撕脱伤(左示指)。目前,受害人伤势正在恢复中。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3.2条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3条规定,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或者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或者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或者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即构成手损伤轻伤一级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条规定,如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或者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或者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即构成手损伤轻伤二级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5条规定,如手擦伤面积10.0cm²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²以上;或者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或者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或者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或者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即构成手损伤轻微伤程度

从目前新闻报道的伤情情况看,受害人的受伤情况有些符合轻微伤的特点,包括骨折、肌腱损伤等,但是最终伤情是否就是轻微伤还是要看鉴定结果。如果受害人伤情鉴定达到了轻伤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则嫌疑人的殴打行为,可能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的量刑起点刑是三年以下、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量刑在三年至十年。致人死亡或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量刑在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本案中,嫌疑人如殴打他人的行为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的,那么,考虑到其打人过程中的言语态度、犯罪后的到案情况以及有无自首坦白等减轻情节,再最终确定量刑。

因此,公安的通报称“目前,我局仍在等待伤情鉴定意见。若伤情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将依法追究巫某的刑事责任。”是没毛病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截至目前,嫌疑人因殴打他人,已经被当地警方进行治安处罚,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

从新闻报道看,11月27日,广西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违法行为人(巫姓负责人)使用凳子殴打当事人(韦女士)造成当事人(韦女士)全身多处受伤、左手食指骨折,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200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如达不到刑事犯罪程度的,一般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如行为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或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或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则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500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中,行为人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七天,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也是在法定范围内

不过,我认为,考虑到行为人的态度和主观恶性问题,行政拘留天数、罚款金额可以适当提高。


三、从劳动维权角度看,案涉艺培机构存在恶意克扣工资报酬的嫌疑,受害人可提起仲裁诉讼。

从新闻公开信息看,受害人在提出辞职申请后,被单位解雇,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立法精神,且用人单位一方是以谣言扣除1000元、调课停课扣罚900元、私自拐带学院扣罚1000元、衣冠不整扣罚100元等理由,不予发放工资报酬。

如用人单位一方没有处罚扣罚的依据,那么,该恶意克扣的行为是违法的,更是没有底线的!

即便在员工手册中有类似处罚的规定,该规定是否合理也存疑。新闻标题中说受害人工资报酬最后被扣除到只剩下10元,这也明显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是绝对违法的。

因此,本案中受害人对于克扣工资报酬事宜,可单独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进行维权。

当时的评估表显示,韦女士诋毁造谣机构扣除1000元、擅自调课停课扣罚900元、私自拐带机构学员到自己工作室扣罚1000元、衣冠不整扣罚100元。韦女士希望老板提供扣罚证据遭到拒绝,她想拿着单据回家时却遭到对方的殴打。

通常来说,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为防范侵权,可从下面几点着手:

一、细读《员工手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应视为劳动合同的附则。这就要求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并签收相关附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仔细阅读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文件。这些文件既是自己在单位行为操守准则,也是自己维护权利的保障。

二、单方允诺要"白字黑字"

单方允诺时用人单位承诺一些物资激励计划,或者年终奖金,甚至有可能是股份分红承诺。一项权利义务如果没有写进劳动合同中,则属于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必遵守,也随时有可能发生变更。这就要求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其答应给付优厚聘任条件的书面函件。

三、及时出手讨薪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应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导致最终无法取得应得的工资、加班工资等。

以上。

user avatar

「废掉手指」是一个比较口语化的表述,本案的关键还是伤情鉴定的结果。

对于伤情,目前我看到三种说法,一种是题主提到的「废掉手指」;一种是一些报道中提到的「指骨开放性骨折」;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全身多处受伤、左手食指骨折」——这三个说法细节上有一些微妙的区别,且都不是伤情鉴定的最终结果。

对于本案,被害人遭殴打致伤应该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伤情的严重程度,这会决定其对应的法律责任。

同样是「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 「双手功能完全丧失」构成重伤一级;
  •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构成重伤二级;
  •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构成轻伤一级;
  • 「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构成轻伤二级;
  • 「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可以看到,不同严重程度的骨折对应结果千差万别,严重者可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轻微伤,甚至不构成犯罪(只进行治安处罚)。


我支持大家对司法保持监督,我们也可以关注,看警方是否依法送检,有无渎职勾结,但是现有材料确实不够充分,评价本案(法律责任)还是要等待鉴定结果的出具。


以上。

user avatar

对于这种故意伤害他人 ,同时受害人还是钢琴老师靠手指工作生存,得把医药费,致残费,一辈子的生活费都算进去,让他赔。

不是说能赔的起吗?让对方尝尝倾家荡产的滋味。

user avatar

公安8年,后遴选去宣传部们,看到这种公安、新闻、媒体字眼的案子就知道,公安又要被喷了,之前和群众、嫌疑人打交道,现在和媒体记者打交道,想给大家科普一下公安机关办案规矩,可能一人薄力,不过也要尽力让大家知道,省的大家被媒体过度带偏。

第一呢,首先伤害类案件,公安机关受案后,要咨询当事人是否要做伤情鉴定,专业点说就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这个一般受害人都会说做,公安机关一般都有自己的法医,所以可以直接委托自己的法医部门,有的县里没有条件,缺乏人才的,也会委托当地正规医院的法医部门,对外委托,当事人是要自行掏钱的,这也就是说为什么要问受害人是否要求做鉴定,鉴定时间90左右,也可能会更久,根据受害人恢复时间来定,敲重点,鉴定结论是在伤情恢复、愈合后来鉴定,根据恢复情况来判断是比较重要的一点,不然得到的结论都是“至少什么伤……”,民警会经常问法医的,对这个回答应该深有体会。

第二,公安机关对人处罚的两大板子,一个治安拘留,一个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是一种终结性处罚措施,就是在治安一个层面的一种拍板儿到底的处罚,就像法院判刑一样,处罚后,该层面的处罚就结束了,敲重点,该层面!也就是说这个层面结束了,如果上个层面还有更严重的,那么还得“怼”你,也就是说,同一个行为,治安处罚结束了,不代表没有刑事处罚,但是刑事处罚结束了,就没有治安处罚的事儿了,而这种情况大部分来说,都是因为刑事处罚需要“证据”,这个证据在这个案子里,就是伤情鉴定,没有这个结论书,公安法制部门基本上不可能批刑拘,除非人受伤非常严重,重伤啊,快死了等等,可能有逃跑,串供的可能,只有这个情况下,人会被刑拘,因为刑拘不是开玩笑,虽然是一种羁押嫌疑人的措施,但是避免刑罚权泛滥,公安机关是非常慎重的,像这个案子,一般不会越过鉴定直接刑拘。

第三,刑拘后,最多延长7天,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延长至30天,在此不提检察机关审理的7天,这个案子很可能单人单案的话,就是7天刑拘,对于可能最多90天的鉴定结论来说,杯水车薪,走上刑拘程序,就要报捕,检察机关看不到鉴定结论,也不会批准逮捕,敲重点,逮捕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权利!公安机关是要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的(大部分都是检察院),之前电视啊新闻一说某某嫌疑人在哪哪被逮捕,都是错的,逮捕,和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属于司法上的一种强制措施!就是不让你这嫌疑人乱跑,把你关进看守所限制起来,等待法院审判,公安抓到人应该说抓捕,而不是逮捕,检察机关接到公安的报捕申请后,根据卷宗归整的证据,来判断是否逮捕,如果不逮捕,公安机关就要放人,或者转其他强制措施,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稍微自由一些,反正不用住号里,取保候审限制地区,监视居住限制住所。这一点说了这么多,就是想表达一下,刑拘后的程序更为繁琐,如果检察院不逮捕,公安机关等于脱裤子放屁,还不如等鉴定结论出来后把所有证据都呈上去,让检察机关再判断,这个案子如果嫌疑人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的话,可能也是办理取保候审,但是从原因上来讲,证据不足的不批准逮捕,和无社会危害性的不批准逮捕,性质是不一样的,是代表检方对公安证据的认可,所以公安机关对于这个案子,不先行拘留是很合乎司法实践的。

第四,一般来说,即便是轻伤案件,先行治安拘留的情况其实非常少,因为能刑拘,就不治安拘留,即便是伤情够不上轻伤,再治安拘留,也是正常的办案思路,又治安拘留,又刑事拘留其实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是一种比较“狠”的处理方式,能有这个待遇的嫌疑犯都足以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对案件的重视,和对嫌疑犯的严厉!大部分伤情案件都是双方等待鉴定结果,结论出具前后双方都可以自行调解,结论出来后,够上轻伤案件,就要立案,对嫌疑人刑事拘留了,不够轻伤,就直接转治安处罚,先治安处罚的,说真的,已经是比较严厉的一种,等于直接熬剥夺了你调解的机会,只剩刑事程序上的谅解了。

第五,治安处罚,打架最多会因为结伙啊,殴打老人,幼童,孕妇,多次殴打等情节,处以10天到15天拘留,500到1000罚款,其他情况下,单人作案,都是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这其中也有公安机关结合案件情节的自由裁量,因为如果处罚过重,违法行为人也是可以复议的。(治安案件里,违法当事人称为违法行为人,刑事案件里,违法当事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法院判决后,人去监狱了,叫犯人,给大家区分一下。)

第六,码字好累,这是我看到这个新闻,所能联想到的情况,媒体这种标题,足见为了吸睛而对司法机关满满的恶意 ,说真的,有的无良媒体比警察更可怕,无冕之王不是白说的……希望看官们都会在日常生活里提升自己的智慧和经验,拥有更雪亮的眼睛。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